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将交易期结束后 T+N 日定义为交收期。交易商品的交易期参见该商品的上市公告。在交收期 9:00~16:00,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以交易中心规定库存形式宣
广西铝产品仓储交易中心竞卖交易规则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广西铝产品仓储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竞卖交易(以下简称“竞卖交易”)的现货商品贸易,是买方按中心的规定发布待采购商品的信息和起始采购价,卖方在有效报价时间内自主报价和减价,报价时间结束后,按照“价格低优先、时间早优先”原则,根据挂牌商品数量取报价不高于起始采购价且排名前列的卖方配对成交,生成电子订单后买卖双方按订单要求完成货款支付及货权转移。
第二条 参与竞卖交易的必须为交易中心认证的,开通了交易大宗商品服务的实名认证并具备交易资质的交易商,包括供应商、生产型企业、贸易商等。
(一)在中心申请注册的交易商,必须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合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或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或机构;
(二)企业法定经营范围已包括该企业进行现货贸易活动的标的商品。
第三条 供应商是指交易中心认定的,具备交易中心专区品种生产及供应能力的交易商。
第四条 生产型企业是指交易中心认定的,具备将交易中心专区品种加工制作生产成为成品或者半成品的交易商。
第二章 交易商管理
第五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易企业管理制度,只有注册成为交易商才能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交收等业务。
第六条 为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统一的编码方式进行管理。每一个交易商只拥有一个交易账号和一个资金账号,交易账号下面可以设置多个子账号用于管理。
第七条 交易商应保管好自己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交易账号由交易中心分配,密码由企业自行设定。
第八条 交易商对其交易账号及其子账号下所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交易中心严禁交易商代理他人进行交易。私自代理他人(被代理人)交易的一些后果由该交易商自行承担,并自行解决与此相关的一切纠纷。
第十条 交易商不继续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应申请办理暂停或注销手续。未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的交易商须对其交易账号及其子账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并经中心审核通过的交易商,可成为交易中心的供应商: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合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业,或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依据当地法律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或机构;
(二)企业法定经营范围已包括该企业申请报价的标的商品;
(三)供应商主体是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生产型企业、主要行业流通企业等经中心认可的资信良好的企业,且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向中心保证金监管账户一次性缴纳一定金额的报价保证金(以平台实际公布的保证金要求为准);
(五)向中心按时交纳足额的资格费和服务费。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
(一)供应商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开通专属的贸易专区;
(二)供应商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贸易专区的预售库存;
(三)供应商的订单交易可优先减免交易手续费(以平台实际公布的手续费减免规则为准);
(四)供应商可优先获得交易对手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的一部分,作为中心对供应商报价行为的奖励(以平台实际公布的手续费奖励规则为准);
(五)供应商可优先获得与中心合作的金融机构提供的物权融资,即供应商以《现货仓单》为质押申请的融资贷款。
(六)供应商有权要求仅与符合资质的对手方达成交易,或设置交易对手白名单。对手方的交易资质需提起明示。
(七)供应商基于预售库存所参与的竞卖出价信息成交后,供应商有义务在订单约定的交货期内向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入库对应的商品并宣布交收,申请内容包括交货时间、地点、仓库等约定条件,否则视为交收违约。
第三章 交易规则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竞卖交易的商品现货交易对象包括:
(一)实物商品;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现货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交易对象。第十四条 竞卖场次的发布与管理
(一)商品信息:交易中心推出实物贸易的商品,是经中心认定的国内外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商品质量标准规范的商品,经中心认可的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方可用于交收。
(二)竞卖场次的发布:买方发布商品竞卖场次信息时,需按中心的规定选择竞卖商品的信息,同时填写包括但不限于竞拍日期、竞拍时段、最小交易量、最小交易单位、起拍单价、加价梯度、卖家响应保证金、交货日期等信息。
(三)买方发布商品竞卖场次信息时,应根据中心规则缴纳一定的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如买方交易资金账户余额小于交易保证金与交易手续费的总和,买方将无法成功发布商品竞卖场次信息。
(四)发布审核:中心管理员有权对买方发布的商品竞卖场次信息进行审核。
(五)超过竞卖结束时间的竞卖商品信息将自动失效。第十五条 竞卖时间
(一)时间设定:竞卖开始与结束时间由买方发布商品竞卖场次信息时确定。
(二)倒计时制度:卖方对竞卖商品全部出价完毕后,即所有卖方对竞卖商品竞卖总数不低于该批商品挂牌总数时,该批商品竞卖报价倒计时开始(倒计时时限为 15 分钟)。在倒计时时限内,凡有卖方竞卖出价一次,则该批商品倒计时重新开始;若在倒计时限届满时没有其他卖方竞卖出价,倒计时结束,该批商品竞卖报价结束。
(三)延时制度:买方发布竞卖商品信息时可以选择采用延时制度,即在竞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 2 分钟如果有卖方出价,竞卖报价结束时间就自动延迟 5 分钟,直至没有新的出价。若买方不选择延时制度,则竞卖报价活动将在公示的竞卖结束时间准时结束。
第十六条 出价规则
(一)报价:竞卖过程中,卖方自主报价和减价,可多次出价,不可以主动撤单;同一用户多次出价时,新的出价不会覆盖之前的出价。
(二)减价:买方发布竞卖商品信息时设定减价梯度,卖方报价时只能按照减价梯度的倍数报价。
(三)数量:卖方报价时必须满足买方规定的最少供应数量和最小供应单位要求。第十七条 成交价格和数量
