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项目 | 交易对方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xx、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金、xx、xxx、xxx、xxx、xxx |
募集配套资金 | 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 |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 录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21
十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21
十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49
十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49
七、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的说明 59
八、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诚信情况说明 59
九、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导致的股权控制结构的预计变化情况 60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96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96
四、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布前股价波动情况 98
六、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99
第十一章 独立董事意见 100
第十二章 声明与承诺 102
x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本次交易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机关对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中国证监会等有权审批机关的备案、批准或核准。有权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重组时,除本预案内容以及与本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预案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x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及时向索通发展提供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x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x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可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或其他形式予以解决。
(一)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欣源股份 94.9777%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欣源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本次交易的具体价格及股份支付数量尚未确定。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标的公司 10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不高于 120,000.00 万元。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x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2年5月17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90% |
前20个交易日 | 19.59 | 17.63 |
前60个交易日 | 19.06 | 17.16 |
前120个交易日 | 19.69 | 17.73 |
经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7.73元/股,即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1、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作价尚未最终确定。各交易对方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由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后,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2、发行数量
x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确定,并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以及相关的股份发行数量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情况,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1)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业绩承诺方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
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
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地点
x次发行的股份拟在上交所上市。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所在月月末为过渡期。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交割日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以现金形式按照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该等补偿按照各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出售标的资产之间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担。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期间,交易对方应确保标的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红。交割日(不含当日)后,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后标的公司的股东按其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
(九)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上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日。
(一)发行方式
x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期首日。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各方协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1、发行对象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为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询价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
他合格投资者。
2、发行数量
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该部分股份发行价格。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的,则上述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五)募集资金金额
x次重组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重组中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00%。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六)锁定期安排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基于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 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 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投资者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拟在上交所上市。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x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享。
(九)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x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本次重组中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等。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十)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上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日。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标的公司10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不高于120,000.00万元。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上市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相关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
x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xx及其一致行动人预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 5%,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及预估成交金额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不会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x次交易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郎光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郎光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同时,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上市公司已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及其一致行动人xx、玄元科新 181 号和玄元科新 182号已出具《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4、交易对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并确定交易价格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3、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豁免(如需);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5、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必须的审批、备案或授权(如有)。
(一)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x次交易完成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交易标的拟定价尚未确定。因此, 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对于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测算并披露。
(二)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上市公司以“C+(carbon)战略:双驱两翼,低碳智造”为发展方向,聚焦“预焙阳极+锂电负极”等碳材料产业,打造中高端碳材料为主的产品和服务体系。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预焙阳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此外,由于碳负极材料与铝用预焙阳极在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有较强的联系和相通之处,上市公司为充分发挥在石油焦领域的集中采购、全球采购优势及行业相关技术经验,抓住新能源产业链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2022年 4 月决定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
一体化项目首期 5 万吨项目。该项目建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新增负极材料业务。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欣源股份。欣源股份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产品以及薄膜电容器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
本次交易是落实公司未来战略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扩大在锂电负极领域的布局,实现“预焙阳极+锂电负极”的战略规划。同时,本次交易也有助于公司把握新能源领域的发展机遇,打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整体实力和市
场竞争优势,对公司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三)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 2021 年末总资产为 1,214,127.31 万元,2021 年度的营业收
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45,794.74 万元和 62,004.85 万元。
本次交易后,预计上市公司的收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
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定量分析。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披露后尽快完成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1、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报告和公告义务,不存在应 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保证为本次交 | ||
易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 | ||
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 | ||
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 | ||
上市公司 | 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 | |
或者重大遗漏; | ||
2、本公司对本次交易所进行的信息披露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 | ||
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本公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关于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 | 1、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 | |
整之承诺函 | 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 | |
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 ||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 | ||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 | |
遗漏,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 ||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 | ||
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 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交易对方 | 1、本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承诺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标的公司 | 1、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报告和公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对本次交易所进行的信息披露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声明及承诺函 |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之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形。 5、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6、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当 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 ||
交易对方 | 1、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承诺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之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 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 |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之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形。 5、本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6、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交易对方 | 1、本承诺人合法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以下称“标的股权”),同时具备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的资格; 2、本承诺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承诺人作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承诺人合法拥有标的股权完整的所有权,对标的股权可以合法有效地处分;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权属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未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第 三方权利,不存在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承诺人确认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可能导致本承诺人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发生变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纠纷。 | ||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xx、xxx、xxx、xxx | 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索通发展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可转让索通发展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索通发展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标的资产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过户至索通发展名下的变更登记之日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本承诺人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本承诺人与索通发展签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xx、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xx、xxx、xxx、xxx、xxx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 3、本承诺人本次交易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通发展股份自本次交 易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4、本次交易结束后,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索通发展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5、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上述限售期届满后,相关股份的转让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承诺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xx、xx、xxx | 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索通发展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2、本承诺人本次交易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通发展股份自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3、本次交易结束后,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索通发展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4、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限售期届满后,相关股份的转让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承诺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x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或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x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或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交易对方 | 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该等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交易对方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欣源股份及欣源股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该等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 | |
