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 编号 年份 授权管理制度 BDJG-NK-1-13 2021
制度名称 | 编号 | 年份 |
授权管理制度 | BDJG-NK-1-13 | 2021 |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运用公司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10%以上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转;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B、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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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下的;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C、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000 万元以下的;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公司在“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关联交易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对外担保: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其他重大合同
A、公司借贷(包括签发承兑汇票或开立进口信用证敞口部分)
① 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且在同一年度累计在 2000 万元以下的借款,报总经理审批;
② 单笔金额超过 500 万元借款,或同一年度累计借款超过 2000 万元后发生的每笔借款,由总经理提出借款方案,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评估论证,报董事长批准;
③ 单笔金额超过 1500 万元借款,或在同一年度累计借款超过 7000 万元后发生的每笔借款,由总经理提出借款方案,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评估论证,报董事会批准;
④ 单笔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或在同一年度累计借款超过 1.5 亿元后发生的每笔借款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评估论证,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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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B、购销合同
① 不高于 1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和销售合同可由总经理授权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和签订;
② 公司总经理有权批准和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合同和销售合同; 本款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合同;本款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C、对外赞助、捐赠等相关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低于 50 万元(仅限于公益类捐赠,且关联方除外),由总经理审批。对外赞助、捐赠等相关金额
(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低于 10%的,由董事会审批;在 1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关联交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 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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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