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
以粗体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人的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物流经营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缴付约定保险费,并基于其在投保单及其附件中向保险人所作的各项xx,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按保险单所列的承保项目,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章 承保范围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分包商为在承保地域内运输及/或仓储的货物正常提供被保险服务过程中,根据可保法律和可保合同所承担的下列责任、费用支出以及其他风险。
一、 货损责任
1. 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因下列各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1) 在途或仓储货物实际发生的或声称发生的物质损失、损毁、损坏、变质或玷污;和/或
(2) 因上述第 1)项规定的风险直接引起的或者因延迟交付货物引起的经济损失。
2. 在任何情况下,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货损责任限额为限。
二、 错误和疏忽
x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由于下列任一情形直接导致托运人、收货人、海关及税务当局因其实际违反或指称其违反职业责任而对其提出索赔,所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其雇员和/或其分包商因过失、错误或疏忽未能遵循或提供指示;
2. 被保险人、其雇员和/或其分包商因过失、错误或疏忽作出错误的安排;
3. 被保险人、其雇员和/或其分包商因过失、错误或疏忽造成文件单证错误;
4. 被保险人、其雇员和/或其分包商因过失、错误或疏忽提供错误的意见或信息。
对于海关及税务当局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本保险提供的保障仅限于通关、进出口报关、清关、配额、退款,或任何税收、关税、扣留或任何公共运送系统所引起的索赔(在不违反处罚当地公共政策的前提下包括罚款)。
被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获得赔偿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起保时不知道或者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知道,在追溯日当日或之后发生了任何有可能引致第三方索赔的行为、错误或疏忽,且被保险人未收到任何要求被保险人对任何实际的或指称的行为、错误或疏忽承担赔偿责任的索赔或通知。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保险人将在本保障项下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xxx的追溯生效日及之后发生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遭受索赔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 该索赔是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且
2) 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将上述索赔通知保险人,但最迟不晚于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 30 天。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知悉任何事故或事件可能会引致托运人、收货人、海关及税务当局对其提出索赔,且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间内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则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3 个月内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与前述已报告的事故或事件相关的索赔,视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三、 限制承保货物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就保险单列明的限制承保货物提供被保险服务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产生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限制承保货物赔偿限额为限。
如在引致损失的事故或事件发生前,被保险人和/或其雇员不知情,或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获知处于其照看、保管、控制的货物为限制承保货物的,则保险单所列的限制承保货物的赔偿限额不适用。但证明前述“被保险人和/或其雇员并不知情,或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获知”的责任应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如最后的证据递交给保险人并被其接受, 则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列明的货损责任限额为限。
四、 交付时特别申报价值或利益
如根据可保法律和可保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的责任可能由于货物交付时特别申报的价值和/或利益而增加,则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有权无须事先提请保险人同意,即可接受价值在保险单所列“交付时特别申报价值或利益责任限额”以内的货物申报。
仅当被保险人已缴纳额外保险费和/或承担在保险单列明的免赔额后,被保险人方可获得上款所述授权。
价值超过本保险合同项下“交付时特别申报价值或利益责任限额”的货物,将按照被保险人接受货物申报前征得保险人的同意的条款和条件承保。
五、 增值服务
x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因从事物流的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货控制、订单处理、挑选、包装、发票、条形码、装配和贴标)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即使有上述规定,本保险合同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保因工艺不善、瑕疵或使用任何工具或任何贸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清理、修复、翻新或维护)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六、 货物留置权
x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因其留置的在途或仓储货物发生物质损坏、损毁或损害,丧失对该货物所享有的任何占有权益或合法留置权而对留置货物所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是,被保险人行使上述留置权之前应当通知保险人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货损责任限额为限。
七、 第三方责任
x完全因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在正常提供被保险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充分使用技能,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事故,则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因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损失:
1. 第三方的财产发生物质损失或损坏;
2. 第三方发生死亡或身体伤害。
八、 法律费用支出
x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抗辩针对其提起的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索赔而发生的,及/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合理且必要的法律费用支出,但支出该费用须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或经其决定事后追认。
在保险人进行抗辩的诉讼中,如有需要,在符合保险监管的要求下,保险人将支付额外费用作为保证金以解除为担保被保险人履行其法定义务而被扣押的货物。但是,保险人所支付的保证金仅以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协商,申请并提供上述保证金。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九、 减损费用
