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保證代理提出要求後7個營業日內,本公司(作為擔保人)擔保支付十六浦物業發展於信貸協議項下結欠之最終餘額(「擔保款額」),惟本公司於該擔保項下之最高負債 不得超過最高擔保金額。 (b) 該擔保為一項持續擔保,以保證全部擔保款額,惟以最高擔保金額為限,直至已經支付全部保證款額,該支付是不可撤回,或本公司已支付該擔 保項下之最高擔保金額、應付之任何相關利息及其他款項後之7個月(以較早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