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以室內綠廊為軸心串連南、北2棟辦公棟,呈V字型配置;南、北2棟均地下共4層及地上19層(含頂樓屋突)。
客家委員會代表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管理小組辦理
「106-107 年度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委託物業管理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 需求說明書(草案)
【本說明書為契約之一部分】
壹、案件名稱:
106-107 年度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委託物業管理專業服務案。
貳、委託標的物概況:
一、名稱: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 。二、地址:xxxxxxxxx000x。
三、建物及樓層:
(一) 以室內綠廊為軸心串連南、北2棟辦公棟,呈V字型配置;南、北2棟均地下共4層及地上19層(含頂樓屋突)。
(二) 建築高度:69.6m 。
(三) 總樓地板面積:約173,662.8㎡。
(四) 停車位:汽車1,083 部(地下1層~地下4層)、機車1,083部(均位於地下1層),自行車320部(地下1層250部、基地內室外70部)。
(五) 公共空間概要表:
樓層 | 每層面積 合計(㎡) | 各層高度(M) | 各層用途與主要設施(備) |
RF2(屋突) | 703.7 | 4.32 | 機房。屋頂水箱及太陽能光電板設 施。 |
RF1(屋突) | 696.88 | 4.32 | 機房。消防設施與設備、空調、電梯 機房及電梯。 |
7F~8F 、 llF~12F、 16F | 各層面積均為 5990.78 | 各層均為 3.84 | 消防設施與設備、中央空調(含機房)、電梯為主要公共設施;餘空間主要為機關辦公區【辦公室;儲藏室 (庫房)】。 |
10F | 5990.78 | 3.84 | 會議室。公共(視訊)會議室,中繼水箱(生活用水),陽台,消防設施與設備、中央空調(含機房)、電梯、服務核(包含但不限於廁所、影印 室、清潔室、茶水間、梯廳)等。 |
樓層 | 每層面積 合計(㎡) | 各層高度(M) | 各層用途與主要設施(備) |
5F | 5990.78 | 3.84 | 消防設施與設備、中央空調(含機 房)、電梯為主要公共設施;餘空間主要為機關使用區【儲藏室(庫房)】。 |
3F~4F、 6F、9F、 13F~15F、 17F~18F | 各層面積均為 5990.78 | 各層均為 3.84 | 消防相關設施與設備、中央空調(含機房)相關設施與設備、電梯、照明與二線控等相關設施與設備、門禁設施、子母鐘、管道間電氣弱電及相關設備與設施為主要公共設施;餘空間主要為機關辦公區【辦公室】。另屬公共設施區者尚有9F 之消防水箱與消防中繼機房,3樓之儲藏室與戶外 平台區。 |
2F | 6000.05 | 3.84 | 辦公室。消防相關設施與設備、中央空調(含機房)相關設施與設備、電梯、照明與二線控等相關設施與設備、門禁設施、子母鐘、管道間電氣弱電及相關設備與設施、綠廊各空間、儲藏室、戶外公共藝術平台(北 棟)、廁所等為主要公共設施。 |
1F | 8189.02 | 4.32 | 辦公室;大廳;幼兒園。消防相關設施與設備、中央空調(含機房) 相關設施與設備、電梯、照明與二線控等相關設施與設備、門禁設施、子母鐘、管道間電氣弱電及相關設備與設施、幼兒園(南棟)、金融機構或商場 (北棟)、室內綠廊區、服務大廳(不含南、北棟進駐機關展示空間之展示品)及服務櫃台、車道出入口、戶外綠化景觀區、廁所等為主要公共 設施。 |
B1F | 14967.29 | 4.8 | 員工餐廳;會議廳;停車空間。200人國際會議廳(視訊功能)、員工餐廳、商店、中央監控室(防災中心)、空調機房、電信機房(電信室)、台電受電室、發電機室、電錶室警衛室、司機休息室、哺乳室、廁所、停車空間(公務汽車、機車、自行車)、綠化 景觀區、消防設施與設備、中央空調 |
樓層 | 每層面積 合計(㎡) | 各層高度(M) | 各層用途與主要設施(備) |
(含機房)、電梯、停車設施(備)等為主要公共設施。 | |||
B2F | 16007.92 | 4.48 |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資訊室、總機室、交換機室、管委會辦公室、停車管理中心(駐警辦公室)、變電站、水箱室、南、北棟辦公樓收發室、垃圾場、消防設施與設備、空調(含機房)、電梯、停車設施(備)、廁所等 為主要公共設施。 |
B3F | 15096.08 | 3.36 | 停車空間。消防設施與設備、空調、 電梯、停車設施(備)、廁所等為主要公共設施。 |
B4F | 16033.2 | 3.36 | 停車空間。消防泵室、水箱室、空調冰水主機房、消防設施與設備、空調、電梯、停車設施(備)、廁所等為 主要公共設施。 |
備註:未列於本表,但屬公共空間或公共設施與設備者(包含尚未完成招商之區域),廠商仍應提供服務。
四、進駐機關、廠商辦公樓層︰
棟別 | 項次 | 機關名稱 | 樓層 |
北棟 | 1 | 客家委員會 | 17-18 |
2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14-16 | |
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 11-13 | |
4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1-2 及 7-9 | |
5 |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 | 5-6 | |
6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 3-5 | |
7 | 新莊副都心郵局 | 1 | |
南棟 | 1 | 文化部 | 13-18 |
2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11-12 | |
3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 9 | |
4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北市辦事處 | 1-2 | |
5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 1-4 | |
6 | 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 | 1 | |
7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1 及4-8 | |
B1F | 1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B1F |
備註:本表僅供參考,以實際進駐機關及樓層為準。
五、本大樓智慧建築及其公共設施與設備概要說明:
項次 | 種類 | 說明(設備廠牌(供應商)) |
1 | 電氣設備 | 1. 電力系統以3相3線式22.8kV一路經常、一路備用供電,經常與備用契約容量各為5500瓩,高壓變壓器總容量為21,OOOkVA,契約容量最高可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至9,OOOkW。 2. 計費設備(辦公樓層照明插座電表與空調用電電錶;餐廳商店獨立電表)。 3. 空調盤預定於本(105)年底更換3組電容器及設置主動 式濾波器,於驗收合格後,保固時間依工程契約條款而定。 |
2 | 照明系統 | 1. 辦公照明、景觀照明、綠廊照明、建築物外牆照明&LED情境照明、公共藝術品照明。 2. 非屬天災或人為破壞情況,原廠於保固期間對「室內 LED燈」負不衰減到70%以下之保固責任。 |
