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 混合物、C5 含量<30%)2.3 万吨、混合碳四(反-2-丁烯 30-50%、顺-2-丁烯 20-40%及其他 C4 混合物)8.4 万吨、粗戊烯(戊烯≥50%、己烯≥20%)2.7 万吨、混合戊烯(戊烯≥90%)2 万吨、混合碳六(苯乙烯≥30%、一至三甲基苯≥50%) 1 万吨、多甲基苯(C8-C11 脂肪烃≤5%、一甲基至四甲基苯的混合物 50-70%、五甲基苯及以上组分 20-30%)0.1 万吨、燃料气(氢气 28.92%、甲烷 36.3%、丙烷...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18-004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合同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拟与关联方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化工”)签署《蒸汽供应合同》、《脂肪醇供应合同》、《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及《冷凝水供应合同》;拟与关联方浙江兴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兴新能源”)签署《蒸汽供应合同》、《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及《冷凝水供应合同》;拟与关联方浙江三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新材料”)签署《蒸汽供应合同》及《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
2、嘉化能源全资子公司浙江乍浦美福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码头”)拟分别与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及三江新材料签署《码头装卸服务协议》。
3、本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签署的合同方可生效。
4、公司及子公司美福码头此项日常关联交易为生产经营所必须,上述合同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嘉化能源是唯一一家在嘉兴港区乍浦经济开发区提供蒸汽、脂肪醇、脱盐水及基础化工原料的公司,冷凝水回流公司循环使用。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及三江新材料均为嘉兴港区乍浦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其生产基地接近公司生产基地,考虑到运输成本、生产工艺需求及资源的循环利用,嘉化能源拟与关联方三江化工签署《蒸汽供应合同》、《脂肪醇供应合同》、《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及《冷凝水供应合同》;拟与兴兴新能源签署《蒸汽供应合同》、《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及《冷凝水供应合同》;拟与关联方三江新材料签署《蒸汽供应合同》及《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
公司全资子公司美福码头在嘉兴港区乍浦港一类开放口岸三期范围内,码头位于乍浦三期港区规划石化泊位区的中部 5#泊位,目前是嘉兴港区最大的液体化工专用码头,具有明显的物流及区域优势。美福码头拟分别与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及三江新材料签署《码头装卸服务协议》。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回避表决,本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签署的合同方可生效。
嘉化能源实际控制人为xxx先生,同时xxx先生为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及三江新材料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交易事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已回避表决,我们对该议案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三江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注册资本:15,278.38 万美元
住 所: 嘉兴市乍浦开发区平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xxx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环氧乙烷、液氧、液氮、液氩、二氧化碳(回收)(凭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乙二醇、聚丙烯、表面活性剂(危险化学品除外),纺织及化纤抽丝助剂、油剂、染化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带储存经营:乙烯,不带储存经营(票据贸易):甲醇(凭有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工业用脱盐水及其它工业用水的批发,管道运输服务、仓储管理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信息咨询,并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上述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三江化工由佳都国际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佳都国际有限公司持有三江化工 100%股份。
2、浙江兴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01 月 19 日 注册资本:80,000 万元人民币
住 所:嘉兴港区乍浦开发区平海路西侧(嘉兴永明石化有限公司 2 幢 308 室)
法定代表人:xxx
经营范围:批发(直拨直销):甲醇;年产:乙烯 30 万吨、丙烯 39 万吨、液化石油气 1.6 万吨、醚后碳四(反-2-丁烯 20-40%、顺-2-丁烯 15-30%及其他
C4 混合物、C5 含量<30%)2.3 万吨、混合碳四(反-2-丁烯 30-50%、顺-2-丁烯 20-40%及其他 C4 混合物)8.4 万吨、粗戊烯(戊烯≥50%、己烯≥20%)2.7 万吨、混合戊烯(戊烯≥90%)2 万吨、混合碳六(苯乙烯≥30%、一至三甲基苯≥50%) 1 万吨、多甲基苯(C8-C11 脂肪烃≤5%、一甲基至四甲基苯的混合物 50-70%、五甲基苯及以上组分 20-30%)0.1 万吨、燃料气(氢气 28.92%、甲烷 36.3%、丙烷 18.44%等)[中间产品]4.69 万吨。 新能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聚乙烯,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销售:热水(非饮用)。
兴兴新能源由中国三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共同出资成立,其中中国三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持有 77.50%的股权,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50%的股权,郭劲松持有 6%的股权,xxx持有 3%的股权,xxxx有 2%的股权,xxxx有 2%的股权。
3、浙江三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1 年 12 月 23 日注册资本:10,000 万美元
住 所:海盐经济开发区滨海大道 1 号 3 幢 301 室法定代表人:xxx
经营范围:年产:环氧乙烷 20 万吨,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副产品)
