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編號:A1-48-CSE-007-01
附件 1
「工程及勞務承攬職業安全衛生遵守事項」使用說明
1. 本使用說明,乃為界定使用方式與範圍,請勿併同將「工程及勞務承攬職業安全衛生遵守事項」放入契約內。
2. 「工程及勞務承攬職業安全衛生遵守事項」(以下簡稱本遵守事項)於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時,應納入「投標須知」招標文件之一,其執行內容視為採購契約之一部分。
3. 定義:
(1) 主辦單位(部門):此處泛指概預算申請單位(部門)。
(2) 承辦單位(部門):實際執行承攬過程之單位(部門),若主辦單位(部門)未將承攬案移交其他單位(部門)執行時,即指主辦單位(部門) 。
(3) 督工:承辦單位(部門)指定負責協調並管控整個承攬過程是否依契約執行之員工,若無特別指定則為承辦。
4. 使用範圍
(1) 工程採購。
(2) 勞務採購,監造、規劃設計視同勞務採購。
(3) 含至本公司工作場所安裝工程之財物採購案。
(4) 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但於高危險工作場所作業或施工者,該採購案應視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辦理。
5. 執行方式;
(1) 本遵守事項必須將整本納入契約:並已先填妥用印完成承攬商「工程及勞務承攬職業安全衛生遵守事項」具領表、工作場所環境配置圖、工作場所環境危害因素告知及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承攬商指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通知單、承攬商工作安全承諾書。
(2) 實際開工作業前必須完成共同作業「工作安全協議小組」會議紀錄、承攬商勞保暨申請勞工進廠名冊、工作安全教導紀錄表、承攬商安全
衛生管理人員自動檢查紀錄表、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簽到表。
(3) 其他各表於承攬過程中依本遵守事項之規定辦理。
(4) 本遵守事項附件七之一、附表六及附表八所列扣減工程款違規事項及各檢點內容,應依現場實際執行狀況增減。
6. 完工後,承辦部門應將辦理事項之文件置於採購案之資料袋內共同保存。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保存 5 年。
7. 本遵守事項1式3份,填妥相關事項後,再由具領人簽章領取詳讀,於 完成所有程序後,承攬商及承辦部門各存1份,另1份隨同「承攬契約」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辦理核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及勞務承攬職業安全衛生遵守事項
版次 | 修訂紀錄 | 修正日期 |
1 | 安衛字第 0990001051 號 | 99 年 1 月 25 日修正 |
2 | 安衛字第 1000000554 號 | 100 年 1 月 14 日修正 |
3 | 安衛字第 1020013165 號 | 102 年 7 月 22 日修正 |
4 | 安衛字第 1030011849 號 | 103 年 4 月 29 日修正 |
5 | 安衛字第 1030021637 號 | 103 年 7 月 31 日修正 |
6 | 安衛字第 號 | 107 年 7 月 日修正 |
職業安全衛生處
表單編號:A1-48-CSE-007-01
目 錄
頁次
一、承攬商「工程及勞務承攬職業安全衛生遵守事項」具領表 1
二、工程及勞務承攬說明須知 2
三、台糖公司承攬商承攬工程工作場所環境配置圖(附件一) 3
四、工作場所環境危害因素告知及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附件二) 4
五、共同作業「工作安全協議小組」會議紀錄(附表一) 5
六、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則(附件三) 8
七、承攬商指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通知單(附表二) 12
八、承攬商工作安全承諾書(附表三) 13
九、承攬商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名冊(附表四) 14
十、工作安全教導紀錄表(附表五) 15
七、承攬商施工安全須知(附件四) 16
八、承攬商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實施辦法(附件五) 18
十、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自動檢查紀錄表(附表六) 19
九、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簽到表(附表七) 20
十一、高危險工作場所作業施工辦法(附件六) 21
十二、安全工作許可證(附表八) 22
九、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扣減工程款處理要點(附件七) 24
十、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扣減工程款標準(附件七之一) 26
十一台糖公司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扣款通知單(附件七之二) 28
I
承攬商「工程及勞務承攬職業安全衛生遵守事項」具領表
茲領到 「工程及勞務承攬職業安全衛生遵守事項」一冊,本人(承攬商負責人)自應詳細閱讀,以求充分瞭解,除配合辦妥各項安全衛生措施外並教導所僱用之勞工在施工過程中遵照本遵守事項之各項規定,所承攬工程(或勞務)如有違反,願負一切責任。
承 攬 商 名 稱 | 負 責 人 姓 名 | x(簽) 章 |
具領人姓名 x(簽)章 | 職 稱 | 備 註 |
年 月 日
1.承攬工程名稱: _
2.承攬工程期間: 年_ 月_ _日至 年 月 日止
3.承攬工程地點:
4.承攬金額:
5.經辦 承辦部門主管
註:本表承攬商具名領取後由承辦部門簽章後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存查。
台糖公司_ 「工程或勞務承攬說明須知」
一、本「工程或勞務承攬說明須知」(以下簡稱說明須知)依據法源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其他相關法條。
二、承攬商應就承攬部分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工程承攬涵蓋工程承攬、勞務承攬及含安裝之財物採購。
三、本承攬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措施說明如下:
(一)本承攬工作場所內所設置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一般性機械設備、高低壓配電設備、緊急照明設備、急救設備、消防設施、通道、樓板、階梯、安全門、儲藏室、休息室等之配置圖詳如附件一。
(二)本承攬工作環境內之危害因素及承攬商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詳如附件二。四、本承攬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承攬商需依照本單位所訂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則」,詳如附件三。 (二)「承攬商施工安全須知」,詳如附件四。
(三)「承攬商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實施辦法」,詳如附件五。 (四)「高危險工作場所作業施工辦法」,詳如附件六。
(五)「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扣減工程款處理要點」,詳如附件七。
五、本承攬承攬商就承攬工程之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應將前述第二、三、四等之三項規定告知再承攬商,並督導再承攬商共同遵守,落實執行。
六、承攬商(含不同承攬商及再承攬商)所僱用之勞工與本單位員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視為「共同作業」,應依下述規定辦理:
(一)承攬商(監造及施工廠商)、再承攬商及其所僱用之有關人員應參加由本承辦單位承辦人員所召集之