3 | 太陽能發電系統 | 1. 太陽光電模組設計為74kWp(辦公區北棟為35kWp,南棟為39kWp)於辦公棟屋頂設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照亮不足或夜晚時段,由市電併聯方式供電,光電模組從驗收合格日(103年6月25日)起由原廠保固10年。 2. 太陽能光電系統從驗收合格日(103年6月25日)起由原廠保固5年(至108年6月25日止),包含每季1次維護保 養。 |
4 | 電梯設備 | 1. 電梯設備計設置26台電梯,包括高樓層梯8台、低樓層梯8台、緊急安全梯4台、地下層到1樓轉乘梯4台、綠廊梯1台、檔案管理局專用梯l台。 2. 上開26台電梯自交車日(102年11月1日)起由原廠保固保養3年(至105年10月31日止),(包含全責維護保養;但不包含因天災或人為破壞所造成之零件更換,亦不包含年度使用證申請),除檔案管理局專用梯(1台)外,其餘25台電梯均屬本案履約服務標的(工作項目詳本需求說明書各該附件相關規定)。 3. 保固期屆滿後採全責維護保養。 |
5 | 景觀自動噴灌設備 | |
6 | 航空障礙燈 | |
7 | 洗窗 機設 備 | 1. 交車日(103年1月25日)起由原廠(伸瑞)保固3年(至 106年1月24日止)包含每2個月1次維護保養及無償故障排除與修理;但不包含因天災或人為破壞所造成之零件更換,亦不包含年度安全檢查暨申報。 2. 保固屆滿後採全責維護保養,包含每月定期保養1次、 故障排除、正常使用之零件更換及年度檢查暨申報;但不包含馬達及鋼索費用。 |
項次 | 種類 | 說明(設備廠牌(供應商)) |
3. 預訂於本(105)年10月更換無線控制模組,於驗收合格後,由保固廠商保固3年。 | ||
8 | 水洗機設備 | |
9 | 空調設備 | 1.中央冰水空調系統,採用高效率冰水主機: (1)辦公空間部份: 冰水主機900USRT×3台、500USRT×1台、300USRT×1台, 採AHU+VAV系統配置,南北棟每層各採4台空調箱供應空調,空調箱AIR SIDE冷氣能力為116KW,風機為5600 L/S,辦公空間4角隅有預留空調設備所需之冷卻水備用。 (2)檔案空間部份:冰水主機180USRT×2台、熱回收主機 160USRT×1台。 2.空氣側採用空調箱可變風量(VAV)、全熱交換器。 3.水側採用一次側/二次側可變水量(VWV)系統。 4.小型送風機(FCU)。 5.中央監控能源管理系統(BEMS)。 6.通風設備(地下室停車場進排風機)。 |
10 | 給排 水衛 生設 備 | 1.污水及垃圾(廚餘)處理設備(地上層一般生活雜排水、地下層之廚房雜排水)、廚房瓦斯警報。 2.給水系統(辦公樓層用水計費,廚房餐廳用水計費)。 3.排水系統。 4.污水系統。 5.廢水系統。 6.雨水回收系統(南、北棟與綠廊)。 |
11 | 消防設備 | 1.自動火災警報設備(R型消防受信總機含瓦斯警報、定址式探測器)。 2.滅火設備(包含室內消防栓設備、潔淨式滅火設備(防災中心(中央監控室)、資訊室等)、自動撒水設備(除1、 2F設置機械排煙外,其餘樓上層皆設置自然排煙窗)及地下層停車空間設置泡沫滅火設備等)。 3.避難逃生設備。 4.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
項次 | 種類 | 說明(設備廠牌(供應商)) |
12 | 弱電設備與 智慧化系統設備 | 1.廣播系統(含於消防廣播系統)。 2.視聽(訊)會議系統。 3.導覽系統(公共資訊系統)。此系統與指標、共同電視天線、整合式中央監控、太陽能發電等系統整合,並提供如建築物內環境空氣品質、室外天候資訊等相關公共資訊。 4.共同天線(各樓設置兩處獨立管道間,於南北側天花板內預留電視分配器箱,設置一個電視插座設於公共區)。 5.行動通訊改善系統。 6.子母鐘系統。 7.停車場管理收費系統(車道出入口規劃為9進6出,各 入、出口處設自動讀卡設備,出口處設警衛室。停車管理中心設於B2F。初步規劃B1F為機車停車區、公務汽車及自行車等停放區,B2F為訪客汽車臨停區,B3F、B4F白天為員工汽車停車區,夜間開放B3F供給民眾月租停汽車使用)。 8.電話網路系統。其中網路系統包含骨幹交換器、樓層交換器、無線網路認證閘道器、無線基地台設備、防火牆、整合式路由器。在辦公區每層南北側辦公區各架設一個無線網路基地台(AP)出口,權限設定使用由管理小組統一調配。 9.CCTV影像監視系統、網路系統。 10.數位交換機系統 (含區域行動通訊設備)。本系統設備可擴充至10,000門(含)IP網路電話機以上。各進駐機關可自行架設其數位交換機,並透過網路系統轉接到外部電話線路。 11.智慧型門禁安全管理整合系統(整合門禁、保全、緊急求救)。 12.維修數位對講系統:本系統作維修對講用,對講機設置地點為地下室機房、10樓中繼水箱(陽台)、收發室、 樓上層空調機房等。 |
13 | 整合 式中 央監 控系 統 | 1.包含電力、空調、照明、動力、電梯、衛生給排水、門禁、保全、消防等系統之監控與連動等。另以1台設施管理主機,管理相關資產、維護、人員等行政業務表單、流程,施工圖資等。辦公室照明插座用電計費、空調用電計費、用水計費。 2.防水閘門監視、外氣雨量感測。 3.環境空氣品質監測(CO、CO2)。 4.電子化設施管理系統。 5.各層於公共區域及辦公區走道內南北側各設置4支監視器,為公共管理用。 6.智慧型門禁安全系統:除門禁安全系統外,亦包括巡邏 管制系統、防盜保全系統、緊急求救系統、會議室預約 |
項次 | 種類 | 說明(設備廠牌(供應商)) |
系統、卡務管理系統、訪客系統等。 7.保固期屆滿後採全責維護保養。 | ||
14 | 視聽音響設備 | B1F(200 人國際會議廳),2F 及 10F 等會議室之視聽音響設備。 |
15 | 外部裝修 | 1.辦公棟: (1) 外牆:預鑄PC 椎幕牆面貼二丁掛外牆磚、窗台貼綠色系、亮面花崗石,結構玻璃為10+10 mm TH雙層強化膠合+鍍鋅鋼柱。 (2) 屋頂:七皮油毛氈+25mm PS隔熱板。 2.綠廊: (1) 外牆:結構玻璃10+10 mm TH雙層強化膠合+鍍鋅銅柱。 (2) 屋頂:屋面彩鋼板。 3.外部空間景觀: (1) 廣場:600*200*60 mm TH花崗石鋪面(灰色系、霧面), 100*100*60 mm TH 透水磚。 (2) 沿街步道: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3) 一樓中庭:覆土植栽、石板步道。 (4) 地下一層景觀庭園:鋪10mm TH 碎石。 |
16 | 內部裝修 | 1.大廳: (1) 地坪:1 : 3 水泥砂漿+底鋪20mm TH花崗石(灰色系、燒面) 。 (2) 牆面:15mm±強化石膏板輕鋼架隔開+20mm TH花崗石 (灰色系、亮面)。 (3) 天花:輕鋼架+懸張彈性透光薄膜及6+9mm±雙層矽酸鈣板刷水泥漆。 2. 國際會議廳: (1) 地坪:整體粉光十地毯、複合木質地板、20mm TH花崗石(藍色系及灰色系、亮面)或PVC地磚。 (2) 牆面:12mm±矽酸鈣沖孔板輕鋼架隔間貼木皮(吸音牆),12 mm±矽酸鈣板輕鋼架隔問貼木皮(反射牆)。 (3) 天花:輕鋼架+礦纖吸音板及6+6mm±雙層矽酸鈣板天花刷水泥漆。 3. 十樓公共會議室層: (1) 地坪:整體粉光+高架地板+方塊地毯。 (2) 牆面:輕鋼架隔音牆貼壁紙。 (3) 天花:暗架造型天花。 |
17 | 其他 | 室內及戶外景觀、指示牌、公共藝術、停車設施、標準層服務核樓梯、機房、外部綠地、庭園、廣場等 |
備註:本大樓機電設備、設施及土建(除電梯、洗窗機及新增(更換)設備)保固期均至 106 年 6 月 25 日屆滿,電梯、洗窗機及新增(更換)設備保固時間詳表概要說明。
六、本大樓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設置:
(一)由進駐機關指派委員組成管理小組。
(二)管理小組:統籌辦理本大樓公共事務,維護本大樓之公共安全及發揮運作效能。
參、委託服務範圍:
