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附加法律费用保险B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1922019082900901)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法律费用保险B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1922019082900901)
总则
第一条 x条款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被保险人因遭遇下列民事纠纷事项,需要在境内通过诉讼解决的,如果法院受理并立案的,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需要提交境内仲裁机构仲裁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律师费(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交通事故纠纷;
(二)被保险人在老人、孕妇、残疾人、儿童发生意外事故时扶助或救助后与其产生的纠纷;
(三)劳务纠纷;
(四)合同纠纷及其他经济纠纷。
上述法律费用包括:
(一)被保险人收到法院有效结案文书后实际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中,案件受理费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时产生的受理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仲裁案件中最终需缴纳的仲裁费用;
(三)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律师费(须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非保险合同载明类型的民事纠纷事项;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四)主险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经存在的民事纠纷事项。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刑事诉讼及其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其附带民事诉讼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
(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予以受理但未立案或发生撤诉的情况下发生的法律费用;
(三)由法院代为收取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四)法院的执行费用及法律文书等诉讼材料工本费;
(五)因调解、司法援助等情形下减免的法律费用;
(六)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因被保险人存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而终止提供服务情形下的律师费;
(七)被保险人已与其他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同一事件又另行提起诉讼情形下的法律费用;
(八)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九)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x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发生保险事故事实的证明材料;
(二)所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调解书、判决书、和解书或撤诉裁定等法律文书;
(三)被保险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等;
(四)被保险人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资质证明;
(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与说明保险事故及证明损失程度相关的文件、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险人按照实际法律费用扣除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后的金额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支付的赔款累计达到本附加险项下保险金额的,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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