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LP5-110043-1 4G 預付卡服務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契約條款
招標案號:LP5-110043-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教育部辦理
4G 預付卡服務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契約條款
LP5-110043 購案未決標項次以 LP5-110043-1 購案辦理招標、決標,決標項次 併入 LP5-110043 購案之契約辦理。另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仍以原案號 LP5-110043 辦理公告及契約執行。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適用機關(以下亦稱訂購機關或機關)採購 4G 預付卡服務。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即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適用機關:教育部暨所屬機關(構)、學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
本案於簽約完成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本契約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各機關利用。有關訂購、交貨、驗收及付款等事宜
(統稱履約事宜),由適用機關(訂購後統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依契約規定逕行為之;各訂購機關之訂單視為附屬於本契約之子契約,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有關訂單之履約事宜均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非本案適用機關不得利用本契約。
二、採購標的、規格及來源地區:
(一)採購標的:4G 預付卡服務,共分為下列 1 組 4 項:
第 1 項:4G 預付卡計日型 30 日。
第 2 項:4G 預付卡計日型 45 日。
第 3 項:4G 預付卡計日型 60 日。
第 4 項:4G 預付卡計日型 90 日。
(二)規格:各項 4G 預付卡「傳輸量為上網吃到飽不限速【不含其他額外付費加值服務(如語音通話)及儲值功能】」,其他服務內容詳契約條款附件一「4G 預付卡服務條款」。【註: 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
(三)來源地區:本國製或世界各地區,但中國大陸地區除外。(即本案不接受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產品)(注意:立約商交付契約產品之產地應符合該產品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產地)
三、預估採購數量:第 1 組第 1~4 項分別為 720,000 門、480,000 門、360,000門及 240,000 門。實際採購數量俟簽約後由訂購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斟酌訂購。
四、契約期間(訂購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自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5 日起共計 2 年,至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止,或至累計訂購總金額達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
218,160,000 元)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訂購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立約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約。
五、履約保證金:
本案屬勞務採購,免收履約保證金。
六、訂購方式:
(一)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 訂購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電子訂購),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訂購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
2. 訂購機關辦理訂購時,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電子支付),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九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3. 臺灣銀行採購部不接受訂購機關以其他方式(如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為向立約商訂購。
4. 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依政府採購法之公平合理原則辦理,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2)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不得從事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
5. 為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執行,訂購機關應於訂購前,就採購標的辦理市場價格訪查,如未發現契約品項價格高於市場行情,則繼續執行相關訂購程序;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價格有高於市場行情之情形,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將訊息通報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臺灣銀行採購部查價及處理後,再行訂購。
(二)各適用機關每次訂購數量最少 100 門,最多 10,000 門,並得指定 4G 預付卡尺寸為Mini、Micro 或 Nano SIM 等。如單次訂購數量低於 100 門者,立約商得不接受訂購或其運送費用由訂購機關核實支
付。
(三)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應先洽立約商同意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
七、交貨地點:
(一)立約商依訂購機關訂單指定之地點交貨,交貨地點即為驗收地點並以 1 處為限;如交貨驗收後,需另行交運至其他指定地點,則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契約標的運送費用。
(二)外島及離島地區(金門、連江、澎湖、蘭嶼、綠島及小琉球等地區)交貨,不論立約商所在地為何,由臺灣本島港口/機場至訂購機關指定之交貨地點,則於驗收後憑實際運送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收據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
八、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自訂購機關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立約商應於接到訂購機關之訂購單次工作日起算 15 個日曆天內,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 4G 預付卡項次、規格、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運交指定之地點(交貨最後截止日,如遇假期則順延)。立約商並應依本契約及訂購單規定將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訂購機關。
(二)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立約商,立約商依其通知交貨。
(三)立約商交貨時須檢附門號/卡號配對清單電子檔。
(四)立約商所交貨之 4G 預付卡採「裸卡」方式提供(如有包裝仍須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交貨時應在包裝紙箱內附列裝箱清單,以供訂購機關清點數量。貨品送達訂購機關時,應請訂購機關在運送公司所出具之送貨證明上加蓋訂購機關戳章及日期,立約商將貨送達後,其送交之日即為交貨日。
(五)4G 預付卡之申辦人為訂購機關;使用期限自使用者開通啟用時間起算購買天數,傳輸量為上網吃到飽不限速。
(六)4G 預付卡最後開通啟用期限為交付日起 2 年。開通期限屆滿時,由訂購機關向廠商申請未開通啟用之 4G 預付卡全額退費。如非訂購機關不得申請。