各中介机构 | 各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本次交易的经办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或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及其一致行动人xx、玄元科新 181 号和玄元科新 182 号已出具《郎光辉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意见如下:本次重组有利于索通发展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索通发展的长远发展和索通发展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企业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对本次重组无异议。
十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
的股份减持计划
就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及其一致行动人xx、玄元科新 181 号和玄元科新 182 号已出具承诺:自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本承诺人无减持索通发展股份的计划。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减持计划作出如下承诺:自索通发展股 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减持索通发展股份的计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中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
(一)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公允
x次交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上市公司拟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由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确保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交易分阶段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相关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进程中严格遵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本次交易事
项时,独立董事将继续就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大会及网络投票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上交所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将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五)股份锁定安排
x次重组交易对方对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出具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五)锁定期安排”及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之“(六)锁定期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欣源股份、xx、xxx、xxx、xxx、三顺投资于2022年5 月16日签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xx、xxx、xxx、xxx、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的约定,由于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欣源建设项目及清理少数 股权的需要,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4.5亿元,借款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标 的公司以其持有的内蒙欣源股份为该等借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该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本次交易未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或其他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如 需),则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下述方式处置其对标的公司的债权:(1)标的公司应自 收到上市公司通知之日起120日内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上市公司;或(2)符合全 国股转公司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标的公司自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并经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20日内签署债转股协议,将借款金额作为标的公司相应股份的定向增发的 对价,具体以届时签署的债转股协议为准,标的公司增发的股份数量将以其整体估值来 确定,但整体估值不超过标的公司100%股权在本次交易中对应的交易对价;或(3)按 照各方届时协商的其他方式处理。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交易各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且公司在预案公告前的股票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形,但仍不排除有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公司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大幅下滑或其他重大不利事项,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本次交易自相关重组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影响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标的公司的经营决策,从而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性;
4、其他无法预见的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事项。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的,则交易方案、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本预案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审批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3、本次交易尚需就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豁免(如需);
4、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5、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财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标的资产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最终的交易价格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交易价格尚未确定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鉴于标的公司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公司的最终交 易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均尚未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披露的方案仅为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同时,本次交易方案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不排除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及各自诉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交易方案的可能性。因此,本次交易存在重组方案调整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作为交易方案的一部分,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及相关费用并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用途。
受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虽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但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上市公司需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重组相关
费用,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安排及短期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同时以自筹方式筹集资金将增加上市公司财务费用,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标的资产权属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说明,交易对方已经依法对标的公司履行了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除以下情形外,标的资产对应的股权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或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或被法院查封冻结等情形,标的股份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
1、xx、三顺投资、xxx、xxx、xxx持有的标的股份将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的约定质押给上市公司;
2、xx、三顺投资、xxx、xxx、xxx将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将持有的标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上市公司;
3、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交易对方中的xx、xx、xxx、xxx已提交辞去标的公司董监高职务的申请(但仍将在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且保留与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劳动关系),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中的限售股部分于辞职生效 6 个月后方可交割。
如果标的资产在过户或交付前未能解除限售或出现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履行不当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形,则标的资产可能面临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过户或交付的不确定性,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八)履约保证金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2.2 亿元,并约定了在本次重组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形下对履约保证金的处置方式。根据上述协议,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终止,对于上市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将履约保证金作为标的公司相应股份的交易对价,具体以届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标的公司的相应股份数量将由标的公司的整体估值来确定,但整体估值不超过标
的公司 100%股权在本次重组中对应的交易对价;或 2)向上市公司足额返还该履约保证金;或 3)按照各方届时协商的其他方式处理。
上市公司为确保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向交易对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将其持有欣源股份的全部股份质押给上市公司,并与上市公司签署《股份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预案“第六章 x次交易主要合同”。
上市公司虽然与交易对方就本次重组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形下对履约保证金的处置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但仍可能存在因上市公司自身原因或交易对方履约问题导致终止交易后公司无法收回履约保证金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所处行业和市场风险
1、行业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生产的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为锂离子电池主要原材料之一,并最终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等行业。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市场和储能市场在“碳中和”战略目标支持和技术进步的双重影响下,维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带动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装机量持续高速增长,形成了对负极材料的强劲需求。如果未来新能源行业发生产业政策变化或周期性波动,则会导致标的公司主要产品需求下降,进而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薄膜电容器广泛应用于节能照明、电源、工业控制以及新能源等领域,薄膜电容器行业的发展与下游产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联动性。薄膜电容器下游行业是典型的充分竞争性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若下游产业发展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将对薄膜电容器行业中的企业总体效益产生影响。如果下游行业的需求增长放缓,将对薄膜电容器行业带来不利影响,相关产品的需求增长也可能相应放缓,对标的公司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产能过剩的风险
近年来,标的公司下游锂电池行业以及终端新能源汽车行业、储能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负极材料市场需求旺盛,相关领域持续增长,带动负极材料生产企业纷纷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如果未来下游锂电池行业以及新能源汽车等终端行业发展不及预期,而负极行业主要生产企业产能扩张过快,将导致整个行业处于产能相对过剩的局面,造成价格竞争加剧或者产能闲置,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根据高工锂电统计,2021 年负极材料出货量排名前三、前六的企业市场占有率合计分别为 50%、80%。上述企业凭借技术优势、资金优势等,不断扩充优质产能,扩大市场占有率,导致国内负极材料行业竞争趋于激烈。此外,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和储能市场的高速发展,锂电池负极材料的市场需求迅速扩大,可能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进入本行业,市场竞争将可能日趋激烈。市场竞争加剧可能会对标的公司行业竞争地位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疫情风险
自 2020 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使得全球经济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波动。目前,境外疫情防控形势尚不容乐观,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亦xx复杂,使得本就处于微弱复苏进程的全球经济所面临的复杂性、xx性、不确定性进一步上升。未来全球疫情走势、全球及中国经济形势等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变数,进而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以及本次交易的后续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经营风险
1、石墨负极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2021 年,受下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市场强劲需求影响以及各地限产限电及能耗双控政策影响,负极材料和石墨化加工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快。根据高工锂电统计,石墨化加工价格从 2021 年初的 1.2 万元-1.5 万元/吨,上涨至 2022 年 2 月的
2.4-2.6 万元/吨万元/吨,涨幅近一倍;受石墨化加工和针状焦等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
人造石墨负极价格也大幅上涨,从 2021 年初的 3.2-4.5 万元/吨攀升至 2021 年第三季度
的 4.0-6.0 万元/吨,全年均价达到约 5 万元/吨。
未来,如果新能源汽车、储能市场等需求下滑、或者行业产能大幅增加,导致负极材料供需关系发生变化,则可能导致石墨化加工或负极业务价格大幅下降,对标的公司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能源耗用的风险
在“双碳”政策背景下,我国陆续提出关于能源耗用和能源消费的要求和限制。2021年 8 月以来,发改委陆续颁布了《2021 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提出严格制定各省能源双控指标,实时监控各地区能耗双控指标完成情况。
石墨负极材料中,石墨化工序耗电较大,尽管标的公司目前的新老产线均已获得当地主管部门的能评批复,但仍存在未来国家执行更为严格的能源耗用规定或限制标准的情况。如果标的公司未能通过持续投资和技术创新以满足相关标准,可能出现部分工序被要求进行限产、短暂停产的情况,进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人造石墨负极材料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焦类产品,包括石油焦、针状焦、沥青等化工产品,其价格受石油等基础化工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如果原材料市场价格在短时间内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而公司不能将原材料及委外加工市场价格上行压力及时传导给下游客户,公司将面临因生产成本上升导致毛利率下滑,进而导致经营业绩受损的风险。
4、技术和工艺变化的风险
标的公司所处的锂电池相关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产品研发方向伴随终端行业市场需求不断变化,负极材料的生产工艺同样在快速更新,以提高生产效率。因此标的公司需要不断投入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以应对下游锂电池行业对材料循环、倍率、加工性、安全性、比容量等指标的更高需求。如果锂电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导致负极材料技术路线或工艺路线发生较大变化,且标的公司未能及时研发并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则会压缩标的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x预案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索通发展 | 指 |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 | 指 | xx、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xx、 xxx、xxx、xxx、xxx |