「工作安全協議小組」會議,參加成員包括承辦人員、工程督工人員、工作場所各級管理人員、承攬商或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必要時得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人員參加。第一次「工作安全協議小組」會議應於會議中指定該工程「共同作業工作場所負責人(由原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負責共同作業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安全協議小組」會議內容除了告知前述第三、四兩項規定外,並做為本單位與承攬商間之協議組織,負責工作之連繫與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以及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請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
(三)「工作安全協議小組」會議,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會議紀錄(附表一)由承辦人員彙整一式多份,由承辦部門、共同作業之承攬商家等各收存一份並依據協調事項督導及執行相關安全衛生措施,另一份送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備查。
七、如本單位工程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商而有共同作業,但本單位員工未參與共同作業時,得由本單位指定其中承攬商之一負責本須知第六條共同作業之責任,該承攬商不得拒絕。承攬商填送「開工報告」時,應加具「工作安全協議小組」會議紀錄影本各送承辦部門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
八、兩個以上之承攬商出資共同承攬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此代表人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附件一
台糖公司 工程作業場所環境配置圖
(承辦部門告知承攬商)
(應詳細說明工作環境的狀況,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場所的設施、佈置及機械設備等項 目)
備註:(設備名稱)
○1 | ○7 | ○13 | ★消防栓 | ※緊急照明設備 |
○2 | ○8 | ○14 | ☆滅火器 | ●電焊機電源箱 |
○3 | ○9 | ○15 | ◎急救設備 | △照明電源箱 |
○4 | ○10 | ○16 | ■電話 | ◆高壓開關箱 |
○5 | ○11 | ▲危險物 | ◇低壓開關箱 | |
○6 | ○12 | ▼有害物 |
說明:發包單位內有危險物或有害物時,其容器應依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標示,承攬商若為承攬作業需求而攜入危險物或有害物,除通知本單位承辦部門亦應按此規則標示。
編號:
附件二
x工程工作場所環境危害因素告知及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告知日期:
工程名稱: 工作場所名稱:工程概況: | |||
一、分項工程 1 | |||
可能發生原因 | 災害類型 |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 |
二、分項工程 2 | |||
可能發生原因 | 災害類型 |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 |
三、分項工程 3 | |||
可能發生原因 | 災害類型 | 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 |
其他告知事項: | |||
告知部門 | 承辦: 部門主管: | ||
承攬商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負責人: |
編號:
附表一
台糖公司
一、開會時間: | |||||
二、開會地點: | |||||
三:召 集 人: | |||||
四:協議組織廠商及出席協議人員簽名: (一)台糖公司:工作場所負責人(簽名): | |||||
部門 | 職稱 | 簽名 | 部門 | 職稱 | 簽名 |
(二)監造廠商:監造負責人(簽名): | |||||
廠商名稱 | 職稱 | 簽名 | 廠商名稱 | 職稱 | 簽名 |
(三)承攬商: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簽名): | |||||
廠商名稱 | 職稱 | 簽名 | 廠商名稱 | 職稱 | 簽名 |
(四)再承攬商 | |||||
廠商名稱 | 職稱 | 簽名 | 廠商名稱 | 職稱 | 簽名 |
伍、其他會議人員(簽名): | |||||
承攬共同作業「工作安全協議小組」會議紀錄
六、協議事項與結果:共同作業前第一次召開工作安全協議小組會議時,應先指定該共同作業工作場所負責人並依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等協議事項如下:
1. 首次會議時,原事業單位應將應告知事項,詳細向各成員說明並要求其遵行。協議內容說明:
2. 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協議內容說明:
3. 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協議內容說明:
4. 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協議內容說明:
5. 對進入局限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協議內容說明:
6. 電氣機具入廠管制。協議內容說明:
7.
8.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含平時及例假日超時趕工申請核可)。協議內容說明:
9. 變更管理。協議內容說明:
10.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協議內容說明:
11. 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協議內容說明:
12. 有關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承攬管理項目應施行及配合之事項。協議內容說明:
13.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協議內容說明:
14. 共同作業之危害防止,各單位應配合、協調及應遵行事項(可依各細項作業分別討論)。協議內容說明:
15. 工作場所之巡視,及監督、指揮體系、自動檢查的權責分配。協議內容說明:
16. 原事業單位對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事項。協議內容說明:
17. 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協議內容說明:
※ 本工作安全協議小組會議可採施工前會議之模式執行。
※ 本會議紀錄一式多份由承辦部門、共同作業之承攬商家等各收存一份,另一份送交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備查。
※ 本會議紀錄影本亦應留置共同作業現場一份,以備用於勞檢單位隨時蒞臨作業(工地)現場之稽查。
編號:
附件三
台糖公司_ _「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為提高本單位安全衛生管理績效,促使現場工作之承攬商遵循有關規定,特訂定本管理規則。第 二 條:本規則所稱之承攬商係指承攬本單位工程之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係指承攬商所僱用而在本
單位現場工作之人員。
第 三 條:凡承攬本單位各項工程之承攬商勞工均應遵守本管理規則。
第 四 條:除本管理規則外,本單位所訂定之其他有關工作安全衛生規定,承攬商應一併遵守,若違反本管理規則之各條規定而致造成災害者,本單位得依法追究肇事責任,承攬商並應負賠償之
責。
第二章 承攬契約
第 五 條:承攬商得標後在未正式施工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凡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承攬商,應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並向轄區勞動檢查機構(簡稱勞檢機構)報備。如承攬商僱用勞工未滿三十人,依其承攬標的之風險設置適當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 六 條:承攬商得標後在未正式施工前必須辦妥下列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一、承攬商應繳交前條勞檢機構核可之證明文件。(僱用勞工未滿三十人免繳)
