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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71 证券简称:力量钻石 公告编号:2024-050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4,148,79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912,345,791.92 元,扣除发行费用 21,414,036.86
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90,931,755.06 元。上述募
集资金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全部到位后,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561 号《验资报告》。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此前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力量”)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xx区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
资金。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三、新增《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中“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及培育钻石智能工厂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商丘力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 | 248192202560 | 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及培育钻石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25610078801688666999 | 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及培 育钻石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 | 999156005500003866 | 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及培育钻石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商丘力量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上述银行、公司、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及培育钻石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
南省监管局各报备壹份。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