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 B 款条款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 B 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除另有约定,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购买机票且实际乘机的乘客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本人购买的有效机票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班时,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被劫持、该承运人的雇员罢工或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机票,以及其它非旅客自身原因,遭遇所预定搭乘的航班较预定到达目的地时间延误,且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本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为限。
航班延误的判断标准是航班承运人发布的定期航班时刻表的预定到达时间和航班实际到达时间之间的差(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为准)。
若被保险人原预定航班被取消,导致被保险人须搭乘航班承运人安排的替代航班,则航班延误时间以原预定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与替代航班实际到达时间的差为判断标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抵达机场时,已超过原定搭乘航班办理登机的时间; (二)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而未搭乘预定的航班;
(三)航班承运人在被保险人原定搭乘航班起飞时间前取消该次航班。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 航班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其网站提供查询和电子保险单下载。
第八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资料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索赔资料并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索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航班订座保险记录;
(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航班乘坐人的银行账户;
(四)国际航班需提供航班承运人出具的航班延误证明。
条款效力终止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航班: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直升机。若上述所列的各种飞机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条款中“航班”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亦不在“航班”的定义之内。
2. 恐怖分子行为: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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