一、本大樓一般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事項(包含行政管理及財務管理),請詳「附件1一般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事項補充說明」。
二、本大樓公共設施及設備管理維護服務事項(包含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維護及修繕事項),請詳「附件2公共設施及設備管理維護服務事項補充說明」。
三、本大樓清潔、環保衛生與綠美化之維持事項,請詳「附件3清潔、環保衛生與綠美化之維持事項補充說明」。
四、本大樓公共區域及其周圍安全管理維護服務事項(包含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請詳「附件4安全管理維護服務事項補充說明」。
五、其他與本大樓公共事務有關之智慧建築物營運、設施管理技術或其他相關專業諮詢與服務。
六、履約期限屆至日前3個月(含)內或契約終止、解除後請求支付委託服務費時,廠商須提出自我評估能力表,內容至少包含下列資訊:
(一)契約執行前與契約執行後之差異比較。
(二)改善項目之名稱、改善起始及改善完成日期、改善之效益(含人力、金錢、工時、無形效益之分析)。
(三)本大樓需再改善、再加強之項目名稱及內容。
(四)未執行或未完成之改善項目進度及困難。
肆、委託時程:除另有規定者外,決標後機關通知次日起(暫訂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伍、預期效益:客家委員會代表管理小組辦理本標案,期透過受託廠商之專業性技能及整合化管理維護等專業服務,公平使用公共資源,
凝聚駐戶共識、減少使用衝突,提升本大樓管理維護效率並兼顧公共管理品質。
陸、委託服務費:
一、相關費用由本大樓公共事務管理專款支應:
(一)預算金額為新臺幣 1 億 4,280 萬元。
(二)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07 年 12 月 31 日前,於新臺幣 1,000 萬元範圍內,得就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範圍內公共事務辦理後續擴充。
(三)綜上(一)及(二),故總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1 億 5,280 萬元整。
(四)契約採總包價法(含稅),除另有規定外,契約價金為完成履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力、機具、設備或其他機關未列出之所有費用;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二、得標廠商確定派駐之總幹事、技術人員(至少包含機電、空調、保全及清潔等幹部)及經管理小組要求之相關人員應依管理小組通知參與前廠商點交事宜(包含點交期間參加為期至少 2 週之相關教育訓練、至現場了解設施現況作業方式及與前廠商辦理為期不得少於
5 日之交接)。前廠商完成點交後,廠商應依管理小組通知日期進駐本大樓進行各該管理維護事宜。
三、廠商自前廠商完成交接次日起 45 天內應完成本大樓公共區域範圍內所有設施、設備清查,並全面建立現況照片資料,以釐清與前廠商及內政部營建署保固廠商保固責任歸屬並提送管理小組備查,如未提出而於維護期間遇有設施、設備故障或功能無法運行情形者,除本需求說明書或其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概由廠商負修復責任及負擔所需費用。
四、本案各履約標的管理維護業務(包含但不限於昇降設備年度使用證申報、洗窗機設備年度申報、消防設備檢修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空調設備維護保養,用電設備每半年 1 次定期檢驗及年度停電檢驗、病媒防治、廢棄物清理、資源回收等),有涉及
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廠商之協約廠商應為領有各該目的事業法規許可之業者。
五、契約期滿前,廠商應依管理小組通知時間配合安排總幹事、行政、保全勤務、機電空調及清潔等相關人員,為新管理維護廠商辦理為期至少 2 週之訓練(熟稔機電空調、消防、監控設備之操作程序及步驟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及與新任廠商相關人員完成設施現況相關業務交接(交接日期不得少於 5 天)等點交,管理小組不另支付上開訓練、設施現況業務交接等點交期間人員相關服務費用,概由廠商負責吸收負擔;訓練、設施現況業務交接等點交結果將列入最後一次驗收付款依據。
六、本大樓如因防災應變、節慶活動企劃,以及行政等後勤支援工作,廠商應無償依管理小組需求調派足夠人力支援本大樓各項公共活動之辦理。
七、本大樓公共事務管理專款係由各進駐機關繳交之公共管理費;如 106、 107 年度預算經立法院部分刪減者,管理小組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條規定辦理。
八、「標價清單」(包含「總表」、「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各項目由廠商填寫報價。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依下列約定方式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一)「人事費」及「其他給與(包含加班費及年終獎金)」等項之單價,依廠商服務建議書所附「服務費用明細表」原列預算單價定之。
(二)「人事費」及「其他給與(包含加班費及年終獎金)」以外各項目之單價,依廠商服務建議書所附「服務費用明細表」原列各項目單價,以決標總價(需先扣除廠商服務建議書所附「服務費用明細表」原列「人事費」及「其他給與(包含加班費及年終獎金)」等項之總價)與廠商服務建議書所附「服務費用明細表」原列總價(需先扣除廠商服務建議書所附「服務費用明細表」原列「人事費」及「其他給與(包含加班費及年終獎金)」等項之總價)比例調整。
(三)本案可能遲延付款原因:106、107 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預計延遲付款 2 個月。
柒、場地、設備及物料需求
一、廠商派駐所有人員工作需用場地(包含行政辦公室、保全勤務管理室、機電管理室、清潔人員休息室及清潔用品儲藏室)等由本大樓無償提供場地、水電,且應遵守本大樓辦公及使用相關規定。本大樓管理小組所提供辦公設備或設施,以現場為準,如仍有不足者,概由廠商負責供應,管理小組不另供給或設置。
二、廠商應優先使用大樓既設系統,仍有不足者,應依本大樓需求提供物業管理系統及相關管理表格(需經管理小組備查),系統功能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駐戶叫修服務、會議室管理服務、庫存管理功能及郵件收發功能等項目,相關費用及硬體設備由廠商支應。
三、廠商應為所有派駐人員備妥制服,並統一提供戶外工作人員禦寒衣物,並要求所有人員於工作時間穿著制服(工作服),以利辨識,其中總幹事及行政人員得穿著制服(工作服)或配戴識別證,制服(工作服)或識別證相關費用由廠商支應。
四、廠商派駐本大樓所有人員上下班應依管理小組指定方式辦理簽到退或上下班刷卡,相關差勤設備費用由廠商支應。
五、廠商應提供所有派駐人員因執行各項公共事務所需設備或物品(包括 電腦設備(含業務需用合法軟體)、網路、通訊、數位相機、隨身碟、 紙張、文具及所有需用耗材等)及機電檢修維護需用設備或工具儀器;前述費用概由廠商支應。
六、廠商派駐之總幹事、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幹部(包含保全勤務、清潔及機電)應自備手機,俾利聯絡(繫)之用及因應工作需要,總幹事手機應 24 小時開機待命;廠商得補助渠等人員手機通話費,所需費用由廠商支應。
捌、廠商及派駐人員管理責任及其他應負責任:
