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特殊幼兒中心
暨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特殊幼兒中心暨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在相同地點提供不同類型的日間學前兒童康復服務,滿足殘疾幼兒及其家人的不同需要。
2. 特殊幼兒中心服務是為殘疾幼兒提供的各種學前服務之一,專門為中度及嚴重殘疾學前幼兒提供駐中心密集式訓練及照顧。
3.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是家長在一系列為殘疾幼兒,或存在危機變為殘疾的幼兒而設的學前服務的第一站。中心為幼兒提供早期教育及訓練,並特別著重協助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去負起照顧及訓練這些幼兒的職責。
目的及目標
4. 特殊幼兒中心服務旨在充分發展殘疾幼兒的能力,幫助他們為日後的教育及發展奠定穩固基礎。
5.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旨在給予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支援及鼓勵,讓他們接納、了解、照顧和訓練他們的殘疾子女/存在危機變為殘疾的子女,從而充分提升幼兒的發展能力。
服務性質
特殊幼兒中心服務
6. 特殊幼兒中心服務按照《幼兒服務條例及規例》提供,為殘疾幼兒提供一系列服務,包括:
(a) 發展性評估及個人化教育活動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每名幼兒在加入中心時及往後的日子,都會接受定期評估。發展性評估的結果將用作設計個人化的訓練項目,以便為幼兒定立學習目標。
(b) 在中心進行的個別及小組訓練
殘疾幼兒每周有五天參加在中心進行的訓練活動。這些活動旨在充分提升每名幼兒的發展能力。中心亦會提供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言語治療服務。
(c) 日間幼兒照顧服務
中心設有幼兒照顧服務,以便幼兒從訓練課程中受x。
7. 中心亦為家長提供支援及教育服務,並可安排收費的交通工具接送殘疾幼兒往返中心。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
8.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為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提供一系列服務,透過共同合作,協助他們學習接納和照顧殘疾子女。這些服務包括下列各項:
(a) 發展性評估及個人化教育活動
每名幼兒在加入中心時及往後的日子,都會接受定期評估。發展性評估的結果將用作設計個人化的訓練項目,以便為家長及幼兒定立學習目標。
(b) 中心為本的個別及小組訓練及/或治療
幼兒及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每星期最少可一起出席中心的個別或小組活動一次,然後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練習。中心亦會按需要提供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言語治療服務,並備有玩具供家長借用,以方便他們在家中訓練子女。
(c) 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支援及教育
中心會為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提供指引、輔導及支援,提高他們對殘疾幼兒的接納及了解程度,促進殘疾幼兒的整體發展。此外,中心亦會組織教育活動為他們提供促進子女言語及語言發展的知識及技巧。
(d) 外展服務
x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在接送子女往返中心方面遇到困難,中心
可以外展形式,在幼兒的家中提供上述服務。
服務對象
特殊幼兒中心服務
9. 特殊幼兒中心的服務對象是 2 至 6 歲中度及嚴重殘疾的學前幼兒。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
10. 主要的服務對象是:
• 初生至 2 歲的殘疾幼兒
• 年齡介乎 2 至 6 歲,符合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收納資格的殘疾幼兒
11. 如有空缺,中心亦會為下列殘疾幼兒提供服務:
年齡介乎 2 至 6 歲的殘疾幼兒,正在輪候其他學前康復服務(例如特殊幼兒中心或在主流幼兒中心的兼收弱能兒童計劃)的殘疾幼兒
申請資格
12. 符合申請特殊幼兒中心服務的幼兒應:
• 無需經常入醫院接受治療;
• 無法從主流幼兒中心╱幼稚園的兼收弱能兒童計劃中受惠;
• 沒有同時參加由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為 2 至 6 歲幼兒提供的課程;及
• 被評定為有下列一項或多項殘疾:中度或嚴重智障
中度或嚴重肢體傷殘
失聰或聽覺嚴重至極度嚴重受損失明或視覺嚴重受損
嚴重行為/情緒上問題、過度活躍症或自閉症
13. 符合申請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的幼兒應為:
• 初生至 2 歲幼兒,被評定為:肢體傷殘(包括腦麻痺);智障;
視覺受損;
其他先天性異常;發展遲緩;以及
存在危機變為殘疾,即早產或體重不足的嬰兒。
• 2 至 6 歲幼兒,被評定為:
綜合遲緩(包括言語遲緩);輕微智力遲緩;
肢體傷殘及社交行為上出現問題;以及
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未能提供足夠的指導及訓練
14. 特殊幼兒中心暨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可由醫務社會服務單位或家庭服務中心轉介,或由母嬰健康院、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或私人執業醫生診所,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或家庭服務中心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II 服務表現標準
1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為每名幼兒完成兩次發展性評估(附註1)的比率 | 95% |
2 | 六個月內的計劃(附註2)達成率 | 95% |
3 | 一年內平均出席率 | 80% |
4 |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一年內為家長(以個別或小組形式)提供指引及輔導的平均時數(附註 3) | 10.5小時 |
5 |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一年內為每名幼兒提供訓練(包括在中心舉行的訓練、家居訓練及外展服務)的平均時數(附註4) | 50小時 |
6 |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言語治療師一年內為每名幼兒提供直接言語/語言治療訓練的時數(附註 5) | 18小時 |
7 |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言語治療師一年內為員工 及/或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提供訓練及教 育活動(附註6)的數目 | 每名言語治 療師提供24 項活動 |
(備註及定義載於本協議附件)基本服務規定
16.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基本服務規定:
• 中心每周提供合共 44 小時的服務,而核心服務時數(附註 7)至少每周 40 小時。
• 幼兒中心主任、幼兒工作員、註冊社工、合資格護士及專業治療師(例如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及言語治療師)是中心的必要人員。
• 中心必須遵循《幼兒服務條例及規例》及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程序手冊。
• 提供並保存玩具(作為訓練殘疾幼兒的輔助工具)。質素
1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8.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19. 此外,社署會符合下列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所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系統內有轉介,會於28天內提供適合的轉介予服務營辦者。如無適合的轉介,社署將按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指引,與服務營辦者進行磋商。
IV 資助基準 2
20.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3
21. 在指定時限內(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2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管理函件及社署就運用資助的政策和程序發出的通訊。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23.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24.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5.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xx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xx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26.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
2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下稱「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有些協議就段落 IV、V、VI 有較短的版本。
3有些協議載有收費原則。
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27.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8.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9.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附件
備註及定義
1. 發展性評估:
由一名以上專業人員進行的評估應合併納入個別幼兒的整體發展性評估當中。不論負責評估的人員屬何職級,進行發展性評估的次數應予計算。
2. 達成計劃指完成計劃。制訂計劃指服務質素標準 11 所述的程序。
3. 指引及輔導時數指社工提供指引及輔導的有書面記錄時數。
4. 訓練時數包括個別及小組訓練時數,但不包括預備及交通時間。在小組訓練中,如由一名以上合資格人員(不包括言語治療師)為幼兒提供訓練,則訓練時數應按幼兒接受訓練的實際時數計算,不論有關訓練是由多少名人員提供。
5. 直接言語/語言治療訓練指言語治療師純粹就溝通、言語及語言發展等範疇為殘疾幼兒提供的臨床訓練。直接言語/語言治療訓練時數包括個別及小組訓練時數,但不包括預備及交通時間。
6. 言語治療教育活動指言語治療師向員工及/或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傳授知識及技巧。僅為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而設的教育活動必須至少有兩個家庭參與。為家長而設的教育活動包括教育講座、家長指引環節等。
7. 核心服務時數指舉行本津貼及服務協議所述活動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