欣源股份、标的公司 | 指 | 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业绩承诺方 | 指 | 欣源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欣源股份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 | 指 | xx、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x、xx x、xxx |
x次重组、本次交易 | 指 | 索通发展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欣 源股份 94.9777%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
x次发行 | 指 | 索通发展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向交易对方非公开 发行股份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标 的股份 | 指 | 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欣源股份 94.9777%股份 |
x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 | 指 | 索通发展以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为对价,购买标的资产 |
新增股份 | 指 | 索通发展为购买标的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的所有新增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 |
评估基准日 | 指 | 为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而对其进行评估所选定的基准日,即 2022 年 4 月 30 日 |
定价基准日 | 指 | 索通发展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 |
交割日 | 指 | 标的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至索通发展名 下的变更登记之日 |
限售交易对方 | 指 | xx、xx、xxx、xxx |
玄元科新 181 号 | 指 |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科新 18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玄元科新 182 号 | 指 |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科新 18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业绩承诺期 | 指 | 标的资产交割日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购买 资产协议》 | 指 |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xx、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xx、xxx、xxx、xxx、xxx关于佛 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xx、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x、xxx、xxx关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
《股份质押合同》 | 指 |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x、广州 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质押合同》 |
《保证合同》 | 指 |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x、广州 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保证合同》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全国股转公司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股转系统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三顺投资 | 指 | 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内蒙欣源 | 指 | 内蒙古欣源石墨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xx投资 | 指 | 内蒙古xxx投资有限公司 |
墨烯基金 | 指 | 内蒙古墨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过渡期 | 指 | 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所在月月末的期间 |
《重组预案》、本预案 | 指 |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预案》 |
《重组报告书》 | 指 |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订)》 |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日 | 指 | 自然日 |
工作日 | 指 |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之外的其他自然日 |
电容器 | 指 | 一种储存电荷的储能元件,通常由电介质(绝缘材料)隔离的两块导电极板组成,在电路中的用途极其广泛,如储能、滤波、隔直、耦合、去耦、移相、旁路、定时、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电动机启动运行、功率因素补偿等;按其介质分类主要有陶瓷电容器、薄膜电容器、铝/钽电解电容器;通常与电阻、电感构成电子电路三 大被动元件 |
薄膜电容器 | 指 | 薄膜电容器是以金属箔当电极,将其和聚乙酯、聚丙烯、聚苯乙烯或聚碳酸酯等塑料薄膜从两端重叠后,卷绕成圆筒状构造的电 容器 |
锂离子电池、锂电池 | 指 | 利用锂离子作为导电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通过化学能 和电能相互转化实现充放电的电池。包括单体锂离子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组 |
锂电负极、负极材料 | 指 | 锂电池负极上的储能材料 |
石墨负极材料 | 指 | 由石墨类碳材料制作而成的电池负极材料 |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 指 | 相对天然石墨负极材料,指人工方法合成的石墨负极材料 |
石墨化 | 指 | 将物料按一定的升温曲线进行加热处理直至物料转化为石墨制品的过程,该过程以热能引起的运动为基础,使碳进一步富集,碳 原子实现由乱层结构向石墨晶体结构的有序转化 |
石油焦 | 指 | 原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渣油、重油为原料,经焦化工艺生产 得到的副产品 |
针状焦 | 指 | 是油渣、煤焦油等经过预处理、延迟焦化等工艺而得的一种优质 炭素原料,易石墨化,破碎后外形呈针状,在显微镜下具有明显的纤维状结构和较高的各向异性 |
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碳中和战略目标推动锂电行业进入发展新阶段
随着全球环境恶化和能源危机的日益加剧,碳达峰、碳中和已成为全球共识。根据 Carbon Monitor 统计,2021 年全球碳排放来源中,电力和交通占比分别为 39.59%和 20.60%,是实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关键领域。电力领域实现碳中和主要依靠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发展,而由于上述可再生能源存在间歇性、波动性、空间分布不均衡的特点,因此,以锂电池为核心的储能系统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保障。交通领域碳中和主要依靠出行工具电动化率的提高,因此锂电池是交通出行领域实现碳中和的核心要素。因此,碳中和目标下,锂电池将成为实现碳中和的关键要素。
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全球主要经济体均推出了一系列经济低碳化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推动了新能源产业,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和储能领域的发展。欧盟委员会发布《2030 年气候目标计划》及美国发布《清洁能源革命和环境计划》,全球新能源产业在政策推动下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期。2020 年 11 月,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该《规划》提出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愿景,即到 2025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安全水平全面提升。2021 年 3 月,我国国务院发布《“十四五”规划和 2035 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将大力发展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建设标准统一、兼容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2021年 4 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推动锂离子电池等相对成熟新能源储能技术成本持续下降和商业化规模应用。
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和产业界不断努力,我国新能源汽车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良好 发展趋势,高工产业研究院(GGII)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数据库》统计显示, 2021 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约637 万辆,同比增长100%,动力电池装机量约292.13GWh,
同比增长 114%。储能方面,据 GGII 统计数据显示,2020 年我国储能锂电池出货量为 48GWh,同比增长 2.6 倍,预计未来五年中国储能锂电池将保持高速增长。随着上述行业的蓬勃发展,锂电行业整体呈高速增长态势,市场空间广阔。
2、拓展锂电负极业务布局,践行上市公司发展战略
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公司将以“C+(carbon)战略:双驱两翼,低碳智造”为发展方向,构筑具有索通特色的全球竞争力体系。“C+(carbon)战略”是指公司将以风光储氢一体化的绿色能源供应为基础,聚焦“预焙阳极+锂电负极”等碳材料产业,通过低碳智造,打造中高端碳材料为主的产品和服务体系,为实现中国的“双碳目标”贡献索通力量。“未来的两翼”中的右翼是指基于右驱动轮石油焦原材料的优势,以“绿电+新型碳材料”为发展方向,公司利用光伏、风能、氢能等绿色新能源为基石,打造以锂电池负极、特碳、碳陶、碳化硅等为代表的新型碳材料生产平台。
通过本次交易,索通发展将拓展锂电负极业务布局,推动公司“C+(carbon)战略”的实施,助力公司“未来的两翼”中的右翼发展,是实现索通发展未来发展战略的关键行动措施。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横向产业协同打通碳产业链,打造综合性先进碳材料制造企业
欣源股份的石墨负极和上市公司的预焙阳极均属于碳材料,在原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一些联系和相通之处,可以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如石墨负极材料和预焙阳极的原材料均主要为石油焦、煤沥青等,索通发展年石油焦采购量达 300 万吨,采购端议价能力强,采购成本有一定优势,双方共享采购资源有助于发挥上市公司石油焦集中采购、全球采购的优势,提高欣源股份的采购议价能力,降低成本,增强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后,欣源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将发挥与欣源股份的协同效应,在原材料的采购、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从而进一步增强其在碳材料行业的业务布局,实现“预焙阳极+锂电负极”双引擎发展,打造多元化、综合性的先进碳材料制造企业。
2、把握负极材料行业发展战略机遇,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当前,锂电池在新能源汽车市场、消费电子市场得到广泛普及,并在储能等领域快速得到应用,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根据高工锂电数据,2021 年中国动力电池出货量 220GWh,相对 2020 年增长 175%;2021 年国内储能电池出货量 48GWh,同比增长 2.6倍;2018-2020 年我国消费锂电池出货量从 28.4GWh 增至 36.6GWh,年复合增长率为 13.52%。快速增长的锂电池市场,带来了负极材料出货量的高速增长。根据高工锂电数据,2021 年我国负极材料出货量达 72 万吨,同比增长 97%。2016-2021 年,负极材料的复合增长率为 43.58%,得到高速的发展。未来几年,新能源汽车市场和储能电池市场在“双碳战略”支持和技术进步的双重影响下,将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受对应锂电池需求的拉动,石墨负极材料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
在此战略机遇下,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收购欣源股份,进军负极材料领域,将有望把握负极材料行业发展战略机遇,进一步拓宽业务领域,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公司股东提供更为稳定、可靠的业绩保障。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xx、三顺投资、xx、xx、xxx、xxx、xxx、xxx合计持有的欣源股份 94.9777%股份。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本次重组中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等。
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可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如果募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未能足额募集的情形,上市公司将通过自筹或其他形式予以解决。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的
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一)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欣源股份 94.9777%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欣源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本次交易的具体价格及股份支付数量尚未确定。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标的公司 10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不高于 120,000.00 万元。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x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2年5月17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90% |
前20个交易日 | 19.59 | 17.63 |
前60个交易日 | 19.06 | 17.16 |
前120个交易日 | 19.69 | 17.73 |
经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7.73元/股,即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1、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作价尚未最终确定。各交易对方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由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后,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2、发行数量
x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确定,并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以及相关的股份发行数量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
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情况,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1)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业绩承诺方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
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地点
x次发行的股份拟在上交所上市。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所在月月末为过渡期。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交割日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以现金形式按照交割日后
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该等补偿按照各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出售标的资产之间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担。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期间,交易对方应确保标的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红。交割日(不含当日)后,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后标的公司的股东按其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
(九)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上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日。
(一)发行方式
x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期首日。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各方协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1、发行对象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为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询价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2、发行数量
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该部分股份发行价格。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的,则上述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五)募集资金金额
x次重组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重组中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00%。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六)锁定期安排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基于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 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 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投资者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拟在上交所上市。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x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享。
(九)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x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本次重组中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等。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十)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上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日。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标的公司10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不高于120,000.00万元。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具体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标的资产最终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后确定。上市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相关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
x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xx及其一致行动人预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 5%,为上市公司潜在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及预估成交金额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不会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x次交易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郎光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郎光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发生根本变化。同时,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本次交易暂未签订明确的业绩补偿协议。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和补偿由上市公司与本次重组业绩承诺方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惯例另行协商确定,具体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另行签署相关协议予以约定。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上市公司已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及其一致行动人xx、玄元科新 181 号和玄元科新 182号已出具《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原则性同意本次交易;