一、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5 日內提供總幹事、技術人員幹部(包含保全、清潔、機電等)及所有正式派駐人員名冊及簡歷資料予管理小組備查,另總幹事人選由管理小組進行複試。如提供之人選仍未能符合需求,廠商應於管理小組通知文到 5 日內補提資料供管理小組備查
及複試。
二、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25 日內交付下列資料予管理小組備查,提送情形列入第一次付款依據,若因廠商延遲送達,而導致延遲付款情事,概由廠商負責:
(一) 所有派駐人員名冊(含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身分證影本、住址、電話、學經歷及最高學歷證明影本等;另保全人員(包含休假代班者),必須加附廠商職前專業訓練或在職訓練等培訓證明、公立醫院體檢證明、主管機關審查名冊等文件)、派駐人員工作範圍或事項(總幹事、各行政人員及各技術人員不得重複,或互為挪用)及協力廠商名單(需註明負責工作範圍或事項)報經管理小組同意,所有人員及負責工作範圍或事項報經管理小組同意後,廠商不得自行任意變更,如有撤換人員或調整工作範圍等變更需求,除緊急情況經管理小組同意者外,應於變更前一週報經管理小組同意,其中總幹事或機電、清潔、保全幹部若更換原有人員,廠商應於更換前提供總幹事或機電、清潔、保全幹部履歷表予管理小組並安排複試,由管理小組通知廠商合格人員備查通過。新、舊派駐人員應於管理小組通知期限內完成交接,廠商未依前述規定辦理或新舊人員未依限完成交接者,比照契約缺工罰則(詳本需求說明書第壹拾條第一款規定)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廠商可將各職務備用人力(不包含幹部)1 名先行送審,送審合格之備用人力於該項職務出缺時可遞補就任該職務缺額)
(二) 工作考勤紀錄表、工作日報表及週報表、機電維護紀錄及保養工作確認單 (報表格式由廠商製作並報管理小組備查)、清潔工作計畫書、機電設備維護保養計畫(含各式紀錄表格)、緊急處理流程及緊急應變計畫書等提送管理小組審查通過後使用。
(三) 廠商與派駐人員訂立之書面勞動契約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文件提送管理小組備查。
三、廠商若未於上述規定期限內提送本條第 1 款至第 2 款規定文件予管
理小組審查者,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以新臺幣 1 仟元整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廠商未於管理小組通知期限內完成上述文件修正,經管理小組退回者按前述方式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四、廠商派駐人員應身體健康,品行端正,談吐解說應口齒清晰,態度謙恭有禮,服裝儀容整齊(不得穿著汗衫、拖鞋),不得抽煙、飲酒、聚酒、聚賭、嚼食檳榔、引入非本大樓允許之外人進入工作範圍及其他不法或不良行為。
五、除當年度 12 月薪資及當年度年終獎金,廠商應於次年度 1 月 5 日前 (該日如為例假日,應於次一上班日完成)給付外;其餘每月薪資廠商應於次月 10 日前(該日如為例假日,應於次一上班日完成)給付所有人員當月薪資,並以匯款方式將月薪匯入所有人員銀行帳戶。逾上開期限給付者(以匯款日期為準),每次以新臺幣 2 萬元整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六、廠商應依管理小組通知,於決標後先行派員進場熟悉工作範圍之環境、於前廠商點交期間參加教育訓練學習各項公共設備及各項公共設施之操作、參與前廠商點交作業並同步辦理交接事宜;日後不得以交接作業不齊全作為執行不力之籍口,交接後公共設施所屬設備、鑰匙、磁卡及其他公共設備等概由廠商負保管之責,若有所屬設備、鑰匙、磁卡或其他屬本大樓所有公共物遺失,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七、總幹事及技術人員(包含清潔、保全勤務及機電)幹部應依每日工作事項及進度填製工作日報表、週報表。
工作日報表應至少載明負責督導之工作範圍、巡查督勤紀錄、當日進駐機關或承租者請求協助事項、人員清點結果等項目,並應於隔日下班前送管理小組備查。
工作週報表內容至少包括當週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八、工作範圍如發生緊急事件,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保全勤務人員、清潔人員及機電人員)應立即通報總幹事及管理小組。
九、所有人員應依管理小組規定時間出勤,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勤
(遲到、早退、無故缺勤皆視為缺工),且於工作時間不得兼職,未經管理小組同意,廠商不得於工作時間調派人員至工作範圍外之地
點,管理小組(或受管理小組委託人員)並得隨時抽點人員出勤狀況,若發現有人員於工作時間兼職情形或查勤逾 20 分鐘仍未交代所在處所者,視為缺工,並依契約缺工罰則(詳本需求說明書第壹拾條第一款規定)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十、所有人員請假均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事先辦妥請假並覓妥具備與該員相當專業能力之職務代理人,如未請假、未獲核准或未到班者,視為缺工,並依契約缺工罰則(詳本需求說明書第壹拾條第一款規定)計算懲罰性違約金,惟請假係因突發狀況並事後(以請假日起 3 日內為原則)經管理小組同意者,不在此
限。事假、普通傷病假每次申請以 1 小時為單位計算,特別休假每
次申請以 4 小時為單位計算,其餘請假申請以日為單位計算。
人員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人所需相關費用概由廠商負擔;另,廠商向管理小組請領每月服務費時,應扣除依前述法令規定於支給薪資中所扣減之請假款項。
十一、總幹事、機電主任請假(不論時數或天數長短),應提前提出申請並提供職務代理人資料供管理小組行政組備查。
行政人員請假超過 3 日(不含)但未滿 30 日(含)者,應提前提出申請 (得由原有其他行政人員擔任職務代理人),並於請假前經管理小組核准;行政人員請假超過 31 日(含)以上者,應提前提出申請,廠商
並應於其於請假前 15 日內提報職務代理人(不得為廠商負責人、總幹事、原有行政人員或技術人員)經管理小組同意。
機電(空調、機電資訊及機電行政)技術人員請假超過 3 日(不含)
但未滿 30 日(含)者,應提前提出申請(得由原有其他技術人員擔任職務代理人,不得由機電行政代理),並於請假前經管理小組核准;機電(空調、機電資訊及機電行政)技術人員請假超過 31 日(含)以
上者,應提前提出申請,廠商並應於其於請假前 15 日內提報職務代理人(不得為廠商負責人、總幹事、原有行政人員、原有機電技術人員或其他類別原有技術人員)經管理小組同意。
保全勤務及清潔等技術人員請假(不論時數或日數)者,廠商均應派足具備與請假人員相同技術能力之職務代理人(不得為廠商負責人、總幹事、原有行政人員、原有機電、保員及清潔等技術人員);保全
勤務及清潔等技術人員請假超過 31 日(含)以上者,應提前提出申請,
廠商並應於其於請假前 15 日內提報職務代理人(不得為廠商負責人、總幹事、原有行政人員、原有機電、保員及清潔等技術人員)經管理小組同意。
十二、本大樓若因業務需要,需相關人員加班時(延長工時),廠商及其相關人員須配合,不得推諉拒絕。廠商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保障渠等人員假日出勤、加班費或補休等事宜及給付渠等加班(延長工時)費用;上開加班(延長工時)費,廠商應本實報實銷原則向管理小組請領,惟管理小組總付款上限為廠商「標價清單(服務費用明細表)」內「其他給與-加班費」報價總金額。