(七)立約商供應之 4G 預付卡訂購機關於驗收時或驗收後如有疑義或使用不順暢(包含如因設計或製造瑕疵致無法使用)情形時,立約商應免費提供訂購機關新品更換。
(八)4G 預付卡使用期限內,如可歸責廠商之事由造成系統或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於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立約商應依契約條款附件一「4G 預付卡服務條款」第六條表列之標準辦理。【註: 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
(九)訂購機關得利用所附驗收證明書及驗收紀錄(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一及二~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註: 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
(十)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不合格,得要求立約商於通知後 3 日(或其
他約定之期間)內改正;若立約商未於 3 日(或其他約定之期間)
內改正,或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3 次仍未能改正者,訂購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並得向立約商請求償還改善所需必要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依契約規定辦理應給付之價金扣款作業。
3.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至履約有瑕疵者,訂購機關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一) 立約商履約後,訂購機關應將完成履約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電子採購系統之相關欄位。
九、付款辦法:
(一)本案各項契約價格均含 5%營業稅。
(二)立約商所提供之 4G 預付卡經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訂購機關於接到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後,15 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價款;應向上級或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日。前述付款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備註: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2330 號函示,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
施要點」第 4 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 定。訂購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費率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公告,99 年 1 月 1 日起為交易總金額之 0.76%,每筆交易金額 500 萬(含)以上者則為 0.71%】。訂購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2.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訂購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立約商投訴對象:
(1)訂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訂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法務部廉政署
(4)採購稽核小組
(5)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6)行政院主計總處
(三)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訂購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含額外項)之 1.2%(含營業稅及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使用費等)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足為止。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四)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十、立約商違約之處置:
(一)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不履行履約責任,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而其理由並非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經訂購機關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二、(一)9.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經立約商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無法依契約規定履行者,或訂購機關因上述事由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亦同。
(二)立約商逾期交貨按未交部分從價計罰,每日按 0.1%計算,倘立約商在交貨時未提供本契約及訂單規定之相關檔案,至遲應於訂購機關指定之驗收期限前補齊,如訂購機關已通知立約商驗收日期,立約商未將本契約規定之相關檔案在驗收前補齊,且影響訂購機關驗收,得視同逾期交貨,並按該項標的金額計罰,每日按 0.1%計算,由訂購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若立約商逾期未交貨,訂購機關得於逾期達 10 日後,終止或解除其訂單並改向其他立約商訂購,逾期違約金計算至訂購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總金額之 20%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
(三)立約商因故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履約時,應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立約商主張不可抗力等原因,應於事件發生或結束後,立即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訂購機關並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暨免罰,訂購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五)倘立約商發生逾期交貨之情事,經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累積通知次數超過 10 次(含)以上,且逾期金額之累計總額逾該商已接獲訂單總金額十分之一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二、(一)6.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按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103 條規定辦理。
(六)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
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惟不適用於因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給付。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訂單,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立約商上述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十一、立約商已依約履行,訂購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要求解除部分或全部訂單時,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訂購機關求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十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訂單: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訂購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情形依訂購機關上述之通知或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得為一部或全部。
