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菜寮溪為臺南市境內的曾文溪支流,其中菜寮溪河心累距 22k+906 處之民生橋位於臺南市區道南 171 線上,主要為內庄里、草山里、二寮里及岡 林里間之聯絡道路,該區域每遇颱風豪雨,河道經常發生局部性之側向侵蝕與邊坡土地崩落,且山區逕流驟增迅速使河川水流漫溢兩岸,而民生橋經與菜寮溪該處之計畫水位及計畫 堤頂高比較後,橋樑梁底現況過低,每經大雨來襲,常造成嚴重淹水,因此亟需進行改建。本計畫橋樑配合計畫渠寬及計畫洪水位進行改建,提升梁底高程、增加橋樑長度,降低周...
`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辦理左鎮區南 171 線民生橋改建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
xxxxxxxxxx 00-0 xx等 1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20948 公
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
檢同有關附件計 13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菜寮溪為臺南市境內的xxx支流,其中菜寮溪河心累距 22k+906 處之民生橋位於臺南市區道南 171 線上,主要為內庄里、草山里、二寮里及岡林里間之聯絡道路,該區域每遇颱風豪雨,河道經常發生局部性之側向侵蝕與邊坡土地崩落,且山區逕流驟增迅速使河川水流漫溢兩岸,而民生橋經與菜寮溪該處之計畫水位及計畫堤頂高比較後,橋樑梁底現況過低,每經大雨來襲,常造成嚴重淹水,因此亟需進行改建。本計畫橋樑配合計畫渠寬及計畫洪水位進行改建,提升梁底高程、增加橋樑長度,降低xx淹水潛勢,增強河川防洪能力,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提高行車安全。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本案預計於 112 年 1 月開工,預計 113 年 10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本工程規劃總長度 320 公尺,寬度 8 公尺,梁底
高程 37.78 公尺,包含橋樑長 120 公尺及北引道長 99 公尺、
南引道長 101 公尺,梁底高程為 37.78 公尺、排水側溝、擋土牆、護欄、照明設備工程及新設、遷移交通號誌工程等。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公路
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橋樑改建工程,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本案工程用地取得作業,臺南市政府已編列經費於 111 年度地方總預算項下(111 年1 月22 日府主預字第1110157670B 號函) 200 萬元及本府工務局 111 年度新建工程科零星土地及地上
物補償費項下支應(111 年 6 月 16 日 1110744347 號核准簽呈)360 萬元,共計 560 萬元,所統籌措預算足敷支應無虞。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屬非都市土地,並依作業要點第 3 點規定辦理。已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儘量避免建築密集地、環境敏感區位土地,且用地範圍內無文化保存區位土地。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橋樑改建工程坐落於臺南市左鎮區內庄里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x,xxxxx。
(x)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 xx等共 12 筆土地,
合計面積0.020948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之現況多為河道、道路、部分雜林、荒地、農作及建築改良物。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本案土地改良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無須辦理徵收。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橋樑改建工程範圍位於左鎮區岡林里與內庄里間,且位於區道南 171 線道上,係為解決地區排水系統淹水、排洪功能
不良等問題而辦理。依 103 年 6 月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菜寮溪治理規劃檢討」民生橋處之計畫洪水位高程 36.58 公
尺,計畫堤頂高程 37.58 公尺,然民生橋現況橋寬 7.8 公尺,
梁底高程為 33.97 公尺,橋樑長度 100.6 公尺,顯見於大水來臨時將不足以提供安全通道,故配合計畫渠寬及計畫洪水位進行改建,提升梁底高程、增加橋樑長度,以增強防洪能力,爰辦理本工程,預計總長度為 320 公尺(包含橋樑長 120 公
尺及北引道 99 公尺、南引道長 101 公尺),寬度 9 公尺,梁
底高程為 37.78 公尺。本工程依據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等,考量現況道路之路型及地區排水系統淹水、排洪需求,已優先納入現況為道路及公有土地,故勘選私有土地已達合理、適當範圍。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工程係依據 103 年 6 月經濟部水利署之「菜寮溪治理規劃檢討」辦理之橋樑改建工程,新建民生橋規劃位於現有橋樑下流處(北側),本工程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經評估本橋樑改建工程範圍已為最佳路段。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新建民生橋規劃位於現有橋樑下流處(北側),現有橋樑於施作時將做為施工便道,待新橋完成後再予拆除,考量現有橋樑、運輸通行及水患、災害防治等需求,並已優先納入公
有土地及現況為道路、河道之土地,故勘選用地無其他更佳之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用地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分析概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屬永久使用,衡酌其長久性及公益特性,應由政府取得用地產權以利管用,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借用等短期性開發利用,尚難適用本工程永久建設之特質,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此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工程係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完工後之成果並不會對用路人進行收費,不適用以報酬及收入評估,故不適合以聯合開發方式辦理。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無捐贈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4 條所訂:「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5.協議價購:本案已於 111 年 7 月 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經協議交涉結果,土地所有權人xxx等 22 人同意與本府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協議價購面積 0.162752 公頃,同意比率為 88.60%,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期限繳交協議價購同意書且未表達同意價購意願,故無法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無。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橋樑改建工程申請徵收範圍位於左鎮區內庄里與岡林里,截至 111 年 1 月,左鎮區總戶數 1,887 戶,總人口數 4,433