十三、本契約所定維護服務範圍發生故障、發現異常情形、防颱或其他天災與突發狀況時,除廠商派駐人員應依管理小組同意之編組規定,至指定地點執行任務,廠商應無條件另外再支援人力作緊急防(修)護,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廠商不得另請費用。
十四、廠商或其派駐人員經管理小組通知參加會議或本大樓不定期抽查時,應配合參加,不得拒絕。
十五、廠商及所有人員對於本大樓及工作範圍之業務資訊、電腦資訊、門禁監視系統、承租者個人或公司資料、進駐機關資料、各項公共設施佈置使用、各類文書文件等相關事項,均應負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洩漏,保密期限不受履約期限之限制,如有違反,廠商及洩漏人員均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廠商並應無條件負擔全部損害或賠償費用。
十六、廠商應管理約束所有人員之紀律、行為及操守,若人員有偷竊、損害物件、侵入承租戶或進駐機關、工作缺失、妨害機密、破壞本大樓及進駐機關形象、態度粗暴、違法行為、工作時間兼職或任何不適任情事,皆屬歸責廠商之事由,管理小組得隨時要求廠商撤換人員,廠商並應主動依法處理,且負完全賠償責任,本大樓若因此負擔國家或法律等賠償責任,管理小組對廠商有求償權,並得追究廠商及相關人員之一切法律責任。
十七、若廠商派駐人員在職務上應注意而未注意,造成本大樓、進駐機關及承租戶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經法院民事裁決如屬廠商責任,則
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得以派駐之人員無能力賠償而拖延或拒絕賠償,但最高賠償額度以法院判決為準;若造成人員傷亡,除追究派駐人員之刑事責任外,廠商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十八、廠商派駐之人員,若經查有確實證據,係利用職務方便盜取本大樓、進駐機關或承租戶及其所屬員工之財物,管理小組有權要求廠商負全部之損失,不得以派駐之人員無能力賠償而拖延或拒絕賠償,但最高賠償額度以法院判決為準。廠商派駐之人員執行本契約之各該相關工作,因而發生之職災、醫療或傷亡事故等,概由廠商負責,與本大樓及管理小組無關。
十九、廠商應督導清潔技術人員負責垃圾或廢棄物清理時,應符合推動垃圾不落地及資源回收工作之相關法定規定,使用環保專用垃圾袋,並配合垃圾車收集時間清運,不得任意丟棄而損及環境清潔、人體健康之情事。
二十、廠商負有清潔維持責任,工作範圍如因環保單位檢查環境衛生清潔不合格,本大樓因此被課罰款概由廠商繳納,或由管理小組自廠商請款價金中逕予扣除。
二十一、必要時管理小組得依實際需求調整人力,廠商及派駐人員須配合。調整結果如有減少人力者,依契約標價清單之「服務費用明細表」載人員薪資單價,按減少人數辦理減帳。
二十二、廠商派駐所有人員均為廠商員工,與本大樓及管理小組無任何僱傭、委任、或其他直接法律關係。所有派駐人員之進用、解雇、退休、薪資、工時、勞動、衛生、職業安全、職業災害補償、保險(包含廠商負擔勞保費、健保費、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勞保職災)、勞工退休提撥金等均應遵守政府有關勞工法令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由廠商全權負責處理法令規定之雇主責任或應繳費用。所有人員之休息時間、延長工時、休假、請假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管理小組及廠商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二十三、人員年終考核與年終奬金:
(一)管理小組於每年年度結束前對廠商人員進行考核,依受考人工作績效、工作態度及出缺勤等綜合考核。
(二)年終考核以 100 分為滿分,分甲等(80 分以上)、乙等(70 分以上,
未滿 80 分)及丙等(未滿 70 分)等三等;考核結果為丙等者,管理小組得通知廠商依不適任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管理小組將考核結果通知廠商,廠商應於接獲管理小組通知後於次年度 1 月 5 日前核發年終獎金予考核工作績效良好之人員,以茲獎勵。
(一)年終獎金,廠商應本實報實銷原則向管理小組請領,惟管理小組總付款上限為廠商「標價清單(服務費用明細表)」內「其他給與-年終獎金」報價總金額。
(二)年終獎金按當年度 12 月份所敘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當年度 1 月 31 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度 12 月 31 日仍在職者:
考核結果為甲等者發給 1 個月年終獎金,考核結果為乙等者發給 0.5個月年終獎金,考核結果為丙等者,不予發給年終獎金。
2.當年度 2 月 1 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且服務滿 3 個月以上者,
如同年 12 月 31 日仍在職者,依考核等第之年終獎金月數(甲等 1 個
月,乙等者 0.5 個月,丙等不發給)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發(例如在 7 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 6/12 發給,餘類推)並以當年度 12 月份所敘工作酬金標準為計算基準。
玖、付款條件與驗收:
一、契約總價包含例行性維護費及特殊工作項目費:
(一)例行性維護費:
1.廠商應於本契約期間按月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小組提出前 1 個月
例行性維護服務及其他前 1 個月實際發生之其他給與等費用申請 (惟配合年度關帳作業,106、107 年度 12 月份服務費用(包含例行性維護費、特殊工作項目費及派駐人員其他給與(包含加班費及年終獎金))需於次年度 1 月 5 日前申請),管理小組於審核通過
後,通知廠商開具統一發票予管理小組辦理前 1 個月請款事宜,若因廠商延遲申請,而導致延遲付款情事,概由廠商負責:
(1)前 1 個月薪資及其他給與等明細表及給付之匯款資料。
A.廠商實際給付予其派駐人員每月薪資雖未違反契約規定每月法定工時最低月薪金額但有低於契約標價清單之「服務費用
明細表」載各該人員薪資單價情形者,管理小組實際給付廠商服務費將扣除該短差金額。
B.廠商實際給付予其派駐人員每月薪資雖未違反契約規定每月法定工時最低月薪金額但有高於契約標價清單之「服務費用明細表」載各該人員薪資單價情形者,溢付金額由廠商自行負擔,管理小組不另支付予廠商。
C.違反契約規定之人員每月法定工時最低月薪金額,經查屬實者,廠商除應補足薪資不足部分之差額外,另每次(每人每月)管理小組得以新臺幣 1 萬元計算廠商懲罰性違約金,並自廠商請款價金中逕予扣款。
(2)派駐人員工作考勤紀錄表。
(3)總幹事及技術人員(包含清潔、保全勤務及機電)幹部經管理小組備查之週報表。
(4)機電維護紀錄及保養工作確認單。其中維護紀錄應包含於同一施作地點檢修(施工中)及汰換性工作(施工前、中、後)之佐證照片(應使用小白板填寫施工地點、工項及日期)。
2.屬本契約第一次付款者,除上開文件,尚需包含經管理小組下列同意函或備查函:
(1)管理小組同意派駐人力名冊及負責工作範圍(事項)函。
(2)管理小組同意廠商提送履約報表及計劃函。
(3)管理小組同意之總幹事、行政人員及保全勤務人員無前科紀錄之保安證明函。
(4)管理小組備查書面勞動契約、勞保投保資料及切結書函。
(二)特殊性工作項目費用於每次規定期間內完成,檢附工作紀錄及工作確認單(其中工作紀錄應包含於同一施作地點施工前、中、後之佐證照片(應使用小白板填寫施工地點、工項及日期)),併本條第一款於次月給付。
