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茲以三方維護xxxxxxxxxxxx中央監控設備正常運作考量,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稱甲方)委託 (以下稱乙方)管理維護停車場中央監控設備,並委託頂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丙方)執行中央監控設備維護保養等事務,三方協議訂定條款如后:
第 一 條
甲、乙方簽署之委託經營契約 (111 年 3 月 1 日簽訂)與甲、丙方簽署之大安高工等 5 處停車場中央監控設備更新工程(109 年 8 月 13 日簽訂)業經各方充分揭露,並相互核閱其內容,確認三方權利義務之規範並無牴觸或窒礙難行之情事。
第 二 條
委託經營契約及中央監控設備維護保養契約中有關需由各方當事人協力配合或負責辦理之事項,於各該契約均有效成立下,三方承諾配合辦理之。
第 三 條
x協定書之變更,應依據委託經營契約及中央監控設備維護保養契約之相關規定為之。
前述契約中有待第三方協力配合之事項如有修正,除因法令變更所為之修正外,應於修正前先經三方共同協商,並就擬修正內容出具書面確認及承諾前二條規定事項後,再行辦理修正事宜並檢具修正後之契約送交本協定書之第三方。契約之修正未依前項辦理,致有關第三方應行協力配合或負責辦理之事項有窒礙難行情事,所生之損害由該修約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協定書正本 3 份、副本 7 份共計 10 份;由甲方持用正本 1 份副本 5 份,乙
方及丙方各留存正本、副本各 1 份
第 四 條
委託經營契約及中央監控設備系統維護契約經撤銷、解除、終止,或當事人因財務、業務困難或法令限制等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者,行使撤銷、解除等權利之人,或發生不能履行契約之該方當事人,應依契約通知相對人。如前開撤銷、解除、終止或不能履行契約之情事事前可得知悉者,應即預先通知。
第 五 條
乙方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單獨有效之指示,指示丙方憑以辦理維護保養及檢修工作:〈限一般叫修或緊急叫修〉
一、書面指示:應經乙方有權人員簽章,以書面送達本協定書所載之通訊地址,於送達時生效。
二、傳真指示:乙方與丙方事先書面約定傳真號碼後,由乙方發出,並經乙方有權人員簽章於傳真後生效。
三、電話通知:丙方應提送維修人員或聯絡人之名冊及電話。
第 六 條
三方因處理業務而知悉第三方相關資訊內容,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洩露予他人。但其他有權機關依法令及契約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各方依本協定書向第三方所為各項意思表示或通知,均以書面送達本協定書所載之通訊地址為準。
第八條 履約標的物及地點
(一) 協議標的物:民權公園地下停車場中央監控設備
(二) 機關(甲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無
(三) 委託經營廠商(乙方)應辦事項:管理及監督維護廠商維護保養並支付維 護廠商費用。
(四) 維護廠商(丙方)應維護之標的及工作事項:詳中央監控系統維護保養工作說明書。
(五) 履約地點:民權公園地下停車場。
第九條
三方權義協定書之有效期限自 111 年 3 月 1 日至 114 年 2 月 28 日止或甲方通知協議終止日。
第十條維護費用之給付
丙方應於履約期間每年 1、4、7、10 月 20 日前(例假日順延)前,檢附上季經乙方簽證認可之設備保養紀錄表(含維護及報修紀錄表)及維護保養之彩色照片 12 張以上,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乙方審核無誤後於 10 日內,由乙方支付該季維護保養費。
第十一條
丙方應依工作規範規定完成設備之定期維護保養、設備檢修等工作;如有違約,乙方應書面通知丙方依工作規範規定扣罰違約金,由乙方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受領該違約金,如經丙方同意得由乙方應付之該季維護費扣除違約金。
第十二條
維護保養費明細如下:
項目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備註 |
第 2 期 111 年 3 月份 | 季 | 1/3 | 2,934 | 2,934 | 如未滿 1 季,依實際 日曆天按比例核付 |
第 3 期 111 年 4-6 月份 | 季 | 1 | 8,801 | 8,801 |
第 4 期 111 年 7-9 月份 | 季 | 1 | 8,804 | 8,804 | |
第 5 期 111 年 10-12 月份 | 季 | 1 | 8,801 | 8,801 | |
第 6 期 112 年 1-3 月份 | 季 | 1 | 8,801 | 8,801 | |
第 7 期 112 年 4-6 月份 | 季 | 1 | 8,801 | 8,801 | |
第 8 期 112 年 7-9 月份 | 季 | 1 | 8,804 | 8,804 | |
第 9 期 112 年 10-12 月份 | 季 | 1 | 44,678 | 44,678 | |
第 10 期 113 年 1-3 月份 | 季 | 1 | 43,051 | 43,051 | |
第 11 期 113 年 4-6 月份 | 季 | 1 | 52,809 | 52,809 | |
第 12 期 113 年 7-9 月份 | 季 | 1 | 52,811 | 52,811 | |
第 13 期 113 年 10-12 月份 | 季 | 1 | 59,984 | 59,984 | |
第 14 期 114 年 1-2 月份 | 季 | 2/3 | 41,074 | 41,074 | 如未滿 1 季,依實際 日曆天按比例核付 |
合計 | 350,153 |
備註: 維護保養費自 111 年 3 月 1 日至 114 年 2 月 28 日維護費為新臺幣 350,153
元〈每季詳細費用明細,參考上述表列〉。
第十三條
乙方與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通知甲方整合協商,並依法令及本協議之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
立約人甲方:
機 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人:處長 x x x
地 址:臺北市xxxxxx 000 x 0 xx x:(00)00000000
立約人乙方:(委託經營廠商)廠 商:
負責人:地 址:
電 話:
立約人丙方:(中央監控設備維護廠商)廠 商:頂鼎科技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地 址:xxxxxxxxxxx 00 x 0 xx x:(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