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申请须知
一、申请条件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中的主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地在长宁区的本市常住户口(不含本市公共户口)
申请条件 |
1、 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剩余有效期为两个月以上); |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市筹及 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二)、工作地在长宁区的本市常住户口(含本市公共户口)
申请条件 |
1、与注册在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剩余有效期为两个月以上); |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市筹及 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三)、非上海市常住户口
申请条件 |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并在 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 |
2、与注册在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剩余有效期为两个月以上); |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市筹及 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单位集体承租的,应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单身人士或家庭入住。
申请条件 |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 |
2、与注册在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剩余有效期为两个月以上); |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市筹及 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5、单位集体承租的须承租 3 套(含 3 套)以上。 |
*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一人为主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序号 | 基本所需材料 | 上海市常住户口人员 | 非上海市常住户口人员 | 备注 | ||
单身申请 | 家庭申请 | 单身申请 | 家庭申请 | |||
1 | 长宁区区筹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 ✓ | ✓ | ✓ | ✓ | 1、需盖正本公章 2、水笔填写,不能涂改 |
2 | 身份证 | ✓ | ✓ | ✓ | ✓ | |
3 | 户籍证明 | ✓ | ✓ | ✓ | 非上海市户籍家庭申请需提交子女户籍证明 | |
4 | 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 ✓ | ✓ | |||
5 | 婚姻状况证明 | ✓ | ✓ | ✓ | ✓ | |
6 | 子女出生证明 | ✓ | ✓ | |||
7 | 房地产权证 | ✓ | ✓ | ✓ | ✓ | |
8 | 租用公房凭证 | ✓ | ✓ | |||
9 | 协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联系单回执 | ✓ | ✓ | |||
10 | 诚信告知单 | ✓ | ✓ | ✓ | ✓ | |
11 | 劳动合同/在职证明 | ✓ | ✓ | ✓ | ✓ |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提供在职证明原件+正本公章 |
12 | 社保缴费证明 | ✓ | ✓ | |||
13 | 工商营业执照 | ✓ | ✓ | ✓ | ✓ | 复印件+正本公章 |
14 | 公司注册地址证明 | ✓ | ✓ | ✓ | ✓ | 原件+正本公章 |
15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 ✓ | ✓ | ✓ | 复印件+正本公章 |
16 | 委托书 | ✓ | ✓ | ✓ | ✓ | 单位承租 原件+正本公章 |
1. 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水笔填写,加盖正本公章)。
2.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应一人两张复印件,复印请清晰、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面中(出示原件)。
3.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本市户口薄复印件,需复印全部文字页,复印至空白页止。(出示原件)。
4. 携带子女家庭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5.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为上海市公共户口需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证明原件或者 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出示原件)。
6. 主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上海市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出示原件);办理居住证之前持有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出示原件);办理居住证持有的副联复印件(出示原件)。
7.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1)单身:单身未婚证明;2)已婚:结婚证复印件(出示原件);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单身未婚证明。
8.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9.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协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联系单回执》原件。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10.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五年内在沪有过买卖(含期房买卖)或房产动迁需提供相应材料。
11. 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可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1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的本市社保缴费证明(须本市各区社保中心自助打印,网络打印无效)。
13. 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
1)所在单位为公益性组织或法律援助机构等需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加盖正本公章)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
2)所在单位为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及公司当前一年缴税单复印件(出示原件)。
14. 在申请或已取得《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的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须携带《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或相关材料前往原申请本市公租房的运营机构办理取消并办结原申请资格,凭借回执单作为材料之一方可申请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已取得《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登录证明》或已入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内的申请人员,须至该项目房源管理所在地的运营机构办理退租手续,凭借退房单作为材料之一方可申请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 根据审核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
三、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
(二)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三)单位集体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个家庭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单身同性人士入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
四、申请方式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中的主申请人向上海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单位承租可由主申请人或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我公司进行集中申请。
申请地址:上海市长宁区xxx 000 x (xxxxx)咨询电话:000-0000 0000 转 101、105
网址: xxx.xxxxxx.xxx
咨询、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00-16:30
* 温馨提示 *
1、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地点:居住地所在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2、社保缴费证明办理地点: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3、单身证明办理地点: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4、由于我公司无机动车辆停车位,请各位自行安排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公共交通提示:地铁二号线(xx路站四号出口);
公交:54、71、72、74、190、141、158、251、808、825、855、101 等。
上海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