(三)餘如各附表之各該履約標的補充說明相關規定。
壹拾、罰則:
一、廠商派駐人員如有缺工(缺工未達 1 日者,以小時計),除不計付
缺工人員當日日薪或缺工時段之時薪外,每次缺工(每人每日或每人每小時),管理小組得依該缺工人員日薪 1.5 倍或時薪 1.5 倍計算廠商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自廠商請款價金中扣抵,且管理小組得要求廠商撤換該缺工人員;每月總缺工如超出 5 日(以日計)或 20
小時(以小時計),管理小組得再處以廠商新臺幣 2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自廠商請款價金中扣抵。
二、廠商派駐人員若不適任,經管理小組查證屬實,得要求廠商撤換人員,廠商應配合辦理。不論是廠商自行撤換人員或是管理小組要求撤換人員,廠商均應儘速尋覓新進人員接替工作。管理小組自書面提出撤換人員之日起或書面請求新進人員接替之日起 7 日後,廠商若仍未撤換或接替人員且未提出合理理由時,管理小組得自逾期日起每日處以新臺幣 2 仟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自廠商請款價金中扣抵,並得按日連續罰至廠商撤換或接替人員為止。因人員未撤換或未接替致嚴重影響履約品質或本大樓形象者,管理小組得於沒收履約保證金後解除或終止契約。
三、廠商或所有派駐人員若有下列情事,經管理小組查核屬實時,每人每次列計缺失 1 次,每次缺失管理小組得以新臺幣 1 仟元計算廠商懲罰性違約金,自廠商請款價金中扣抵,並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自逾期日起每日處以新臺幣 1 仟元計算廠商逾期違約金,自廠商請款價金中扣抵,並得按日連續罰款至改善完成日止:
(一)應遵守之契約規定未遵守。
(二)應辦工作項目或管理小組交辦工作未執行或執行不力。
(三)各類報表或文件填報不實(含未報)。
(四)派駐人員於工作時間從事非契約工作項目或非管理小組交辦工作。
(五)廠商與派駐人員間發生勞資爭議,廠商未積極與人員協處,影響本大樓形象。
(六)違反各項法律或其相關規定。
四、為免廠商派駐人員(包含總幹事、行政人員及保全、機電與清潔等技術人員;所有人員合併計算)異動頻繁,影響工作執行,管理小組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有下列情事,管理小組得處以新臺幣 2 萬元計算廠商懲罰性違約金,並自廠商當月請款價金中逕予扣款:
1.所有人員月異動率超過 40%。
2.每日請假人數超過 30%(所有人員合併計算)。
(二)所有人員之月異動率超過 60%,管理小組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不再支付當月服務費用。
(三)惟上述人員異動情形如有正當合理之理由且非歸責於廠商事由(例如人員非因廠商緣故而自願離職等),廠商可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敘明理由,經管理小組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契約規定所課罰款總額(含本條罰則及其他契約條文規定之扣款金額,惟不含環保單位所課檢查不合格之罰款),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倘罰款總額已達 20%而廠商仍有應被罰款之情形,管理小組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後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六、廠商應明瞭本條罰則內容及告知所有派駐人員,管理小組依本條罰則扣款時,廠商不得主張管理小組未告知罰則或對罰則不明瞭或派駐人員不清楚罰則等理由逃避罰責或不依契約規定履約。
七、若廠商或派駐人員在職務上應注意而未注意或任何可歸責廠商或派駐人員之事由,損害本大樓及管理小組或相關人員或第三者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益,廠商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不得以派駐人員無能力賠償而拖延或拒絕賠償;若造成管理小組或第三者人員傷亡,除追究派駐人員之刑事責任外,廠商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若致使國家負擔賠償責任時,管理小組對廠商有求償權。
八、餘詳各附表各履約標的補充說明之相關規定。
九、本條罰則所稱契約,皆包含列為契約之一部分之其他文件。
壹拾壹、相關注意事項及約定:
一、承租廠商之客訴,應妥為處理,並將處理情形作成紀錄回報管理小組,並配合本大樓處理後續作業。
二、廠商對於本大樓建築物及其附屬各項設施,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損壞,應即時處理,並設置警示標誌加強隔離,以維護使用者
之安全。如因廠商維護及管理有欠缺或疏失,致使用者生命、身體及財產受損害者,廠商應負一切賠償之責任,並與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如經賠償請求權人依法向本大樓請求賠償,管理小組得向廠商請求所有損害及一切費用。
三、廠商為使本大樓發揮效能,進而提升大樓生活機能,得利用本大樓辦理教育訓練課程或其他活動,惟辦理前應提送相關計畫資料並經管理小組之同意,且依約定向管理小組繳付該場地之租金或相關使用費後舉辦之。
四、廠商對於管理小組移交之財產按月辦理檢查及盤點工作,並做成書面記錄備查,如遇有資產損壞情形亦按月回報管理小組處理。
壹拾貳、管理小組所應負擔之成本與費用列示如下:
一、維持本大樓建築物及其各項設施損壞修復之修繕工作及費用,但已出租予承租廠商部分依該租賃契約約定辦理。另本大樓資產修繕費用之支出,如屬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支付。
二、本大樓之地價稅、房屋稅。
三、為強化本大樓之功能,由管理小組自行辦理之各項活動或工作項目所產生之費用。
四、除屬上述費用外,其餘因廠商經營管理所產生之成本與費用,皆由廠商自行負擔。
壹拾參、本案採限制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委託專業服務以本需求「評選項目」所列各項目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依續議價。廠商投標前應詳細瞭解本案特性及委託專業服務內容,提出合理標價及所要求之服務建議書以供評選。廠商所提出之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將視為廠商已詳細研究本案,並對未來提供專業服務時應達成之需求與可能造成之影響均已認清,且已得到可能影響履約之相關必要資料。
壹拾肆、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具證明文件:
一、應同時具備之基本資格: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保全業、建築物清
潔服務業、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級(含)以上冷凍空調業。二、應附具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
(1)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書。