4、交易对方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并确定交易价格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3、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豁免(如需);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5、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必须的审批、备案或授权(如有)。
(一)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x次交易完成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交易标的拟定价尚未确定。因此, 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对于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测算并披露。
(二)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上市公司以“C+(carbon)战略:双驱两翼,低碳智造”为发展方向,聚焦“预焙阳极+锂电负极”等碳材料产业,打造中高端碳材料为主的产品和服务体系。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预焙阳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此外,由于碳负极材料与铝用预焙阳极在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有较强的联系和相通之处,上市公司为充分发挥在石油焦领域的集中采购、全球采购优势及行业相关技术经验,抓住新能源产业链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2022年 4 月决定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
一体化项目首期 5 万吨项目。该项目建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新增负极材料业务。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欣源股份。欣源股份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产品以及薄膜电容器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
本次交易是落实公司未来战略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扩大在锂电负极领域的布局,实现“预焙阳极+锂电负极”的战略规划。同时,本次交易也有助于公司把握新能源领域的发展机遇,打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对公司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三)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 2021 年末总资产为 1,214,127.31 万元,2021 年度的营业收
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45,794.74 万元和 62,004.85 万元。
本次交易后,预计上市公司的收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盈利能力将得到增强。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定量分析。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披露后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1、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报告和公告义务,不存在应 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保证为本次交 | ||
易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 | ||
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 | ||
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 | ||
上市公司 | 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 | |
或者重大遗漏; | ||
2、本公司对本次交易所进行的信息披露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 | ||
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本公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 | ||
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 | ||
关于所提供信息 | 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 |
真实、准确、完 |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 | |
整之承诺函 | 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 | |
漏; | ||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本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 |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 | ||
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 | ||
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 | ||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 | ||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 | ||
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 ||
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 ||
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1、本承诺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 | ||
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 | ||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 | ||
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 | ||
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 | ||
重大遗漏; | ||
2、本承诺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 | ||
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交易对方 |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 |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 | ||
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 | ||
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 ||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 | ||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 | ||
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 ||
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 ||
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 ||
本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1、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报告和公告义务,不存在应 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保证为本次交 | ||
易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 | ||
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 | ||
标的公司 | 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 | |
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 | ||
或者重大遗漏; | ||
2、本公司对本次交易所进行的信息披露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1、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 ||
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 ||
2、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 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 | ||
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 ||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声明及承诺函 |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4、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 ||
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 | ||
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之情形,亦不存 | ||
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 ||
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存 | ||
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形。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5、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6、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当 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 ||
交易对方 | 1、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本承诺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之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 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 |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之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情形。 5、本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6、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交易对方 | 1、本承诺人合法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以下称“标的股权”),同时具备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的资格; 2、本承诺人已经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本承诺人作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承诺人合法拥有标的股权完整的所有权,对标的股权可以合法有效地处分;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权属纠纷,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类似安排,未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承诺人确认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可能导致本承诺人持 有的标的股权权属发生变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纠纷。 |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 | 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索通发展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可转让索通发展股份数量不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伙)、xx、xxx、xxx、xxx | 超过本承诺人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索通发展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标的资产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过户至索通发展名下的变更登记之日当年及其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本承诺人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本承诺人与索通发展签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xx、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x、xx、xxx、xxx、xxx、xxx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 3、本承诺人本次交易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通发展股份自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4、本次交易结束后,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索通发展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5、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上述限售期届满后,相关股份的转让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承诺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
xx、xx、xxx | 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索通发展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2、本承诺人本次交易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索通发展股份自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3、本次交易结束后,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索通发展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新增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4、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限售期届满后,相关股份的转让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承诺人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x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或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x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或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出具承诺的名称 | 承诺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交易对方 | 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该等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交易对方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欣源股份及欣源股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该等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形。 | |
各中介机构 | 各中介机构及其参与本次交易的经办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或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及其一致行动人xx、玄元科新 181 号和玄元科新 182 号已出具《郎光辉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意见如下:本次重组有利于索通发展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索通发展的长远发展和索通发展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企业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对本次重组无异议。
十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就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事项,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及其一致行动人xx、玄元科新 181 号和玄元科新 182 号已出
具承诺:自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日期间,本承诺人无减持索通发展股份的计划。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减持计划作出如下承诺:自索通发展股 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减持索通发展股份的计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中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
(一)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公允
x次交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上市公司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由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确保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交易分阶段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相关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进程中严格遵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将继续就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议案将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及网络投票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上交所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将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五)股份锁定安排
x次重组交易对方对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出具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锁定期安排具体内容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 “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之“(六)锁定期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欣源股份、xx、xxx、xxx、xxx、三顺投资签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xx、xxx、xxx、xxx、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的约定,由于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欣源建设项目及清理少数股权的需要,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 4.5 亿元,借款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以其持有的内蒙欣源股份为该等借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该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本次交易未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或其他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如需),则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下述方式处置其对标的公司的债权:(1)标的公司应自收到上市公司通知之日起 120 日内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上市公司;或(2)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标的公司自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并经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0 日内签署债转股协议,将借款金额作为标的公司相应股份的定向增发的对价,具体以届时签署的债转股协议为准,标的公司增发的股份数量将以其整体估值来确定,但整体估值不超过标的公司 100%股权在本次交易中对应的交易对价;或(3)按照各方届时协商的其他方式处理。