x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保险人可自行决定事后追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减损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十、 残骸清理费用
x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保险人可自行决定事后追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或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残骸清理费用,但前提是该费用必须是由本保险承保事故而导致。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视为变更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项下的“污染和玷污”责任免除规定, “污染和玷污”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高于本条款的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十一、 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x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按货物占比依法分摊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
仅在集装运货时,保险人应按被保险人要求,在符合保险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签发共同海损保函或救助保证金以促使交付集装运输货物。但除非保险人事先明确批准,被保险人在未能从相关货物的货主或其保险公司收到共同海损保函或救助保证金之前,不得交付货物。本条款仅在被保险人为集装经营人时方予适用。
保险人于本承保项目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人不能从收货人、托运人或货物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获得赔偿的金额,或本保险项下货损责任限额为限,两者中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第二章 责任免除
即使本保险合同中另有明示或默示的相反规定,且除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的除外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不承保下列各项责任、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件。
一、 货物保险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被保险人由于为货物利益方安排货物保险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但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安排货物保险则不受此限。
二、 除外货物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合同均不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就除外货物提供被保险服务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尽管有上述规定, 如在引致损失的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和/或其雇员并不知情,或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获知处于其照看、保管、控制下的货物为除外货物,则在处罚当地法律允许承保的前提下,保险人于“错误和疏忽”保障项下承保被保险人因运送、仓储该除外货物所直接遭受的罚款和/或罚金,但证明前述“被保险人和/或其雇员并不知情,或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无法获知”的责任应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三、 征用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任何政府、公共或地方当局进行没收、征用、禁运、国有化或销毁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四、 计算机攻击
x保险不承保任何由于使用或操作任何电脑、电脑系统、电脑软件程序、恶意代码、电脑病毒或处理程序或其他任何电子系统作为侵害手段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可归于此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五、 诋毁、诽谤、侮辱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任何诋毁、诽谤或侮辱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六、 恐怖分子或组织
x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的任何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承担的费用或法律责任。
七、 财务风险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因下列各项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被保险人授予任何信用或预付任何款项、被保险人无力支付应付款或收取应收款、被保险人或与其直接或间接订立合同的任何一方丧失偿付能力或不履行债务、任何货币类交易或账务管理登记(包括货到付款以及交单付款的交易)中的错误或瑕疵、对客户资金或客户信托资金的会计处理不当,或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付款或完全不能付款而增加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但如被保险人因疏忽未能在货到付款或交单付款的交易中收取有关款项,按适用于被保险服务和索赔损失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时,上述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可于 “错误和疏忽”承保项目下承保该索赔。
八、 放射性污染、化学、生物、生化和电磁武器
在任何情形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下列各项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引致的灭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1. 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所产生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 任何核设施、反应堆或其它核装置或其核组件中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污染性或其它危害性的物质;
3.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裂变、核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力或放射物质的武器或装置;
4. 任何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毒素、爆炸或其它危害或污染物质。但本项责任免除规定不适用于为商业、农业、医疗、科技或其它类似和平目的而正在预置、运载、仓储或使用过程中的核燃料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
5. 任何化学、生物、生化、电磁武器。
九、 存货损耗
当被保险人为“仓库保管人”时,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货物仓储期间发生的任何存货损耗、不明原因的损失或货物神秘失踪(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和任何客户之间的记录差异、损益比较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损失、盘点存货或货物运送准备过程中发现的不可归于确定事件的损耗)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 国际船舶安全管理(ISM)规则
在任何情形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承运货物的船舶在货物装船时未获得 ISM 规则认证,或其船东或营运人未持有 ISM 合规证书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但以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船之时已知悉,或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知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限:
1. 船舶未按修订的《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规定获得 ISM 规则认证;或
2. 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未按修订的《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规定持有有效的合规证书。
十一、 国际船舶港口安全规则(ISPS)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承运货物的船舶未获得国际船舶港口安全规则(ISPS)证书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但以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船时已知悉,或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应当知悉该船舶未按修订的《1974 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获得 ISPS 证书为限。
十二、 当局责任
除本保险合同项下“错误和疏忽” 承保项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因被保险人依法应向任何海关当局、其他任何政府、港口管理机构、公共机构、地方当局或其他监管当局或机构支付的关税、税金、罚款或罚金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三、 人身伤亡
除本保险合同项下“第三方责任” 承保项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人或动植物死亡、身体伤害、疾病、损伤或罹患任何病症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四、 履约保证
除交货迟延以及可保法律和可保合同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被保险人订立的任何协议或合同中包含的合同保证、违约金、履约保证、罚金条款或任何最终限期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五、 污染和玷污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环境、大气、水道、水体、第三方、公共或私人财产因任何方式产生的任何渗漏、污染、玷污、损害和/或前述各项之威胁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任何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六、 惩罚性损害赔偿
除本保险合同项下“错误和疏忽” 承保项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能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人,经裁判应承担的任何惩罚性损害赔偿、罚金或倍增损害赔偿金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七、 被保险人疏忽大意、不忠诚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所有人的疏忽大意行为、非法经营、不忠诚、欺诈、恶意或犯罪的行为或疏漏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尽管有上述规定,保险人仍应就上述索赔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直至被保险人获得败诉的终审裁判为止。被保险人在败诉的情况下,应补偿保险人为其抗辩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
按上述规定就索赔进行抗辩,不应被认为任何一方对其任何权利的放弃或损害其任何权利。
十八、 第三方财产
除本保险合同项下“第三方责任” 承保项目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任何公共、私人或第三方所有的财产遭受损失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十九、 第三方责任
仅当适用第三方责任承保项目时,不承保下列各项:
1. 因被保险人所有、租用、分期付款购买、借用或处于被保险人照看、保管或控制下的任何财产发生灭失或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2. 由事故发生时受雇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发生死亡或身体伤害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3. 货物灭失或损坏导致的法律责任;
4. 产品责任;
5. 合同责任,但即使无该合同,被保险人仍需承担的赔偿责任除外;
6. 违约金;
7. 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租用或操作任何经相关机构许可方可在公路上运行的交通工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8. 因危险物品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十、 战争、罢工和恐怖活动
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均不承保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战争、内战、革命、叛乱、起义或由之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没收或征收;海盗、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恐怖活动或出于政治或意识形态方面的动机行事的任何人员;罢工工人、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二十一、 交货不当
如被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必须凭已付款证明,或托运人、托运人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事先书面授权才能交付货物,则本保险不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未获得前述授权或证明交货放货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索赔、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但是,如被保险人出于善意因疏忽而在未获得上述授权或证明的情形下交付货物,则上述除外规定不适用。此种情形下,保险人仅于“错误或疏忽” 承保项目项下承保。
第三章 理赔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理赔遵循下列各项规定:
一、 索赔通知
如任何意外事故、事件或发现可能引致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或索赔,被保险人应按如下联系方式立即通知保险人,同时提供全部的文件和详细情况。
[输入地址]
电话: [输入]
传真: [输入]邮件地址:[输入]
被保险人收到任何有关损失或索赔的信函、传真、电传、通知、法令、传票、法律文书后,应立即提交给保险人。不论第三方是否已向被保险人提出任何索赔,被保险人均负有前述通知义务。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作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如发生任何盗窃损失或合理怀疑发生盗窃的,被保险人应立即报警。
二、 与第三方和解
对于每次损失中不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被保险人有权就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索赔与第三方进行和解,但被保险人在和解时应严格遵守不损害保险人权利的原则。
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因被保险人未能按上述规定行事而使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索赔。但本项除外规定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的责任因上述原因而增加的情形。
即使有上述各项规定,所有诉讼必须立即向保险人报告。
三、 理赔处理
1. 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提出任何索赔时应尽最大诚信义务。
2. 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根据本保险合同可获得赔偿的损失或索赔。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被保险人应确保妥善保全和行使对承运人、保管人、分包人或其他第三方享有的一切权利。