二、填報承攬商指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通知單(附表二)及繳交該管理人員安全衛生合格證照影本。
三、填報承攬商工作安全承諾書。(附表三)
四、填報承攬商勞工勞保暨申請勞工進廠名冊(附表四)。承攬商勞工滿六十五歲以上者,亦必須投保職災部分之勞保。承攬商如承攬業務期間更換勞工應向承辦部門報告,並依本項規定辦理勞保及申請勞工進廠名冊。
五、除自營工作者外,一律不准投保職(產、企)業等工會之勞保。
第 七 條:承辦部門將第五條、第六條填報資料與工程契約書彙總後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簽章,完成契約手續後始可施工。
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 八 條:承攬商對承攬部份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下列雇主之責任,並應接受本單位之指導,其再承攬亦同:
一、承攬商對於進入本單位施工之所僱用勞工應負有督導其遵守本管理規則之責。二、承攬商應對其承攬業務範圍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責成其員工遵從。
三、承攬商對所僱用勞工應實施指派工作之安全教導,並由勞工於工作安全教導紀錄表(附表五)上簽章,其紀錄由承辦部門核章後影本乙份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備查。
四、對於承攬之工作足以引起之危害事項,事先應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以防發生意外事故。
五、對於施工之安全衛生設施應予妥善管理與維護並保護其所僱用之工作人員生命安全。 六、對承攬工程施工中,凡發生任何意外災害或人員傷亡事故均應負其善後處理及賠償等一
切責任。
七、承攬商對所僱用勞工,應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實施一般或特殊(特殊作業時)「健康檢查」紀錄備查。資料影本應留置工作現場,供承辦部門及勞檢單位查核。
八、負責宣導「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週知。
第 九 條:承攬商指定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切實遵照本單位所訂「承攬商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實施辦法」
(附件五)實施自動檢查。
第 十 條:承攬商指定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承攬期間未到本單位工地實施有效安全衛生措施及自動檢 查,若經本單位有關人員及安全衛生人員證實時,本單位得停止其擔任承攬工程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承攬商應立即另派合格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遞補。
第 十一 條:勞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應由承攬商本人或指派工作場所負責人乙名,率領督導工作。
第 十二 條:承攬商所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係指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承攬商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應對該承攬工作及現場僱工人員負有代表承攬商之責任。
第 十三 條:承攬商及其勞工於施工期間不得於本單位正常上班時間外提早進入轄區施工或延遲離開工地,如為工程需要,應向承辦部門申請核可後,承攬商或其工地負責人仍應在工地實施安全督
導;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亦同。
如為勞務承攬業務,有輪班情況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依承攬契約辦理。
第 十四 條:凡承攬商在本單位承攬期間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及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分別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及三十條等規定之工作。
第 十五 條:凡承攬商在本單位承攬期間不得僱用未滿十六歲人員進入本單位轄區內工作。
第 十六 條:承攬商勞工借用機具之範圍應以合約所載明和特殊工具為限,一般常用工具應由承攬商自備,不得向本單位員工私自借用,如需借用應簽訂借據,所借期間應負保養、作業檢點及保管之 責,操作使用之人員,亦必須符合法定資格。
第 十七 條:承攬商勞工在本單位現場工作時,應保持良好行為不得影響本單位員工工作情緒,如有違反犯下列各款之情事者送警法辦,並視情節之輕重,承攬商應負連帶處分及賠償責任:
一、在本單位轄區內賭博者。
二、在本單位轄區內互毆或打人者。三、在本單位轄區內酗酒或吸毒者。
四、不服從工作指導,有違抗侮辱本單位員工行為者。五、其他行為失檢者。
第 十八 條:承攬商勞工應在指定地點工作,如有休息或待命時應在工作區附近,不得在本單位轄區內其他地點任意活動。
第 十九 條:承攬商勞工對施工用具及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非經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
第 二十 條:承攬商勞工對於特殊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如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堆高機等)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訓練合格者不得擔任操作或駕駛。其他法規指定需持有之專業工作証照亦同。
第四章 工作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凡承攬商勞工在本單位高危險工作場所作業時,必須依照本單位「高危險工作場所作業施工辦
法」(附件六)為之。
第二十二條:凡承攬商勞工進入本單位工作,必須依據工作狀況使用安全防護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眼鏡、面罩、手套及其他安全防護具,以策安全。
第二十三條:凡承攬商勞工在本單位工程施工中必須使用之水、電、蒸汽、空氣壓縮機、電動馬達以及其他機械等設備,須先向經管部門負責人洽准後始得使用,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四條:承攬商自備之移動式、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應備有漏電斷路器,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並經本單位電氣人員檢查認可後始可動用,其他之電氣設備,其外殼必須接地,以防止感電事故。
第二十五條:凡承攬商勞工在本單位內任何地點,絕對禁止燃燒任何物品(除因工程特殊需要經核准者外)並不得在轄區禁煙之場所吸煙。如任意燃燒而引發火災,承攬商應負工安及環保責任,本單位亦將追究所有損害之賠償。
第二十六條:凡有足以引起燃燒或爆炸之物品一律不准擅自搬運入本單位。油漆作業所使用之溶劑或其他作業所使用之有機溶劑、化學物品,應先向承辦部門申報,並以控制在當日作業量為原則,所有溶劑、化學物品應有完整之標示及容器封裝,以防止揮發或洩漏,並依承辦部門指示存放安全場所。
第二十七條:焊接工作進行時,承攬商應另派人員監督,擔任防火工作防範意外災害,動火結束收工後並應指派專人檢視殘火是否完全熄滅,如有發現不安全情況,應立即通知停工並即時緊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勞工在進出局限空間場所 (如儲槽、污水池、坑、井、地下水道、隧道、穀倉、油槽、鍋爐、壓力容器等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作業前,應以適宜的通風設備、方式進行通風換
氣,實施作業環境測定,申請「安全工作許可證」,經確認無危害之虞,並經承辦部門簽認後,方可進入作業。作業中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監督隨時監視作業狀況,並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公告警告標示,使作業勞工周知。
