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北月村木兰经济合作社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一、出租土地及用途
1、甲方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木兰村疏港大道以南变电站以南烟楼岭片土地,面积约 40.05 亩的土地出租给乙方,土地四至情况详见宗地图。
2、甲方享有土地所有权,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3、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应根据土地性质依法使用,按照国家相应政策法规推动乡村振兴事业,发展各类农业项目,如现代化田园综合体、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休闲农业等。乙方不按照土地性质和用途使用土地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恢复土地原状并收回土地,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直接或间接或预期损失)。
二、租赁期限及交付
1、该土地的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23 年 月 日至 2043年 月 日止。
2、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即可允许乙方使用租赁土地及现有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不收取租金】。交易保证金为 30000 元。交易保证金于开标当日以现金方式缴纳,不中标者当场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中标者交易保证金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且乙方一次性缴清第1-5年的土地承包租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三、租金及交付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保证金 45000 元。
第1-5年的土地承包租金为 元/亩/年(以下简称原租金);第6-10年在原租金基础上增加30%,即 元/亩/年;第11-15年在原租金基础上增加40%,即 元/亩/年;第16-20年在原租金基础上增加50%,即 元/亩/年。xxx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第1-5年的租金 元,逾期不缴纳第1-5年的租金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交易保证金。
先交租后使用,租金每5年一付,第2、3、4个五年的租金乙方必须在每个5年的首年首月前30天内一次性付清给甲xx可使用租赁地。逾期按日收取当年租金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1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合同保证金,收回租赁地及地上附着物,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甲方收取乙方合同保证金 45000 元,租赁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行为,依约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支付全额租金及其它与租赁土地相关费用,如期将租赁土地交还给甲方等),甲方退回乙方合同保证金(不计息)。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土地租赁合同的,甲方除扣除已实际发生的租金,剩余款项不退还给乙方外,并没收合同保证金。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障乙方的自主合法经营,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权利。
2、积极协调村民关系,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干扰和破坏。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经营使用该土地,自负盈亏,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并因此而受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查处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经营期间要做好各种安全工作,如出现任何人为、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在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件,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准撂荒耕地,如发生土地撂荒时间超过8个月,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如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收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整改的,所需整改费用优先从合同保证金里扣除,乙方在一个月内补齐合同保证金额度。合同期满后,租赁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4、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如使用农用地进行设施农业用地或非农建设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只可用于种植粮食作物,林地管理图斑范围内,如改变林地用途请按林地报批手续办理。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实施将承租的土地作为担保物设定担保或出售等损害甲方利益行为,如有,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已交给甲方的租金不退,造成甲方实际损失及甲方为此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或其他经济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如果甲方或乙方需要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果乙方不按规定缴交租金或不按土地性质及用途合法使用土地或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乙方不能追究甲方的责任,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需要转租使用,必须及时告知甲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转租。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就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拒绝向该违约方和债权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和承担合同义务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5、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该土地的租赁合同自行解除,乙方须无条件地把土地交回给甲方,由甲、乙双方向征地单位办理有关补偿工作。国家补偿的土地款归甲方,其他地面一切设施及合同权益的赔偿款归乙方所有,甲方退还乙方未经营期限的承包租金(不计利息)。
6、租赁期满,乙方若要继续租赁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7、合同履行期间,在符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未来经济发展的需求而改变经营内容,甲方要协助乙方按规定和项目需要申请变更土地用途和相关规划,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退还乙方剩余租期的承包租金及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乙方违约或乙方未经审批在该地块范围内硬底化、违法搭建或发生其他违法用地行为的,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而受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累计三次的,导致解除租赁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的承包租金并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等直接或间接或预期损失),并且乙方在租地的一切不动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2、合同期限届满的,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在见证单位见证下签订书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霞山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霞山区财务管理中心、友谊街道办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霞山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中心、霞山区财务管理中心、友谊街道办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见证单位(友谊街道办):(公章)
见证单位代表:
见证单位(北月村委会):(公章)
见证单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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