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与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所需的法律常识;
2.您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已经确知提供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在签署本合同时,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部分已向您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各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5.本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6.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经办行咨询。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说明:本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定,并不影响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第一条 主债权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其与 (下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 《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借款合同》 ;编号: )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1.2 主债权的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
如主合同是借款合同,则主合同的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与借款凭证实际记载的不一致时,除主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以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第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也不消灭。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使用、占管及责任
3.1 甲方以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财产的抵押价值以及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该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2 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财产清单所列的所有抵押财产本身外,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3.3 抵押财产由甲方妥善占管,占管期间甲方对抵押财产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保证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乙方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检查,并可要求甲方将抵押财产权利凭证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3.4 抵押期间,甲方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财产,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处置抵押财产的,除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实现抵押权。
3.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抵押财产做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凡因甲方装饰、装修等使该抵押财产产生的任何增加物,均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财产。
3.6 甲方保证对抵押财产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财产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任何
目的。
3.7 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毁损、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脱离甲方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甲方均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3.8 甲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财产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3.9 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购车分期专项额度(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和专享额度(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及其对应的分期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五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及公证
5.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将抵押财产投保财产险,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
5.2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5.3 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乙方权益的限制条件,及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5.4 抵押财产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时,应由甲方负全部责任;甲方还应就毁损部分及时提供为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抵押登记和抵押注销
6.1 甲、乙双方持有关合同、权属证明等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应交由乙方保管。
6.2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后,甲、乙双方向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
续。
第七条 声明与xx
7.1 甲方声明:
7.1.1 甲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收入来
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恶意拖欠银行债权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且向乙方提供担保已征得配偶同意;
7.1.2 充分了解本合同第一条所指主合同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甲方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
7.1.3 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xx;
7.1.4 如抵押财产为共有财产的,则以其设定抵押时,甲方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甲方已包括所有抵押财产共有人(含抵押财产的法定所有人);
7.1.5 如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则:
7.1.5.1 甲方应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且需经乙方认可并书面签收;
7.1.5.2 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7.1.6 对所提供的抵押财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本合同签订前,该抵押财产未设定抵押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处分,也未被依法监管、查封、扣押、留置;
7.1.7 未隐瞒所涉及的调解、仲裁、诉讼、索赔、强制执行和可能危及乙方权益的违纪、违法事件;
7.1.8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甲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7.1.9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委托上级行、下级行、同级行或其他行实际发放/承兑/议付的,甲方认可该模式并对该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7.2 甲方承诺:
7.2.1 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抵押担保资格、权限、资信状况、抵押财产权属、价值和有关同意抵押的证明的核查;
7.2.2 甲方的婚姻状况、住所、所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于发生变化次日书面通知乙方;
7.2.3 甲方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财产的各项相关费用,并保证该抵押财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7.2.4 可能或即将发生对抵押财产不利影响之情形时,甲方保证于发生变化次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7.2.5 因违约而导致处分抵押财产时,甲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措施;
7.2.6 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7.2.7 无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主合同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免除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7.2.8 债务人与乙方变更主合同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或延长还款期限的,甲方仅按原金额、币种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7.2.9 如主债权项下的业务为承兑、保函、信用证以及其他表外业务,债务人或抵押人在债务人偿还前出现违约情形,债务人应按乙方要求补足保证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甲方需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甲方未与乙方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务:
8.1.1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乙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8.1.2 甲方违背所作任何一项声明或承诺或者不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8.1.3 债务人或甲方发生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乙方按期足额实现债权的;
8.1.4 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或甲方失踪、被宣告失踪后无财产代管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其履行本合同义务,或甲方丧失行为能力后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8.1.5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1.6 债务人或甲方发生其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乙方按期足额实现债权的;
8.2 债务履行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处置抵押财产。
8.3 甲方隐瞒抵押财产的真实情况,包括权属争议、已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8.4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的,乙方应将抵押财产被扣押的事实通知偿付孳息的义务人,自扣押之日起,乙方依法收取孳息,孳息在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
8.5 抵押财产灭失、毁损、被征收等的补救措施:
8.5.1 甲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财产价值减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追加足值的补充担保,甲方的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8.5.2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征收、征用的,其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或补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8.5.2.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
8.5.2.2 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
8.5.2.3 转为保证金,用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保证金协议;
8.5.2.4 经乙方书面同意,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价值;
8.5.2.5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补偿金自由处
分。
如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抵押财产价值未减少
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8.5.3 甲方拖延或放弃向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代位求偿,因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和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8.6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后,按处分抵押财产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8.7 乙方处分抵押财产时,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8.8 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抵押财产价值(下称“暂定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