第二十九條: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接地回路應按正常規定接搭,嚴禁電線搭接機器設備、油桶或其他含有可燃性之氣體、液體管路或容器上。電焊機電線要經常檢查,尤其使用前要嚴格執行安全檢查,不得有破損漏電情形。
第三 十 條:電源開關發生故障時,應由本單位電工人員修理,切忌自己動手。
第三十一條:凡承攬商電焊工離開工作崗位或收工時,必須切斷電焊機供電開關,並取下電焊把手、焊條、電焊線等。
第三十二條:凡乙炔氧氣瓶存放地點附近五公尺內,嚴禁煙火,並不得有焊切工作,俾免火花、鐵渣、火焰等之接觸。
第三十三條:使用氧氣乙炔切割器之工作人員離開工作或收工時,應熄滅吹管,關閉儲存裝置閥門,下班後並將軟管拆下攜離工地。
第三十四條:承攬商對各種氣體所產生之危害,應有充份之認識與高度之警覺性,俾督導所屬勞工加強警戒。
第三十五條:凡在有易燃性氣體存在之場所從事工作,為防止爆炸或火災應採取通風或換氣措施。
第三十六條:施工安全標誌、警告牌或安全掛簽,承攬商勞工不得移動撤離或擅自懸掛或互換,以免造成嚴重災害。
第三十七條:在工地施工周圍或所有坑洞應設置適當之臨時圍籬或圍繩並豎立警告標示,對於有導致交通事
故之虞之施工場所,應設置適當之交通號誌、標示或欄柵,夜間並應設置照明燈具。
第三十八條:勞工所用之繩索、踏板、梯子或其他器具,除定期邀請承辦部門人員檢查,並應自行實施使用前檢點,以防發生意外傷害。
第三十九條:凡以人力拆除吊卸架板或搬運笨重物品,儘量使用機械,如無機械使用時,必須以足夠人力通力合作以防意外。
第 四十 條:凡承攬商勞工擔任起重機操作人員,必須持有起重機操作證照、指揮人員要具有豐富經驗,在起吊操作之前,必須與本工程承辦人員密切協調。
第四十一條:凡承攬本單位營繕工程,除遵守本管理規則及有關安全衛生外,應切實遵守本承攬合約內「營繕工程施工說明」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從事塗刷油漆及高處作業應遵守下列措施:
一、臨時搭建之工作架、梯子,使用前必須先行安全檢查。
二、對位於屋頂上之作業及高處油漆工作應佩用安全帶或架設安全踏板、安全護網,地面須有標誌以警告行人。
三、從事密閉設備內油漆工作須先經督工人員核准,且必須派員在外看守,時刻注意工作人員安全並起動送風設備始可進行。
第五章 清潔規定
第四十三條:承攬商勞工可於工作場所就近使用廁所,嚴禁於施工區域或周遭有任意大小便、吐痰、吐檳榔汁、隨處抽煙及亂丟煙蒂等行為。凡工程施工周圍之環境,均為承攬商清潔安全維護範圍
區,應時加清理保持清潔。
第四十四條:承攬商勞工進入本單位所轄範圍或工地內禁止堆放雜物,以免妨害觀瞻,但因工程施工必須放置物件時,承攬商應先洽請承辦部門許可,而在工程完工後,應儘速將物件搬運移除,以免 阻礙其他工作進行。
第四十五條:凡承攬商在本單位範圍以內放置之工具箱、機器、設備(如電焊機、氣瓶、踏板、馬椅、繩索等)等一律用油漆標示承攬商號,然後依工程督工人員指定地點放置整齊。
第四十六條:凡工程剩餘物料及拆除產生之廢料(如鐵管、鐵塊等)應依工程督工人員指示放置於適當地點。第四十七條:在承攬工作完成後對於工作場所及附近因施工而產生之廢物殘屑、雜物垃圾及土石等,應依環
保法令予以分類及清除,若違反法令而受環保機關稽查處罰,承攬商應負該項責任。第四十八條:承攬商應於每日收工時,將工地附近打掃整潔並檢查場地安全妥善後始可離開。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則之執行,由本單位承辦部門,就其業務職掌範圍應負有嚴格執行之責任。第 五十 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增訂之。
附表二
承攬商指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通知單
承攬商 係 負責人,茲承包 貴單位
工程,依據「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則」指派
為本工程在貴單位施工期間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檢附該員安全衛生證照影本乙份),負責實施本工程自動檢查並與貴單位承辦部門
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就安全衛生事宜主動聯繫,倘有疏誤,因而肇致傷亡或任何意外事件發生,願負一切責任。
此致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承 攬 商 x(簽)章:
本工程安全 衛生管理人:
蓋(簽)簽 章
住 址:身份證號碼:
安全衛生人員 持有證照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立
附表三
承攬商工作安全承諾書
具承諾書人 係 負責人,茲承包貴單位
工程,施工前已至貴單位 _接受安全衛生指導,確實瞭解「工程及勞務承攬職業安全衛生遵守事項」及該工程特定安全衛生事項,施工期間,本人及所有雇工,均自願切實遵守安全衛生規定,倘有疏誤,因而肇致財物損失、人員傷亡或任何意外事件發生,本人願負一切責任。
此致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具承諾書人蓋(簽)章: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立
附表四
台糖公司 (單位) 承攬商勞保暨申請勞工進廠名冊
工程名稱 | 起止 時間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申請廠商 | □承攬□再承攬□再再承攬 | 申請 人數 | |||||||||
廠商 名稱 | 勞保 證號 | ||||||||||
項 次 | 勞工姓名 | 性別 | 核定 | 項 次 | 勞工姓名 | 性別 | 核定 | ||||
1 | □同意 □不同意 | 2 | □同意 □不同意 | ||||||||
3 | □同意 □不同意 | 4 | □同意 □不同意 | ||||||||
5 | □同意 □不同意 | 6 | □同意 □不同意 | ||||||||
7 | □同意 □不同意 | 8 | □同意 □不同意 | ||||||||
9 | □同意 □不同意 | 10 | □同意 □不同意 | ||||||||
11 | □同意 □不同意 | 12 | □同意 □不同意 | ||||||||
13 | □同意 □不同意 | 14 | □同意 □不同意 | ||||||||
15 | □同意 □不同意 | 16 | □同意 □不同意 | ||||||||
原承攬 | 名稱: 負責人: | 再承攬 | 名稱: 負責人: | 再再承 攬 | 名稱: 負責人: | ||||||
印 | 印 | 印 | |||||||||
承辦部 門 | 經審核後,核可人數共 人,不同意人數共 人不同意原因說明: 督工人員: 部門主管: |
1.承攬與再(再)承攬商分開填寫,並提供勞保險名冊以資證明,督工人員應一一核對後再予同意進廠,新進勞工應重新提出申請,未核准前之勞工不得進場工作。
2.本表一式四份,承辦部門核可後,分送申請廠商、職安衛部門、主管門禁部門及自存。
編號
附表五
台糖公司 工程 工作安全衛生教導紀錄表 編號: | ||
一、時 間:二、地 點:三、教導人: 四、接受教導人(簽名): 五、施工項目: 六、教導內容:如下 | ||
工作步驟: | 工作方法: | 安全衛生措施: |
※ 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易致感電、墜落、滾落、滑跌、火災、爆炸、衝撞、被撞、被切、被割、擦傷、凍傷、燙傷、溺斃、缺氧、有害氣體中毒或有遭物體破裂、飛落、倒塌、崩落而致傷害之虞者,皆應予施工者安全教導。
※ 本表請於每項工作安全教導完畢後作成紀錄並經承辦部門核章後,影本乙份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備查。
承攬商 | 職安衛管理人員 負責人 |
承辦部門 | 督工 部門主管 |
編號:
附件四
台糖公司_ 「承攬商施工安全須知」
一、工作前之檢查與工作安全措施:
(一)施工所需之工具器,在使用前應詳加檢查,如有損壞或不安全者,應即時修理,在未修妥前不得使用。
(二)施工前應勘查工作環境狀況,如發現有危及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護措施或向督工人員洽請協助改善。如因作業情況特殊時,得商請承辦部門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協助指導,作妥善完整之預防措施後始可施工。
(三)所僱勞工在工地作業時一律帶安全帽,禁止赤膊、赤腳或穿拖鞋工作,必要時應使用適當的防護器具。
(四)承攬商應於施工地區設立明顯之警戒標誌,並在工具可能落下或外來物飛落之危險區域,設立安全圍攔,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工地。
(五)承攬商如因設立安全標誌而影響交通時,應先洽承辦部門設立臨時交通路線,以維交通之疏暢。二、防火防爆之措施:
(一)凡在易燃易爆物等危險物品附近施工時,應嚴禁煙火。