中文名称 |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unstone Development Co., Ltd. |
注册地址 | 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 104 国道北侧 |
办公地址 | 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 104 国道北侧 |
法定代表人 | x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007535441177 |
成立时间 | 2003 年 8 月 27 日 |
注册资本 | 45,926.8184万元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索通发展 |
股票代码 | 603612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传真号码 | 010-86496279 |
公司网站 | |
经营范围 | 电力业务(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33 年 5 月 5 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预焙阳极、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 (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文化体育用品、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针纺织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工矿产品、机电产品销售,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限制经营的除外),预焙阳极生产和技术服务(上述项目中涉及行政审批的,待审批后,方可经营)。限分公司经营项目:预焙阳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公司设立
索通发展由原索通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2010 年 12 月 22 日,索通发展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郎光辉、中瑞合作基金、上海xx景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德晖宝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xx声远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共
同发起设立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同意以 2010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将索通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索通发展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决定发起创立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15 日,大信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0]第 5-0010 号),
确认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 130,000,000 元。
2010 年 12 月 27 日,索通发展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
37142422800229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3,000 万元。
(二)公司上市
2017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027 号),核准索通发展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6,020 万股。
2017 年 7 月 18 日,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200 号”批准,索通发展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索通发展”,股票代码“603612”。
本次发行完成后,索通发展总股本为 24,070.49 万股,注册资本为 24,070.49 万元。
大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7]第 4-00029
号)。
(三)公司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2018 年 1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7 年 11 月 13 日,索通发展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同意向 3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2.3 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索通发展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
2018 年 1 月,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注册资本由 24,070.49 万
元变更为 24,302.79 万元。
2、2018 年 8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8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3,027,9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转增 97,211,160股。
2018 年 8 月,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注册资本由 24,302.79 万
元变更为 34,023.906 万元。
3、2019 年 9 月减少注册资本
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
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体 362 名激励对象共计 3,252,200 股(含 2017
年度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孳息股份)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19 年 9 月,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注册资本由 34,023.906
万元变更为 33,698.686 万元。
4、2020 年 12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同意向 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36,500 股限制性股票。
索通发展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53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9,45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
币 945,000,000 元,期限 6 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55 号文同
意,公司发行的 94,5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索发转债”,债券代码“113547”。
2020 年 4 月 30 日,“索发转债”开始转股。公司股票价格自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期间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索
发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 10.52 元/股)的 130%(即 13.68 元/股),根据《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已触发“索发转债”的赎回条款。为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索发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2020 年 9 月 15 日)登记在册的“索发转债”全部赎回。截
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收市后),累计有面值 936,897,000 元的“索发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占“索发转债”发行总额的 99.14%;累计转股数量 89,056,739 股,占“索发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6.43%。前述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及“索发转债”转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33,580,099 股。
2020 年 12 月,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注册资本由 33,698.686
万元变更为 43,358.0099 万元。
5、2021 年 6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公司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27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大信会计师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4-00012
号),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新增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投资款合计 7,427,322.00 元,其中新
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082,7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6,344,622.00 元。上述预留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34,662,799 股。
2021 年 6 月,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注册资本由 43,358.0099
万元变更为 43,466.2799 万元。
6、2021 年 9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
2021 年 4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72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郎光辉先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605,385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7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4,999,996.45 元。
大信会计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4-00030 号)。
2021 年 9 月,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注册资本由 43,466.2799
万元变更为 45,926.8184 万元。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为 45,926.8184 万元。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最近三十六个月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最近三年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预焙阳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预焙阳极作为电解槽的阳极材料,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和抗高温腐蚀性能,同时也参与电化学反应,是电解铝生产的主要原料之一。预焙阳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电解槽的电流效率、阳极消耗速率以及原铝质量,因此预焙阳极产品的质量对电解铝的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都有十分重要影响,是当前炼铝工艺重要的工业消耗品。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公司预焙阳极实现收入分别为 405,121.40 万元、
522,256.25 万元和 812,091.61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92.67%、89.26%及 85.86%。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 | 1,214,127.31 | 848,811.11 | 775,637.61 |
总负债 | 677,532.19 | 411,110.24 | 468,459.16 |
净资产 | 536,595.12 | 437,700.87 | 307,178.4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合计 | 451,330.97 | 366,326.32 | 259,507.97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营业收入 | 945,794.74 | 585,083.70 | 437,164.35 |
营业利润 | 97,212.44 | 38,237.48 | 15,056.28 |
利润总额 | 96,281.09 | 36,836.09 | 10,382.28 |
净利润 | 76,306.87 | 28,580.91 | 8,883.7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2,004.85 | 21,407.28 | 8,644.52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9,339.52 | 34,293.15 | -21,468.4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4,949.29 | -22,050.90 | -104,664.4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1,121.87 | -1,806.54 | 130,282.6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6,605.41 | 9,515.67 | 4,285.70 |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度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度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度 |
资产负债率(%) | 55.80 | 48.43 | 60.40 |
销售毛利率(%) | 17.09 | 15.65 | 13.4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40 | 0.59 | 0.2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5.30 | 7.22 | 3.48 |
(一)控股股东情况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郎光辉,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郎光辉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21010219630925****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邱家胡同*号楼*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2、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的一致行动人包括xx、玄元科新
181 号和玄元科新 182 号。
(1)xx
姓名 | xx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1010819640316****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邱家胡同*号楼*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2)玄元科新 181 号
玄元科新 181 号为私募基金产品,郎光辉系唯一持有人及受益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 玄元科新 18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TV994 |
成立时间 | 2022 年 1 月 25 日 |
备案时间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基金类型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玄元科新 182 号
玄元科新 182 号为私募基金产品,郎光辉系唯一持有人及受益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 玄元科新 18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编号 | STV993 |
成立时间 | 2022 年 1 月 25 日 |
备案时间 | 2022 年 1 月 28 日 |
基金类型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xxx,郎光辉及其一致行动人xx、玄元科新 181 号和玄元科新 182 号合计持有公司 39.73%股份表决权,其中郎xxxx持有公司 25.54%股份,同时以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 14.19%股份表决权。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郎xxxx持有上市公司 117,478,389 股 A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5.54%,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的一致行动人xx、玄元科新 181 号和玄元科新 182 号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56,053,012 股、4,599,357 股、4,599,357 股 A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82,730,1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4.19%。郎光辉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七、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之情形。
八、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诚信情况说明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x次交易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郎光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郎光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中涉及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及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数量均尚未最终确定。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测算并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x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其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xx、三顺投资、xx、xx、xxx、xxx、xxx、xxx。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5263219550420**** |
住所 |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擦xx右翼后旗白音察干镇农林路 南道口街 138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新城中路 69 号 117 铺(自编 104 房)(一址多照)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x |
注册资本 | 550 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0MA4UL5U6XP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
2、控制关系结构图
3、主要合伙人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三顺投资在工商主管部门登记的合伙人为xxx、xxx、许金龙,分别持有三顺投资 51.00%、38.29%、10.71%的财产份额。xxx、xx、xx
x与xxx就三顺投资合伙份额的工商登记状况存在争议,xxx、xx、xxx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就前述争议事项分别出具《民事起诉状》,并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各自持有的三顺投资 3.32%合伙份额分别恢复登记至xxx、xx、xxxx下。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等案件。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出具《撤销商事登记听证告知书》,确
认撤销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14 日核准的三顺投资变更登记,恢复登记xxx、xx、xxx分别持有三顺投资 3.32%出资份额,承担责任方式为有限责任。
