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邊緣青少年危機住宿服務
(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危機住宿服務(「此項服務」)在屬下的兩個中心(男童中心及女童中心)為邊緣青少年提供即時住宿及專業介入。邊緣青少年可由青少年外展隊、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其他服務邊緣青少年的福利單位等轉介至上述兩個中心, 亦可自行直接申請。
目的及目標
此項服務旨在為需要即時住宿照顧及危機介入的青少年提供 24 小時 入住服務。
服務的目標是:
• 為有緊急需要的青少年提供即時、穩定及安全的臨時羣體住宿;
• 提供規範性,具生活指導及支援輔導的住宿計劃;
• 在青少年離開中心後提供專業介入及支援,為期三至六個月。服務性質
提供的服務包括:
i. 為邊緣青少年即時提供臨時住宿服務,通常為期一天至最多兩個月;
ii. 在青少年離開中心後提供專業介入及支援,為期三至六個月;
iii. 為青少年提供指導及支援輔導, 以增強他們的自尊、處事能力、人際關係、財政管理、生活技能、解難技巧等;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iv. 聯繫其他重要人士, 包括父母/ 監護人/ 家人、轉介工作員、學校職員、僱主等; 以及
v. 提供指導,以促進青少年的學業/ 職業發展,讓他們重新融入主流社會。
服務對象
此項服務的對象為年齡介乎 8 至 21 歲, 與家人關係有問題、離家出走、夜間在街上遊🗎但與黑社會的關係未深,或暫時無法或不願留在家中, 或任何需要即時援助的邊緣青少年男女。
( 備註: 個別情況下如具備充分理據, 例如個案涉及年幼的弟妹, 可考慮為 6 歲至 8 歲以下的兒童提供服務。這些個案在兒童入住時或視乎情況需要在入住後的 48 小時內,即須提供父母/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及填妥的醫療評估表格; 住宿時間則以兩星期為限。)
名額
危機住宿中心- 男童中心及危機住宿中心- 女童中心的名額分別各為
15 人( 備註 1)。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的宿位使用率( 備註 2 ) | 男童中心為 85% 女童中心為 85% |
2 | 接納轉介的比率( 備註 3 ) | 男童中心為 100% 女童中心為 100% |
3 | 一年內的入住個案總數 | 600 ( 男童及女童 |
中心合計) | ||
4 | 一年內提供的輔導總時數 | 2 556 ( 男童及女童中心合計) |
( 註釋載於本《協議》結尾。)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青少年離開住宿中心後與家人團聚或獲安排居於其他合適居所的百分比 | 男童中心為 80% 女童中心為 80% |
2 | 一年內青少年在個案結束後重 返校園或就業或積極尋找工作 的百分比 | 男童中心為 80% 女童中心為 80% |
基本服務規定
• 各中心提供每日 24 小時照顧及督導,任何時間均有至少一名工作人員當值;
• 各中心聘有註冊社工;
• 各中心為入住者提供獨立床鋪;
• 各中心提供多元食材的膳食; 以及
• 各中心提供適合入住者年齡的活動、書籍及其他設施。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會福利署( 社署) 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把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員及支援人員的個人薪酬(包括公積金)考慮在內,並包括適用於營辦此項服務的「 其他費用 」(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 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 )。獲 社署認可用於提供資助活動的處所,其租金及差餉將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根據實際費用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任何適用的最新的《整筆撥款手冊 》、《整筆 撥款通告 》、社署 就資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書信所載列的指引, 以及特定服務的相關指引( 如有的話 )。整 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 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 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 」。政府不會承擔此項服務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 響。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服務營辦者接納本《津貼及服務協議 》(《協議 》) 後,將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此項服務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的規定, 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核的周年財務報告,以及經執業會計師審計的整間非政府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簽署。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 服務規格 》(詳 情描述 )、服 務營辦者建議書及補充資料( 如有的話) 所載列的規定/承
諾。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 則以本《協議》爲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釋
備註 1 入住人數一般不會超過名額上限。遇有緊急個案, 管理人員可靈活調整各中心的 15 個名額,但條件是任何時候每個中心均不得容納超過 20 名入住者,而且超額的情況不得維持超過 72 小時。管理人員在任何時候均須遵守中心安全運作的守則。
備註 2 一年內的宿位使用率=
年內每日入住人數( 備註 2) 1 總和 | × 100% |
名額 × 年內營運日數 |
( 備註 2) 1 每日入住人數指由入住日期起計至正式離開當日止每日的佔用宿位數目,當中包括正患病/ 回家渡假或正式離宿前回家試住的青少年。
[ 如未能達到議定的宿位使用率,社署會參考所接獲轉介的數目以作考慮。]
備註 3 接納轉介比率=
接納入住的個案總數 |
× 100% |
接獲的轉介總數 - 因額滿( 備註 3) 1 而 未獲接納的轉介總數 - 不合資格的轉介總數( 備註 3) 2 |
( 備註 3) 1 「額滿」指宿位配額全數用完。
( 備註 3) 2 「不合資格的轉介」指涉及嚴重精神或情緒問題、嚴重自毀行為或自殺傾向、或毒癮問題、或其健康狀況不適宜羣體生活、並非真正需要協助或拒絕入住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