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班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签订地点:徐州市铜山区 合同编号:
甲方:徐州交通控股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授权甲方对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产生的余量土石料进行处置,本次处置约355.66万吨(以下简称“余量土石料”),甲方已通过合法程序委托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标的土石料依法、依规公开处置,乙方通过协议转让或网络竞价方式竟得。现甲乙双方就余量土石料处置清运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拍卖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简称3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余量土石料处置依据及清运约定要求。
1.余量土石料位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内,依据《铜山区露采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处置的请示》(xxx(2022)9号文)的批复,本次处置量为355.66万吨,实际外运量不得超过本合同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确认已派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勘察测绘,对该批土石料的质量、数量、状态等进行了评估,并对该批土石料产生的实际质量、数量、状态等予以认可。余量土石料的质量、尺寸、数量等以现场交付为准,乙方保证无条件接受并自愿承担项目范围内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和价格风险,甲方不承担余量土石料质量及数量与预估不一致的责任。
2、余量土石料的清运方式:由乙方自行至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处提取(运输车辆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提货时由乙方指定专人(以委托书进行确认)在计量票据上签字确认,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现场指挥,配合甲方与施工方做好交接工作。
3、外运道路要求:乙方自行处理全部清运事宜,包含但不限于清运点的各项手续的协调及办理、临时设施设备配套、清运道路的协调、道路维修、临时用地的协调、防尘网苫盖、雾炮空气降尘抑尘、运输车辆冲洗、道路车辆清洗保洁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和责任。若乙方对运输道路、临时占用土地、租赁土地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进行修复或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优先从安全环保保证金扣除,不足部分从剩余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款项。
4、进场日期:因本次清运需配合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进度,乙方实际进场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接到甲方书面通知7日内,乙方不能及时清运,甲方从第8日起每日收取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超过15日仍不能及时清运甲方有权视现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5、运输要求:以甲方项目工期实际需求为准,并按照甲方指定位置及要求装车,在甲方有存量土石料的前提下,乙方保证每日运输量不低于8000吨,因乙方原因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连续停运超过7日或累计10次达不到每日运输量要求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甲方可以从第8日或累计11次起每日收取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连续超过15日或累计15次甲方有权视现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乙方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应在3日内自行清场,否则乙方遗留在现场的物品、车辆、设备等视为自行放弃,甲方有权单方处理。
6、质量标准:乙方全权负责余量土石料清运事宜,确保清运的全部流程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并保证在甲方通知的工期内将余量土石料全部清运完毕、保证合同履行搭建的临时设施设备拆除完毕、保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且清运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现场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对治理区矿山本体及xx环境造成任何破坏,不得在治理区域内对余量土石料实施再加工。
7、损失风险:在乙方至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处提货时及提货后货物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二、费用与支付
1、余量土石料乙方通过协议转让或网络竞价方式以每吨 元的价格成交,合同金额总计: 万元【计算公式:355.66万吨×成交单价(元/吨)总外运量不得超过合同总量,结算公式:外运吨数×成交单价(元/吨)。】该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受市场价格波动变化。
2、乙方履约保证金支付:在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和100万元的安全环保保证金用于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3、乙方货款费用支付:乙方在竞买前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不予退还,在乙方按照约定签订本合同并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安全环保保证金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竞买保证金转为货款,由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将已转为货款的竞买保证金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竞买保证金不足成交总价的,乙方须在拍卖成交后3日内一次性将剩余货款足额缴至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由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随竞买保证金一起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方可接收货物,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因乙方未按约定或未按甲方通知日期足额支付货款的,乙方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4、账户信息:
(1)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环保保证金支付账户名称:徐州交通控股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08010100100845792。
(2)本次成交款由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5、由铜山区财政局按合同价款直接向买受人开具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甲方不再向乙方开具发票;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环保保证金由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扣减其履约保证金及安全环保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在7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
三、权利和义务
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建筑废弃土石料装载、运输、处置的各项规定;应按照甲方要求准时参加甲方调度会议,并对土石料处置的进度和质量等问题进行汇报;乙方无条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甲方和甲方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技术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质量、环保达到标准,并积极配合整改。
2、甲方保证拥有铜山区政府授权的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权,按照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山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处置。
3、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在清运土石料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环保和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在清运现场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运输车辆装载土石料离场前,由乙方指定专人(以委托书进行确认)在计量票据上签字确认。
4、甲方有权在乙方清运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场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扣除。
5、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现场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对治理区矿山本体及xx环境造成任何破坏,因乙方原因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6、乙方在清运余量土石料期间,应遵守甲方及承担本次环境治理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制度和环保要求,做好安全环保措施。乙方应在指定工作范围内工作,不得影响承担环境治理工程施工企业的正常施工作业。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导致甲方、乙方及第三方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解决。
7、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负责解决因车辆运输过程中跑冒滴漏等影响环境卫生、车辆xx行车和车辆运输安全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罚款、赔偿、诉讼等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此造成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现场停工或部分停工或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甲方视情节轻重有权优先从安全环保保证金扣除,不足部分从剩余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款项。若以上款项不足以支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8、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在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及特殊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并做好安全环保工作,必要时予以停工配合。
9、乙方运输车辆应服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现场xx施工的管理,按照甲方、监理方、施工方共同指定的区域根据土石料用途装车,待指定区域土石料清远完成后,再重新指定装车区域,以此类推。
10、乙方需夜间外运余量土石料,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防止噪音扰民,及时处理解决举报、上访等事件。
11、乙方保证对已接收的全部余量土石料依法依规地用于生产,严禁倒卖。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税费、人工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道路协调和维修费、临时用地租赁费和恢复费处理回收利用费、因处置过程导致的安全环保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甲方已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环保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上交铜山区财政的货款不予退还。
2、乙方未按约定日期或甲方通知日期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乙方无权进场,且每延迟一天,应每天向甲方支付竞拍标的土石料成交总价款的1‰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从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延期付款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3、乙方严禁在指定区域外装车,若未按甲方指定区域内装车的,甲方有权按照每次10000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及时补足。
4、因国家或地方政策、环保等客观因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5、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产生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行政费用、专家证人费用、差旅费用、赔付第三方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且优先从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扣除。如不足以支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拾份,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贰份、铜山区财政局贰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联系地址为双方送达联系方式和地址,若任一方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或法院按此合同所供地址和联系方式所发的函件、短信、相关法律文书等亦均具有法律效力。如通过挂号邮寄、EMS或快递按上述确定的联系地址发出的,则在投邮后3日视为送达,且快递单上载明的快递物即为邮寄物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单位名称:徐州交通控股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地
址:徐州市铜山区万达广场1、2、3、5、8号楼1-192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xx):
单位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