(二)如因工作特殊必須在禁火區動火時,應先於工作前向承辦部門申請「安全工作許可證」,施工時應作嚴密防火措施,如妥為準備消防砂、滅火器等適當之滅火器材後始可施工。
(三)在禁火區動火施工後,應指定專人隨時檢視殘火有否完全熄滅,以策安全。 (四)一般工地應於每日收工時,檢視火星確已熄滅方可離去。
(五)接用本單位電源從事電焊工作,應先與督工人員聯絡並按電氣安全守則接用,不得以任何不安全之方式任意連接。
(六)氣焊設備,橡皮管、氣閥、壓力計、切斷器等應保持良好使用狀況,不得有漏氣現象。三、搬運作業與防跌之措施:
(一)搬運作業應使用適當之工具並於使用前詳加檢查,尤其鋼索、吊繩等類更須注意檢查,切忌超載,操作人員須具有經驗者始可擔任。
(二)巨型、龐大之物件搬運時,應指定專人且有經驗者擔任指揮,如有礙交通時,承攬商應事先向有關交通主管機關申請並作適當安全措施。
(三)禁止任何人跨越絞車鋼索或操作中之吊車下穿過。
(四)高處作業人員除帶安全帽外,如工作地點孤懸時應使用安全腰帶,繫於牢固處所,以策安全。
(五)高處作業應有防止工具、材料掉落之安全措施,使用之工具、材料應妥善收拾,不可任意擺放。 (六)禁止在高處拋下工具、零星材料或垃圾廢棄物,應使用工具袋或包裝袋,以繩索繫妥後緩慢向下
傳送。
(七)高處作業所需之臨時工作架,應按照正確的工作方法搭建,務必堅固安全。
(八)移動梯須具堅固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損傷、腐蝕等現象,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且應有防滑裝置;若使用合梯,其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
四、防止感電、中毒之措施:
(一)凡接用本單位電源時,須先經督工人員之許可,不可擅自接用。
(二)電氣設備之使用,保管修理等工作須由合格之電匠擔任。
(三)凡在槽、桶、罐或密閉容器內從事電焊工作,每於進入時應與督工人員聯絡,並對於使用之電線絕緣詳加檢查,且派專人在外看守。
(四)搬運或使用鐵件時應注意預防不可碰及電氣設備線路,並保持安全距離。
(五)凡從事電氣線路之檢修、換新工作時,應在電源開關掛上紅色「檢修中」之安全掛籤,未經許可不可擅自送電。
(六)凡在槽、桶、罐或密閉容器,從事清洗、油漆或使用有機溶劑等工作時,應事先打開人孔並作好通風措施,進入人員應繫妥救生索,並另外指派專人在外監視其工作人員之情況,同時注意槽外之救生索頭勿進入容器內,監視人員不可擅自離去,槽、桶、罐或密閉容器等良導體內所用照明燈及工具,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
五、天災預防措施:
(一)施工中遇有颱風、大雨等氣象預告時,承攬商應做適當安全之措施,必要時得商請主辦單位協助指導。
(二)颱風、大雨過後應即派工檢查有無危險及不安全之處,經檢查結果無礙施工安全時始可復工。六、意外事故、災變之處理:
施工中遇有意外事故災變發生時,承攬商於事故現場應立即停止施工並採取緊急處置,以防止災害擴大,同時立即報告承辦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並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及研議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七、施工作業之支援:
承攬商在本單位工作期間,如遇有關安全衛生方面之特殊情況而礙於解決時,可洽請承辦部門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協助解決。
八、承攬商所僱勞工安全衛生遵守事項:
(一)應確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本單位工作場所已頒訂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工作期間要隨時注意自己的安全,並不可有妨礙衛生之舉止。
(三)工作時要專心,千萬不可開玩笑,別人正在工作中亦不可去打擾他,以免分心而發生意外。 (四)為避免工作時遭受意外傷害,應使用適當防護器具。
(五)自己不會操作或不該操作之機械、電氣等設備,千萬不可擅自開動。 (六)工作中所用之電線,如絕緣破損時,應隨時檢修包紮,以免漏電。
(七)電源開關應按規定使用符合標準之保險絲,千萬不可用銅絲代替。
(八)電焊工作於休息或停工時,應將電源拉開或關緊氧氣乙炔鋼瓶之氣閥。 (九)氧氣、乙炔氣鋼瓶不論有氣或空瓶,均不得橫放地面滾動。
(十)凡有「禁止煙火」之地區應嚴禁吸煙、動火。
(十一)工地應經常保持清潔,零星雜料、器具應妥為檢拾存放整齊。
(十二)確實瞭解被分派工作之潛在危害,並依工作安全教導及本單位相關人員之指導,採取相關之安全衛生措施。
附件五
台糖公司 _承攬商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實施辦法
一、為加強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承攬商承攬本單位工程(或作業)期間,確實至現場實施自動檢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訂定本辦法。
二、施工前承攬商指定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親自至承辦部門報到,以接受工作現場危害告知及應採防護措施之安全指導,並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安全衛生文件及相關安全衛生輔導事宜。
三、工程施工期間所指定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經常至工地巡視,實施自動檢查(自動檢查紀錄表如附表六),並與本單位承辦部門(含督工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保持連繫。
四、施工前及工程施工期間,承攬商指定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承辦部門規定,親自至指定地點簽到
(簽到表如附表七)。
五、在工程施工期間至少每週應在指定地點簽到一次且填報自動檢查紀錄表,但非生產作業之勞務承攬得以兩周辦理一次。有重大潛在危害如火災、爆炸或於局限空間作業中有缺氧、窒息、有害氣體中毒、感 電、或墜落等高危險工作場所作業施工時,應於每日作業前實施作業檢點,並填報自動檢查紀錄表。
六、工程機件雖不在本單位施工地點製作,但如需在現場拆卸或安裝者,其拆卸、安裝期間中之自動檢查仍應照本辦法辦理。
七、自動檢查項目,除依本單位所訂「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自動檢查紀錄表」所列有關項目逐一檢查外,並應視作業之特性及其環境與設備自行加列檢查項目,對於重大潛在危險性之設備及作業,更應隨時檢視,並作成紀錄備查。
八、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第一次自動檢查,應於工程正式開工前施行,其後仍應經常巡檢,所有檢查結果及本單位糾正建議改善辦理情形,應一一紀錄於前條所訂之紀錄表內,由承攬商負責人及其安全衛生管理人員xx(一式三份)後,送交承辦部門(督工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各乙份,做為本單位後續安全衛生督導及評鑑文件。
九、自動檢查結果如有不符安全衛生狀況,承攬商應即改善,倘有疏忽,因而肇致傷亡或任何意外事件發生,承攬商應負一切責任。
十、承攬商指定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如未按本單位「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則」及本辦法規定,前來工地督導有關安全衛生措施,實施自動檢查並按時填報紀錄表時,其追查處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 承攬商若未於期限內辦妥或更換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時,承辦部門得令其停工,其後果並由承攬商負責。
(二) 滿三十人員工以上之承攬商若需更換指定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時,承攬商須自行申報異動,在轄區內勞動檢查機構未予核定前,其責任仍由承攬商負責;未滿三十人員工之承攬商更換其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時,以另填「承攬商指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通知單」之文件日期為準,並隨單檢附該員之安全衛生合格證照,本單位始予認可。