4.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得承认对任何损失或索赔承担责任、承诺或提出对任何损失或索赔进行赔付、同意任何损失或索赔,或发生任何与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要求获得赔偿的损失或索赔有关的费用和支出。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承保范围或超出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对于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承担或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保险人有权接管并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任何谈判或法律诉讼。
6. 保险人有权接管并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任何索赔进行抗辩或和解,并在任何诉讼以及索赔和解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7. 在任何索赔、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如所有与本保险承保的责任、费用支出相关的诉由或诉因被驳回、取消、撤销,保险人保留退出对索赔进行抗辩的权利。
8. 在适用的赔偿限额用尽后,保险人保留退出抗辩的权利并不再赔付任何款项。
9.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补偿被保险人或其任何受托人、代表(不论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直接的合约关系)或其他任何当事人,为取得和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获赔偿的损失或索赔有关的任何信息资料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10.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索赔申请书、与第三方索赔要求相符的原始单据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1.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12.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13.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14.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5.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 代位求偿
被保险人应于保险赔偿支付时,在保险人赔付金额的范围内,向保险人转让对其他人享有的所有权利和赔偿请求权。保险人有权以其自身名义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被保险人进一步同意在上述诉讼过程中向保险人提供一切合理的协助。
五、 追偿所得分配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赔付损失后,如承运人或其他第三方赔偿任何损失,则应先补偿保险人已赔付的损失(包括已发生的追偿费用)。如有任何剩余,再支付给被保险人或任何损失承担方。
第四章 一般条款
一、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如果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 风险变更
x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上述通知义务的,因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交叉责任
如本保险合同项下有一名以上记名被保险人的,本保险合同将按照如同向各个记名被保险人单独签发保险合同,以相同的方式分别适用于各个记名被保险人,但本项规定并不增加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限额。
四、 被保险人尽职
被保险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和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到合理的注意、技能、勤勉和判断。
五、 保险权益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其他个人、商号、公司、企业或关联企业,不论其为何种组织形式,均无权根据本保险合同享有任何权益,其保险公司亦无权根据本保险合同享有任何权益;在不影响前述规定一般适用性的情况下,任何承运人、保管人或分包人(不论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直接的合约关系),或上述各方或其保险公司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分包人,或其他任何当事人,均无权根据本保险合同享有任何权益。
六、 不分摊
如任何损失或损害在引致索赔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时,另有其他有效的保险合同承保,或如无本保险合同时,本应由其他有效的保险合同承保的,则本保险对该等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但超出如未投保本保险,则根据前述其他保险合同本应赔付金额的部分除外。
七、 放弃或接受委付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得被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任何一方的任何权利。
八、 合同解除
1. 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人邮寄或递送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保险人将按保险单所列年度最低保险费的 5% 收取退保手续费;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保险人将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2. 保险人可根据下列规定解除保险合同:
(1) 若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30 日未支付任何应付保险费,或者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 60 日未支付任何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由于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至少于解除生效日前 10 天向投保人邮寄或递送合同解除的书面通知。
(2) 除上述约定外,保险人可以提前 30 天向投保人邮寄或递送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并将按日比例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3) 但如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不受上述提前通知时限的限制。
3. 合同解除通知书需列明合同解除生效日,本保险合同将于该合同解除生效日终止。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邮寄的证明应视作通知的充分证明。
九、 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x保险合同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即使本保险合同的任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也不因此而影响合同其它规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十、 争议解决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一切争议或分歧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定 义
一、本保险合同中所有的单数词在文义允许的情况下应包括复数词,反之亦然。二、本保险合同中,“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和社团。
三、在本保险合同中,
1. “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中列明的公司和/或其直接管理控制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2. “非标准合同”指在起保时或引致损失的事故发生前向保险人申报且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任何合同。根据该合同的规定:
(1) 被保险人从事被保险服务所承担的责任高于被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可保法律和可保合同”中第 1-4 项所承担的责任;和/或
(2) 被保险人从事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通常不会从事的行为,和/或接受未向保险人申报且未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责任。