72147.2 吨(凭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生产一乙二醇、二乙二醇、三乙二醇;减水剂产品的研发、生产;自产产品的销售。
三江新材料由佳都国际有限公司和三江化工有限公司出资成立,其中佳都国际有限公司持有 90%的股权,三江化工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二)关联关系
嘉化能源实际控制人为xxx先生,同时xxx先生为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及三江新材料的实际控制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及三江新材料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三、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嘉化能源与三江化工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同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三江化工签署《蒸汽供应合同》、《脂肪醇供应合同》、《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及《冷凝水供应合同》,公司与三江化工发生蒸汽、脂肪醇、脱盐水和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及冷凝水采购的日常关联交易,2018 年、2019年、2020 年每年交易总额上限具体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销售产品 | 销售期间 | 交易总额上限 (不含税) |
蒸汽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18,00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123,000,000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128,000,000 | |
脂肪醇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14,20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114,200,000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114,200,000 | |
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60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1,700,000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1,950,000 | |
冷凝水(采购)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3,00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3,000,000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3,000,000 |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年中,公司向三江化工供应蒸汽、脂肪醇、脱盐水和其他化工产品及冷凝水金额预计将会超出上述所列之上限时,应重新预计当年供应的全年数额(“该预计数额”),并就该预计数额各自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定价依据
产品 | 定价依据 |
蒸汽 | 按嘉化能源相同规格蒸汽的非关联方客户之加权平均价格结算。 |
脂肪醇 | 结算单价为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该产品的所有客户的加权平均价加 上 10 元/吨的管输费用。 |
脱盐水及其他化工 原料 | 按嘉化能源当月同级产品的非关联方客户之加权平均价。 |
冷凝水(采购) | 按嘉化能源非关联方客户的加权平均价。 |
3、结算方式
产品 | 结算方式 |
蒸汽 | 每月的 25 号为结算日,嘉化能源在结算日后的 5 天内向三江化工开具 蒸汽销售增值税发票,三江化工于下一个月 10 号前将热费全额现款汇入嘉化能源的银行账号上。延期付款或少付款,嘉化能源则在未付款 项上加收每日 0.1%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
脂肪醇 | 当月发货,当月开票,三江化工收到嘉化能源发票后三天内付清货款。三江化工延期付款或少付款,嘉化能源则在未付款项上加收每日 0.1% 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
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 | 每月 25 日为贸易结算日,在计量经双方确认后三江化工应在下月 10 号前以电汇的方式汇入嘉化能源的银行账号上。延期付款或少付款,嘉化能源则在未付款项上加收每日 0.3%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
冷凝水(采购) | 每月 25 日为贸易结算日,在计量经双方确认后嘉化能源应在下月 10号前以电汇的方式汇入三江化工的银行账号上。延期付款或少付款, 三江化工则在未付款项上加收每日 0.1%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
(二)嘉化能源与兴兴新能源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同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兴兴新能源签署《蒸汽供应合同》、《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及《冷凝水供应合同》,公司与兴兴新能源发生蒸汽、脱盐水和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及冷凝水采购的日常关联交易,2018 年、2019 年、2020 年每年交易总额上限具体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销售产品 | 销售期间 | 交易总额上限 (不含税) |
蒸汽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246,30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46,300,000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46,300,000 | |
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9,10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19,100,000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19,100,000 | |
冷凝水(采购)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4,20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4,200,000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4,200,000 |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年中,公司xxx新能源供应蒸汽、脱盐水和其他化工产品及冷凝水金额预计将会超出上述所列之上限时,应重新预计当年供应的全年数额(“该预计数额”),并就该预计数额各自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定价依据
产品 | 定价依据 |
蒸汽 | 按嘉化能源相同规格蒸汽的非关联方客户之加权平均价格结算。 |