十一、本單位各項工程完工驗收後,承辦部門應將「驗收報告影本」「自動檢查紀錄表」、「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簽到表」及簽註發包工程安全衛生實施情形之相關文件等送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並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實施複查或抽查之資料共同作為日後廠商評鑑良窳之參考。
附表六
台糖公司 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自動檢查紀錄表
承攬商號:
工程名稱: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天施工地點:
僱用人數:男工 人,女工 人,計 人
檢查項目 | 正常 | v | 檢查項目 | 正常 | v | 檢查項目 | 正常 | v |
異常 | × | 異常 | × | 異常 | × | |||
一、一般性安全檢查 | 二、工作及設備安全檢查 | 三、安全衛生管理檢查 | ||||||
1. 個人防護具配帶( 安全 帽、安全帶、護目鏡等) | 1.用電機械器具接地 | 1.各作業主管資格及在現場指揮 監督 | ||||||
2. 機械設備防護設施( 護 罩、護欄等) | 2.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及漏電斷路器 | 2.進場機械設備及操作人員合格 證 | ||||||
3.作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 3.跨過通道的電線有否架高 或保護人員絆倒設施 | 3.再承攬商及工作人員更換時提 出申請同意 | ||||||
4.安全標示及安全掛簽 | 4.臨時用電開關箱接地及防 止感電設置 | 4.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 | ||||||
5.工作前作業檢點 | 5.切、焊等產生火花之作業 防火措施 | 5.工作人員工作時間符合勞基法 | ||||||
6.機具定期維護保養 | 6. 氧氣、乙炔等鋼瓶之固 定、儲存、壓力及防護 | 6.工作人員已施予工作安全教導 及教育訓練 | ||||||
7.作業現場照明及通風設備 | 7.高處(架)作業防護設備及 措施 | 7.再承攬共同作業時召開工作安 全協議小組會議 | ||||||
8.作業環境整潔及通道 | 8.吊掛作業防護設備及措施 | 8.女性夜間作業向主管機關報備 | ||||||
9.人員遵照安全衛生作業標 準程序操作 | 9.局限空間作業防護設備及 措施 | 9.未滿 18 歲、妊娠與分娩後女性 不得從事危害性工作規定 | ||||||
10.搬運設備與方法 | 10.牽引機操作防護設備及 措施 | 10.高危險性工作提出申請且許 可 | ||||||
11.周圍危害物、易燃物物 品管制 | 11.吊籠作業防護設備及措 施 | 11.各式車輛定期檢驗及自動檢 查 | ||||||
12.禁止人員飲酒後工作及 身心健康狀況 | 12.各式車輛裝載符合安全 限制規定 | 12. | ||||||
13. | 13. | 13. | ||||||
14. | 14. | 14. | ||||||
15. | 15. | 15. | ||||||
16. | 16. | 16. | ||||||
17. | 17. | 17. |
本表一式三份由承攬商送承辦部門簽章後,承攬商、承辦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各存一份備查。承辦部門實施複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實施抽查。
承攬商 | 職安衛管理人員 負責人 |
承辦部門 | 督工 部門主管 |
編號:
附表七
台糖公司
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簽到表
工程名稱 承攬商號 承攬商負責人 承攬商安衛管理人員
簽到日期 | 時 間 | 簽 名 | 備 註 |
※ 本簽到表每次經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簽名後,均由承辦部門收存,完工後作為廠商評鑑參考資料。
編號:
附件六
台糖公司_ _高危險工作場所作業施工辦法
一、本單位所謂高危險工作場所作業係指在下列場所從事設備之裝卸、檢修(含動火)、清潔、維護(含塗布)、保養(含上油)及調整等工作:
(一)禁火區域內動火作業:在蔗渣堆積場室、油漆工場、砂糖乾燥(包裝)室、儲油(氣)槽及其管線、機耕庫、汽車庫、機關車庫、汽機油儲存所、氧氣乙炔瓶堆放所、瓦斯鋼瓶堆放所、正己烷及酒精作業區、加油(氣)站、有機溶劑及飼料粉塵作業區等易燃易爆化學品區域範圍。
(二)局限空間內作業:進入坑井、儲槽、罐體、涵洞、隧道、大型輸送管內、地下水道、溝渠、污水池、鍋爐、壓力容器或反應槽等設備內。(依據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標準)
(三)高架(處)場所作業:在二公尺以上之高處如在煙囪、屋頂、建築物開口處、電桿、樹上及機械設備上面等作業範圍。
(四)電氣設備區作業:電氣室之發電機、透平機或高低壓電力設備附近作業之配電盤、變壓器配電設備、高低壓馬達附近等區域及電氣活線作業。
(五)鍋爐及壓力容器區作業:鍋爐、蒸發罐、結晶罐、加熱器、壓力容器及化學反應槽作業區等。 (六)吊掛作業: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從事吊掛作業。
(七)其他承辦單位認為具有危險性之區域範圍作業。
二、凡在高危險工作場所作業,承辦部門得視作業特性及現有之消防、急救及防護器具等設備協助提供承攬商,以防災害及應變急用。
三、施工前一日承攬商需申請「安全工作許可證」(附表八)一式三份,承辦部門(如主管、督工人員)應確實督導其必要之準備工作及安全措施。
四、承辦部門主管於承攬商準備工作完成後,應親自或指派人員至現場依「安全工作許可證」申請許可工作別逐項檢查,必要時會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承辦部門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認為承攬商所承攬工作有必要加強安全措施之項目,亦可加填於「檢點欄」內,經確認已採取相關防護措施後,始可准許承攬商施工,經簽准後之「安全工作許可證」一份自存、一份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存查、一份退還承攬商備查。
五、凡本單位認定為「高危險工作場所作業」均列為「高危險性工程」,施工期間除承辦部門派員全程督工外,承攬商或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及指派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亦應於施工期間在工作場所全程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每日實施自動檢查並填報自動檢查表,全面防止任何事故發生。
六、凡在高危險工作場所須分期作業時,承攬商應按期填具該「安全工作許可證」並依第三、四、五條規定辦理。
附表八 台糖公司 _ 安全工作許可證
一、申請欄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承攬工程名稱: | 工作地點: | ||
工作內容概述: | |||
申請 許可工作 | 1、□禁火區域內動火作業 2、□局限空間內作業 3、□高架(處)作業 4、□電氣設備區作業 5、□鍋爐及壓力容器區作業 5、□吊掛作業 6、□其他認為有危險之作業: 作業 | ||
申請工作許可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年 月 日 時 | 承攬商負責人 (或其工地主任) |
基本檢點事項(下列事項未經檢點並確認,視同許可未通過) | |||
1.作業人員名冊與勞保紀錄 | □檢點□確認 | 2.相關作業主管證明文件 | □檢點□確認 |
3.作業人員操作合格證 | □檢點□確認 | 4.進場機械設備檢查合格證 | □檢點□確認 |
5. □檢點□確認 | 6. | ||
(一)禁火區域內動火作業 | |||
1.動火之切割和焊接設備已檢查 | □檢點□確認 | 2.動火工作現場之粉塵已消除 □檢點□確認 | |
3.動火工作現場附近易燃易爆物已移走 | □檢點□確認 | 4.不能移走之易燃物已有防護措施 □檢點□確認 | |
5.動火工作現場備有消防滅火器材 | □檢點□確認 | 6.確認動火工作物內部無殘留油氣物質 □檢點□確認 | |
7.備妥圍板隔離火星或焊渣之彈跳 | □檢點□確認 | 8.調派人員監視動火作業 □檢點□確認 | |
9.作業四周已做好安全隔離或防火屏 | □檢點□確認 | 10.作業四周已設置管制區 □檢點□確認 | |
11. □檢點□確認 | 12. □檢點□確認 | ||
(二)局限空間內作業 | |||
1.局限空間已備有氣體偵測器 | □檢點□確認 | 2.局限空間內已無侵蝕性物質殘留 | □檢點□確認 |
3.局限空間作業已備妥個人防護具 | □檢點□確認 | 4.局限空間內備妥足夠照明設備 | □檢點□確認 |
