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社保基金安全管理专项审计工作
甲方:南充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乙方: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和南充市社会保险局《南充市社会保险内控制度》的要求等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社会保险稽核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对甲方指定的市本级和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社保基金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专项审计。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要求被审计的社保经办机构为乙方提供审计内容所需的政策依据及相关文书、资料。
要求被审计的社保经办机构为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甲方在乙方全面完成审计工作30日内付清审计业务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由甲方指定被审计的社保经办机构,乙方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完成,并提交《社保基金安全管理专项审计报告》。
对《社保基金安全管理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审计过程中知晓被审计的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保密。
四、协议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协议。
1、乙方未按照审计程序要求进行审计工作的;
2、向被审计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取费用的;
3、出具虚假《社保基金安全管理专项审计报告》。
4、泄露被审计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的。
5、乙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甲方可报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审计费用支付标准
1、审计业务费用实行包干。市本级及三区社保局审计业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xxx整(小写xx元)。县(市)社保局审计业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xxx整(小写xx元)。
2、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并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市社保局未发现或未收到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违法行为的投诉,或者收到投诉但经查没有违法事实的,一次性支付审计业务费。
六、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乙方向甲方出具一式两份《社保业务经办及基金安全管理审计报告》,甲方根据乙方出具的《社保基金安全管理专项审计报告》向被审计的社保经办机构下达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整改意见书或告知书。
七、协议书有效期
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到期协议自动失效。
八、其他事项
被审计的社保经办机构拒绝接受审计,致使乙方无法开展工作,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南充市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乙方: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