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 | 按嘉化能源当月同级产品的非关联方客户之加权平均价。 |
冷凝水(采购) | 按嘉化能源非关联方客户的加权平均价。 |
3、结算方式
产品 | 结算方式 |
蒸汽 | 每月的 25 号为结算日,嘉化能源在结算日后的 5 天内xxx新能源开 具蒸汽销售增值税发票,兴兴新能源于下一个月 10 号前将热费全额现款汇入嘉化能源的银行账号上。延期付款或少付款,嘉化能源则在未 付款项上加收每日 0.1%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
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 | 每月 25 日为贸易结算日,在计量经双方确认后兴兴新能源应在下月 10 号前以电汇的方式汇入嘉化能源的银行账号上。延期付款或少付款,嘉化能源则在未付款项上加收每日 0.3%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
冷凝水(采购) | 每月 25 日为贸易结算日,在计量经双方确认后嘉化能源应在下月 10 号前以电汇的方式汇入兴兴新能源的银行账号上。延期付款或少付款,兴兴新能源则在未付款项上加收每日 0.1%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
(三)嘉化能源与三江新材料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同 1、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三江新材料签署《蒸汽供应合同》及《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公司与兴兴新能源发生蒸汽及脱盐水和其他化工原料供应的日常关联交易,2018 年、2019 年、2020 年每年交易总额上限具体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销售产品 | 销售期间 | 交易总额上限 (不含税) |
蒸汽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90,00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96,000,000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99,000,000 |
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5,30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5,600,000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5,800,000 |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年中,公司向三江新材料供应蒸汽及脱盐水和其他化工产品金额预计将会超出上述所列之上限时,应重新预计当年供应的全年数额(“该预计数额”),并就该预计数额各自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定价依据
产品 | 定价依据 |
蒸汽 | 按嘉化能源相同规格蒸汽的非关联方客户之加权平均价格结算。 |
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 | 按嘉化能源当月同级产品的非关联方客户之加权平均价。 |
3、结算方式
产品 | 结算方式 |
蒸汽 | 每月的 25 号为结算日,嘉化能源在结算日后的 5 天内向三江新材料开 具蒸汽销售增值税发票,三江新材料于下一个月 10 号前将热费全额现款汇入嘉化能源的银行账号上。延期付款或少付款,嘉化能源则在未 付款项上加收每日 0.1%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
脱盐水及其他化工原料 | 每月 25 日为贸易结算日,在计量经双方确认后三江新材料应在下月 10 号前以电汇的方式汇入嘉化能源的银行账号上。延期付款或少付款,嘉化能源则在未付款项上加收每日 0.3%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
(四)美福码头拟分别与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及三江新材料签署日常装卸仓储关联交易合同
1、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美福码头拟分别与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及三江新材料签署
《码头装卸服务协议》,美福码头分别与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及三江新材料发
生装卸仓储的日常关联交易,2018 年、2019 年、2020 年每年交易总额上限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 | 销售期间 | 交易总额上限 (不含税) |
三江化工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5,00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5,000,000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5,000,000 | |
兴兴新能源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70,00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70,000,000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70,000,000 | |
三江新材料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3,500,000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3,500,000 |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3,500,000 |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年中,美福码头分别与三江化工、兴兴新能源及三江新材料发生装卸仓储金额预计将会超出上述所列之上限时,应重新预计当年供应的全年数额(“该预计数额”),并就该预计数额各自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定价依据
单位 | 定价依据 |
三江化工 | 参照xx码头及历史价格进行定价。 |
兴兴新能源 | 参照xx码头及历史价格进行定价。 |
三江新材料 | 参照xx码头及历史价格进行定价。 |
单位 | 结算方式 |
注:如遇政府政策性调整,参考政府指导意见进行协商。 3、结算方式
三江化工 | 每月定期结算费用,三江化工应在美福码头开出发票之日起 10 天内将该票总费用付给美福码头,以美福码头收到银行付款回单为准;否则视为逾期付款违约,三江化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xxx 码头支付违约金,美福码头有权扣留三江化工应付费用等值的货物。 |
兴兴新能源 | 每月定期结算费用,兴兴新能源应在美福码头开出发票之日起 10 天内将该票总费用付给美福码头,以美福码头收到银行付款回单为准;否则视为逾期付款违约,兴兴新能源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xxx码头支付违约金,美福码头有权扣留兴兴新能源应付费用等值的 货物。 |
三江新材料 | 每月定期结算费用,三江新材料应在美福码头开出发票之日起 10 天内将该票总费用付给美福码头,以美福码头收到银行付款回单为准;否则视为逾期付款违约,三江新材料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xxx码头支付违约金,美福码头有权扣留三江新材料应付费用等值的 货物。 |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美福码头此项日常关联交易为生产经营所必须,上述合同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