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股东于 2016 年 2 月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猛狮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与猛狮科技签署《<广东猛狮科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公司认购猛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公司现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函
x公司股东于 2016 年 2 月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猛狮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与猛狮科技签署《<广东猛狮科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本公司认购猛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公司现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均系本公司自有资金或股东借贷资金,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况;
二、本公司与猛狮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将按时足额支付认购价款,如本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足额认购资金,将按照《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 主体关联方的情况,与前述主体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对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补 偿;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
六、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对猛狮科技以及猛狮科技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宁波中汇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函
宁波中汇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汇”)于 2016 年 2 月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 2016 年 4 月与猛狮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于 2016 年【6】月与猛狮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认购猛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宁波中汇的股东,现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自《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至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持有的宁波中汇股权。
二、本人对宁波中汇的出资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宁波中汇的股权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也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三、本人与猛狮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本人将按时足额向宁波中汇实缴出资,如本人未能按时支付足额出资,将赔偿宁波中汇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五、本人承诺资金来源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 主体关联方的情况,与前述主体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对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六、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猛狮科技以及猛狮科技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
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xx(签字):
年 月 日
承诺函
宁波中汇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汇”)于 2016 年 2 月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于 2016 年 4 月与猛狮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于 2016 年【6】月与猛狮科技签署《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认购猛狮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人作为宁波中汇的股东,现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自《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至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持有的宁波中汇股权。
二、本人对宁波中汇的出资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宁波中汇的股权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也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三、本人与猛狮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及会计师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四、本人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本人将按时足额向宁波中汇实缴出资,如本人未能按时支付足额出资,将赔偿宁波中汇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其他责任。
五、本人承诺资金来源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 主体关联方的情况,与前述主体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猛狮科技,猛狮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猛狮科技实际控制人,猛狮科技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对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六、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对猛狮科技以及猛狮科技的中小投资者造成直接
或间接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人xx(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