根据三顺投资、xxx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分别与xxx、xx、xxx签署的《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三顺投资、xxx同意分别将xxxx有的三顺投资 3.32%、3.32%、 3.32%的有限合伙份额(合伙份额金额为 185,920 元)于该等和解协议书签署并且获得
法院调解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转让回xxx、xx、xxx并办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手续,xxx、xx、xxx同意予以配合。
姓名 | 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5262619710525****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 1403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姓名 | 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5263219650201**** |
住所 |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白音察干镇新区工商 2 号楼一单元 401 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姓名 | x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5263219760820**** |
住所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 8 号 1 区 10 座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姓名 | xxx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5263219780923**** |
住所 |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xx右翼后旗白音察干镇农林路 南道口街 138 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姓名 | xxx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5263219760318**** |
住所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D 区 14 号楼 1 单元 302 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姓名 | xxx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15263219901010**** |
住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xxx时代城 17 号楼 3 单元 1502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欣源股份 94.9777%的股份。
(一)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 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Foshan City Xin Yuan Electronic Co., Ltd.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内 |
办公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内 |
法定代表人 | 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753660361T |
成立时间 | 2003 年 8 月 15 日 |
注册资本 | 2,083.7334万元 |
挂牌日期 | 2016 年 9 月 22 日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 |
传真号码 | 0757-86816598 |
公司网站 | |
经营范围 | 产销:电容器、锂电池、石墨负极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欣源股份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xxxx持有欣源股份 66.76%股份,且担任欣源股份董事长,系欣源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主要下属企业情况
1、内蒙古欣源石墨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内蒙古欣源石墨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注册地址 | 察xx右翼后旗白镇建材化工园区原华诚公司厂区 |
法定代表人 | 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928MA0MWN0Y26 |
成立时间 | 2015 年 12 月 30 日 |
注册资本 | 7,640.4494万元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研发:碳材料、石墨及石墨烯;碳材料石墨及石墨烯技术咨询及技术成果转让;锂离子电 池(组)的研发、销售;实业投资。 |
欣源股份持股比例 | 持股 49.7353%(注) |
注:内蒙欣源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为欣源股份持股 49.7353%,xxx投资持股 39.2647%,墨烯基金持股 11%。根据欣源股份 2020 年度报告、2021 年度报告披露,内蒙欣源按固定的年投资收益率向xxx投资支付收益,xxx投资不参与内蒙欣源经营管理,不享有内蒙欣源的净资产和经营成果的分配权;欣源股份以自有资金 6,000.00 万元投资于墨烯基金,全部用于对内蒙欣源的股权投资,不对其他项目进行投资,且设有回购条款。xxx投资、墨烯基金已出具《同意函》,拟退出对内蒙欣源的投资并将所持股份转让予欣源股份,上述转让预计将于《重组报告书》披露前完成,届时欣源股份对内蒙欣源的持股比例将达到 100%。具体转让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与欣源股份、xx、xxx、xxx、xxx、三顺投资签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xx、xxx、xxx、xxx、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合同》的约定,由于标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欣源建设项目及清理少数股权的需要,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 4.5 亿元,借款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以其持有的内蒙欣源股份为该等借款提供股份质押担保,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该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内蒙古墨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 内蒙古墨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内蒙古大学科技园E-A51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内蒙古交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2MA0QQ80D03 |
成立时间 | 2020 年 6 月 12 日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
欣源股份合伙份额 | 出资金额为 6,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12% |
(一)标的公司主营业务
1、主营业务概述
欣源股份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负极业务及薄膜电容器业务。欣源股份从 2016 年开始从事锂离子电池负极业务,目前已形成包括粗碎、粉碎、造粒、分级、石墨化、成品筛分等负极材料一体化的布局,主要产品为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并从事石墨化、一体化等代加工服务。薄膜电容器系欣源股份的传统业务,该产品主要应用于家电、照明等领域,目前欣源股份已成为国内知名的薄膜电容器企业之一。
2、主要产品
(1)锂离子电池负极业务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是以石油焦、针状焦等为主材,经破碎、整形、造粒、石墨化等工序处理后形成的石墨负极材料,具有不同梯度能量密度、高动力学、长循环寿命等优异性能,是目前最主要的锂电池负极材料。
欣源股份的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产品广泛应用于动力电池、消费类电池和储能电池领域,主要产品包括 CY-1、CY-036、CY-15、CY-15A、CY-8C 等多个型号,在比容量、
首次效率、压实密度等方面有较优的表现。主要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服务 名称 | 应用领 域 | 产品图片或示意 | 中粒径 (um) | 比容量 (mAh/g) | 首次效率 (%) | 压实密度 (g/cm3) |
CY-1 | 动力电池、储能电池 | 15±2 | ≥342 | ≥92 | 1.5-1.6 | |
CY-15A | 动力电池 | 12±2 | ≥352 | ≥93 | 1.55-1.65 | |
CY-15 | 动力电池、数码电池 | 16±2 | ≥353 | ≥93 | 1.55-1.65 | |
CY-15M | 动力电池、储能电池 | <.. image(图片包含 人, 室内, 切, 照片 描述已自动生成) removed ..> | 16±2 | ≥350 | ≥93 | 1.55-1.65 |
CY-036 | 动力电池、储能电池 | 13.5±1.5 | ≥348 | ≥94 | 1.4-1.55 | |
CY-8C | 数码电池、动力电池 | 10.5±2 | ≥353 | ≥91 | 1.55-1.65 |
除上述产品外,欣源股份还承接石墨化代加工、一体化代加工以及其他工序的代加工。
增碳剂为石墨化生产环节的附属产品,其主要是由煅后焦经过石墨化炉高温热处理后,形成高碳含量的石墨化焦粒或石墨化焦粉。其主要作为增碳剂,应用于钢铁行业和铸造行业,也可作为铝用炭素材料应用于电解铝行业。
(2)薄膜电容器业务
欣源股份薄膜电容器主要产品情况如下:
序 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型号 | 产品图片 | 产品用途 | 产品特性 |
序 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型号 | 产品图片 | 产品用途 | 产品特性 |
1 | 电子电容器 | CH11 | 适用于频率特性要求较高、节能灯及温度变化大、容量要求稳定的电子设备中 | 由金属铝箔、聚酯薄膜、聚丙烯薄膜卷绕而成电容器芯子,CP 线直接点焊于电极上,外部用阻燃环氧树脂包封而 成 | |
2 | 电子电容器 | MKP61 | 广泛用于电源跨线抗干扰及其他交流场合 | 塑料外壳封装、高频损耗小、能承受较大电流及 2.5KV 脉动电压,具有优异的阻燃性 能 | |
3 | 电子电容器 | CBB81 | 适用于高频、直流、交流、脉冲电路,大电流电路,电子镇流器和节能灯 | 由金属化高温聚丙烯薄膜、铝箔、高温聚丙烯薄膜卷绕而成电容器芯子,芯子端面喷涂无铅金属并焊接引线,外部用阻燃环氧树脂包封而 成 | |
4 | 电子电容器 | CBB61 | 适用于频率为 50/60Hz 交流电的单相异步电动机起步 和运转 | 自愈性好、性能稳定、可靠性强 | |
5 | 电子电容器 | CBB22 | 适用于各种直流、脉冲、高频电流场合,广泛用于高频率、高电流、高稳定性的电 器 | 采用金属化聚丙烯薄膜,环氧树脂包封,自愈效果好、高频损耗小、绝缘性能好 | |
6 | 电子电容器 | CL21 | 广泛用于滤波、降噪和低脉动电路中 | 采用金属化聚丙烯薄膜,环氧树脂包封,自愈效果好、 可靠性强 | |
7 | 电子电容器 | CBB60 | 适用于频率为 50/60Hz 交流电的单相异步电动机起步和运转 | 性能稳定、可靠性强、防爆、自愈性好 | |
8 | 电子电容器 | CBB65 | 适用于频率为 50/60Hz 交流电的单相异步电动机起步和运转 | 性能稳定、可靠性强、防爆、自愈性好 | |
9 | 电子电容器 | 吸收缓冲电容器 | 广泛用于UPS、逆变器、感应加热、电焊机等设备的 IGBT 模块吸收保护 | 采用聚丙烯薄膜、金属化膜内串结构、塑料外壳,阻燃 (94V-0 级)环氧封装,镀锌 铜线引出,能承受高脉冲电流,具有自愈性 |
序 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型号 | 产品图片 | 产品用途 | 产品特性 |
10 | 电子电容器 | 高频高压系列 | 广泛用于UPS、逆变器、感应加热、电焊机等设备中起耦合隔直/滤波 | 采用聚丙烯薄膜、双面金属化与金属化膜内串结构、外包 阻 燃 x x 胶 带 , 阻 燃 (94V-0 级)环氧封装,镀锌 铜螺母引出或焊片引出,能承受大电流,具有低电感、高稳定性、自愈性等性能 |
(二)标的公司盈利模式
欣源股份锂离子电池负极业务主要通过向客户销售石墨负极材料,以及为客户提供石墨化代加工、一体化代加工等代加工服务取得收入并实现盈利。
欣源股份薄膜电容器业务主要通过向客户销售薄膜电容器取得收入并实现盈利。
(三)核心竞争力
1、一体化的生产能力
石墨负极行业内很多企业目前主要采用自产+委外加工的方式,如造粒、成品筛分等环节自产,石墨化环节采用委外代工的方式。而欣源股份采用全工序一体化生产,目前已形成包括粗碎、粉碎、造粒、分级、石墨化、成品筛分的一体化生产加工能力。一体化布局使得公司具有以下优势:(1)自供率高,保障供应。石墨化是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生产的关键工序,也是该行业目前的产能瓶颈。公司一体化的产能布局可以有效避免委外加工供应商产能不足或者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保障产品供应。(2)生产成本可控,欣源股份自主生产成本低于委外加工采购价格,同时也省去了委外加工过程中的运输费用,使得欣源股份的成本优势更加凸显;(3)可通过完整的生产环节验证欣源股份的工艺创新,从而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和成功率。
2、工艺技术优势
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十分复杂,需要较长时间的制造实践和 know-how 积累。自开始生产以来,欣源股份就一直与杉杉股份、贝特瑞、江西紫宸、凯金能源等负极材料头部企业深度合作,在合作过程积累形成了自身独有的生产工艺,同时在造粒和石墨化工艺方面取得突破,进一步提高原有产品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品质,同类产品在客户端体现出稳定的质量,形成较突出的工艺优势。
最近两年,欣源股份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 |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总资产 | 54,863.66 | 43,646.74 |
总负债 | 32,077.56 | 29,240.26 |
净资产 | 22,786.10 | 14,406.48 |
利润表项目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营业收入 | 51,514.83 | 38,018.86 |
营业成本 | 42,332.25 | 33,790.62 |
利润总额 | 9,630.92 | 4,640.50 |
净利润 | 8,418.93 | 4,088.89 |
注:上述财务数据摘自欣源股份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最终审计的财务数据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标的公司 10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不高于 120,000.00 万元。
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待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全部评估相关工作完成后,具体评估结果、相关依据及合理性分析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作价将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暂定为 2022 年 4 月 30日。由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与xx、三顺投资、xx、xx、xxx、xxx、xxx、xxx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上市公司应向交易对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 2.2 亿元整。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xx及其一致行动人三顺投资、xxx、xxx、xxx将其所持标的公司的股份质押给上市公司并提供保证担保,作为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担保,同时将上述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与相关方就该等事项分别签署了《股份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与xx、三顺投资、xx、xx、xxx、xxx、xxx、xxx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合同主体为,甲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三顺投资、xx、xx、xxx、xxx、xxx、xxx。
(二)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以甲方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公司评估价值为基础,由甲乙各方协商确定。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x次交易的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具体以补充协议中确定的发行对象为准。
(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x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
x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具体以补充协议中确定的发行对象为准。
4、发行价格与定价依据
甲方同意以 17.73 元/股的价格向乙方发行股份,即为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5、发行数量
鉴于本次交易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欣源股份 94.9777%的股份,支付现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 30%。同时,鉴于资产评估报告尚未编制完成,因此各方同意待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以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
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发行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之和;
向发行对象发行股份数量=发行对象在本次交易中转让的标的资产对应的股份对价
÷发行价格。
向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股,对价股份数量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由于计算发行新股数量时取整造成的股份数量乘以发行价格低于对应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交易对方同意免除甲方的支付义务。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确定的股份数量为准。
6、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7、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x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业绩承诺方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索通发展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
(五)标的资产交割的时间安排
在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之日起 45 日内,交易对方应将所持标的公司全部无限售流通股份过户至索通发展名下。
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限售交易对方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之日且本次重组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起 45 日内,限售交易对方将其持有的限售股份过户至索通发展的名下。
(六)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交割日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乙方以现金形式按照交割日后甲方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对甲方予以补偿,该等补偿按照乙方向甲方出售标的资产之间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担。
(七)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x次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原由标的公司聘任的员工在交割日后仍然由该等标的公
司继续聘任。
(八)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待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方可生效:
1、本次重组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本次重组所涉各方均已履行完成各自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3、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4、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豁免(如需);
5、其他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九)违约责任条款
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交易总价的 2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所受的损失,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未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的或者违反本协议xx与保证条款的约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每逾一日,应当按照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60 日,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与xx、三顺投资、xxx、xxx、xxx签订了
《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合同主体为,甲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三顺投资、xxx、xxx、xxx。
