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投幣式自動照相機設備場地租賃契 約 書
契 約 書
xxxxxxxxxxx(xxxxxx)
xxx
(xxxxxx)
茲經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約定,由甲方出租場地供乙方設置投幣式自動照相機設備 1 臺
(以下簡稱本設備),並由乙方支付場地租金予甲方。
【目的】
第 一 條 為服務辦理國民身分證及申辦護照民眾應提供照片之需求,由甲、乙雙方簽訂契約合作,設置快速、簡便及優質之人像攝影設備供民眾使用,以達到便民目的。
【契約期間】
第 二 條 x契約期間自民國 108 年 1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0 年 10 月 31 日止。
【履約地點】
第 三 條 甲方提供本設備設置所需之場地,乙方負責勘查設置地點,經甲、乙雙方協議後決定之。
設置地點: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
【維護服務】
第 四 條 x設備設置後甲、乙雙方應負責維護之事項:一、甲方
1. 本設備如有故障,應儘速通知乙方修復。
2. 依甲方現有場地設施提供本設備設置運作所需用電。二、乙方
1. 本設備設置之相關事宜(如需另遷設電源線路壓條等亦由乙方負責)。
2. 本設備消耗品之供給、清潔等一般維修及故障維修。
3. 本設備之收款事宜。
4. 本設備之管理事宜。
5. 應於接到甲方故障通知時起 2 個工作日內至本設備設置地點(甲方機關所在地)處理,並於 3 個工作日內完成修復。
6. 每月至少 1 次(含)以上定期檢修保養本設備。
【費用分擔】
第 五 條 前條所列甲、乙方應負責維護事項所需費用由甲、乙方各自負擔。
【相片規格及價格】
第 六 條 x設備照相計費訂為每組相片新臺幣 100 元(含拍攝及輸出列印相片),每組不得少於 6 張相片,相片應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及中華民國護照使用規格。
本設備應可投入新臺幣 100 元面額紙鈔、50 元及 10 元硬幣,並提供具中文語音提示之簡易操作系統以方便民眾使用,廠商對於拍照後之相片電子檔應負保密責任,未經當事人或機關同意不得將其傳輸至其他儲存媒體或外流。
【拍照退款】
第 七 條 x設備拍照退款條件:
一、因民眾投入金額無法使用拍照、使用拍照意願終止或機具故障等以致相片未輸出時,經由機具設備紀錄、監視系統或民眾會同甲方確認依其投幣金額全數退還,並詳細記錄退款金額。
二、民眾所拍照片不符合製作新式國民身分證或護照相片規定時,經由甲方確認憑所拍照片退款,並詳細記錄退款金額。
三、退款無次數之限制。
本設備因故應退款予民眾時,由甲方記錄要求退款民眾之姓名及連絡資料後先行代墊退款金額予民眾,退款金額不列入營收款項內。
【場地租金計算及支付方式】
第 八 條 x契約之每月場地租金為本設備依前條扣除退款金額後營業額之 %(場地租金金額以整數計算,採四捨五入制)。
乙方應於每月 20 日至 25 日其中 1 日(如因遇政府公告非上班日或特殊情形需改期仍應配合甲方帳務作業時間)派員至甲方機關所在地,由甲、乙雙方共同結算確認本設備之營業額,乙方應當場退還甲方已代墊之退款金額,並當場支付甲方本設備之場地租金及收取乙方應收款項,甲方應開立場地租金之收據予乙方收執以為憑據。
【設備設置地點變更】
第 九 條 甲方變更本設備之設置地點時,應於 30 日前通知乙方派員處理,如乙方不同意時,甲方應通知乙方另提協商會議處理解決,並以甲、乙雙方最佳利益為優先,甲、乙雙方協商找出利益相當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時,其設備地點未變更無損害甲、乙雙方利益時,甲方應履行契約至終止。
【契約終止解約】
第 十 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甲方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因營業額過低、不敷成本或其他原因造成甲、乙方利益顯然不相當等,任一方得於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經對方同意後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乙方對於甲方要求提昇相片品質或叫修 3 次以上未予理會時,以最後一次
通知日起 15 日內未派員維修者,甲方得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其設備機具得移至適當地點放置保管,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延遲履約】
第十一條 乙方未當場支付甲方場地租金或乙方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後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到所處理及完成修復,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以前月契約場地租金 1‰(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
第十二條 前條扣抵方式,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第十三條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前月契約場地租金之 20%為上限。
【標的物歸還】
第十四條 甲方於本契約期滿解約或因解約而終止契約時,應同意乙方進入設置地點撤離本設備,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如乙方設備機具不撤離時經甲方通知日起 5 個工作日內不撤離者,得由甲方自行移至適當地點放置,並依民法規定保管處理。
【賠償與責任】
第十五條 因地震、風災、水災、打雷等天然災害或人為因素(如失竊或破壞)導致本設備之損害時,甲方對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上述設備失竊或遭受人為破壞時,乙方應逕向當事人求償及追究法律責任,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禁止事項】
第十六條 甲方不得變更本設備之原狀,亦不得有出售、讓渡、貸與或抵押權設定等侵害乙方權利之行為。
乙方不得擺設本設備以外之商品。
【爭議處理】
第十七 條 x契約中未規定之事項及本契約之各條款發生疑義時,甲、乙雙方應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著誠信和諧為原則,遵守商業倫理與公務倫理為基礎,以雙方利益對等與互惠原則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依民法相關規定協議解決,如日後因本契約涉及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其他】
第十八條 x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計算。 第十九條 x契約正本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1 份,由機關執用;副本
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雙方應履行行政契約內容所規範,並負有相關法律責任義務。
本契約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共同商議解決。
立契約人甲 方
機關名 稱: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主任 xxx
地 址:xxxxxxxxx 000 xx x:08-7320247
乙方
廠商名稱:負 責 人: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