(2)有效公寓大廈管理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置有事務管理人員、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及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等 3 類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資格證件影本(均需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且需為廠商員工並檢附該等人員之在職證明如勞保卡影本)。
2.保全業:
(1)保全公司登記證書。
(2)有效保全公會會員證。
(3)保全業責任保險單(至截止投標日止,保單有效期限為半年以上)。
3.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載有營業項目代碼為 J101010 之建築物清潔服務營業項目。
4.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3)有效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5.甲級(含)以上冷凍空調業: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甲級(含)以上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3)有效相關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若廠商同時具備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保全業、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甲級(含)以上冷凍空調業等廠商資格, 得不須另覓合作廠商但亦需備妥各項相關資格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為共同投標,應分別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 1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1
期證明者,得以前 1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1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綜合所得稅證明:最近 1 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
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 1 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 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如為共同投標,應分別檢附)。
(四)服務建議書(1 式 18 份)。
(五)共同投標協議書(非共同投標者,免附)。
(六)廠商切結書(如為共同投標,應分別檢附)。
三、為確保採購品質及維持管理小組之清廉、公平、公開、公正之形象,本案相關廠商、協力廠商之公司負責人、部門主管人員,不得與管理小組各委員及委員配偶(含前配偶)有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三等親(含)之內旁系血親之關係或同財共居親屬關係應自行迴避投標本案。若查證屬實,則於合約簽約前,將取消廠商報價、決標資格,改由其他替代廠商接替業務;若合約已簽約但未開始履行契約前,則合約自公告日起自動無效,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若已繳交履約保證金,則管理小組於次月無息退還給廠商);若合約已簽約且已開始履行契約,則契約有效至當月最後一天,至次月1日起即刻無效,管理小組於支付該月服務費(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另廠商需待新物業管理公司、保全接任後才可正式撤除相關服務人員。
壹拾伍、共同投標(家數以 5 家為限):
一、共同投標協議書於投標廠商得標後列入契約,但管理小組不受此協議書責任、義務之約束。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
約規定為準。
二、共同投標組成之成員廠商應由代表廠商(即主投標廠商),負責與管理小組聯繫辦理一切履約事項。
三、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各共同投標廠商成員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
四、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
五、管理小組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或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六、共同投標廠商應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述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辦理請款、由代表廠商開具統一發票、由管理小組核付至代表廠商所開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帳號。
七、共同投標全部成員簽約後均應對履行本契約負連帶責任,其中包含工期之履行。各成員須在契約上共同具名簽約並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八、共同投標之投標文件一旦提送至招標機關後,其成員不得將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權利與義務轉讓。
九、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共同投標協議書條款之變更或終止,須經管理小組事先書面認可。
十、共同投標廠商之協議書載明事項,請依共同投標辦法第 10 條、第 14條規定辦理,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本大樓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二)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三)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六)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壹拾陸、服務建議書:
一、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格式、裝訂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服務建議書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 A4 規格紙張,雙面印刷為原則,圖樣得採 A3 規格紙張(請摺頁為 A4 規格),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不得超過 100 頁(不含封面、封底、首頁、目錄、附件),不可分冊,並採 A4 直式左側裝訂。
(二)附件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規格及裝訂方式同服務建議書,頁數不限。
