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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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申报文件的内容进行审阅并予以确认。
5、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见证,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核准
1、2015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6月9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2015年8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3、2016月1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提交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6年1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4、2016年7月7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93号),核准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确定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上限
根据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股票发行价格不
低于 25.00 元(以下简称“发行底价”),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016 年 1 月 9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数量不超过 11,600 万股。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2016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决定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股本 692,346,1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1 元人民币(含税),
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10 股。2016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刊登了《2015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除
权除息日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2016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公告了《关于根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的公告》,鉴于发行人已经实施了 2015 年度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
上限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 12.48 元/股,发行数量上限为
232,371,794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上限的确定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等相关法规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送《认购邀请书》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确定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名单。2016年 9 月 14 日,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后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共同确定的认购对象范围内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邀请该等询价对象在接到《认购邀请书》后于 2016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00-12:00 期间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价。
具体发送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2 家,证券公司 11 家,保险机构 5
家,其他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48 家,以及截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收市后发
行人前 20 大股东。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名单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和《发行与承销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16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00-12:00 期间,主承销商
序号 | 认购对象 | 认购价格 (元/股) | 认购金额 (万元) |
1 | 张家港市金城融创投资有限公司 | 12.85 | 25,000 |
2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2.70 | 40,000 |
12.50 | 50,000 | ||
3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86 | 6,000 |
4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50 | 25,000 |
5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70 | 50,000 |
6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58 | 25,000 |
12.48 | 25,100 | ||
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3.50 | 25,000 |
12.58 | 31,000 | ||
12.50 | 35,000 | ||
8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88 | 80,000 |
12.87 | 82,300 | ||
9 |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80 | 25,000 |
共收到 9 名投资者通过传真或现场送达方式提交的合法有效的《申购报价单》,并据此簿记建档。具体报价情况如下:
根据参与报价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及收款银行的查询记录,截止 2016 年 9 月
21 日 12 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分别缴纳认购保证金 3,000万元。
(四)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分配股数
x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 29 亿元,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对象按认购价格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认购金额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2.70 元/股,发行数量为 228,346,45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899,999,991.20 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获配投资者名称 | 获配价格 (元/股)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元) |
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70 | 19,685,039 | 249,999,995.30 |
2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2.70 | 64,803,149 | 822,999,992.30 |
3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2.70 | 47,244,094 | 599,999,993.80 |
4 | 张家港市金城融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12.70 | 19,685,039 | 249,999,995.30 |
5 |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70 | 19,685,039 | 249,999,995.30 |
6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2.70 | 31,496,062 | 399,999,987.40 |
7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70 | 25,748,034 | 327,000,031.80 |
合计 | 228,346,456 | 2,899,999,991.20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缴款、签订《认购协议》与验资 1、发出《缴款通知》
在发行对象确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向其分别发出
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以下简称“《缴款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根据《缴款通知》,发行对象应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 15 时之前将认购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账户。
2、签订《认购协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金城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发行人签订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以 12.70 元/股的价格认购其所申购的股份。 3、缴款与验资
2016 年 9 月 27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
XYZH/2016BJA20170《截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止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验资报告》,对主承销商第一创业xx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购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 2016 年 9 月 26 日止,第一创业xx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收到的本
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为 2,899,999,991.20 元。资金缴纳情况符合《认购协议》和《缴款通知》的约定。
2016 年 9 月 27 日,江苏xxx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了苏
亚验[2016]5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止,发行人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899,999,991.20 元,扣除券商承销保荐费
等发行费用 18,247,335.3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81,752,655.90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28,346,456.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653,406,199.90 元。截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止,变更后股本为人民币
1,619,962,824.00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缴款、验资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 7 名发行对象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动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1、根据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根据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发行与承销办法》等规定以及发行人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2、根据发行对象提交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不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3、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资料,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以其管理的私募产品及专户产品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 购,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和专户产品共同参与认购,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6 家投资者全部获配的私募产品及专户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向主承销商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
价和配售过程、方式及其结果均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发行与承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肆份。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x x
负责人:乐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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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