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钱潮系列 1 号·稳享 3 年期挂钩型理财 202 期 产品代码 CC202 产品编码 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是 C1092924000079,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理财产品管理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产品风险评级 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 PR2 级,中低风险等级。(本风险评级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钱潮系列 1 号·稳享 3 年期挂钩
型理财 202 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
二、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协议书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申请表》共同构成理财计划交易合同。
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本产品在发生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客户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客户应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四、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客户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五、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xx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六、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根据监管规定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购买本理财产品客户的身份信息及持有信息,客户签署本产品说明书即知晓并授权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报送。
七、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可能根据理财产品发行运作情况向客户发送提醒短信,客户签署本产品说明书即同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向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后续客户有权选择不再接收。
八、客户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咨询。在购买本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钱潮系列 1 号·稳享 3 年期挂钩型理财 202 期 |
产品代码 | CC202 |
产品编码 | 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是 C1092924000079,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 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产品信息。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
产品风险评级 | 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 PR2 级,中低风险等级。(本风险评级 |
为本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 |
适合客户类型 | 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本产品适合稳健型、xx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普通个人客户 及机构客户。 |
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 | 业绩比较基准 0.7%-6.8%;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本产品属性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 80%。管理人将根据市场环境和产品特点灵活选择票息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息差策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等。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产品性质、投资策略、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过往经验,扣除相关税费等成本后综合得出。 (特别说明:产品表现会跟随市场波动,业绩比较基准不是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仅作为产品投资 管理的业绩比较基础,用于计算我行费用,不构成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 |
挂钩标的 | 全球大类资产多策略配置指数 |
产品净值 | 每份产品初始单位净值为 1 元/份,产品成立后我行将每周(如遇节假日,做相应调整)披露 产品净值,并于到期公告披露产品最终净值。 |
产品最低成立规模 | 100 万元 若产品实际募集金额未达到最低成立规模或遇到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金融市场发生重大波动、不可抗力或产品管理人认为会影响产品成立的其他因素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在宣告不成立后将投资者认购资金解冻或返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
期限 | 1094 天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运行模式 | 封闭式净值型 |
产品投资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发行方式 | 公募 |
发行机构及地区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所有营业网点( 江苏省、 上海市、 浙江省地区) |
发行规模上限 | 40000 万元 |
认购期 | 2024 年 04 月 23 日-2024 年 04 月 29 日 |
产品成立日 | 2024 年 04 月 30 日 |
产品到期日 | 2027 年 04 月 29 日 |
资金到账日 | 到期日或提前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 |
理财资产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托管人在理财产品运作中主要承担资产保管、投资监督、资金清算、信息披露等职责。) |
产品相关费用 | 1.本产品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理财产品费用包含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上述费用每日计提,定期收取。 2.本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为 0.01%。 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产品托管费后折合年化收益率不超过 3.5%时,管理人不收取投资管理 费。 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产品托管费后折合年化收益率超过 3.5%时,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 40%作为投资管理费。 其中托管费为固定费用,投资管理费为浮动费用。 |
前述年化收益率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仅用于计算我行费用,不构成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 详见“五、费用”条款。 3.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详见“二、理财产品的认购”条款。 | |
认购起点金额 | 5 万元,并以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撤单限制 | 认购期末日闭市1后不可撤单 |
银行提前终止权 | 1.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 2.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的;(2)因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合理判断将影响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的;(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3.如果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公布提前终止日并指定资金支付日(一般不晚于提前终止日之后的三个工作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应将客户理财资金于指定的资金支付日(遇非工作日顺延)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4.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付利息。 |
收益计算方法 | 正常到期:客户获得的实际理财收益=投资份额×(到期日前一日的单位份额净值-初始单位份额净值) 提前终止时:客户获得的实际理财收益=投资份额×(提前终止日前一日的单位份额净值-初 始单位份额净值)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其他规定 | 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收益,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该产品不具备转让功能。 |
二、理财产品的认购
本产品认购期为 2024 年 04 月 23 日至 2024 年 04 月 29 日。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单位净
值,产品认购期单位净值为 1 元/份,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在产品成立日确认并登记份额。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三、理财产品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类基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直融工具、存放保证金、到期返还的预付金,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1 正常情况下,本产品闭市时间为 17:30。
2.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
3.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以及以上述资产为投资对象的符合监管规定的信托计划、基金、证券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其
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金融资产及其组合。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其他品种,经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投资比例
投资资产种类 | 计划配置比例 |
1.固定收益类资产 | 80%-100% |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 0%-49% |
2.金融衍生工具(其中,期权投资以期权费计)、权益类资产 | 0%-20% |
权益类资产 | 0%-5% |
非因泰隆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泰隆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投资限制
1.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3.管理人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产品杠杆率不超过20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三个月为建仓期,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前使上述各项投资比例和限
制符合约定。
四、理财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所持有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1)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其他金融负债。
