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YFC-BONEAGLE ELECTRIC CO., LTD.。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YFC-BONEAGLE ELECTRIC CO., LTD.。
第二 條:本公司所營業務如下:
一、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二、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三、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四、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五、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第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灣省桃園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
設立分公司。
第四 條:本公司經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對外轉投資,其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第四 條之一: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為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背書保證。
第二章 股 份
第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拾捌億元,分為壹億捌仟萬股(含員工認股權憑證參佰xx萬股),得發行特別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正,分次發行,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
第五 條之一:本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發行新股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認股權憑證等給付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包括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從屬公司之員工。
第六 條:本公司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發行條件如下:
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再依章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
二、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股息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數,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三、本公司對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如所發行之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
四、特別股股東除領取本項第二款所定之股息外,如所發行之特別股為非參與型,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五、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
六、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本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七、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八、本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如為可轉換特別股,自發行之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轉換。其得轉換之期間授權董事會於實際發行條件中訂定。可轉換特別股之股東得根據發行條件申請部分或全部將其持有之特別股依壹股特別股轉換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轉換比例為 1:1)。可轉換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特別股轉換年度股息之發放,則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惟於各年度分派股息除權(息)基準日前轉換成普通股者,不得參與分派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及之後年度之股利發放,但得參與當年度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
九、特別股屬無到期日,特別股股東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及相關發行辦法以現金收回、發行新股強制轉換或其他法令許可之方式,收回全部或一部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本條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至本公司收回為止。於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十、特別股及所轉換之普通股,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及市場狀況等,辦理上櫃事宜。
特別股之名稱、發行日期、具體發行條件及其他相關事宜,授權董事會於實際發行時,視資本市場狀況及投資人認購意願,依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七 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八 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九 條:股東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特別股股東會於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召開之。
第十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一條:除依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公司股東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第十二條之一: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0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開會時,以該召集權人為主席,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二條之二: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置董事七至十一人,任期三年,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本公司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董事因錯誤或疏失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有關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第十三條之一: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選舉時,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之二: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委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並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規章。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並得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董事會之召集,依公司法第二O四條規定辦理,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董事如不克出席董事會,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O八條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之。
第十六條:董事因執行業務關係之報酬或薪資,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xx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之通常水準,授權董事會議訂之。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十七條:本公司得置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理各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等事項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法。
第六章 會 計
第十八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第十九條:刪除。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 6%之員工酬勞及不超過 6%之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彌補。
前項所稱年度之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本公司員工酬勞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包括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從屬公司之員工。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後,就其餘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公積已逹實收資本時得免繼續提存,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如尚有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由董事會擬定分配
議案提請股東會議定之,惟可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 0.5%,可擬議不分配。
本公司股利發放政策採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與現金股利三種方式配合,本公司視未來發展及成長階段,健全財務結構及保障股東權益,其中現金股利佔全部股利之比例不少於百分之十。本公司依公司法第 240 條及第 241 條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廿二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廿九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二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六年五月十三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四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年六月八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年九月十九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廿二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四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一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OO年六月十七日。 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O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O四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O六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十次修訂於民國一O八年六月十八日。
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葉 春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