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201843W
关于收购
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书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八年九月
目 录
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在xxxxxx:
xx: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2311243934
住所:x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马xx
乙方: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201843W
住所:xxxxxxxxxxxx 0 xx 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注:上述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建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为xxxxxxxxxxxxxxx 0 x,xx代表人为马xx,公司股票代码为 000603,股票简称为“盛达矿业”;
(2)乙方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合法持有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1%的股权;
(3)甲方愿意收购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67%的股权且乙方同意将其持有标的公司 67%的股权予以转让。
为明确本次收购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上述交易的顺利开展,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本次收购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遵守: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协议、本协议、本协 议书、收购协议 | 指 | 《关于收购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 书》 |
双方 | 指 | x协议的甲方、乙方 |
甲方、盛达矿业 | 指 |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盛达集团 | 指 | 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金山矿业、标的公司 | 指 | 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
国xxx | 指 | 甘肃盛世国xxx有限公司 |
x次交易 | 指 | 甲方以现金及债务承担方式收购乙方合法持有的标 的公司 67%股权的行为 |
标的资产 | 指 | 乙方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 67%的股权 |
净利润 | 指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为计算依据) |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 指 | 指《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业 绩承诺补偿协议》 |
生效日 | 指 | x协议生效之日 |
交割 | 指 | 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三条的约定完成标的资产交付 的行为 |
交割日 | 指 | x次交易标的公司 67%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 登记变更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
评估基准日 | 指 | x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审计基准日 | 指 | x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业绩承诺期 | 指 |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 |
预案 | 指 |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 案 |
《金山矿业审计报 告》 | 指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18]009787 号”《内蒙古金山矿业审计报告》 |
长城证券 | 指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大华 | 指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华商律师事务所 | 指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卓信大华 | 指 |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条 解释
2.1 除非文意另有规定,“本协议”、“本协议书”等词语和类似含义的字是指整份协议,而不是指本协议的某一条款;
2.2 附属公司指一家受另一家公司控制的公司;
2.3 一方、双方指签署本协议书的双方的单称或总称;
2.4 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书任何条款的解释;
2.5 凡提及“法律”之处应包括任何有管理权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则和命令;
2.6 如果注明一段时间并自某一日或某一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算起,计算该段时间时不应包括该日;
2.7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避免引起疑问,本协议书中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
第三条 x次交易方案
3.1 甲方收购乙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 67%的股权。交易完成后,甲方将持有标的公司 67%的股权。
3.2 关于标的资产的具体范围详见本协议第四条“标的资产”。
3.3 本次交易对价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第 5.2 条及 5.3 条所约定的以现金和债务承担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四条 标的资产
4.1 标的资产为乙方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 67%的股权。
4.2 标的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4 年 4 月 28 日设立,截至本协议签订日,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507277610684560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xx虎右旗阿镇乌尔逊大街,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为 5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银、锰矿的开采。一般经营项目:银、锰矿的选、冶、加工、销售,地质勘查”。
第五条 交易价格及支付
5.1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价格将由本次交易双方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协商确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24,811.00 万元(大写:人民币拾贰亿肆仟捌佰壹拾壹万元整)。
5.2 支付方式
x次交易价款由甲方以现金及债务承担的方式进行支付,按照人民币 124,811.00 万元(大写:人民币拾贰亿肆仟捌佰壹拾壹万元整)的交易价格计算,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表:
序号 | 交易对方 | 认缴标的公司 出资额(万元) | 股权交易比 例(%) | 交易对价 (万元) | 支付方式 |
1 | 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 45,500 | 67 | 124,811.00 | 现金及债 务承担 |
5.3 支付安排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对价由甲方分三期支付:
(1)首期对价款 1.20 亿元于甲方就本次交易首次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十个工作日后支付;
(2)甲方于本次交易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支付第二期对价款 2.50亿元;
(3)本次交易股权完成过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的剩余款
项作为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扣除以下 A.B.C 三项款项后予以支付:
A.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乙方非经营性占用标的公司资金 65,593.29 万元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乙方非经营性占用标的公司资金本金人民币
62,527.03 万元,并需支付资金占用费 3,066.26 万元,合计形成标的公司对乙
方其他应收款 65,593.29 万元。
甲方通过承担乙方对标的公司的此笔债务作为本次股权收购的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
