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II 服務表現標準
機構為本為寄養兒童提供的加强臨床心理支援服務
I 服務定義
簡介
機構為本為寄養兒童提供的加强臨床心理支援服務( 加强臨床心理支援服務),旨在為有特殊需要並正在等候長期臨床心理服務的寄養兒童和青少年, 提供適時評估及權宜的介入服務。
目的及目標
2. 加强臨床心理支援服務的目的及目標如下:
• 為 寄養兒童和青少年提供一次 過 /短期 的 個案評估/ 臨床諮詢/臨床治療,促進他們在認知、情緒和行為方面的發展。
• 為 寄養 服務 社工及 寄養 家長 提供有 關 處 理 寄養 兒 童及 青少年的專業諮詢和訓練。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服務性質
3. 服務提供的項目包括:
• 個案評估;
• 臨床諮詢╱ 治療;以及
• 為寄養服務社工及寄養家長提供訓練。
服務對象
4. 服務對象是有特殊需要並正在等候長期臨床心理服務的寄養兒童和青少年。加强臨床心理支援服務亦擴大至包 括照顧特殊需要兒童的家長及寄養家長。特殊需要的例子包 括懷疑有學習困難、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自閉症和言語障礙、發展遲緩等。
II 服務表現標準
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服務表現標準, 包括根據有關機構的寄養服務名額總數釐定的服務量標準及服務成效標準。詳見附件。
基本服務規定
6. 合資格臨床心理學家是加强臨床心理支援服務的基本人員。
7. 考慮到服務的靈活性, 以及有關機構在聘用臨床心理學家以提供適當服務時面對的困難,服務營辦者可僱用由合資格專業人士或相關組織提供的合資格臨床心理服務。
質素
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會福利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9. 社會福利署(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通用章節所載的「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一般責任」,履行職責。
IV. 資助基準
10.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1.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計及聘用註冊臨床心理學家的個人薪酬,包括公積金,以及適用於營運本項目的「其他費用」(涵蓋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 及認可收費( 如有的話 )。服 務營辦者可調配個人薪酬的款項,但不包括公積金部分, 以購買臨床心理服務。
1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指引。 有關指引載列於最新的《整筆撥款手冊》、《整筆撥款通告》和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和相關信函。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 (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項目超出核准津貼額而引致的負債或財政影響。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3. 服務營辦者接納《協議》後, 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4. 服務營辦者有責任維持一套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的規定, 提交經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以及該非政府機構經執業會計師審計的整體年度財務報表。有關執業會計師x已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註冊,而有關報告和報表則須經機構授權的兩名代表,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 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簽署。 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不應計及折舊、員工積存假期等非現金項目。
V. 有效期
16. 本《協議》在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本《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 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
17.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 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8.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附件
機構為本為寄養兒童提供的
加強臨床心理支援服務( 加強臨床心理支援服務)
1.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年內由臨床心理學家提供的一次過/ 短期性質,或在服務使用者等候長期臨床心理服務期間的個案評估註 1 /臨床諮詢註 2 /臨床治療註 3 / 為寄養服務社工或寄養家長提供的訓練註 4 | 31 |
2服務量標準的議定水平以機構為單位,並根據有關機構的寄養服務名額總數釐定。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年內服務使用者對機構提供的加強臨床心理 支援服務表示滿意的百分率註 5 | 75% |
索引 | 說明/ 定義 |
註 1 | 個案評估指: (a) 通過臨床面談及/ 或心理測驗, 作出診斷評估和建議, 協助制訂適合及切實可行的治療方案; 及 (b) 個案首次評估面談, 以初步評估釐清問題本質、需要的迫切性、服務使用者尋求治療的動機及服務使用者是否適合小組治療及/或個案諮詢服務。 |
註 2 | 臨床諮詢指向寄養服務社工/家長/寄養家長,提出建議、作出示範和提供其他專業支援,協助他們制訂和推行個人治療計劃,以及加強寄養家長照顧有特殊需要及/或較嚴重問題的寄養兒童的能力。 |
註 3 | 臨床治療包括個別(一對一)和小組(2 至 10 名服務使用者)治療時段, 其間會利用明確而具目標的活動/方法進行親身直接治療,以保持、發展及改善服務使用者的行為管理及認知功能。每節個人/小組臨床服務時段應為時不少於 30 分鐘,準備時間及跟進工作不包括在內,亦不能累積計算。 |
註 4 | 為寄養服務社工和寄養家長提供的訓練 指有特定題目或主題 的工作坊/研討會/講座。每節訓練應為時不少於一個半小 時; 全日訓練則視作兩節計算。 |
註 5 年內服務使用者對機構為本為寄養兒童提供的加強臨床心理支援服務表示滿意的百分率 是透過服務營辦者所提供的特定問卷衡量,包括詢問服務使用者對機構提供的加強臨床心理支援服務是否滿意。年幼或被認為心智能力不足的兒童毋須填寫問卷,而他們的家長/ 照顧者/監護人如有份參與加強臨床心理支援服務, 也可獲邀填寫問卷。
年內服務使用者對機構提供的加強臨床心理支援服務表示滿意的百分率計算方法如下:
填妥特定問卷並對加強臨床心理支援服務
表示滿意的服務使用者數目 x 100%
年內填妥特定問卷的服務使用者總數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