(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资产,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存款、债券回购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固定收益类证券
对不符合摊余成本法估值条件的债券按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估值处理如下:
(1)对于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证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推荐估值数据进行估值;
(2)对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发行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若第三方估值出现较大偏差,管理人可综合第三方估值结果、市场价格、证券发行人实际情况,经与托管行协商后对证券进行重新估值。对因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定等客观原因导致第三方估值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或第三方未提供相关估值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协商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及时做出调整。
3.权益类证券
权益类证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
(4)长期停牌股票,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具体估值方法包括:最近融资价格法、行业指标法、市场乘数法、现金流折现法、股利折现法、重置成本法等。
(5)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非上市基金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 ETF 基金, 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REITS),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
对于按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未公布估值日净值的,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对于按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则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金融衍生工具
衍生品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衍生品,建议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衍生品,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模型进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数据。
6.净值型资管产品
净值型资管产品包括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资管产品份额净值估值,估值频率以管理人发布净值频率为准。
7.其他资产类
其他资产不符合摊余成本法估值条件的,以公允价值计算。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如估值方法发生变更,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
商业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二)估值规则
产品管理人根据监管要求,定期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理财资产净值结果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费用
本产品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理财产品费用包含托管费、投资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本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为 0.01%。其中托管费为固定费用,投资管理费为浮动费用。
1.托管费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资产净值×0.01%/365。
托管费每日计提,理财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2.投资管理费
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产品托管费后折合年化收益率不超过 3.5%时,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投资资产组合净值扣除产品托管费后折合年化收益率超过 3.5%时,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收取超出部分的 40%作为投资管理费。
前述年化收益率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仅用于计算我行费用,不构成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
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理财计划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上述费用标准,并最晚在变更前一个工作日披露相关
信息。
上述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资产中支付。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客户应缴纳的税收由客户负责,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进行申报和缴纳。
六、理财产品到期
客户持有本产品至产品到期日,客户的投资本金和应得收益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到期兑付客户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理财产品到期兑付客户金额=客户持有到期份额*理财产品到期日前一工作日单位净值
例 1:假定 T 日(工作日)为理财产品到期日,某客户在 T 日(工作日)持有 100,000.00 份本理财产品,T-1 日(工作日)本产品的单位净值为 1.04495890,则其可得到的理财产品到期兑付客户金额为:
理财产品到期兑付客户金额=100,000.00×1.04495890=104,495.89 元
以上示例中的所有数据为假设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代表本理财计划实际的理财收益数据。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出现各类风险等极端情况,产品到期或理财产品终止后投资者将无收益,并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及产品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产品运作流程,则理财产品终止时的款项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客户账户。
七、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渠道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为公布本理财计划各类信息的唯一指定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产品终止、单位净值、投资对象和比例、估值方法变更、收费标准变更等信息。该等披露视为银行已向客户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户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客户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拨打客服电话 95347。
2.信息披露的内容
(1)理财产品发行成立公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成立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出现其他影响本理财计划成立正常运作的情况,则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 5 日内披露。
(2)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日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期限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理财产品净值披露
在本理财产品封闭期内,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每周通过官方网站(xxx.xxxxxx.xxx)披露本产品截至上一工作日的产品单位净值、累计单位净值,如遇节假日,做相应调整。
(4)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公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对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和比例、估值方法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5)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公布的重要信息,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xxx.xxxxxx.xxx)、相关营业网点、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
(6)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本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不超过 5 日;如果清算期超过 5 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 5 日内,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xxx.xxxxxx.xxx)发布到期公告。如果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
(7)如果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决定延长理财期限,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将于原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8)本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登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xxx.xxxxxx.xxx)获取与本产品相关的信息。如因投资者未主动及时查询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非银行过错原因造成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其他事项
八、相关事项说明
1.如客户购买本产品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本行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该客户或产品其他客户造成损失的,该客户应承担违约责任。
2.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系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或反馈至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347)。
九、特别提示
1.投资者签署《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申请表》后,即视为投资者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做出以下承诺: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投资者同意签署《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申请表》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在认购期届满日,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申请表》约定的账户中扣收投资者本金。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钱潮系列 1 号·稳享 3 年期挂钩型理财 202 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本理财计划是中低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计划理财收益来源于本理财计划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的变化、所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和理财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管理人风险:因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
