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RR )i
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
用户协议
如汉口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汉口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以下又称“本业务”),一经在本界面上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即表示持卡人已阅读、理解并有效签署本协议,同意完全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后,需按期偿还本金并支付分期利 息,分期本金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总 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 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单期分期利息=分期总金额× 单期分期利率, 单期分期利率范围为 0%-0.75%,实际以系统实时测评为准,分期利率对应的近 似折算年化利率为 0%-14.26%(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 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 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分期本金 = ∑期限 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
i=1
(1+ IRR )i
n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n为12,每3个月还款一次则n为4,每年还款一次则n为1),由此计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折算年化利率。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持卡人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同意本协议。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协议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持卡人有权要求本行对本协议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的咨询渠道:汉口银行信用卡客服电话 40060-96558。
第一条 业务定义
1.消费分期业务是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中符合条件的交易进行分期还款的服务,包含“账单分期”、“灵活分期”、“总账分期”、“商城分期”、“商户分期”等业务。
2.账单分期是指持卡人对信用卡账户下符合条件的已出账
单交易欠款申请分期偿还并支付分期利息的业务。
3.灵活分期是指持卡人对信用卡账户下符合条件的单笔交
易欠款申请分期偿还并支付分期利息的业务。
4.总账分期是指持卡人对信用卡账户下符合条件的全部交易(包括已出账单交易和未出账单交易)欠款申请分期偿还并支付分期利息的业务。
5.商城分期是指持卡人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手机 APP 等渠道的分期商城上选择商品,对该笔订单金额申请分期偿还并支付分期利息的业务(如页面提示本交易免息,则该分期利息无需持卡人承担)。
6.商户分期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具有商户分期功能的线下商户或线上消费平台进行分期消费,由本行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然后由持卡人分期向银行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有)的业务。
第二条 声明事项
1.持卡人申请本业务,本行需要根据监管相关要求对持卡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持卡人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持卡人特此授权汉口银行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到业务终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基础数据库、电信、企业(股权)登记、税务、公积金、社保、交管、保险、微信、支付宝等依法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息查询服务的第三方渠道查询、使用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身份信息、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银行存款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养老保
险金账户(缴存)、个人电信预存款项等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资金数量、资金收付情况)及其他能够反映持卡人的身份、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情况的信息;同意并授权汉口银行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将持卡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意并授权汉口银行将持卡人所提交的个人信息用于向 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数字证书,CFCA 将按照持卡人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要求使用持卡人的个人姓名、证件号及类型签发数字证书,并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存储持卡人的个人信息。
2.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持卡人在申请、使用本业务过程中,本行办理渠道上显示的内容、本协议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
(短信、电话、微信等)均是持卡人办理本业务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本业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本业务的所有规则。
3.持卡人声明:本协议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
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本业务。
4.持卡人承诺:持卡人在使用本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等。持卡人利用本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后果与责任,
由持卡人独立承担。持卡人在申请本业务时有稳定的收入来
源。
5.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本业务通过互联网网络实现,本行非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本业务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本业务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交易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一律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6.持卡人确认:本行已就本协议中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持卡人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持卡人对上述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第三条 申请
1.本业务限持有九通银联标信用卡项下系列产品的主卡持卡人申请。
2.持卡人申请分期成功后不会立即恢复已占用的信用卡额
度,信用卡额度会随着持卡人偿还欠款而恢复。
3.对于账单分期、灵活分期、总账分期,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九通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汉口银行客服热线 40060-96558(含销售专线)、汉口银行授权的合作渠道或发送短信申请本业务。具体流程以各渠道的实际展示为准。
4.对于账单分期业务,持卡人需在当期账单日次日至到期还
款日之间进行申请。对于灵活分期业务,持卡人需在交易发生之日至对应账单的账单日前一日 19:30 之间进行申请。对于总账分期业务,持卡人可在信用卡账户下有符合条件的全部交易(包括已出账单交易和未出账单交易)欠款时均可申请。对于商城分期,持卡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手机 APP 等渠道的分期商城购买商品时申请本业务。对于商户分期,持卡人可在具有商户分期功能的线下商户或线上消费平台进行消费时申请本业务。
持卡人成功申请分期后,分期利息在分期期限内平均分配到每期等额收取。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5.持卡人申请本业务的最低和最高可分期金额,以申请渠道的实际展示结果为准。最低申请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99 元,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信用卡可使用授信额度。
6.持卡人申请总账分期自定义申请分期金额时,将默认优先
对已出账单交易进行分期。
7.可以申请本业务的交易为持卡人新增一般消费(一般消费指除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年费、手续费、利息、违约金、预授权交易以及本行规定的其它交易及费用外的交易)。
8.账单分期、灵活分期、总账分期申请信息以持卡人所提交
《九通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信息确认表》(见附件)为准,汉口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准申请,持
卡人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或授权渠道查询分期办理情况。一经核准通过则不能撤销,且不能对申请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9.商城分期申请信息以持卡人在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手机 APP 等渠道的分期商城上选择商品,申请分期偿还时提交的信息为准,汉口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准申请,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服渠道或登录分期商城
-我的订单查询分期办理情况。一经核准通过则不能撤销,
且不能对申请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10.商户分期申请信息在持卡人支付前,须先确认金额、分期期数、付息模式、分期利息等相关要素,核实无误后再进行提交支付。一经核准通过则不能撤销,且不能对申请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11.持卡人申请本业务成功后,将在持卡人账单上形成贷方交易,贷方交易金额(总额)等于申请分期的金额,用于调整持卡人的消费欠款,具体以账单显示为准。
第四条 收费及还款
1.持卡人申请本业务需经本行审核,是否申请成功以本行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2.持卡人申请本业务成功后,申请分期金额将列入最近一期
账单,每期分期利息与每期分期本金同时入账。若按期偿还
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分期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
