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原农险河南省商业性奶山羊养殖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奶山羊(包括种用奶山羊和肉用奶山羊)养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奶山羊(包括种用奶山羊和肉用奶山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奶山羊”)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奶山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生产设施齐全、饲养管理规范、圈舍卫生、执行免疫程序、符合防疫要求;
(三)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种用奶山羊的畜龄在 8 月龄(含)以上、5 周岁(含)以下,非淘汰羊;肉用奶山羊畜龄在 1 月龄(含)以上且体重 20 斤(含)以上;
(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疫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第五条 下列保险奶山羊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或政府明确规定的限养禁养区域;
(二)未经当地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保险标的;
(三)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奶山羊的损失,且每次事故死亡数量超过根据死亡相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数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死亡相对免赔率按每次保险事故计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疾病、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是指在保险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六条第(一)项中列明的病害,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导致保险奶山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
(二)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四)互斗、被盗、丢失、中毒;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未严格执行生产规范要求,饲养管理不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奶山羊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或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保险奶山羊未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或免疫后抗体监测达不到当地相关部门要求的;
(三)发生重大病害或疫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奶山羊的每只保险金额参照养殖成本和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只保险金额(元/只)×保险数量(只)保险数量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种用奶山羊保险期间为一年,肉用奶山羊按年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按批次投保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5 个月,具体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并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后,再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奶山羊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奶山羊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相关养殖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奶山羊的生产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奶山羊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奶山羊的生产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奶山羊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奶山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内容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奶山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每次事故死亡数量超过根据死亡相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数量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种用奶山羊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不同产奶期最高赔偿标准赔偿金额=Σ每只赔偿金额
种用奶山羊不同产奶阶段最高赔偿标准
产奶阶段 | 最高赔偿比例 |
泌乳初期 | 70% |
泌乳中期 | 100% |
泌乳后期 | 70% |
(二)肉用奶山羊
每只赔偿金额=每只保险金额/40×死亡肉羊尸重(公斤)赔偿金额=Σ每只赔偿金额
肉羊尸重超过 40 公斤的,按 40 公斤计算。
(三)总赔偿金额以出险时该标的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称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奶山羊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奶山羊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规定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 义
第三十六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疫病:奶山羊在一定病因的作用下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并引发一系列代谢、功能、结构的变化,表现为症状、体征和行为的异常。例如:流感和感冒、拉稀、瘤胃胀气、乳房炎、羊疥癣、血乳、羊蹄xx等。
(二)疾病:奶山羊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受病因损害作用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一定的原因造成的生命存在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奶山羊的形态和(或)功能发生一定的变化,正常的生命活动受到限制或破坏,或早或迟地表现出可觉察的症状,这种状态的结局可以是康复(恢复正常)或长期残存,甚至导致死亡。例如:口蹄疫、羊痘、布鲁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结核病等疫病。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
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五)风灾:风力达 8 级以上,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六)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七)地震:指地球局部的震动或颤动,伴有造山运动或其他地壳运动。
(八)冰雹: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达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冻灾:指因达到或接近当地历史最低气温,并长期维持在最低气温,引起保险标的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十)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一)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二)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三)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五)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