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宜蘭大學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簽訂學術交流協議書處理要點
92年6月13日第59次行政會議通過
97年12月9日 9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4月6日 98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2月18日 102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6月9日 103學年度第1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2月7日 105 學年度第1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7月18日 105學年度第2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6月5日 106學年度第2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合作,提昇學術聲望及地位,並使國際學術交流協議書之簽訂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術交流協議之協議書可由本校或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之一方主動提出,並分為全校性學術交流協議書及學院、系、所(中心)學術交流協議書兩類。 協議書有效期限最長五年,期滿經雙方同意且內容無重大變更者,得於到期日前辦理續約。
三、本校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簽訂學術交流協議,其主辦單位如下: (一)屬校級、跨學院級之合作協議,為國際事務處。
(二)屬院級、院內跨單位/中心/系所之合作協議,為相關學院或其指定之單位/中心/系所。
(三)屬學院附設單位/中心/系所之合作協議,為相關單位/中心/系所。
四、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簽訂學術交流協議,應填寫締結/續約申請表,先送至國際事務處備查,再經下列行政程序,始得簽約: (一)續約者應檢附相關表件,提案至行政會議審議。 (二)非續約者應由所屬系級/院級會議逐層討論通過後,再檢附相關表
件,提送行政會議審議。
五、學術交流協議提行政會議前,應先檢附所屬院級會議紀錄及相關表單,會請國際事務處及相關權責單位表示意見。
六、學術交流協議書之簽訂依下列原則考量:
(一)雙方平等互惠。 (二)地區、國家、學校及系所的多元化。
(三)對方之學術地位、學術背景及提供的條件與本校學術發展方向之符合xx。
(四)雙方合作事項需有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推動執行。 (五)與大陸地區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合作備忘錄時,應遵循教育部「各級學
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辦理。
(六)有關下列之議題,應先經相關權責單位之同意,並經校長核可:
1. 學位授予、學分抵免、雙聯學制或學費繳交,主管單位為教務處。
2. 學生校內住宿或學生課外活動安排,主管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3. 教師校內住宿安排,主管單位為總務處。
4. 獎學金或其他經費提供,學生事務處或經費提供單位,必要時應會簽主計室。
5. 教師聘任(含合聘),主管單位為人事室。
6. 智慧財產之保護、讓與及授權,主管單位為研發處。
7. 姊妹校每年與每學期交換生總人數之核定,主管單位為國際事務處。
七、學術交流協議書之簽訂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由各相關學院、系、所(中心)或國際事務處籌備簽約事宜,並完成學術交流協議書之簽署。與大陸地區學校訂定合作備忘錄時,應先檢附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申報表」,由國際事務處函送教育部申報,審查通過始能簽約。
(二)學術交流協議書生效後,正本應由相關主管單位妥為保管,影本送國際事務處備查。往後有任何異動,如終止、修正者亦同。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