B.乙方占用标的公司资金本金人民币 62,527.03 万元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至本次交易交割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乙方应向标的公司支付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本金 62,527.03 万元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至本次交易交割日止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如下:资金占用费=占用资金本金×资金占用费率×占用天数÷365
资金占用费率按金山矿业实际银行贷款综合利率确定,占用天数为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至本次交易交割日止所对应天数。
甲方通过承担乙方应支付的上述资金占用费,用于抵减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本次交易第三期对价款。
C.国xxx为乙方提供 2,448.92 万元整的抵押担保
2018 年 4 月 2 日,国xxx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国xxx为乙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 2,448.92 万元整的抵押担
保,以国xxx所持有的质检楼((2017)xxxxxxxxx 0000000 x)、x
xxx((0000)xxxxxxxxx 0000000 x)、xxxxx((0000)xx
xxxxxxx 0000000 x)xxxxx(x(0000)xxxxxxxxx 0000000x)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乙方作出的不可撤销的承诺,xxx在抵押担保的主债务借款期限届满
后立即解除国xxx上述抵押担保。在乙方按照承诺成功将担保物解除抵押后,甲方再另行支付 2,448.92 万元。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款扣除上述 A.B.C 三项款项后的剩余款项,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
5.4 各方同意,以标的公司 100%股权评估值所依据的承诺期限内的利润情况为参考,协商确定乙方对标的公司在承诺期限的承诺净利润数。乙方应就标的公司相关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数”)不低于乙方对标的公司的承诺净利润数做出承诺。
实际净利润数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准。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 2019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7,805.14 万元,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2,572.07 万元,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度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46,832.49 万元,并就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时对甲方进行补偿作出安排。
就上述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宜,相关方将另行签订《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明确具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事宜。该等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权利受限及担保情况
乙方确认,标的公司与国xxx存在以下权利受限及担保情况:
6.1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金山矿业(不含国xxx)存在 17.70 亿元的对外担保。乙方承诺,将于甲方发出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股东大会通知之前解除金山矿业对外保证担保,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金山矿业于兰州银行的 12.80亿元对外担保已经解除,剩余 4.90 亿元的对外担保尚未解除。xxxx,将于甲方发出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股东大会通知之前解除金山矿业剩余 4.90 亿元的对外担保。
6.2 2017 年 6 月 21 日,乙方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乙方以所持有的金山矿业 91%的股权对人民币 8 亿元的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此外,金山矿业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编号为“2017 年恒银济租借高抵字第 00170621001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金山矿业同意以其所拥有的额仁陶勒盖矿区Ⅲ-Ⅸ矿段银矿采矿权,为乙方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所签订的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债权实现提供抵押担保。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上述担保余额为 1.60 亿元。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上述股权与采矿权仍处在质押与抵押中;乙方承诺,将于甲方发出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通知之前解除金山矿业股权质押与采矿权抵押。保证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6.3 2018 年 4 月 2 日,国xxx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国xxx为乙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开展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 24,489,200 元整的抵押担保,以国xxx所持有的质检楼((2017)xxxxxxxxx 0000000 x)、xxxx((0000)xxxxxxxxx 0000000 x)、xxxxx((0000)xxxxxxxxx 0000000 x)xxxxx(x(0000)xxxxxxxxx 0000000 x)提供抵押担保。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仍处于抵押中。乙方承诺,在主债务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对上述担保物进行置换,以解除国xxx对外抵押担保。
除上述披露的权利受限及担保情况,乙方承诺,标的公司、国xxx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情形及担保情况。如果金山矿业、国xxx因未按时办理解除股权质押及对外担保,或存在其他未披露的权利受限、对外担保情况,导致本次交易失败或使金山矿业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将以现金方式足额赔偿甲方的该等损失。
第七条 x次收购的先决条件
7.1 甲方收购标的资产以下列条件均获满足为先决条件: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2)相关管理部门及/或监管部门核准本次交易事宜(如需);
(3)乙方及/或标的公司已就甲方委托之中介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标的公司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法律问题)进行清理或整改或提供甲方满意之保证或担保;
(4)乙方签署本协议时已履行完其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
7.2 交易双方及标的公司均应当尽力促使以上每一先决条件尽早实现。第八条 剩余表决权托管
为避免同业竞争和确保甲方对金山矿业的实际控制与运营,乙方承诺并经乙方股东大会、金山矿业股东会决议同意,本次交易后,少数股东xxx、xxx以及乙方同意将享有的除本次拟收购股权外的金山矿业的剩余股权及其对应的股东权利由甲方受托管理。
第九条 滚存未分配利润与亏损
双方同意,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本次收购的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历年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
第十条 期间损益归属
双方同意,以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本次收购的评估基准日,金山矿业 67%股权完成变更登记之日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作为过渡期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至过渡期审计基准日为过渡期。
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在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金山矿业过渡期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确认。过渡期内金山矿业实现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甲方享有;过渡期内金山矿业出现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则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以现金方式自审计机构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亏损部分向甲方全额补足。