(二)标的股份
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表决权的股份系其持有的欣源股份的 17,764,560 股股份(其中,
xx委托 13,910,122 股;三顺投资委托 2,000,400 股;xxx委托 640,128 股;xxx
委托 613,790 股;xxx委托 600,120 股),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欣源股份总股本的
85.2535%。
(三)委托授权事项
1、各方xx,xxxxxxxxx,x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代理人,就标的股份全权代表乙方行使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因累积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提案权、参会权、选举权、监督建议权、知情权、检查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
2、在委托限期内,甲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根据欣源股份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欣源股份股东大会并提出提案;
(2)查阅欣源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欣源股份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所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选举欣源股份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应由股东会任免的人员;
(4)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欣源股份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3、本协议生效后,就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事宜,乙方无需就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甲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相关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者股票登记公司需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其委托甲方代为行使标的股份表决权的目的。
4、甲方在股东大会上本条第 2)款约定的事项进行表决后,乙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确认其与甲方保持一致意见,且不会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任何异议和反对,但违反法律法规、股转系统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司章程》的除外。
5、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因欣源股份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标的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甲方行使。
6、双方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除上述约定事项外,乙方作为欣源股份股东的其他权利(如处分权、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仍由乙方行使和承担,乙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其作为欣源股份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股转系统等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等义务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四)委托期限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以下孰早之日终止:(1)乙方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所持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后将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2)本次重组未被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乙方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足额返还甲方已向其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或将甲方已向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标的公司相应股份的交易对价并将该等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3)甲方违反本协议中xx、保证与承诺,且未在 30 日内(以下简称“整改期限”)采取整改措施的,整改期限届满之日;(4)甲方出现违反全国股转公司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导致欣源股份被股转公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自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出具之日;(5)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次交易。
各方同意,委托期限内,本协议项下部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后所对应的委托表决权相应减少,但乙方持有的剩余标的股份亦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
(五)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导致甲方不能行使或不能充分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际履行合同,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如乙方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改正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甲方已向其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首期现金对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要求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已向其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首期现金对价,并按甲方已
向其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首期现金对价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生效条件
x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在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甲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2.2 亿元履约保证金;
(2)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豁免(如需)。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与xx、三顺投资、xxx、xxx、xxx签订了
《股份质押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主体为,甲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xxx、xxx、xxx、三顺投资。
(二)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x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系指甲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偿还主债权和其他款项的债权。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小写)22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三)关于质押
1、xx同意将其持有的欣源股份 66.7558%的股份(对应欣源股份 13,910,122 股股份)及其派生的权益、xxx同意将其持有的欣源股份 2.9456%的股份(对应欣源股份 613,790 股股份)及其派生的权益、xxx同意将其持有的欣源股份 3.0720%的股份(对
应欣源股份 640,128 股股份)及其派生的权益、xxx同意将其持有的欣源股份 2.8800%
的股份(对应欣源股份 600,120 股股份)及其派生的权益、三顺投资同意将其持有的欣源股份 9.6001%的股份(对应欣源股份 2,000,400 股股份)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统称
“出质股份”),均质押至甲方。
2、xx、三顺投资、xxx、xxx、xxxx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质押股票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3、因办理出质登记(包括质押登记、变更、解除质押登记或注销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如本次交易未完成,乙方未根据主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或转让相应股份,甲方有权选择拍卖出质股份等方式,抵偿乙方未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5、xx、xxx、xxx、xxx、三顺投资承诺,均为主债权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处分出质股份并实现质权:
(1)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的;
(2)乙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乙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解散(乙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乙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4)乙方或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5)乙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6)出质股份被采取冻结或其他强制措施或依法被监管的;
(7)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8)乙方及其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
罚、相关资质证照到期或被撤销等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
2、主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甲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出质股份,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与xx、三顺投资、xxx、xxx、xxx签订了
《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主体为,甲方: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三顺投资、xxx、xxx、xxx。
(二)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x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系指甲方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偿还主债权和其他款项的债权。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小写)22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三)保证方式
乙方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任何一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乙方任何一方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若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xx、三顺投资、xx、xx、xxx、xxx、xxx、xxx合计持有的欣源股份94.9777%股份。
(一)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欣源股份 94.9777%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欣源股份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本次交易的具体价格及股份支付数量尚未确定。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标的公司 10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不高于 120,000.00 万元。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x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2年5月17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90% |
前20个交易日 | 19.59 | 17.63 |
前60个交易日 | 19.06 | 17.16 |
前120个交易日 | 19.69 | 17.73 |
经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7.73元/股,即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1、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为交易对方。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作价尚未最终确定。各交易对方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由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协商确定后,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2、发行数量
x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确定,并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以及相关的股份发行数量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情况,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如下:(1)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发行对象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除业绩承诺方外,其余交易对方均可转让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可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和的 40%;在业绩承诺期内且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欣源股份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前,业绩承诺方因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不少于股份数量总和的 60%不得转让,在欣源股份业绩承诺期末审计报告出具后,扣除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拟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应补偿的股份(如需)后,该等股票予以解锁。
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对价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述股份锁定期满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地点
x次发行的股份拟在上交所上市。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至交割日所在月月末为过渡期。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交割日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享有,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以现金形式按照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该等补偿按照各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出售标的资产之间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担。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期间,交易对方应确保标的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红。交割日(不含当日)后,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交割后标的公司的股东按其各自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享有。
(九)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上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日。
(一)发行方式
x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期首日。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各方协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1、发行对象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为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询价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2、发行数量
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该部分股份发行价格。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作出相应调整的,则上述发行数量也将相应调整。
(五)募集资金金额
x次重组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重组中发行股份后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六)锁定期安排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基于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获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上述股份锁定期 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 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特定投资者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x次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拟在上交所上市。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x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享。
(九)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x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本次重组中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等。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的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十)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上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日。
x次交易完成后的最终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交易标的拟定价尚未确定。因此, 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情况尚无法准确计算。对于本次交易前后的股权变动具体情况,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测算并披露。
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上市公司以“C+(carbon)战略:双驱两翼,低碳智造”为发展方向,聚焦“预焙阳极+锂电负极”等碳材料产业,打造中高端碳材料为主的产品和服务体系。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预焙阳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此外,由于碳负极材料与铝用预焙阳极在生产原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有较强的联系和相通之处,上市公司为充分发挥在石油焦领域的集中采购、全球采购优势及行业相关技术经验,抓住新能源产业链发展机遇,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2022年 4 月决定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年产 20 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
一体化项目首期 5 万吨项目。该项目建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将新增负极材料业务。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欣源股份。欣源股份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产品以及薄膜电容器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
