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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癌症长期给付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0.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全部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由意外伤害导致的恶性肿瘤,则不受上述 180 天的限制。 3.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8、11.
4.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的定义。 19.
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恶性肿瘤”、“意外伤害”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0.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x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保险金额
6.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8. 保险期间
9. 本合同效力恢复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合同效力终止第五章 索赔
12. 诉讼时效
13. 保险金申请
14. 保险金给付
15. 其它核定结果
16.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六章 其他规定
17. 受益人
18. 保险单借款
19. 恶性肿瘤的定义
20.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癌症长期给付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 ||
1. | 保险合同构成 |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20.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 20.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
第二章 x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 ||
2. | 投保年龄 | 出生满 18 周岁至 55 周岁(见 20.3), 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
3.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见 20.4)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见 20.5)。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每月给付 1 次,共给付 36 次,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xx意外伤害(见 20.6)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受以上 180 天的限制,我方将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给付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期间,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恶性肿瘤,我方不会累计给付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费豁免 x按本合同的约定,我方应当给付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我方将豁免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后本合同剩余各期保险费。 |
4. | 责任免除 |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罹患恶性肿瘤,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20.7);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2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20.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20.10)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20.11);六、战争(见 20.12)、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见 20.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20.14)。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保险金受益人(见 20.15)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 20.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 ||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 ||
5. | 保险金额 | x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6.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 |
7. |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 若投保人在保险费到期日(见 20.17)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见 20.18),我方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宽限期结束时,若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 ||
8.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
9. | 本合同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医院(见 20.19)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方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见 20.20)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恢复效力。若申 请恢复本合同效力,需一并申请恢复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效力。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投保人和我方未达成协议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
10.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 24 时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 承担保险责任。 |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则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方将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且审核通过之日起 30 天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在退保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现金价值。 | ||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 ||
11. | 合同效力终止 |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且未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三、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给付次数累计已达 36 次; 四、您方或我方按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合同;五、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六、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
第五章 索赔 | ||
12.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13. | 保险金申请 | 一、申领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必要的身份证明;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14. | 保险金给付 |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
15. | 其它核定结果 |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
16. |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 如果在给付保险金时,您方仍欠交任何保险费,我方有权在支付保险金前要求您方先予支付所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或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减您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第六章 其他规定 | ||
17. | 受益人 | x合同癌症每月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在保险金给付期间内身故,则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
18. | 保险单借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使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我方都不提供保险单借款。 |
19. | 恶性肿瘤的定义 | 本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恶性肿瘤或首次达到恶性肿瘤状态或在医院首次接受恶性肿瘤手术。 |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 ||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 ||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 | ||
性肿瘤范畴。 | ||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一)原位癌; | ||
(二)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
(三)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 ||
(四)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
(五)TNM 分期为 T1NOMO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
20. | 释义 |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
20.1 | 公司、我方 |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20.2 | 您方 | 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
20.3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
20.4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20.5 | 保险金 | 指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我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而支付的金额。 |
20.6 | 意外伤害 | 指意外事故(见 20.21)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
20.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20.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20.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20.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20.11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20.12 | 战争 | 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
20.13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20.14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20.15 | 受益人 | 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20.16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方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20.17 | 保险费到期日 | 指本合同下应付保险费的日期。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对于除了趸交、年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
20.18 | 保险事故 |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20.19 | 医院 | 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 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 |
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二、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三、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 ||
20.20 | 利息 | 按欠交保险费的经过天数和借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借款利率由我方每半年公布一次。 |
20.21 | 意外事故 |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