第十一条 减值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金山矿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出具资产减值测试报告。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乙方的补偿额,则乙方应在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已补偿金额与减值额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偿给甲方。
现金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承诺期限内已补偿金额
对标的资产的减值补偿及业绩承诺补偿合计不超过乙方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总额。
第十二条 人员及其他事宜安排
12.1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的现有员工按照“人随资产及业务走”的原则继续保留在标的公司,目前存续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仍由标的公司按照其与现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12.2 标的公司成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后,半数以上董事和监事均由甲方委派;甲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内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12.3 本次交割完成后五年内,标的公司的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主要人员不得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指变动数量在三分之一以上,含本数,下同),具体人员情况详见附件一;发生重大变化的,乙方应在相关人员离职后一个月内,补充同等数量、资历与能力的人员到相应岗位。如主要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人员五年内发生重大变化且乙方未在一个月内及时补充同等数量、资历与能力的人员的,乙方对上述人员变更所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以现金对甲方进行补偿。
12.4 标的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交割
13.1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67%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之日为交割日。甲方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
利和义务。
13.2 乙方应于本次交易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资产转让给甲方的其他一切必要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的xx和保证
14.1 乙方于本条所作之声明和保证的内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交割日在 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准确,甲方可依赖该等声明、保证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14.2 乙方系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签订、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对乙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
14.3 乙方签订、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不会:(a)违反标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b)违反以乙方或标的公司为一方当事人、并且有拘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c)违反任何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14.4 乙方就标的资产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1)在交割日前,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及纠纷,为乙方合法及实际拥有,乙方有权将其转让给甲方。乙方确认,标的资产存在质押情况,乙方承诺该等质押情况将于甲方发出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股东大会通知之前解 除;除本协议第六条已披露的情况外,乙方保证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任何质押、优先购买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限制,也不存在违反任何适用于标的资产的法 律、法规、判决、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对标的公司的出资均已全额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的情形或其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形;标的公司合法取得其名下的资产,并享有完整、有效的权利。
(3)标的公司在所有实质方面均按照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政府批文和营业执照经营其业务;标的公司没有违反其从任何中国法院及仲裁委员会、任
何政府或监管机构收到的任何命令、判令、判决或裁决;标的公司没有受到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截至交割日,标的资产未涉及任何或有债务以及任何与之相关的、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或仲裁。如存在任何未做披露,且由于交割日前原因可能影响甲方在受让标的资产后对该等标的资产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的权利负担或瑕疵,或其他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出现减损的情形,乙方应负责自行解决,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5 乙方保证,除本协议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下其他协议外,未签署其他任何可能影响甲方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或其他安排,如有违反,则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6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作为标的公司的现有股东,乙方就甲方委托之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标的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方面)已按甲方或甲方委托之中介机构之意见进行整改或出具相应具有法律效力之声明、承诺。该等声明、承诺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甲方的xx与保证
15.1 甲方于本条所作之声明和保证的内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及交割日在 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准确,xxxxxx等声明、保证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15.2 甲方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签订、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已进行所有必要的行动以获得适当授权。本协议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对甲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
15.3 甲方签订、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不会:(a)违反甲方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b)违反以甲方为一方当事人、并且有拘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c)违反任何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15.4 甲方保证为顺利完成本次交易,对本协议约定的应由甲方给予配合及协助的事项,给予积极和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第十六条 税费承担
16.1 双方应依法承担各自因签订及/或履行本协议而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需向有关税务主管机关支付的税费。
16.2 本次交易不改变标的公司的纳税主体,标的公司仍应根据相关税务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如因评估基准日前所发生且未披露的事由,导致标的公司产生任何未在本次交易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披露的纳税义务,应由乙方连带承担相应责任。
16.3 无论本次交易是否完成,甲方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法律服务、审计、评估费用及开支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密
