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記點達5 點者或當月該契作數量未到達甲方所需供應量,則依甲方所認證ISO22000之協力廠商考核,得視情節輕重調整乙方有機蔬菜供應量,不受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限制。
有機蔬菜(大包裝)契作生產供應及運銷契約書(樣稿)
本契約經
xxxxxxxxxxxxx (xxxxxx)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定,契約如下:
第一條:服務名稱
供應新北市中小學營養午餐 4+1 安心蔬菜之有機蔬菜供應。第二條:契約有效期間
一、本契約書有效期間自民國 108 年 8 月 26 日起至 109 年 1 月 17 日止。二、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簽訂合約之供應單位平均分配。
(一)原評選合格供應單位放棄供應。
(二)原評選合格供應單位解除合約關係。
三、本公司保留修改本契約內容之權利,並於每學期召開供應會議討論供應品項及契約修改內容。
第三條:服務內容
一、有機蔬菜規範
x契約所稱之有機蔬菜(含有機轉型期),乙方須自生產、加工、分(包)裝貨流通過程之產品驗證均需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二、交貨地點:依甲方指定地點送達。
三、貨品重量:契作品項不含容器重量每件定重 公斤為 1 件,需於交貨日額外交付當次需求量之 2%(其他品項則須經甲、乙雙方依該品項另行協議額外交付之百分比)。
四、訂貨方式:
(一)甲方以契約價格向乙方收購每星期約 2,600 公斤之契作數量,如當周總需求量大於總契作數量,委託乙方依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將有機蔬菜交貨。
(二)甲、乙雙方於學期開始前召開供應會議,確認學期間每周契作供應品項,並由甲方登入「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蔬菜調度平台系統(以下簡稱調度平台)」供乙方知悉所需之有機蔬菜品項及供應量。
(三)為因應緊急情況,甲方得於交貨日前 3 日通知乙方,調整該交貨日之有機蔬菜供應量。
五、交貨時間:每周日及每周二上午 8 時至 12 時前送達。六、規格及品項:
(一)有機蔬菜供應交貨品項以甲方每學期契約耕作排定表為主,另未有排定之其他品項(葉菜類、包葉菜類)為緊急應變備菜。
(二)有機蔬菜規格及品質規範:
品項 | 大小規格 | 合理耗損 | 田間生物 | 蟲蛀面積 | 品質 |
莧菜 | 20 至 30 公分內 | 5% | 每件不得超過 10 隻。 | 每平方公分不超過 5 個蟲洞,蟲蛀面積不得超過 5%。 | 同一品種,枝葉完整,不得有腐爛、敗壞、枯黃、蔬菜太老、大小差異太大、抽苔、根部直徑大於 3 公分(皺葉 |
廣島菜 | 20 至 30 公分內 | 8% | |||
小松葉 | 20 至 35 公分內 | 8% | |||
山菠菜 | 20 至 35 公分內 | 5% |
青松菜 | 20 至 35 公分內 | 8% | 白菜及黑葉白菜根部直徑應小於 6 公分)等。 | ||
皺葉白菜 | 20 至 35 公分內 | 10% | |||
黑葉白菜 | 20 至 35 公分內 | 10% |
(三)乙方交貨數量如有短缺、品質不良或高於合理耗損(如上表),甲方應於交貨後 8
小時內通知乙方,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 12 小時內無條件更換、補足或由甲方視當日狀況進行扣重。
(四)乙方若因天災因素或非天災因素(例如蟲害等)導致原品項供應量不足,應於交貨日前 5 日以電話、傳真或通訊軟體先行通知甲方,後於 7 日內以書面資料供甲方備查,並告知甲方可供調配之緊急應變備菜品項,補足其供應數量,該備菜品項需額外交付當次需求量之百分比(依據本契約第三條第三項),需經甲方同意後方可供應。
(五)甲方或甲方委託單位或甲方所屬之上級機關可視需求進行乙方所供應之有機蔬菜品質安全稽核,並送「農藥殘毒快速檢驗」及「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殺菌劑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之檢驗(二)」(以下簡稱農藥殘留化學檢驗),乙方及乙方轄下契作農友不得拒絕。
七、貨品包裝:
(一)包裝袋、紙箱或塑膠容器須乾淨無淤泥且無破損,有機蔬菜交貨應密封於包裝袋並置於紙箱或塑膠容器,每件包裝袋封口處均應黏貼有機標章及有機蔬菜統一出貨標章,並完整填妥品名、重量、生產者等調度平台指定項目以利辨識。
(二)有機蔬菜之運送應維持原包裝之完整性,並應於出貨前黏貼該批有機蔬菜之有機或有機轉型期驗證標章。
(三)包裝袋、紙箱、塑膠容器及相關標章,應由乙方無條件提供。
八、農藥殘留化學檢驗:乙方應提供甲方經第三方驗證單位之所有契作農友農藥殘留化學檢驗報告。
第四條:應遵守事項
一、乙方應與轄下契作農友簽訂書面契約,於每個月至調度平台更新相關契作農友資訊並上傳契作農友之驗證證書,另將所簽訂之契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提供甲方備查。
二、xxxx參與本公司評選所提評選文件內容之保證服務所有契作農友項目辦理:
(一)乙方保證契作價格至少每公斤 元給付所有契作農友(以每公斤 58 元為基準,每增減 1 元,加權正負 0.1,請依實際情形填寫)。
(二)乙方保證契作農友全額免負擔北上運費(加權 0.1,如無請刪除)。
(三)乙方保證契作農友全額免負擔包裝袋、紙箱及塑膠容器等容器費用(加權 0.1,如無請刪除)。
(四)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貨款給付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乙方應依甲方指定時間內至調度平台確實填寫生產期程及相關資料,於出貨時需檢附調度平台所列印之出貨單,以提供甲方或甲方委託之單位驗貨及確保所供應之有機蔬菜追溯完整性。
四、乙方前次交貨之塑膠容器應於下次交貨時回收清洗,以供再次使用。塑膠容器缺漏原因除可歸責甲方或甲方委託之單位者,其餘應由乙方自行負擔其成本費用。
五、乙方應保證於履約期間內正常供應甲方契作數量,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供貨,倘若造成甲方損失,則由乙方承擔;若經甲、乙雙方協調則不在此限。
六、配送車輛由乙方或乙方轄下契作農友送達至甲方指定地點,全程應具備冷藏功能(維持 7℃以下 4℃以上),蔬菜單件中心溫度低於 10℃,表面溫度低於 15℃,且皆不低於 4℃,另車輛裝貨區應維持乾淨整潔且僅能裝載有機驗證之農產品。
七、乙方應確保有機蔬菜交貨品質及剔除非田間異物。第五條:驗收程序
一、乙方交貨時應同時檢附調度平台之出貨單、統一標章,並註明品名、重量、數量(依據本契約第三條第七項),供甲方或甲方委託之單位代表於現場點收。
二、乙方供應之有機蔬菜,須依據甲方所訂購之數量、交貨日期及本契約第三條所訂服務內容送達,若所供應之蔬菜數量不足、規格不符或其他違反契約規定時,須在接獲甲方通知 12 小時內更換及補足,驗收不合格之有機蔬菜由乙方收回處理。
第六條:費用及付款辦法
一、價格:
(一)契作品項:每公斤新臺幣 75 元整。
(二)增額契作品項及其他品項:依甲、乙雙方議價後決定。
二、管理費: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27 條之規定,甲方應向乙方收取當月交易總金額
千分之 15 作為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費。三、付款辦法:
(一)甲方無預付款予乙方。
(二)每月付款 1 次,乙方於每月 3 日前,於調度平台點選前月供應帳款申請送審作
業,經審核無誤後列印前月實際供應數量之書面文件及蓋章,並於每月 5 日前開
立發票或收據予甲方,經核對無誤後,依規定於次月 20 日前一次付款。但乙方填具之數量有誤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則不在此限。
(三)乙方於履約時所衍生之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貨款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乙方之貨款中扣抵;其金額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支付。
(四)乙方於收、運契作農友之蔬菜後,最遲於次月月底前給付該契作農友該批蔬菜之相關費用。
第七條:罰則
一、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以發現次數計算,每次記 5 點及罰款新台幣 20,000
元。
二、甲方或甲方委託之單位至乙方轄下契作農友抽樣有機蔬菜送農藥殘留化學檢驗結果不合格確認者,以次計算,每次記 5 點及罰款新台幣 20,000 元。
三、乙方所供應至截切廠之有機蔬菜,經甲方或甲方委託之單位送農藥殘留化學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確認者,以次計算,每次記 5 點,該農友該批蔬菜不予以計價並處乙方當日該農友該批蔬菜總貨款 30%為懲罰性違約金。
四、乙方對於農藥殘留化學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自行繳納檢驗 費用,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前項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者,不予複驗。
五、如違反以上一至三項,甲方得禁止乙方供應該契作農友之貨品,俟有機驗證單位輔導改善驗證通過後,檢附有機驗證單位正式函文通知甲方後始能供貨。
六、乙方所供應至截切廠之有機蔬菜,經甲方或甲方委託之單位進行農藥殘毒快速檢驗抑制率超過 10%以上者,由甲、乙方雙方協調退換貨,若農藥殘毒快速檢驗抑制率超過 15%以上者則無條件退回並由乙方自行回收,且須依據本契約第三條第六項規定時間內補足。
七、乙方所供應至截切廠之有機蔬菜,經甲方驗收結果不合格,以補重方式處理者以次計算,每次記 1 點,以退貨方式處理者以次計算,每次記 2 點;退貨 3 次之契作農友停
止供應資格 1 學期。
八、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每次記 1 點。