二、服務建議書有下列情形者,將依下列標準扣減評比之分數:
(一)服務建議書總頁數超過限制者,評選委員得視不符情形酌予評比較低之分數或名次。
(二)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者,工作小組於評選前扣減 2 分,後續評分作業程序同前目規定。不足份數由招標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評選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三)服務建議書之格式、裝訂方式與規定不符者,評選委員得視不符情形酌予評比較低之分數或名次。
三、廠商應就本需求「評選項目」所要求提出之資料彙整為服務建議書,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廠商組織,業績、專業能力及信譽:
1.最近3年內服務之辦公(廠辦)大樓名稱、地點及電話(俾利查訪印證)、總樓地板面積、服務起迄日期一覽表及合約影本(有合約雙方當事人用印處)。
2.近3年曾獲得與本案委託服務標的有關成就、獎章。
3.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柒佰萬元,及曾完成與本案履約標的同性質或類似之承作證明文件(請檢附載有契約總價之驗收證明影本或載有契約總價及雙方用印之契約書影本)。
廠商實收資本額低於上開數額或未檢附上開承作證明文件者,評選 委員評選時得酌予扣分。
4.所具有管理商業辦公大樓之物業管理系統名稱及功能(此系統功能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財務管理、駐戶叫修服務、會議室管理服務及庫存管理功能等項目)及提供相關管理表格。
5.其他有關廠商支援能力、如期履約能力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專案團隊:參與本案工作人員配置名單(應至少包含預定之總幹事、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幹部(包含保全、環境清潔及機電)等人員)、學歷及經歷(參與相關計畫名稱、起迄時間及委託單位等,應特別註明)、專長、所持證照及工作服務證明。
上述人員之應具資格及資歷(請詳各該附表之補充說明),請填寫於
「工作團隊人員資歷文件明細表」內,並將該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附入服務建議書內裝訂,俾供評比。
(三)專案目標(包含對本案之初步瞭解與分析、工作範圍、服務項目及預期成果)。
(四)組織架構及履約管理執行策略:
1.四大服務計畫及執行構想(內容均至少包含人力配置與分派、工作計畫與方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預定作業進度(包含進度控管表、年度計畫表排定)):
(1)一般行政事務管理服務計畫,內容包含:行政(總幹事、事務、櫃臺服務及收發室等)人員編制、服務項目及設施需求。
(2)安全管理維護,內容包含:安全管理範圍平面動線配置圖,各項安全管制方式(含政府機關xx事件處理規劃),保全勤務人員編制(含配置位置與時段、值勤員額與時數),勤務內容,配備及作業設施需求。
(3)清潔、環境衛生與綠美化之維持,內容包含:環境清潔維護區域 位置,維護人員編制,經常性(日常)、週期性(定期)、特殊性(協 約廠商)等各維護作業內容(包含但不限於維護(保養)項目、方法、耗材種類與使用量、作業機具與工具、人員配置與作業時間、其 他作業限制、協約廠商資格),配備及作業設施需求等。
(4)公共設施及設備管理維護計畫,內容包含:
a.機電設備維護區域位置,機電人員編制、經常性(日常)、週期性 (定期)、特殊性(協約廠商)等各巡檢維護作業內容、標準、頻率及重點(包含但不限於維護方法、檢修保養種類與周期、耗材種類與使用量、作業機具與工具、人員配置與作業時間、其他作業限制、協約廠商資格),配備及作業設施需求等。
b.其他公共設施及設備經常性(日常)、週期性(定期)、特殊性(協
約廠商)等各巡檢維護作業內容、標準、頻率及重點,配備及作業設施需求等。
2.緊急應變計畫(含天災、火災、停電等突發性緊急處理之狀況)。
3.消防防護計畫。
4.進場接管之前置作業規劃。
5.主要或特殊問題之分析與對策及有利於本案推動之建議(含創意、如何協助本大樓成為優良建築物)。
6.除本案要求服務項目外,提供其他額外服務(包含額外服務內容之xx、表列免費服務項目內容及收費項目內容、大樓內活動與社團規劃)。
7.駐戶及民眾反映事項、委員交接及本大樓公共管理相關表單。
8.廠商所有派駐人員定期、不定期教育訓練規劃。
(五)請依公告之「標價清單(包含「總表」、「明細表」及「單價分析表」)填寫(限以新臺幣填寫報價,標價總金額不得超過預算金額),用印 (蓋廠商公司及負責人等印章)後附入服務建議書內裝訂,俾供評比。
(六)其他承諾額外給付情形(需與本案履約標的有關)。
xxx、評選作業:詳「評選作業要點」。
壹拾捌、其他:
一、投標廠商參與本案招標所提供服務建議書及招標過程所產生之所有費用,悉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招標機關或管理小組均不予經費補助或分擔。
二、投標廠商所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者,除自負刑責外並即行取消其投標議價或得標資格,事後發現者亦同。
三、招標機關就本案因政令或計畫變更有權作出暫緩或不予簽約之決定。四、保密條款:非經管理小組同意,有關本案之一切資料內容不得對外發
表。
五、利益迴避:得標之服務廠商,或參與服務工作成員之個人不得參與本案有關之直接或間接獲利之行為,如經檢舉查證屬實者,除自負刑責
外,並取消其得標資格,事後發現者亦同,管理小組亦將依法請求賠償。
六、提供圖說僅供參考,投標廠商如有實地查勘瞭解需求,應於本案等標期間依公告之統一帶勘時間內親赴現場實地勘查,並作細部瞭解。本案所提供相關資料其與現場有出入部分,悉以現場為主:
(一)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集合地點均為大樓面向榮華路圓形花圃前入口)
(二)統一帶勘期日、時間:
1.第一次:105年11月24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2.第二次:105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工作團隊人員資歷文件明細表
(請投標廠商自行填列勾選後附入服務建議書內裝訂)
證明文件 類別 | 姓名 | 學歷 | 相關證書類別及文號 | 保險卡或所得扣繳證明 | 學歷證件 | 經歷證明 | 其它在職證明 |
已檢附者(打ˇ)未檢附者(打×) | |||||||
一般行政 事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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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維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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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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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維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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