1.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 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 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以虛偽不實之相關文件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8.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 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 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訂單者,立約商仍應依本契約/訂單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將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而
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四)臺灣銀行採購部如因上述任一款而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訂購機關如因上述任一款而終止或解除訂單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所為之通知,係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統一處理為原則。訂購機關發現立約商於履約過程中,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之情形,應依第 3、4 項規定辦理,經認定立約商該當第 1 項各款情形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適用條款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
十四、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 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受理異議、申訴或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 受理異議之機關:
(1)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有關廠商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000 xxxxxxxxx 0 x 00 x,xx:(00)0000-0000。
2. 依政府採購法第85 條之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 0 x, xx:( 00) 0000-0000,傳真:(02)8789-7514。
(2)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訂購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係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間之訴訟,以訂購機關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五、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不特定對象者。
十六、本契約產品價格經洽辦機關查證,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據機關通知,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七、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購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八、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十九、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進行申請,廠商帳號申請頁面的〔類別〕請選擇〔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
/採購卡發卡銀行(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
〔確認送出〕,經確認申請資料已填寫正確無誤,並請點選「確認送出申請案件並列印」將申請結果印出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臺北市信義路 1 段 21 號數據通信大樓 11 樓政府網路處三科收;聯絡傳真 FAX:(02) 0000-0000)審核即可。
二十、其他:
(一)立約商依契約於中華民國所提供之勞務,應依最新之相關法令規章辦理。立約商如違反規定,應負完全責任並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履約期間係指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三)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訂購機關請於交貨驗收後將廠商履約狀況上網登記,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四)立約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立約商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 原立約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 原立約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立約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五)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廿一、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二、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政風服務專線:(02)2371-3911,傳真:
(02)2388-0345,政風服務信箱: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
(02)8789-7554,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廿五、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356-8763,公務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文山區xxx路 6 段 142 巷 1 號 12樓。
廿六、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0000-0000,傳真:(02) 2358-3005,公務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中山南路 5號。
廿七、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2) 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工作站檢舉電話:(02)2248-2626,檢舉信箱:23599 中和泰和街郵政第 79 號信箱。
廿八、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廿九、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
商負責人、聯絡人、出席代表等(以下稱當事人)取得(蒐集)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臺灣銀行採購部代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069),或採購與供應關係(代號 107)。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包括辨識個人者(代號 C001),如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代號 C003),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二)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於我國境內利用。利用對象包括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適用機關、訂購機關、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依法有監督、稽核、稽察、調查權限之機關。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可能影響臺灣銀行採購部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訂購機關訂購、交貨、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致耽延廠商得標、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三十、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取得歐盟自然人之個人資料,茲依據「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契約條款附件三。