(一)成交:竞卖报价结束后,系统按照“价格低优先、时间早优先”原则,根据公开挂牌商品数量取报价不高于起始采购价且排名前列的卖方配对成交,自动生成电子订单。买卖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后,电子交易合同即时生效。
(二)结算价格:买方可以在工作台管理结算价格的取值策略,选择最高中标价法或实际中标价法。
(1)最高中标价法:配对成功后,取配对成交的所有卖方中的最高竞卖价为该批次所有成交货物的交收结算价。
(2)实际中标价法:配对成功后,配对成交的卖方以自己最终中标的报价为实际的交收结算价。
(3)末位卖方的成交量:排在末位的卖方可成交数量视整批次商品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卖方的竞卖数量时,按照该卖方的竞卖申报数量成交。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小于末位卖方的竞卖申报数量时,按照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取最小供应单位的最大整数倍成交。若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小于最少供应数量,中心系统将按配对不成功处理,末位卖方的竞卖申报不成交。
第十八条 为了保障买方的权益,确保卖方能正常履行交收义务,卖方交易商必须具备现货库存或者已经向交易中心申请某贸易专区商品的预售库存,才能参与该贸易专区竞卖商品的出价。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申请取消部分商品交易和交收。
第二十条 交易商在参与商品现货交易过程中,需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为不超过商品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五,手续费由中心统一收付。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个别商品的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品的报价单位及数量单位参见该商品的上市公告。
第四章 宣布交收
第二十二条 将交易期结束后 T+N 日定义为交收期。交易商品的交易期参见该商品的上市公告。在交收期 9:00~16:00,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卖方交易商以交易中心规定库存形式宣
布交收。进入交收期后,交易中心自动将买卖双方的交易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卖方宣布交收前,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将交收商品预先入库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并将《现货仓单》转换为可在交易中心平台上交收的现货库存。交易商应保证其现货库存数量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由于库存不足造成交货违约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交易中心有权处置其交易保证金,并保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卖方宣布交收后,交易中心将根据卖方存货的交收仓库,与基准仓库的升贴水关系,确定买卖双方的交易结算价。交收商品的指定交收仓库参见交易中心公告。买方需根据交易结算价补足剩余货款。
第五章 付款
第二十五条 将交收期结束后 T+N 日定义为付款期。交易商品的付款期参见该商品的上市公告。在付款期 9:00~17:00,持有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需将剩余结算款打到其资金账户上。
第二十六条 具有合格资质的银行与交易中心签订资金存管服务协议成为交易中心结算银行,并为交易中心开立指定存管账户,用于统一存放、记录和管理交易商的交易资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应指定一个自有银行账户并与结算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用于办理出入金业务。交易商按规定向指定存管账户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确保履约担保金、货款、服务费用以及其他与交易活动相关的款项能及时支付。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为每一个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对交易商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分户管理,无息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提供有限的资金结算和划付服务,结算和划付的对象为买卖双方用于交易活动的挂单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各项费用的资金,交易中心采用 “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交易过程中其他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不在中心结算和划转范围之内。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采用 T+0 的资金结算与划转原则,“T+0”是指交易商间的每笔交易产生的保证金收付、费用支付采取实时结算、实时划转。
第六章 结算
第三十一条 将付款期的最后一日的 17:00~17:30 定义为结算期。交易商品的结算期参见该商品的上市公告。
在结算期内,交易中心将根据买卖双方的结算价与卖方实际的交货数量,自动完成资金划转。若买方账号内资金不足以覆盖剩余结算款的,交易中心将自动按照最大结算金额(最
大结算金额=最小交收数量*最大倍数*结算价格),确定结算数量,并对买卖双方进行资金的一次结算。买方结算资金将划转并冻结到卖方账号,直至买方确认收货及卖方完成开票。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将根据交易中心的指令代理买卖双方完成货权转移,仓库应确保买方的实际收货数量在交易中心的指令货权转移数量的正负最小交收数量范围以内。货权转移的具体办法,按照交易中心公布的各品种《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货权转移完成后,交易中心将根据指定交收仓库实际货转的数量及买卖双方一次结算的金额,完成多退少补的二次资金结算。
第三十四条 买方应接受实际的收货量在合同采购数量的正负最小交收数量范围以内,以卖方及指定交收仓库实际货转的数量为准。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通过发放交易结算单据向交易商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网站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交易中心对电子交易、结算、交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3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交易中心公布的办法、规则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西铝产品仓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广西铝产品仓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