九、乙方如未依照本契約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期限交貨,以次計算,遲到 1 小時以內記 1 點;遲到 1 小時以上未滿 2 小時記 2 點;遲到 2 小時以上記 3 點。
十、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第三條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採分項分次累計計算,每項每次記 1 點,且須依據本契約第三條第六項第三款規定時間內補足。
十一、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第四條(第二項除外)、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採分項分次累計計算,每項每次記 1 點。
十二、乙方交貨當日如非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如期供應,且無事先通知甲方,需全額負擔甲方當日另行採購蔬菜之費用,以次計算,每次記 3 點。該日採購蔬菜金額,甲方得在乙方貨款內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之。
十三、記點達5 點者或當月該契作數量未到達甲方所需供應量,則依甲方所認證ISO22000之協力廠商考核,得視情節輕重調整乙方有機蔬菜供應量,不受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限制。
十四、違反本契約相關規定,列入評選參考資料,加、扣分方式(以次計算)如下:
(一)扣 5 分:農藥殘留化學檢驗結果不合格者、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
(二)扣 4 分:經甲方驗收結果不合格以退貨方式處理者、有機標章不符者、有機蔬菜統一出貨標章不符者。
(三)扣 3 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不合格者、因天災或非天災致供應量不足未依契約先行通知甲方者。
(四)扣 2 分:經甲方驗收結果不合格,以補重及扣重方式處理者。
(五)扣 1 分:到貨蔬菜中心溫度不足規定者、未依交貨時間送達者、到貨夾雜非田間之異物者、違反契約第十條者。
(六)加分:協助配合支援其他供應單位不足到貨量者,100 公斤以下加 1 分;100 公斤以上 300 公斤以下加 2 分;300 公斤以上加 3 分。
第八條: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催告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除其他條款已有懲罰性違約金之處置外,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及懲罰性違約金,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惟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額度,以當月貨款總額百分之 40 為限,並得由乙方貨款中抵扣之:
(一)乙方累計 2 個供應日不履行契約供應有機蔬菜者。
(二)乙方記點達 15 點者。
(三)乙方因違反「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相關法令,經主管機關撤銷有機驗證資格者。
(四)乙方及所轄契作農友如於公眾媒體有損新北市政府及甲方聲譽或公家單位市面查獲有違商譽經認定者。
(五)乙方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經甲方查證屬實者。
二、如有前款情形之一者或經查驗違反第六條第三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者,將列紀錄作為次學年有機蔬菜供應單位資格之認定。
第九條:甲方得將本契約所訂甲方應辦事項委託其他單位辦理,並視需求得保留辦理第二次評選公告,增加評選合格供應單位之權利。
第十條:乙方應配合甲方推廣有機蔬菜,每周應參加甲方經營之板橋果菜批發市場有機拍賣,並購買有機蔬果至少 150 公斤。倘未達責任額併入第七條罰則記 1 點,並適用第八條規定;如因有機蔬菜到貨量不足致無法達到責任額者,不列入記點規定。
第十一條:契約修定及解釋方法
一、本契約得依甲、乙雙方各具有正式權限之代表者的書面同意,並經雙方同意後修訂之。二、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履行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如產生疑義時,
甲、乙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進行協議。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一、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二、本契約正本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由雙方各持 1 份。
(除立約人用印及日期外,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