卅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卅二、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網址:xxxx://xxx.xxx.xxx.xx「首頁左列快速連結選項點選→採購資訊→共同供應契約→表格資料」直接下載。
契約條款附件一_r1
4G 預付卡服務條款
第一條、為確保電信服務品質,廠商需依電信管理法第 5 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並提供證明文件者。
第二條、4G 預付卡採「裸卡」方式提供,申辦人為訂購之機關(學校)。4G 預付卡使用日數由使用者開通啟用時間起算購買天數。
第三條、機關(學校)每次訂購數量最少 100 門,最多 10,000 門,並得指定 4G 預付卡尺寸為 Mini、Micro 或 Nano SIM 等。
第四條、機關(學校)訂購後,廠商應於 15 日曆天內於訂購機關(學校)指定地點交付訂購數量之 4G 預付卡及門號/卡號配對清單電子檔。如交貨延遲,每逾 1 日罰款未交部分總金額的 0.1%。
第五條、考量 4G 預付卡開通啟用後即開始計算使用期,故驗收由廠商會同訂購機關(學校)人員清點預付卡數量,並於驗收後付款。惟後續 4G 預付卡如因設計或製造瑕疵致無法使用,廠商需免費提供機關(學校)新品更換。
第六條、如可歸責廠商之事由造成系統或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於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應依下表之標準辦理。
契約條款附件一_r1
連續或累計阻斷時間 | 扣減下限 |
二小時以上-未滿四小時 | 退當月費用 5%或提供等值之 4G 預付卡 |
四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 | 退當月費用 8%或提供等值之 4G 預付卡 |
八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 | 退當月費用 10%或提供等值之 4G 預付卡 |
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 | 退當月費用 20%或提供等值之 4G 預付卡 |
二十四小時以上-未滿四十八小時 | 退當月費用 30%或提供等值之 4G 預付卡 |
四十八小時以上-未滿七十二小時 | 退當月費用 40%或提供等值之 4G 預付卡 |
七十二小時以上 | 退當月費用或提供等值之 4G 預付卡 |
註:
1.以 4G 預付卡計日型 30 日為例,當月費用係指預付卡 30 日之單價。如預付卡使用期超過 30 日,則以該型預付卡單價÷使用日數×30 計算。以 45 日型 為例,單月 費用為 45 日型單價÷45 × 30。
2.上述所提之費用扣減(退當月費用或更換等值之 4G 預付卡)限由訂購機關
(學校)申請。
3.4G 預付卡最後開通啟用期限為交付日起 2 年。
第七條、本案服務條款或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及相關法規辦理。
契約條款附件二~一
結算驗收證明書
主辦驗收機關:
驗收地點: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x
xxxxxxx xxxxxx | x商名稱 | |||||
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
採購金額 |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巨額 | |||||
履約期限 | 履約地點 | |||||
完成履約日 期 | 開始驗收日 期 | 驗收完畢/驗收合格日 期 | ||||
履約逾期總天數 | 不計違約金天數 | 應計違約金天數 | ||||
逾期違約金 | 其他違約金 | |||||
契約金額 | ||||||
增減價款 | 次別 類別 | 第 1 次 | 第 2 次 | 合 計 | ||
金 額 | 簽准日期或核准文 | 金 額 | 簽准日期或核准文 | |||
增加金額 | ||||||
減少金額 | ||||||
驗收扣款 | (不包括逾期違約金及其他違約金) | |||||
結算總價 (金額中文大寫) | ||||||
驗收意見 | ||||||
承辦單位主管及人員簽章 | x機關監驗人員簽章 | 上級機關監驗人員簽章 或授權自辦文號 | 主 驗 人 員 簽章 | (機關印信) | ||
(未達查核金額者免) |
說明:
一、本證明書已含有結算內容者,得免附具「結算明細表」,以資簡化;依實做數量或自行購料僱工辦理者,應附具「結算明細表」。二、本證明書份數請各機關自行依需要備具,例如由主辦機關自存、送主(會)計單位製作憑證之用、報上級機關備查、交廠商收執。三、「驗收完畢/驗收合格日期」,指政府採購法第73條所定「驗收完畢」之日期,亦即參加驗收人員於驗收紀錄會同簽認廠商履約與
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時之日期。惟其屬減價收受者,指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查核金額以上)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日期。
四、「逾期違約金」及「其他違約金」以預算外或營業外收入處理,不必扣抵結算總價;「其他違約金」,指例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所定之減價收受懲罰性違約金。
五、「結算總價」之計算方式為「契約金額」加「增加金額」減「減少金額」減「驗收扣款」。至主辦機關供給材料及管理費或作業費等契約以外之各項支出均不必合併結算。
六、本證明書所定欄位如不敷使用,得新增其他欄位或增補續頁。
七、本證明書原則不得塗改,並應循公文處理程序簽核後加蓋驗收機關印信;供機關自存者,得免加蓋機關印信。
契約條款附件二~二
驗收紀錄 □全部/□部分
訂購機關名稱:
日期: 年 月 日 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 案號及契約號 | 廠商名稱 | ||||
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驗收批次 | ||||
採購金額 |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巨額 | ||||
履約期限 | |||||
完成履約日期 | 年 月 日 | 履約有無逾期 | □逾期 □未逾期 | ||
契約金額 | 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次數 | ||||
[驗收經過]: [驗收結果]: □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 □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及其情形: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 [備註]: | |||||
記錄 | 廠商 | 會驗人員(無者免) | |||
代表 | 專任工程人員 | ||||
(簽章) | (無者免) (簽章) | (非屬營造業者免) (簽章) | (簽章) | (簽章) | |
協驗人員(無者免) | 本機關監驗人員 | 上級機關監驗人員或授權自辦文號 | 主驗人員 | ||
(簽章) | (簽章) | (未達公告金額而無者免) (簽章) | (未達查核金額者免) (簽章) | (簽章) |
本紀錄所定格式僅供參考,使用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
契約條款附件三
親愛的客戶您好,
Dear Customers,
1070629 版 –因提供法人服務而蒐集歐盟自然人個資時使用
感謝您對於臺灣銀行的支持與愛護,本行非常重視客戶隱私權之保障,恪守相關隱私及資料保護法令義務,並致力於通知客戶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訊息。
Thank you for your support and appreciation in Bank of Taiwan. Your privacy is important to us, therefore, we are dedicated to inform you about your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rights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relevant privacy and data protection statutory obligations.