人,男性人口數 2,522 人,女性人口 1,911 人。內庄里總戶數
175 戶,總人口數 366 人,男性人口數 227 人,女性人口 139人。xxx總戶數 169 戶,總人口數 416 人,男性人口數 235人,女性人口 181 人,年齡結構以 51 歲以上為主。
本案徵收工程範圍內無人設籍。
推估本橋樑改建工程完工通車後將受惠xx地區交通往來之民眾,與人口年齡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橋樑現況供通行使用、橋身老舊,橋樑及橋墩表面已有多處傷痕,且梁底過低易於大雨來襲時造成洪泛,造成民眾生命財產危險,亟需改建。工程範圍以北 400 公尺處有內庄社區聚落,改建後當地里民可直接受惠,免受颱風豪雨淹水之苦。本案工程進行未影響當地信仰中心,反之可便利居民連結當地集會場所、聯外通行之用,對周圍社會現況具有正面影響。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內並無涉及弱勢族群居住問題,本案工程完工後,將促進防災救護及交通安全,亦對於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有正面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橋樑改建工程開闢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橋樑改建後提升橋樑結構安全,增加地區通、排水之機能,提高地區防災機能,並透過本次改建工程改善橋樑結構,增加通行安全,因此本案工程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位於非都市計畫土地,私有土地面積占全部土地面積 90.81%,於取得土地後依平均地權條例 42 條第 1 項
及第 3 項得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案工程範圍施工後除能改善水患問題,亦能作為地區農業產品運輸使用安全性,減少運輸成本,有助於提振xx地區各項產業發展,提高政府相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現況主要為河道及道路使用,部分農作改良物為雜林及草本植物栽種,非糧食作物,故尚無影響糧食安全之疑慮。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橋樑改建工程範圍土地現況以河道及道路為主,兩側種植農作改良物面積極小,應不致影響整體使用,故不造成人口轉業;此外橋樑改建工程將提升交通運輸之安全性及效率,改善xx環境之就業條件,對於地區產業及從業人口有正面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橋樑改建工程所需非都市計畫用地涉及臺南市左鎮區岡子林段及內庄子段共計 17 筆土地,總面積 0.2023 公頃,其中
私有土地有 16 筆,面積為 0.1837 公頃(90.81%)。
本案工程用地取得作業由臺南市政府編列 111 年度預算辦理,故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亦無排擠其他公共建設之情形。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主要為河道及道路,僅少部分做為農作改良物種植,故對於農林漁牧產業鏈較無影響;且本工程可望透過建立安全、便捷的聯繫路廊,強化xx地區農林漁牧等相關產業往來、輸送。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橋樑改建工程使用現有橋樑北側之河道為主。橋樑改建工程完工後,將有助於健全區域交通路網帶動地區發展,因此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甚微。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橋樑改建工程係為改善左鎮區岡林里與內庄里等地區水患問題,此外透過橋樑改建工程,改善通行安全,對城鄉風貌較無影響。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根據臺南市文化資產調查本範圍並無文化古蹟範園或考古遺址,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橋樑改建工程除施作期間可能影響xx交通動線,造成當地居民生活通行些許不便外,並不會對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
太大改變。且橋樑改建後將能降低區域淹水風險,改善地區生活環境與生活條件,增進地區居住生活安全。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將依據施工計畫進行施作,降低對自然環境影響,應不致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橋樑改建後將可提升地區防災機能,以達到節能減碳及防災之目的,依據臺南市政府 111 年 4 月 29 日府環綜字第 1110540287 號函認定,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橋樑改建工程竣工後可改善區域排水,減少颱風季節、豪大雨造成之淹水問題。另可有助於區域災害防治、產業發展、景觀風貌重塑,促進社會整體之發展,因此對該地區xx居民或社會整體能發揮正面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展政策綱
領中所羅列之重點發展政策,共分為 4 個層面:「永續的環境」、「永續的社會」、「永續的經濟」、「執行的機制」。
「永續的社會」層面之第二面向「居住環境」、第五面向「災害防救」分別提及為提升城市競爭力與居住生活品質及全球變遷下災害加劇,重視各項災害防治與救災的重要性,而本計畫工程完成後,將有助於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並進而加強社區防災機能,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在「永續的經濟」層面中,第三面向「交通發展」提及提升 整體運輸網路運轉效率及用路人對交通運輸服務品質滿意度,本計畫提升交通品質及便利性與改善整體防災機能,並建構
社區便捷交通路網,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
本橋樑改建工程除改善地區通、排水問題,減少颱風季節及豪大雨造成之淹水問題外,且透過橋樑工程期提升道路通行安全及道路服務品質,減少交通工具因道路服務品質而產生的耗能,符合永續發展、節能減碳之目標,以下為永續發展指標:1.可完善地區交通路網系統,減少交通安全疑慮,提升交通轉運效能。2.提供直接、快速的產經發展網絡,作為經濟持續繁榮發展的基磐。3.發展在地運輸服務,帶動地區發展。 4.交通建設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使交通系統與整體環境相生相成,實施節能減碳的功效,並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5.工程完工後可改善區域排水機能,亦提高對極端氣候之防護能力,符合國家永續城鄉建設政策之意旨。