若以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
8.9 乙方可以对甲方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
押财产为前提条件。
8.10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
8.11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甲方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8.12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且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偿清前:
8.12.1 甲方同意不向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8.12.2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8.12.3 若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第九条 第三方妨碍
9.1 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甲方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9.2 抵押财产发生前项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不履行担保义务、违背本合同所作任何一项声明或承诺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所担保的主债权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但如甲方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限额的,乙方有权选择违约金和赔偿金中金额较高者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还款顺序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1.1 支付处分抵押财产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
11.2 支付处分抵押财产的应缴税款;
11.3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
11.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
11.5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债权本金、违约金、赔偿金等。乙方有权调整上述顺序。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行使
12.1 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债权,无论单独或合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也无论上述担保是债务人本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所提供,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先行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放弃债务人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均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合同履行担保责任。
12.2 乙方除书面表示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外,对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未行使、迟延行使或对甲方放松、放宽抵押条件和程序的,均不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13.1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严格收集、使用甲方及其配偶(如需配偶信息将取得配偶同意)的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甲方及其配偶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甲方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
13.2 甲方及其配偶同意乙方基于业务全流程管理包括业务审核、管理、统计、分析、信用或资质审查判断、风险识别、债权诉讼或依法委托合法第三方催收、债权转让或满足有权部门合法要求的目的,基于合法方式,在下列范围内收集和使用“相关信息”(涉及敏感信息的,甲方还将另行取得乙方的单独同意),甲方及其配偶已明确知晓经同意后,xxxx下列目的、方式和范围收集和使用“相关信息”会产生如下后果:
13.2.1 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完善,甲方及其配偶同意乙方将“相关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有权机构,将产生其他机构或个人能够通过上述数据库查知“相关信息”的后果。
13.2.2 当甲方逾期欠款或存在其他违约情形时:乙方经合理努力仍无法与甲方取得直接联络的情况下,为尽快避免或者降低逾期或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不良后果,甲方及其配偶理解并同意乙方可向甲方的关联人告知甲方的逾期情况,以便在前述关联人自愿的前提下及时向甲方转达,提示甲方及时履约。上述情况将产生“相关信息”被关联人知晓的后果;如上述方式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或虽乙方能够直接或间接与甲方取得联系但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将在合理控制并尽可能降低影响范围情况下,依法委托专业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合法合规的相关机构代为评估、催收,依法采取公开、公告催收或债权转让等法律允许方式,此种情况将产生债权受让人、上述相关机构获取并使用“相关信息”的后果,同时将产生信息披露范围扩大的后果。
13.2.3 在受托机构及乙方关联机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金融机构、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遵守保密义务及采取保密措施情况下,乙方有权委托合法受托机构及关联机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采集“相关信息”或对“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加工和处理,用于改善提升服务水平、业务风险控制或维护,上述情况将产生受托机构及乙方管理机构将获取“相关信息”的后果,乙方将督促其遵守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第三方机构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使用甲方信息的,应取得甲方的单独同意。
第十四条 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分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违约金、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债权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合同组成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6.1 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修改、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相应书面协议。
16.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依法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享有乙方的相应权利,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6.3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应当向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第十七条 合同条款的变更
17.1 如果乙方与甲方协议变更合同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信用卡
卡种、卡号、有效期、账单日、到期还款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仍对变更后的本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7.2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7.2.1 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17.2.2 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7.2.3 本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应的担保变更手续;
17.2.4 本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担保条款约定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费用承担
与抵押条款及抵押条款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处置、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拍卖、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开立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第二十条 公告催收
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二十一条 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本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
任相应减免。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22.1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如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2.2 在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第二十三条 通知方式
23.1 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均为有效送达地址。
23.2 前款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3.3 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变更方应当通知对方,甲方需要变更时,事前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方需要变更时,通过书面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提
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院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书面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已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前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甲乙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23.4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甲乙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 23.3 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23.5 本合同中甲方的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3.6 采用如下方式送达的,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23.6.1 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 3 个工作日;
23.6.2 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函之日;
23.6.3 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收到之日;
23.6.4 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通知借款人的,通知发出之日视为送达;
24.6.5 贷款人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债权转让事宜或对借款人进行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23.7 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发生变化而未通知乙方的,乙方按本合同
记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第二十四条 抵押财产清单
车辆品牌: | 型号: |
车架号(识别代码): | 发动机号码: |
机动车登记证编号: | 购置价格(人民币): 元 |
评估或认定价值(人民币): 元 | 备注:抵押价值(人民币) 元 |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且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由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时自行终止。
各方均同意一方或各方采用电子签名并认可其法律效力,一方或各方采用电子签名的无需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成立、无效、撤销、解除等任一情形的,乙方对债务人所因此享有的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恢复原状、脏污返还等债权仍构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仍应承担抵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肆 份。 第二十七条 补充条款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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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传真:
其他信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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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