為因應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及相關法令之實施,本函隨附之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書,將就相關資料處理目的、方式及當事人權利行使等項目,提供更為詳盡之說明,懇請您撥冗閱讀。如您提供予本行非屬本人之個人資料,請您轉交告知書予貴公司提供個人資料予本行之歐盟境內之資料主體,並告知本行係依告知書之內容處理其個人資料。
To comply with effective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and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laws, the enclosed Privacy Statement provides detailed introduction about purposes, methods and other issues of personal data processing as well as the rights you may exercise. Please take time to read the letter and Privacy Statement carefully. If you provide us personal data of others who are data subjects within European Union, please pass onto the Privacy Statement to him/her and inform him/her about how we process his/her personal data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Privacy Statement.
倘您有相關疑問或意見,請向本行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詢問或向往來之營業單位詢問。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contact our customer center (toll-free service: 0800-025-168) or our branches.
敬祝 萬事如意 Best Regards, 臺灣銀行
Bank of Taiwan
0000000 版 –因提供法人服務而蒐集歐盟自然人個資時使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保護告知書(法人戶專用)
Bank of Taiwan Privacy Statement (Applies only to legal person)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處理1,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 (註冊地址為: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依據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及相關法令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下列事項:
Dear Customer,
Considering confidentiality of the processing of your personal data, Bank of Taiwa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ank") (Registered address: No.120, Sec. 1, Chongqing S. Rd., 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 Taiwan (R.O.C.)), in accordance with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and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laws, shall clearly inform you the following items whenever personal data is collected:
一、處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國籍、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位置資料、網路識別碼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 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臺端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Classification of personal data processing:
Name, personal I.D. card number/passport number/resident permit number, nationality, gender, date of birth, contact information, location information, an online identifier and other data detailed in the relevant applications or contracts/agreements. The personal data is based on data the Bank collected from the business, accounts or services provided to the customer.
二、處理個人資料合法性依據:
本行係基於下列合法性依據之一處理 臺端之個人資料:
(一)基於 臺端同意之一個或多個特定目的。
(二)為履行契約所必須,或在締約前應 臺端之要求所必須採取之步驟。
(三)為遵守法定義務所必須。
(四)為保護 臺端或他人重大利益所必須。
(五)為符合公共利益執行職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所必須。
(六)本行或第三方為追求正當利益之目的所必須,但 臺端之利益或基本權與自由優先於該等利益時,不適用之。
Lawfulness of personal data processing:
The Bank may processes your personal data only if and to the extent that at least one of the following applies:
1. You have given consent to the processing of your personal data for one or more specific purposes;
2.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for the performance of a contract to which you are a party or in order to take steps at your request prior to entering into a contract;
3.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for compliance with a legal obligation to which the Bank is subject;
4.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vital interests of yours and other individuals.
1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處理』係指對個人資料或個人資料檔案執行任何操作或系列操作,不問是否透過自動化方式,例如蒐集、紀錄、組織、結構化、儲存、改編或變更、檢索、查閱、使用、傳輸揭露、傳播或以其他方式使之得以調整或組合、限制、刪除或銷毀。」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Act (GDPR), Art. 4 (2) stipulates that ‘”processing” means any operation or set of operations which is performed on personal data or on sets of personal data, whether or not by automated means, such as collection, recording, organisation, structuring, storage, adaptation or alteration, retrieval, consultation, use, disclosure by transmission, dissemination or otherwise making available, alignment or combination, restriction, erasure or destruction;’
1
1070629 版 –因提供法人服務而蒐集歐盟自然人個資時使用
5.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for the performance of a task carried out in the public interest or in the exercise of official authority vested in the Bank;
6. Processing is necessary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pursued by the Bank or by a third party, except where such interests are overridden by your interests or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三、處理個人資料之目的:
本行得為下列目的處理 臺端之個人資料:
(一) 確認 臺端之身分及位置。
(二) 驗證 臺端簽約或進行交易時之簽章。
(三) 為既有及未來交易或契約關係之目的聯絡 臺端或 臺端所指定之聯絡人。
(四) 保護 臺端之帳戶或個人資訊安全。
(五) 為本行提供相關業務或本行管理所需(包括但不限於存匯業務、授信業務、信用卡業務、外匯業務、有價證券業務、財富管理業務等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六) 為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之目的。
(七)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Purposes of personal data processing:
The Bank may process your personal data for the following purposes:
1. to verify your identity and/or location;
2. to validate authentic signatories when concluding agreements and transactions;
3. to contact you and your nominated individuals in connection with existing and future transaction and contractual agreements;
4. to protect the security of your accounts or your personal data;
5. to provide services or for management purpos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deposits and remittance, loans, credit card, foreign exchange, securities, wealth management and other business operation purpo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siness registration project or organization prospectus.)
