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6.8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2-001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6.8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2,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1,632,442.62 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0,367,557.3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376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存放的 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支行 | 216230100100296283 | 19,000.00 | 临床试验站点扩建项目 |
2 | 普蕊斯(上海) 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8110201014401417757 | 9,036.76 | 大数据分析平台项目 |
3 | 普蕊斯(上海) 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21937282610106 | 15,000.00 |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
4 |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市xx支行 | 1001235929300157751 | 21,948.04 | 补充流动资金及支付发行 费用 |
合计 | 64,984.80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储存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30,367,557.38 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行账户的存储金额中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它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协议一式八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