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工 程 委 託 代 辦 協 議 書(範本)一、 臺北巿政府 (簡稱洽辦機關)將座落本巿
段 小段 地號土地之 工程,委託臺北巿政府 (簡稱代辦機關)代辦興建,經雙方協議依「臺北巿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委託代辦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且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但書規定,委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職權。
二、 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收存,副本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報請各該上級機關備查。
三、 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協議訂定補充事項,以附件補充之。
立協議書人
洽辦機關(或代表機關):代表人:
代辦機關: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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