6. for investigation, statistics and research analysis purposes;
7. for comply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the needs for financial supervision.
四、個人資料處理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Period, area, parties and methods of processing personal data:
(一)期間:個人資料處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Period:
The retention period of the specific purpose for which the personal data is processed, or the perio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the data retention period necessary for the Bank to perform its business or agreed in the respective contracts (the longer period shall prevail).
(二)地區:下列揭示處理「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Area:
Any domestic and overseas areas where the “parties“ that may use the personal data described in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are situated.
(三)對象:本行(含與本行往來之第三方)、依法令規定處理之機構(例如:本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本行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及
2
1070629 版 –因提供法人服務而蒐集歐盟自然人個資時使用
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依法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得到 臺端同意之對象。
Parties:
The Bank(including third parties engaged with the Bank), the institution processing the data in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with which the Bank is affiliated), other business-related parties(such as overseas branches of the Bank, correspondent banks, the Joint Credit Information Center, the National Credit Card Center of R.O.C., the Taiwan Clearing House, Taiwan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service Co., Ltd., credit guarantee institutions, credit car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credit card acquires and engaged stores, as well as any recipients of internationally transmitted personal data not subject to restrictions imposed by the central industry competent authority), institutions with legal authority,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or parties you agreed.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化自動決策、資料剖析等)或其他非自動化之處理方式。
Methods:
Processing of your personal data is by means of automatic machin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utomated individual decision-making, data analysis) or non-automatic measures that ar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levant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五、臺端之權利:
對於本行處理 臺端之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臺端得對本行行使下列之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二)補充或更正。
(三)停止處理。 (四)刪除。
(五)撤回處理之同意。 (六)限制處理之方式。
(七)拒絕個人化自動決策。 (八)資料攜出。
The rights that you may exercise:
Regarding the Bank processing your personal data, unless otherwise required by applicable laws or regulations, you are entitled to exercise the following rights:
1. inquiry, review or duplicate your personal data;
2. supplement or correct your personal data;
3. discontinue processing your personal data;
4. delete your personal data;
5. withdraw consent with regard to processing;
6. restrict processing;
7. object to automated individual decision-making;
8. data portability.
六、聯絡及申訴管道:
(一)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各項權利或了解行使方式,得向本行客服中心(免付費電話 0800- 025-168)詢問或向往來之營業單位詢問。
(二)若 臺端認為本行無法或不願解決 臺端之權利行使問題, 臺端得向監理機關提起申訴。
Contact Information and Complaints:
1. With regard to the methods of exercising your rights prescribed above, you could inquire at customer center of the Bank (toll-free service: 0800-025-168) or at the branches of the Bank.
2. If you consider that the Bank has been unable, or unwilling, to resolve your data rights concern, you could raise any complaints with the supervisory authority.
3
1070629 版 –因提供法人服務而蒐集歐盟自然人個資時使用
七、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若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You are in the position to decide whether providing personal related data and classification. However, the Bank is unable to provide you relevant services or better services if the Bank may not process necessary checking in terms of the operation requirement due to the lack of your personal data and classification. Your understanding is appreciated.
八、本告知書以中、英文作成,若有歧異,應以中文為準。
This Statement is prepared i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English and Chinese texts,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