17.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在履行法定程序后被依法披露之日止,双方对在订立本协议前,及在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文件和材料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17.2 未经本协议对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上述信息和文件,并将本方知悉或了解上述信息和文件的人员限制在从事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员范围之内。
17.3 下列情形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信息和文件: (1)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在披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
(2)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如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决定、命令或要求,或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或裁决,而进行的披露。
(3)以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为目的,在聘请各中介机构(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师、评估师和律师)之前和/或之后,向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
能履行本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其他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努力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18.2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应进行磋商以确定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或延期履行、或终止履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协议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双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18.3 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则本协议终止,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为前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终止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应就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本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19.1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xx、保证及承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给对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9.2 本协议书签订后,如因乙方主观原因或故意,导致本次交易终止或失败,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总额 10%的违约金(因双方就最终交易方案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交易失败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标的公司估值)。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股权转让价款。逾期退还的,乙方应按应退未退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9.3 如因乙方违反其于本协议书中的相关保证或承诺事项,或向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虚假销售、财务造假情况,甲方有权随时、无条件终止本次交易,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9.4 甲方应依据协议约定向乙方按时支付价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如乙方因甲方违反其于本协议书中的相关保证或承诺事项而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赔偿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19.5 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满足后,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标的股权的过户,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权无法按期过户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标的股权质押、标的公司对外担保等原因),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甲方已支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逾期交割的除外。
19.6 若乙方业绩承诺期内须支付业绩承诺补偿金,但超过约定期限未足额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支付补偿金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20.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20.2 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20.3 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生效、变更和终止
21.1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成立,双方均应尽最大努力促使下列条件得到满足;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1)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经乙方股东大会或其他最高权力机关批准;
(3)乙方及/或标的公司已就甲方委托之中介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标的公司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法律问题)进行清理或整改或提供甲方满意之保证或担保;
(4)本次交易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
前述任一项条件未能得到满足,本协议自始无效,双方各自承担因签订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1.2 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成立并经上述的先决条件实现时生效。
21.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需经本协议双方签订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并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如需要)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附则
22.1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22.2 本协议签署前,双方曾于 2018 年 6 月签署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2018 年 8 月签署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2.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
22.4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不构成该方放弃该等权利或权力。
22.5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由双方各执壹份,其它各份供报送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6 本协议未决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备忘录或交割确认函等书面文件予以确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收购内蒙古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书》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 年 9 月 28 日
附件一、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交易前是否持股及持 股比例 | 担任职务 |
1 | xxx | 0% | 总经理 | |
2 | xxx | 0% | 副总经理 | |
3 | xxx | 0% | 副总经理 | |
4 | xx | 0% | 副总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