3、國土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係屬非都市計畫區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水利用地、交通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將依規定將非交通用地類別之土地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以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案工程範圍內涉及之建築改良物僅拆除部分 0.000211 公頃之建物,已協議取得同意、並已補償完畢。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11 年 2 月 21 日、111 年 3 月 31 日將舉辦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左鎮區公所、左鎮區內庄里及岡林里辦公
處之公告處所,與內庄里、岡林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址郵寄通知本工程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及繼承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於 111 年 2 月 25 日、
111 年 4 月 1 日刊登在中華日報上,及於 111 年 2 月 24 日、
111 年 3 月 31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 111 年 3 月 15
日、111 年 4 月 13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等文件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工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1 年 3 月 24
日、111 年 4 月 15 日將舉辦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左鎮區公所、左鎮區內庄里及岡林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內庄里、岡林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等文件影本。
(四)已於 111 年 4 月 13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11 年 3 月 15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詳如後附 111 年 4 月 15 日府工新三字第 1110502667A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
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11 年 6 月 17 日府工新三字第 1110773682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並於 111 年
7 月 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
(二)案內所有權人xx已死亡,已洽戶政機關查明其合法繼承人,並依戶政及稅務機關查詢之戶籍地址及稅單投遞地址通知其協議,上述通知函已合法送達。
(三)經協議後土地所有權人xxx等 22 人同意協議價購,協議取得比例 88.60%;土地所有權人xx佑因土地有抵押或限制登記事項情形,其家屬表示本人位於中國,無法辦理手續;xxx因年事已大,子女不願其奔波辦理手續;xxx、xxxx出席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議,亦未於xx意見期間表示意見;x再家之親屬表示其本人位於澳洲,因擔憂疫情無意願辦理協議;另名土地所有權人xx已死亡,而其繼承人不辦理土地繼承登記,故無法辦理協議價購;綜上,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四)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及 地上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且通知均合法送達。其中土地所有 權人林于証、xxx、xxx、xx、xx等人於得xx意見 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經本府說明後,最後亦達成協議價購,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並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無徵收建築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四條之
一:致無屋可居住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倘日後工程施工發現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481,762 元。
1、地價補償金額:481,762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2,300元/㎡,估價基準日 111 年 3 月 1 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5,60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臺南市政府編列經費於 111 年度地方總預算項下(111 年 1 月 22 日府主預字第 1110157670B 號函)200萬元及本府工務局 111 年度新建工程科零星土地及地上物補
償費項下支應(111 年 6 月 16 日 1110744347 號核准簽呈)
360 萬元,共計 560 萬元,所統籌預算足敷支應無虞。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
定為交通用地。
(一)本案工程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無禁止或限制情形。本案工程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 111 年 8 月 16 日便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二、三項規定辦理。
(二)案內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業經臺南市政府 111 年 11 月 3 日
府農工字第 1111415928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xxx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1 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