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
(三方)
生 源 地:
学生姓名:
所在学院:
培养专业:
莆田市教育局 制
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莆田市教育局 (委托培养方)地 址: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 2169 号
法定代表人: xxx
为充分发挥西南大学作为部属高校在教师教育方面的优势,提升莆田市基础教育水平和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参照国家公费师范生培养的相关政策,西南大学、莆田市教育局与西南大学自愿到莆田从教的学生就委托培养、实习就业及后续管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现为甲方大一年级学生,自愿从大二年级上学期转入甲方 专业,自愿放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由甲方按相应的师范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中小学教育师范培养,有志于到莆田市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甲方和丙方在大一年级下学期审核认定乙方符合条件,同意乙方转为莆田市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甲、丙双方协议,办理乙方转为莆田市公费师范生相关手续,并将名单及协议书提供给丙方。
第三条 参照国家公费师范生培养标准,科学制订乙方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加强师范生核心价值观培养和职业道德养成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管理和综合评价,致力于将乙方培养为优秀的中小学教师。
第四条 协助丙方做好乙方学费、住宿费的代缴工作,做好丙方生活补助费用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变更乙方学籍信息,但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中作“公费师范”标注。
第六条 配合丙方落实乙方就业工作,协助做好乙方的履约管理,对于违反协议的毕业生,协助收回学生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师范生培养费用和违约金。
第七条 关心乙方的成长,并为乙方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其中转为莆田市公费师范生修读年限为 3 年)。
第九条 乙方签订协议后,从大二年级起免缴学费、住宿费,同时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因故延长修读年限的,延长期间上述费用自理。
第十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丙方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消除,经丙方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按照莆田市公费师范生教育的相关政策和就业方案,
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在莆田市市辖区或者县城中小学从事教师工作不少于 6 年。
第十三条 在丙方辖区内从事教师工作,购买首套房时,丙方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 30 万元,购房补助分两次发放,按到岗(任职)后购房时给予 50%、到岗(任职)第五年余额一次性发放。每月另给予 1000 元工作津贴,补助不超过 5 年。
第十四条 毕业后继续就读全日制相应学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规定修读年限内每年由丙方财政予以每生 5 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毕业后须在莆田市市辖区或者县城中小学从事教师工作不少于 6 年,有关细节在毕业后,由乙方与丙方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按照莆田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每年的招生选拔、资格确认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丙方按照每生 2.3 万元/年的标准,在收到甲方正规票
据起 20 日内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用于承担乙方在甲方三年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用和师范生培养费用。
第十七条 做好乙方到莆田中小学实习和就业的各项工作,保障乙方有编有岗就业,就业和实习区域在莆田市市辖区或县城中小学范围内确定,鼓励乙方自愿到农村任教。
第十八条 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加强与甲方及乙方的联系,关心乙方学习和成长。
第十九条 会同甲方做好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用和师范生培养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丙方认定,终止本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在结果认定一个月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
费用和师范生培养费用),甲方将收到的乙方已退还的教育费用退还丙方或在下一年度莆田市公费生培养经费中相应充抵: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丙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符合教师资格认定资质的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中小学教师职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放弃履约的,将调整回到原专业学习;
(四)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用和师范生培养费用),甲方将收到的乙方已退还的教育费用退还丙方或在下一年度莆田市公费生培养经费中相应充抵: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甲方安排乙方回原专业或在现专业继续学习。 1.不及时支付乙方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
用和师范生培养费用);
2.不安排乙方有编有岗就业。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丙方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 1 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用和师范生培养费用),并向丙方缴纳该费用 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的,须以应退还的公费教育费用
及违约金为基数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在丙方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未满 6 年的,在离开教师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用和师范生培养费用),并向丙方缴纳该费用 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若经符合教师资格认定资质的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的,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用和师范生培养费用),超过时限须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x协议未尽事宜,如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有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如与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有冲突的,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乙方本科毕业后,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
就乙方就业等事宜与乙方另行签订协议。乙方本科毕业后,甲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即告终止。
第二十五条 x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 18 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x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