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保險經紀人合約樣本
目錄
1. 目的
2. 服務範圍
3. 合約一般條款
4. 合約指標
5. 附件
1.目的
1.1 本合約乃基於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
保險經紀人服務其客戶,在收取酬佣後所應盡之義務,乃代表客戶,為其設計、安排、維護保險作業,並在意外事故或保險理賠發生時,合理爭取、保護客戶保險利益。為求服務具體化,合約化,並加強保險經紀人之服務品質,以合理且雙方同意之酬佣,訂立服務合約提供服務。
2. 服務範圍
2.1 基本服務項目
應客戶暨法規約定,立萬同意在合約期間內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 設計、詢價、安排保險計畫暨產品
• 維護、整理、更新保險計畫書與公司成長同步
• 提供風險管理知識、訓練課程
• 提供保險市場訊息
• 利用網頁、網站與保險消費者、客戶溝通,宣傳保險理念
• 保險理賠服務
2.2 特殊服務項目
下列項目係依照客戶指定需求並經立萬同意在合約期間內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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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約一般條款
3.1 合約之期間
x合約依雙方約定之期間執行,若有任何延長、終止、取消或重新續約時,均以合約到期日一個月前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完成上述工作。
3.2 合約之當事人
x合約以雙方之權益為限,若涉及他人或擴大移轉本合約之權益,需經雙方書面同意並列入合約附件,始為有效。
3.3 人員替換通知
立萬應於服務人員更迭、替換情事發生前兩週,以書面通知客戶,並檢附接替承辦人員工作簡歷供客戶參考。若發生不及通知之緊急狀況,立萬應於三日內以電話、傳真先行告知,並解釋緊急情況。
3.4 保密協定
• 立萬同意另行簽署雙方同意之保密協議。
• 未經客戶書面同意,立萬不得散佈、轉寄、提供客戶所提供之資料或智慧財產,但客戶需在該文件資料上註明其為客戶之商業智慧財產,不得轉交、散佈予他人。
• 未經立萬書面同意,客戶不得散佈、轉寄、提供立萬所提供之資料或智慧財產,但立萬需在該文件資料上註明其為立萬之商業智慧財產,不得轉交、散佈予他人。
3.5 服務酬勞:
3.5.1 立萬之酬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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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立萬服務應得之酬勞,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但若在合約期間客戶要求基本服務外之額外服務,其相關酬勞、佣金則可在客戶書面同意下,另行支付或向相關公司或組織洽取。
3.5.3 該酬勞應由客戶在合約生效時間內支付立萬,立萬將不得向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仲介人收取其他酬勞、佣金。
3.5.4 客戶依下列方式支付立萬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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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立萬若違反 3.5.2 或 3.5.3 約定,本服務合約將立即終止,且負相關不當酬勞之賠償責任。
3.5.6 若客戶未能依約支付酬勞或保險費,則視同立即終止合約,立萬不負未履行合約服務或因服務中斷發生之任何法律、損害賠償責任。
3.6 額外服務
在本合約服務項目以外之服務約定,應以雙方同意內容、時間、酬勞並以書面補充本合約後,再履行該額外服務項目。
3.7 服務期限
所有服務工作之執行以合約有效期間為限,但在合約期間發生之保險理賠案件則應由立萬協助客戶獲致結案為準,惟客戶另行要求且經立萬同意,或有合約另行約束者不在此限。
3.8 組織之合併、移轉
客戶、立萬任一方發生組織合併、大多數股權移轉等情事,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變更合約或確認合約繼續有效,其相關變更項目亦應由雙方確認後始為有效。
3.9 準據法
3.9.1 本合約、所有附件之適用及解釋,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
3.9.2 本合約未規定事項,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3.9.3 本合約各事項如有任何爭議,應以調解方式解決。如三十天內調解無效時,雙方同意採用仲裁方式在中華民國 縣(市)以仲裁法處理。
3.9.4 不論發生任何爭議或仲裁中,雙方仍應對無爭議的部份繼續履行合約。
4. 合約指標
4.1 時間性
立萬同意承諾有關詢問,在四十八小時(工作日)內答覆,無法即時提供完整答案亦應說明可能回覆時間。
4.2 準確性
立萬同意應用可能之品質管理方式,消除、降低可能發生之保險文件錯誤,文件一律由兩人以上檢核後,始提供給客戶。
4.3 滿意度
立萬同意每年提供客戶一滿意度調查,並依據其結果改善、加強服務項目。
4.4 指定報告或文件交遞
合約上要求立萬交遞之報告或文件應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若有無法及時完成情況,亦應在時限前三天以書面說明。
4.5 工作時間表
合約上若要求依工作時數計算酬勞,則每季由立萬提供一份工作報告及時數表給客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