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因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和相关投资顾问违背相关协议约定、处理事务不当,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3.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投资者投资本理财计划将承担一定投资资产市值下跌的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变化及债券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投资股票面临的股票价格波动风险,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临的商品及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等。
4.信用风险:如果本理财计划的交易对手、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发生信用违约或信用状况发生实质性恶化,则可能影响投资收益,甚至致使理财计划本金受到损失。
5.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6.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返还投资者款项,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7.流动性风险: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法提前赎回本理财计划,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8.再投资风险:如果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在特定情况下提前终止理财,则该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将面临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9.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交易对手不能履约风险以及不可抗力等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会损失投资该衍生品对应的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10.信息传递风险: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与公告。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条款的约定主动、及时登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或相关营业网点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如客户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致使在需要联系客户时无法及时联系,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1.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果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认购结束时,本理财计划的认购金额未达到认购下限(如有),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计划,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2.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和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理财计划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风险评级为PR2(中低风险等级),适合购买客户为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xx型、进取型、激进型及以上的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是中低风险投资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在市场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50000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计划5000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在您签署本理财计划的受托理财计划交易申请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本行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计划的决定。您签署本揭示书、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金管家理财”银行理财计划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本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等是
《理财计划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客户确认栏
本人确认购买该封闭式净值型理财计划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计划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确认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责任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人确认如下: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保守型 □稳健型 □xx型 □进取型 □激进型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客户确认栏
本机构确认购买该封闭式净值型理财计划为本机构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该理财计划完全适合本机构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机构确认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限制本机构权利、增加本机构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责任或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机构予以说明,本机构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机构确认如下: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机构客户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本行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个人客户在本行网点购买理财产品,需持在本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理财卡、储蓄卡或活期存折等)作为交易账户,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机构客户在本行网点购买理财产品,需持在本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作为交易介质(不允许使用临时账户、贷转存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账户)。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办理,需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机构预留印鉴;授权其代理人办理时,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理财柜台办理。通过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购买理财产品须遵从本行相关规定。
2.您在首次购买本行理财产品前,需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出评估有效期或在有效期内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发生变化的,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您需要重新进行评估,请您主动在本行网点或通过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客户风险评估结果按风险承受能力从弱到强分为 5 级:保守型、稳健型、xx型、进取型、激进型。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应以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的最近一次有效评估结果为准,请您参考该次评估结果来选择与您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如果您在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发生风险承受能力变化,导致您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对于您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有权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建议您尽快提前赎回;但是,对于您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没有权利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您将无权以风险承受能力不再匹配为由进行提前赎回。所以,请您在投资前审慎决策。
本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所适用的客户群体具体说明如下表( 本评级为银行内部
评级, 仅供参考):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风险等级 | 风险水平 | 目标客户 |
PR1 级 | 低 | 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保守型、稳健型、xx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有 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客户 |
PR2 级 | 中低 | 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 稳健型、xx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客户 |
PR3 级 | 中等 | 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 xx型、进取型、激进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 |
PR4 级 | 中高 | 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 进取型、激进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 |
PR5 级 | 高 | 经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 激进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 |
3.本行将按照产品说明书具体约定的方式、渠道和频率披露产品信息,请您仔细阅读。
4.我们的联系方式是: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网址:xxxx://xxx.xxxxxx.xxx投诉及咨询热线:95347
手机银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5.如您对本理财产品和本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347 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 xxx.xxxxxx.xxx 进行反映,我们将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