对于上述任何合同,保险人可另行修订承保条件接受该合同。对于保险人未接受的上述第(1)项所列非标准合同,若被保险人因该合同而遭受索赔,保险人将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保被保险人如依据本保险合同“可保法律和可保合同”中第 1-4项本会承担的责任。
3. “货物”是指,在遵守本保险合同的“限制承保货物”以及 “除外货物”规定的前提下,由被保险人或其分包人、承继分包人照看、保管、控制的所有合法的货物、商品、运输包装和设备,如拖车、集装箱、托盘、卷线轴、绳索、挂索桩、锁链、网具、防水帆布或任何其他类似的运输包装或设备物品。
4. “签约承运人”指明示或默示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任何人。
5. “报关经纪人”指有偿提供下述服务者:为通过航空、公路、铁路和海洋运输方式运输的进出口货物提供清关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和处理文件以及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6. “残骸清理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后,完全为清理、收回货物或清理、处置、清除货物残骸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7. “免赔额”指本保险承保的每次损失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金额。
8. “批单”指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
9. “除外货物”指
(1) 任何金钱、钱币;
(2) 牲畜、纯种马、其他生物;
(3) 贵金属、宝石或半宝石;
(4) 以自有动力运输或自有轮轴牵引的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摩托车、蓬车、马车、挂车、飞行器和船只), 但处于运输工具正常装卸和/或集装箱、板条箱正常组装和拆装期间时除外;
(5) 被保险人拥有的、承租的或借用的任何货物、商品、厂房、设备或任何其他物品。
10. “艺术品”指油画、蚀刻版画、图片、挂毯和其他艺术珍品、贵重的地毯、雕像、大理石、青铜器、稀有书籍、古银器、手稿、瓷器、稀有玻璃和小古玩、藏书、混合期刊、相片、幻灯片、剪报和其他类似性质的物品,包括家具。
11. “货运代理人”指提供下述有偿服务者:货物运输、集运、仓储、搬移、包装或配送有关的服务及相关的辅助和咨询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事项、报关、报检、报验、货物投保、托收或收取货款或货物单证。
12. “第四方物流供应商”指利用自身或第三方资源提供下述有偿服务者:整合资源、能力和技术,为客户设计、建立和维持综合供应链解决方案。
13. “运费收入总额”指被保险人提供运输,仓储服务或其它被保险服务的总收入加上支付给代理人和分包人的费用,但关税、营业税或代表客户支付的类似财务支出除外。
14. “保险人”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公司。
15. “国际公约”指国家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适用国际法的国际协议。
16. “可保法律和可保合同”指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于保险单“可保法律和可保合同”项下载明下列合同和法律:
(1) 保险单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货运条款和/或被保险人的标准条款和/或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现行《国际货运服务示范规则》;
(2) 保险人认可或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提单,和/或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现行提单;
(3) 保险人认可或接受的被保险人的空运单,和/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现行提单;
(4) 适用于被保险服务的相关国际公约或强行法;
(5) 非标准合同;
(6) 法律规定(在索赔损失发生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域适用的普通法、民商法典或其他可能适用的法律 规定),但仅限于以下情形: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善意的疏忽行为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全部或部分行使和/或主张上述列明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可免除和/或限制被保险人的责任的任何抗辩、责任限制和/或其他任何权利、救济。
17. “承保范围”指本保险条款“承保范围”项下所规定的或批单所扩展的承保项目。
18. “被保险服务”指被保险人以保险单中“被保险服务”项下列明的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身份,有偿提供货物运输、仓储服务,有偿安排货物运输及/或仓储服务时,所从事的正常业务活动。
19. “ISM 规则”指并入《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中的《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20. “责任限额”指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具体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为准。
21. “减损费用”指被保险人为挽救、保全、保存或收回货物以避免或减少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任何损失或索赔而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22. “强制性法律”指与被保险服务有关的任何成文法,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变更,从而损害收货人、托运人或根据可保法律和可保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任何其他人的权益。
23. “多式联运经营人”指有偿提供下述服务者: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自身作为承运人而非作为托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其代表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并承担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
24. “保险期间”指保险单中列明的期间。
25. “履约承运人”指为获得报酬以自有运输工具实际进行货物运输的任何人。
26. “保险合同”指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及其它约定书(如有),前述文件均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赋予特别含义的词语在保险合同中含义相同,但另有明确说明的除外。
27. “贵金属”指金、银、白金、钯、铱、锇、铑和钌。
28. “宝石”指钻石、绿宝石、红宝石和xxx。
29. “保险费”指保险单中列明的投保人在本保险起始时应向保险人支付的金额及经批单批改的任何应付保险费。
30. “限制货物“指:
(1) 任何具有时间敏感性或紧迫性的书面材料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合同要约、设计、模型、方案、手稿及所有其他文件;
(2) 古董、艺术品;
(3) 啤酒和葡萄酒以外的酒精饮料;
(4) 任何散货,但不包括通过 ISO 槽柜或特殊建造的公路或铁路罐槽运输的货物;
(5) 香烟、雪茄和任何其他烟草制品;
(6) 电脑芯片、电脑处理器、手提电脑、移动/手提电话、MP3 播放器。尽管有前述规定,装有电脑芯片、电脑处理器的物品不作为“限制货物”;
(7) 契据、有价证券、国库券、任何其他现金等价物、票据、优惠券、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物品;
(8) 珠宝、手表。
31. “追溯日”指保险单中“追溯日”项下列明的时间和日期。
32. “半宝石”指紫水晶、海xxx、东陵玉、玛瑙、石榴石、青金石、蛋白石、珍珠、蔷薇水晶、xx和电气石。
33. “列明仓库”指被保险人使用的本保险条款附件一(列明仓库清单)所列的任何场所、地点(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第三方所经营)。
34. “承保地域”指保险单中“承保地域”项下列明的地域范围。
35. “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指有偿提供外包物流相关服务,以满足客户全部或部分的仓储、仓储管理及运输和分配要求,以及提供相关辅助和咨询服务,视情形利用第三方公司提供全部或部分前述服务。
36. “非列明仓库”指被保险人使用的列明仓库以外的任何场所、地点(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第三方所经营)。
37. “仓库保管人”指为存放于仓库或其他仓储场所的货物提供有偿的仓储、搬移等服务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