5.局限空間內已作好防止感電措施 | □檢點□確認 | 6.局限空間作業已備妥通風措施 | □檢點□確認 |
7.局限空間作業已備妥緊急救援設備 | □檢點□確認 | 8.確認調派人員監視內部作業 | □檢點□確認 |
9.該作業場所入口已備妥公告標示 | □檢點□確認 | 10.作業人員與外部連繫設備及方法 | □檢點□確認 |
11.設備漏電斷路器或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 □檢點□確認 | 12.依規定已訂定危害防止計劃 | □檢點□確認 |
13. □檢點□確認 | 14. □檢點□確認 | ||
(三) 高架(處)作業 | |||
1.超過 1.5 公尺具上下設備 | □檢點□確認 | 2.已架設合乎規定之施工架、安全網 | □檢點□確認 |
3.高處作業區開口處已設防護圍欄 | □檢點□確認 | 4.已準備妥適防護具如安全帽、安全帶等 □檢點□確認 | |
5.作業範圍有無電路通過或已絕緣包覆 | □檢點□確認 | 6.依規定已訂定危害防止計劃 | □檢點□確認 |
7.屋頂作業已採取防止踏穿墜落設施 | □檢點□確認 | 8.移動梯與合梯之構造符合規定 | □檢點□確認 |
9.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 型式 | □檢點□確認 | 10.吊籠作業,已備妥個人防護具 | □檢點□確認 |
11. | 12. | ||
(四)電氣設備區作業 | |||
1.已會知本單位電氣室主管 | □檢點□確認 | 2.備妥防止感電之絕緣防護具 | □檢點□確認 |
3.備妥活線作業用之器具 | □檢點□確認 | 4.電氣設備區作業已加強滅火配備 | □檢點□確認 |
二、檢點欄 檢點事項:承攬商已檢點者在□自行打ˇ承辦人員未未勾選確認,視同申請許可未通過
5.停電或有電作業區懸掛停電或有電標誌 | □檢點□確認 | 6.電路之開關已備有安全掛籤 | □檢點□確認 |
7. □檢點□確認 | 8. □檢點□確認 | ||
(五)鍋爐及壓力容器區作業 | |||
1.施工時會知督工人員現場督導 | □檢點□確認 | 2.蔗渣區施工時已備妥防塵面罩防護具 | □檢點□確認 |
3.加熱設備區施工時已備妥防護器具 | □檢點□確認 | 4.鍋爐區施工時已備妥耳罩防護具 | □檢點□確認 |
5.進入鍋爐或燃燒室、煙道,已適當冷卻 | □檢點□確認 | 6 進入前項設備,已依局限空間規定辦理□檢點□確認 | |
7.作業區與其他連通部已確實隔斷 | □檢點□確認 | 8. □檢點□確認 | |
(六)吊掛作業 | |||
1.起重機鋼索是否無損傷 | □檢點□確認 | 2.吊掛作業範圍已設置圍籬 | □檢點□確認 |
3.過捲預防設備功能正常 | □檢點□確認 | 4.吊勾防滑舌片功能正常 | □檢點□確認 |
5.已確認起重機迴旋範圍無電源線通過 | □檢點□確認 | 6.警報裝置、控制裝置等電器部分正常 | □檢點□確認 |
7.確認施工時段無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 | □檢點□確認 | 8.起重機是否有限制最高負荷之標示 | □檢點□確認 |
9. □檢點□確認 | 10. □檢點□確認 | ||
(六)其他認為有危險之作業: 作業 | |||
1. □檢點□確認 | 2. □檢點□確認 | ||
3. □檢點□確認 | 4. □檢點□確認 | ||
5. □檢點□確認 | 6. □檢點□確認 | ||
x項承攬工程,對上列有關檢點事項已採取安全措施,請准予核可施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負責人簽名 |
三、核定安全許可工作:承辦部門複查檢點欄事項,認可後在下方核定許可工作欄內打ˇ,無關者打/
核定 許可工作 | 1、□禁火區域內動火作業 2、□局限空間內作業 3、□高架(處)作業 4、□電氣設備區作業 5、□鍋爐及壓力容器區作業 5、□吊掛作業 6、□其他認為有危險之作業 | |
核定工作許可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年 月 日 時 | 會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 |
應遵守事項:(須依施工現場作業狀況填寫) | ||
承辦部門許可工作核定: | ||
承攬商施工前對上列高危險工作場所檢點事項已採取防護措施,承辦部門亦實地 | ||
查核允其施工並列為蹤查 | ||
督工人員: 主管蓋章: |
本證一式三份:承辦部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承攬商各一份
編號:
附件七
台糖公司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扣減工程款處理要點
一、為有效規範承攬商承攬工程或勞務履行契約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對違約承攬商處以扣減工程款,俾便產生警惕作用,藉以導引承攬商養成良好習慣,提昇施作安全品質,降低傷害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承攬商係指本公司交付承攬工程或勞務之承攬商。
三、承攬商違反契約安全衛生規定扣減工程款標準(以下簡稱違規扣款標準,如附件七之一)所列違規項目,本公司有關人員得填寫「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扣款通知單」(以下簡稱違規扣款通知單,如附件七之二),逕行舉發,承攬商如有異議,應於收到違規扣款通知單七日內提出申復,否則照單扣減工程款。
四、承攬商違反「違規扣款標準」所列違規項目,本公司得按人、按件、按日或按處所等,連續扣減工程款直至改善完成為止。
五、承攬商於同一契約違反「違規扣款標準」所列同項違規項目達 3 次以上時,應依下列規定加重扣減工程款:
(一)違反同項違規項目達第 3 次者,加重扣款二分之一。
(二)違反同項違規項目達第 4 次以上者,加倍扣款。
(三)承攬商之同一員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達 4 次,除加倍扣款外,該員工將被通報於本公司所有單位,且自通報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進入本公司所有轄區工作。
六、前條各項扣款均由承攬商自行負擔,並於當次應請領之工程款內扣除。
七、承辦單位對於違反安全衛生規定之承攬商,情節嚴重時應通知違規當事人、工地負責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赴該單位實施工安教育宣導,承攬商不得拒絕,參加工安教育宣導人員之所有費用均由承攬商自行負責,承攬商並不得藉此要求本公司延長工期。
八、本公司各單位或承辦單位依交付承攬工程之特性,得從嚴增訂違規扣款項目及扣款金額。
九、承攬商嚴重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經承辦單位相關人員指正或經扣減工程款後仍未有效改善,承辦單位基於防止災變事故發生,得勒令承攬商停止施工,直至完成改善後始由承辦單位簽准其復工。停工期間損失費用由承攬商自行負責,承攬商亦不得以此據以做為延長工期之理由。
十、違規計點:承攬商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除依本辦法相關條款扣款外並予以記點,扣款1000 元採計1 點,同一承攬計點達下列標準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達到 30 點時,重新對所有承攬作業人員安全教導並留下紀錄。
(二)達到50 點時,應即時停工並擬訂危害防止計畫,經本承辦單位審核同意後才可復工。承辦單位應要求承攬商置換工地負責人。承攬商亦不得藉此要求本公司延長工期。
十一、承攬商勞工違反扣減工程款標準第 4、8、9、10、13、14、15、16、17、27、35 項規定,除向承攬商罰款外,該勞工 1 個月內不得進入工區內工作。如承攬商所屬勞工半年內累計違反上列各項達 3 人次,該廠商工地負責人及職安人員應予以撤換。
十二、承攬商如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經扣款確定後,本公司有權將其扣款通知單公告於「台糖公司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資訊系統」內部網站,供本公司各單位參卓。
十三、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累計扣款金額上限為工程款(未稅)20%。
十四、承攬商之安全設施如有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本公司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即可依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依法將承攬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入全國各機關之拒絕往來廠商。