3.本业务的应还本金和分期利息均不累计汉口银行个人用户积分。
4.若持卡人对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或还款,已办理成功的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使用。超过当期账单剩余欠款的分期金额将自动依次冲抵后续账单,不可通过溢缴款领回方式提现。
若持卡人对办理商城分期所购商品申请退货,退货审批通过后,本行将终止退货商品相关的分期付款业务,已收取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将原路返回至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未出账单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则不再计收。
若持卡人对商户分期所购商品或服务需申请退货,应自行与商户商议处理。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合作商户直接将所退款项付给本行,然后由本行返还至持卡人信用卡相关账户。若为全额退货则该笔分期订单取消,本行将终止退货商品相关的分期付款业务,已收取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将原路返回至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未出账单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则不再计收;若为部分退货,退货金额将退回至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不会自动冲抵分期业务,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交易业务不受影响,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偿还本金和分期利息。
如有问题可与本行协商(电话 40060-96558)。
5.本行仅提供订购交易金融服务,与商户无代理关系,亦不提供任何担保。如因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送货、退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由持卡人与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应继续按本协议约定偿还所欠款项。前述争议不影响本行对持卡人所欠款项的追偿权。持卡人不能以与商户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偿还信用卡欠款。
6.持卡人账户有未结清分期业务,不得变更信用卡账单日。
第五条 提前结x
1.若持卡人申请提前结清分期交易并经本行同意,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中尚未偿还的分期债务(包含但不限于剩余分期交易本金等,以下又称“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以下又称“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
2.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整户注销信用卡,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持卡人支付的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最低为人民币 0 元,最高不超过分期交易全部剩余分期利息。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损失的,本行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业务当期分期利息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利息的未还部分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当期分期本金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本金的未还部分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金额的全部款项,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除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外)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至清
偿日止按透支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对应的年化利率为 18.2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
*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作为违约金,最低为人民币 10 元。 2.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 1-90 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
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1 个自然日(含)以 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本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单方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3.本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 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 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 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银 行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或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 制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 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持卡人或持卡人 账户、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持卡人或持卡人交易、持卡人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 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
持卡人或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或为本行提 供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持卡人 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 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用于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 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 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 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资信状况 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持卡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持 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评估存在异常;持 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 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 本行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本业务 时,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有权取消并要求 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持 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 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 的未偿本金的 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如持卡人 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配合尽职调
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本行可单方予以销户。本行因持卡人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同时还应对本行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账户扣款对本行所受损失予以弥补。
第七条 其他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未尽事项依据汉口银行信用卡章程、汉口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持卡人同意,本行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 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等修改本协议,并通过本行网站、营业网 点、电子邮件、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本行有权根据业务 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通知持卡人。该等修改自通知中 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 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同意相关修改,持卡人有权申 请一次性清偿剩余分期债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持卡人不接受该 等变更,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 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有权取消
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 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 4.汉口银行信用卡投诉电话为 40060-96558。
附件
九通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信息确认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信用卡卡号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分期产品 | 交易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金额 | 元人民币 | ||||
申请期数 | |||||
分期本金还款方式 | |||||
分期利息 收取方式 | |||||
分期利率 | 分期利息 总额 | 元人民币 | 折合年化 利率 | ||
本人已阅知并同意遵守《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用户协议》的所有条款。申请如 获批准,本人自愿履行约定条款内规定之全部内容。 持卡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