本次交易是落实公司未来战略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收购欣源股份扩大在锂电负极领域的布局,实现“预焙阳极+锂电负极”的战略规划。同时,本次交易也有助于公司把握新能源领域的发展机遇,打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对公司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 2021 年末总资产为 1,214,127.31 万元,2021 年度的营业收
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45,794.74 万元和 62,004.85 万元。
本次交易后,预计上市公司的收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盈利能力将得到增强。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定量分析。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披露后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交易各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且公司在预案公告前的股票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形,但仍不排除有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因此本次交易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公司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大幅下滑或其他重大不利事项,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本次交易自相关重组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时间跨度,期间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实质变化从而影响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标的公司的经营决策,从而存在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性;
4、其他无法预见的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事项。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的,则交易方案、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本预案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审批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本次交易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
3、本次交易尚需就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豁免(如需);
4、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5、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
同意。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财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最终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标的资产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最终的交易价格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交易价格尚未确定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鉴于标的公司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公司的最终交 易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均尚未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并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披露的方案仅为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同时,本次交易方案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不排除交易双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及各自诉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交易方案的可能性。因此,本次交易存在重组方案调整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作为交易方案的一部分,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及相关费用并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用途。
受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虽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但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上市公司需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重组相关费用,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安排及短期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同时以自筹方式筹集资金将增加上市公司财务费用,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七)标的资产权属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说明,交易对方已经依法对标的公司履行了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除以下情形外,标的资产对应的股权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质押)或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或被法院查封冻结等情形,标的股份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
1、xx、三顺投资、xxx、xxx、xxx将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的约定将持有的标的股份质押给上市公司;
2、xx、三顺投资、xxx、xxx、xxx将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将持有的标的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上市公司;
3、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交易对方中的xx、xx、xxx、xxx已提交辞去标的公司董监高职务的申请(但仍将在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且保留与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劳动关系),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中的限售股部分于辞职生效 6 个月后方可交割。
如果标的资产在过户或交付前未能解除限售或出现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履行不当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形,则标的资产可能面临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过户或交付的不确定性,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八)履约保证金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2.2 亿元,并约定了在本次重组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形下对履约保证金的处置方式。根据上述协议,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终止,对于上市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将履约保证金作为标的公司相应股份的交易对价,具体以届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准,标的公司的相应股份数量将由标的公司的整体估值来确定,但整体估值不超过标的公司 100%股权在本次重组中对应的交易对价;或 2)向上市公司足额返还该履约保证金;或 3)按照各方届时协商的其他方式处理。
上市公司为确保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向交易对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标的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将其持有欣源股份的全部股份质押给上市公司,并与上市公司签署《股份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预案“第六章 x次交易主要合同”。
上市公司虽然与交易对方就本次重组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形下对履约保证金的处置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但仍可能存在因上市公司自身原因或交易对方履约问题导致终止交易后公司无法收回履约保证金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所处行业和市场风险
1、行业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生产的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为锂离子电池主要原材料之一,并最终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等行业。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市场和储能市场在“碳中和”战略目标支持和技术进步的双重影响下,维持高速增长的态势,带动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装机量持续高速增长,形成了对负极材料的强劲需求。如果未来新能源行业发生产业政策变化或周期性波动,则会导致标的公司主要产品需求下降,进而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薄膜电容器广泛应用于节能照明、电源、工业控制以及新能源等领域,薄膜电容器行业的发展与下游产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联动性。薄膜电容器下游行业是典型的充分竞争性行业,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若下游产业发展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将对薄膜电容器行业中的企业总体效益产生影响。如果下游行业的需求增长放缓,将对薄膜电容器行业带来不利影响,相关产品的需求增长也可能相应放缓,对标的公司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产能过剩的风险
近年来,标的公司下游锂电池行业以及终端新能源汽车行业、储能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负极材料市场需求旺盛,相关领域持续增长,带动负极材料生产企业纷纷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如果未来下游锂电池行业以及新能源汽车等终端行业发展不及预期,而负极行业主要生产企业产能扩张过快,将导致整个行业处于产能相对过剩的
局面,造成价格竞争加剧或者产能闲置,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根据高工锂电统计,2021 年负极材料出货量排名前三、前六的企业市场占有率合计分别为 50%、80%。上述企业凭借技术优势、资金优势等,不断扩充优质产能,扩大市场占有率,导致国内负极材料行业竞争趋于激烈。此外,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和储能市场的高速发展,锂电池负极材料的市场需求迅速扩大,可能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进入本行业,市场竞争将可能日趋激烈。市场竞争加剧可能会对标的公司行业竞争地位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疫情风险
自 2020 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使得全球经济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波动。目前,境外疫情防控形势尚不容乐观,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亦xx复杂,使得本就处于微弱复苏进程的全球经济所面临的复杂性、xx性、不确定性进一步上升。未来全球疫情走势、全球及中国经济形势等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变数,进而可能对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以及本次交易的后续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经营风险
1、石墨负极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2021 年,受下游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市场强劲需求影响以及各地限产限电及能耗双控政策影响,负极材料和石墨化加工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快。根据高工锂电统计,石墨化加工价格从 2021 年初的 1.2 万元-1.5 万元/吨,上涨至 2022 年 2 月的
2.4-2.6 万元/吨万元/吨,涨幅近一倍;受石墨化加工和针状焦等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
人造石墨负极价格也大幅上涨,从 2021 年初的 3.2-4.5 万元/吨攀升至 2021 年第三季度
的 4.0-6.0 万元/吨,全年均价达到约 5 万元/吨。
未来,如果新能源汽车、储能市场等需求下滑、或者行业产能大幅增加,导致负极材料供需关系发生变化,则可能导致石墨化加工或负极业务价格大幅下降,对标的公司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能源耗用的风险
在“双碳”政策背景下,我国陆续提出关于能源耗用和能源消费的要求和限制。2021年 8 月以来,发改委陆续颁布了《2021 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提出严格制定各省能源双控指标,实时监控各地区能耗双控指标完成情况。
石墨负极材料中,石墨化工序耗电较大,尽管标的公司目前的新老产线均已获得当地主管部门的能评批复,但仍存在未来国家执行更为严格的能源耗用规定或限制标准的情况。如果标的公司未能通过持续投资和技术创新以满足相关标准,可能出现部分工序被要求进行限产、短暂停产的情况,进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原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人造石墨负极材料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焦类产品,包括石油焦、针状焦、沥青等化工产品,其价格受石油等基础化工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呈现不同程度的波动。如果原材料市场价格在短时间内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而公司不能将原材料及委外加工市场价格上行压力及时传导给下游客户,公司将面临因生产成本上升导致毛利率下滑,进而导致经营业绩受损的风险。
4、技术和工艺变化的风险
标的公司所处的锂电池相关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产品研发方向伴随终端行业市场需求不断变化,负极材料的生产工艺同样在快速更新,以提高生产效率。因此标的公司需要不断投入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以应对下游锂电池行业对材料循环、倍率、加工性、安全性、比容量等指标的更高需求。如果锂电池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导致负极材料技术路线或工艺路线发生较大变化,且标的公司未能及时研发并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则会压缩标的公司未来发展空间,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索通发展的控股股东郎光辉及其一致行动人xx、玄元科新 181 号和玄元科新 182号已出具《索通发展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意见如下:本次重组有利于索通发展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索通发展的长远发展和索通发展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企业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
综上,索通发展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对本次重组无异议。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就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事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郎光辉及其一致行动人xx、玄元科新 181 号和玄元科新 182号已出具承诺:自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本承诺人无减持索通发展股份的计划。
索通发展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减持计划作出如下承诺:自索通发展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期间,本人无减持索通发展股份的计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中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
(一)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公允
x次交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上市公司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
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标的资产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由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确保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交易分阶段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相关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进程中严格遵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将继续就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议案将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及网络投票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上交所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将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五)股份锁定安排
x次重组交易对方对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出具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锁定期安排具体内容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 “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之“(六)锁定期安排”。
上市公司因筹划本次交易,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起开始停牌。上市公司就公司股票价格在连续停牌前的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股价/指数 | 停牌前第 21 个交易日 (2022 年 3 月 28 日收盘价) | 停牌前第 1 个交易日 (2022 年 4 月 27 日收盘价) | 波动 幅度 |
索通发展股价(元/股) | 18.70 | 17.37 | -7.11% |
上证综指指数 (代码:000000.XX) | 3,214.50 | 2,958.28 | -7.97% |
Wind 材料行业指数 (代码:882002.WI) | 5,656.29 | 4,853.99 | -14.18% |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涨跌幅 | 0.86% | ||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涨跌幅 | 7.07% |
本重组预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期间,本公司股票价格累计下跌 7.11%。剔除大盘因素(上证指数,000000.XX)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在该区间内累计上涨 0.86%,未达到 20%的标准。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Wind 材料行业指数,882002.WI)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在该区间内累计上涨 7.07%,未达到 20%标准。综上,在剔除同期大盘因素和同期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前述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六、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不得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情形,即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或最近 36 个月xx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