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津貼及服務協議1
為面對財困的人士加強支援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為面對財困的人士加強支援,旨在為易受財務中介公司不良放債手法影響的財困人士提供方便快捷的支援。
目的及目標
2. 加強支援的目的及目標如下:
(a) 為因財困而出現情緒/家庭問題的個人及家庭提供方便快捷的支援、輔導及意見;
(b) 提升財困人士處理困難的能力,並使有關的個人及家人能夠防止問題惡化;以及
(c) 加深公眾認識妥善管理債務和慎防財務中介公司不良放債手法的重要性。
服務性質
3. 所提供的服務包括:
(a) 設有專線電話的 24 小時熱線服務;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b) 舉辦支援小組和活動,以提升面對財困的個人及家庭的能力和抗逆力;以及
(c) 舉辦宣傳/社區教育活動,以加深公眾對有關問題的認識。
服務對象
4. 服務對象是面對財困和易受中介公司不良放債手法影響而需要協助的個人及家庭,不分年齡、性別、種族。
II. 服務表現標準
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標準 服務量指標
議定水平
(每年)
1 已處理的因財困而出現情緒/家 1 000
庭問題的熱線來電總數
2 (1) 項中,已處理並提供輔導的熱 700
線來電總數
3 為提升面對財困的個人及家庭的 3
能 力 和 抗 逆 力 而 舉 辦 的 支 援 小 組/活動總數
4 為加深公眾認識債務管理和中介 3
公 司 不 良 放 債 手 法 而 舉 辦 的 宣 傳/社區教育活動總數
基本服務規定
6. 24 小時熱線於任何時間均應至少有一名職員接聽來電。
質素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8.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 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9.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0.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提供服務。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的公積金, 以及其他適用於項目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
11.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
《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資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 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
出薪金調整, 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實際撥款亦將按服務開展日及分階段接收時間建議(如適用)作出調整。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2.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及確認開展服務, 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3.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5.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本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 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6.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7. 這是一個指定時限的項目。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財政資源及相關考慮因素例如當時的政策指 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18. 除了本《協議》外, 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