十五、承攬商收到「台糖公司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扣款通知單」後,如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單七天內提出申復,不得拒絕簽收,否則視同放棄申復,承辦單位可依舉發佐證認定,逕照單扣減工程款。
附件七之一
標 題 | 項 序 | 違 規 項 目 | 扣款金額(元) |
墜落 | 1 | 吊臂工程車(移動式起重機)擅自改造未經檢查合格之附加設備從 事高架作業。 | 5,000/輛 |
2 |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含邊緣及開口部分)四周未設有圍 欄、握把、覆蓋、防墜落安全網等防護措施。 | 3,000/處 | |
3 | 施工架未按規定設置護欄、踏板、爬梯及扶手等。 | 3,000/處 | |
4 | 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未依規定使用背負式安全帶或未掛妥安全掛 繩。 | 3,000/人 | |
5 | 高架作業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母索 | 3,000/處 | |
感電 | 6 | 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照明,未使用 24 伏特以下電源或未設置防止 感電防護設施者。 | 1,000/處 |
7 | 未經許可違規接用電源者。 | 2,000/處 | |
8 | 停電檢修轉動機械或電器設備時,除現場啟動開關需關閉並鎖定 外,尚需依規定先缺斷電源、檢電、接地、上鎖或掛牌標示並簽名。 | 7,000/處 | |
9 | 自行將安全連鎖旁通(by pass),未經事先取得授權或許可。 | 5,000/處 | |
10 | 進行電器檢查、操作及維護作業,或在進行活線作業及鄰近作業 時,未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及隔離設備或無人監督。 | 5,000/處 | |
11 | 交流電焊機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設置後失效視同未裝置)或 未依規定接地。 | 3,000/處 | |
12 | 電動機具或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漏電斷路器(設置後失效視同未裝 置)。 | 3,000/處 | |
火災及爆 炸 | 13 | 在「嚴禁煙火」區,未經許可,擅自動用火種或抽菸。 | 7,000/處 |
14 | 在坑井、塔、槽、人孔、隧道及涵洞等局限空間,未經測定可燃性氣體而動火。 | 7,000/件 | |
中毒或缺氧 | 15 | 在坑井、塔、槽、人孔、隧道及涵洞等局限空間,未作氧氣及危 害氣體測定(未留紀錄視同未測定)。 | 7,000/處 |
16 | 在坑井、塔、槽、人孔、隧道及涵洞等局限空間作業,未實施通 風。 | 7,000/處 | |
17 | 在坑井、塔、槽、人孔、隧道及涵洞等局限空間作業,未派人監 視。 | 7,000/處 | |
18 | 人孔作業等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未備置空氣呼吸器等救護設施;所設置之空氣呼吸器或其壓力不足(低於紅色警戒值以下)或功 能失效或現場無人會操作。 | 5,000/處 | |
19 | 進入人孔之作業人員未使用安全帶(安全繩索)或救生索者。 | 1,000/人 | |
相關安全衛生事項 | 20 | 未經許可任意操作或使用本公司設施。 | 5,000/件 |
21 | 路邊施工未申請挖路許可。 | 5,000/件 | |
22 | 道路施工未依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之規定,設置警告標誌。 | 1,000/處 | |
23 | 起重機具吊鉤無防滑舌片。 | 1,000/件 | |
24 | 起重機具運轉時人員立於吊舉物下方。 | 1,000/件 | |
25 | 活線或接近活線作業時,移動式起重機或吊臂工程車等未依規定接 地或接地不良。 | 1,000/件 | |
26 | 高架作業時隨意拋擲工具、器材、物料(含剪線未使用繩索綁 住)。 | 1,000/次 | |
27 | 作業場所工作人員未戴安全帽、未扣妥安全頷帶或未依規定著 裝。 | 1,000/人 | |
28 | 監造駐地、工作場所負責人離開現場且未指定代理人;作業主管未 在作業現場執行職務;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未依規定簽到。 | 1,000/次 |
台糖公司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扣減工程款標準
29 | 操作機械設備(含吊掛作業)人員未依規定取得合格證照。 | 3,000/人 | |
30 | 操作之機械設備未依規定取得檢查合格證照。 | 3,000/件 | |
31 | 工作證照與作業人員不符或現場施工人員變動或新增再承攬廠商 進場施工未告知我方承辦人員。 | 3,000/人(家) | |
32 | 拒絕、規避或阻撓相關人員(本公司及其上級督導單位或勞動檢查 機構)工安查核。 | 7,000/件 | |
33 | 於工作場所或工作中喝酒(含酒精成分飲料)或在廠內賭博,不聽 勸導行為粗暴者加重扣款 9000 元罰款並禁止該人員入廠工作。 | 3,000~9,000/人 | |
34 | 施工場所,未設置相關安全警示設施、標示及圍籬。 | 5,000/處 | |
35 | 高危險性工作未經申請工作許可或未經核可或非於許可期間施 工。 | 7,000/次 | |
36 | 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遭勞動檢查機構勒令停工。 | 7,000/次 | |
37 | 違反勞保或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健康檢查規定。 | 5,000/人 | |
38 | 堆高機違規搭載人員。 | 5,000/次 | |
39 | 承攬責任區未依規定整理、整頓及垃圾分類。 | 500/次 | |
40 | 於廠內餵食野狗、亂丟垃圾、亂吐檳榔汁渣、未依規定之指定場所 抽菸或亂丟菸蒂者。 | 500/次 | |
41 | 不依人員進場及車輛管制規定,逕行入廠或出廠。 | 5,000/人 | |
42 | 未依「工程及勞務承攬職業安全衛生遵守事項」之內容,提供各項 安全衛生文件及紀錄。 | 3,000/次 | |
43 | 未配合召開協議組織會議或其他安全衛生相關會議。 | 5,000/次 | |
發生職 災 | 44 | 發生暫時全失能之職災 | 10,000/人 |
45 | 發生永久部分失能之職災 | 20,000/人 | |
46 | 發生永久全失能之職災 | 30,000/人 | |
47 | 發生重大職災 | 50,000/人 | |
其 他 | 其他 (其他各項由工程部門依工程性質增列) |
註 1:同一契約違反同項違規項目達 3 次者,加重罰款 1/2,達 4 次以上者加倍扣款。
註 2:違反安全衛生規定之項目及扣款金額,各單位或主辦單位得依工程特性從嚴增修訂。
附件七之二
台糖公司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扣款通知單
單位名稱: 編號:
1、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2、承攬商名稱: 負責人:
3、工程期限:
4、違規項目及扣款情形如下:
違規時間 | 年 月 日 | 違規地點 | |||
舉發方式 | □ 現場舉發 □ 舉証舉發 □ 其他: | 佐證附件 | 共 頁 | 簽收 | 工地負責人 |
違規事項說明 | 上列說明,違反本安全衛生規定扣減工程款標準項序第 項 | ||||
扣款金額 | 1.有無已違反同項規定:□無 □有:共 次,加重罰款計 元 2.總計本次扣款金額共計 元,於工程款內逕行扣除 3.本次違規計點 點,本工程累計違規計點共 點,承攬商應辦理事項如下: | ||||
工程改善 | 改善建議 | ||||
改善期限 | 接受通知後,必須於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前完成改善,否則視同再度違反同項規定 |
說明:1.承攬商如有異議,應於收到本通知單七天內提出申復,否則照單扣減工程款。 2.本通知單一式四聯、一聯送承攬商,一聯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一聯存承辦
部門自存,一聯於申請工程款時併送會計部門。
經辦人(舉發人): 部門主管: 單位主管:
會 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部門
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