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 甲方(客户)名称 证件类型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银行信息 乙方(银行)名称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哈密市商业银行“雁和同业理财”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年第 期 款。 产品代码 投资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产品类型以哈密市商业银行“雁和同业理财”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要素表中实际发行的产品类型为准。 产品登记编码 投资者可于该理财产品发行结束 5 个工作日后,向哈...
哈密市商业银行“雁和同业理财”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客户:
协议编号:
客户信息 | ||||
甲方(客户)名称 | 证件类型 | |||
联系电话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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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银行信息 | ||||
乙方(银行)名称 |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产品信息 | ||||
产品名称 | 哈密市商业银行“雁和同业理财”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年第 期 款。 | |||
产品代码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
产品类型 | 产品类型以哈密市商业银行“雁和同业理财”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要素表中实际发行的产品类型为准。 | |||
产品登记编码 | 投资者可于该理财产品发行结束 5 个工作日后,向哈密市商业银行官网获取该产品在理财登记系统中的登记编码,并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上查询产品信息。 | |||
甲方购买金额为(小写): ,大写: 元整。 | ||||
账户信息 | ||||
甲方指定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其产品兑付,甲方承诺理财期间该账户不被销户。甲方应于起息日当日上午 12:00 点前向乙方指定账户划入足额资金。 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 大额支付号: ; 开户行: 。 乙方清算账户户名: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事业部 ;账号:081010163599009149 ; 大额支付号:313884000016 ; 开户行: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细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咨询。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期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自愿向乙方购买本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本产品甲方面临的投资风险详见《哈密市商业银行“雁和同业理财”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2.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准确,乙方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甲方的财产权益。
3.甲方在产品募集期内购买本理财产品时(本理财产品募集期的最后一天,原则上甲方应在北京时间当日上午 12:00 前购买),由于甲方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认购本理财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提示:甲方已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4.在甲方持有本产品期间,乙方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详见《哈密市商业银行“雁和同业理财”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 5.甲方在乙方处购买理财产品后 24 小时之内为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甲方改变决定,乙
方将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在解除销售文件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6.甲方同意乙方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投资者持有信息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
7.甲方声明,理财资金是甲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非信贷资金、非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甲方签署本协议符合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甲方已经获得了充分必要的授权,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任何有关文件,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8.甲方保证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并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信息披露
1.本产品存续期间,乙方通过哈密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或哈密市商业银行网站(xxx.xxxxx.xxx)以及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发布有关本产品的相关信息,甲方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查询理财信息披露,具体信息披露详见《产品说明书》。
2.乙方通过哈密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或哈密市商业银行网站(xxx.xxxxx.xxx)以及中国理财网
(xxx.xxxxxxxxxxx.xxx.xx)发布上述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在本条款下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乙方认为需要直接联系甲方的,乙方将依据本协议书客户信息中甲方预留的地址或电话进行通知。因甲方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税务事项
x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甲方应缴纳的税收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本产品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四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交易系统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乙方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情形。
2.对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理财产品持有人大会制度
理财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理财份额持有人组成,理财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理财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理财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理财理财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具体内容要求参考《产品说明书》中“七、理财产品持有人大会”。
第六条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1.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 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到期日期或兑付日期如遇银行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甲方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或产品其他客户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1.《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要素表》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已经阅读并认可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要素表》等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于甲方签署且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书具备独立性。如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各协议书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声明:
1、在签署本产品协议书以前,甲方已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
《理财产品要素表》和本协议书的全部内容,明确本产品为委托代理性质,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乙方已提醒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甲方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甲方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自身独立的判断,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甲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哈密市商业银行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