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期 LPR 利率,向乙方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乙方同期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同期向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公司提供的同类贷款业务同档次贷款利率。
证券代码:87408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公司与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就相关金融服务达成协议。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巨化集团控制,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xx、xxx回避表决,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0 x巨化集团公司机关综合楼一、二楼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巨化集团公司机关综合楼一、二楼
注册资本:120000 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法定代表人:xxx
控股股东: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联关系:同受巨化集团控制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定价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遵循按照市场定价的原则并遵循不优于非关联方的条件进行,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市场化公允定价,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及本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
鉴于
(1)甲方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财务公司,愿意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为其所在企业集团内的成员单位提供全面、可靠的金融服务,并通过资金集中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乙方为甲方所在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愿意选择甲方为办理信贷、结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之一。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作协议如下:
1、建立广泛而密切的金融业务合作关系
1.1 双方为致力于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寻求广泛而密切的业务合作,共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1.2 双方一致同意以积极、务实、渐进的精神,稳步推进各项业务的合作。
1.3 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2、金融服务合作内容
2.1 存款业务
(1)存款业务内容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单位通知存款等。
(2)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参照同期市场利率水平执行,同时不低于乙方同期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存款的利率水平,也不低于甲方同期向其他公司提供的同类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3)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的日存款合计余额按乙方资金需要自行确定;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的日存款合计余额最高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
2.2 贷款业务
2.2.1 授信额度
甲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拟向乙方提供不超过 35000 万元(含本数)授信额度(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
2.2.2 贷款利率
(1)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期 LPR 利率,向乙方提供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乙方同期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同时也不高于甲方同期向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公司提供的同类贷款业务同档次贷款利率。
(2)除利息外,甲方不收取其他费用。
2.2.3 贷款的取消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有权根据其实际需要就贷款事项向甲方
提出申请;甲方可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基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逐笔审核发放,并另行与乙方签署贷款合同,并有权取消贷款总额度内的任何未使用的贷款额度。
2.3 票据业务
(1)甲方应在其提供的授信额度内为乙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服务。
(2)开立承兑汇票按不高于乙方同期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的保证金比率收取保证金,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保证金比率也不高于甲方同期向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公司提供同类业务收取的保证金比率。
(3)贴现利率在同期同档银行贴现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贴现优惠应不低于甲方能够给予与乙方同等信用级别的其他客户的优惠条件,同时也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给予与乙方的优惠条件。
(4)乙方在甲方开具票据账户,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的要求开展票据业务。
2.4 担保业务
(1)应乙方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甲方可为乙方的交易提供担保。
(2)在甲方提供的授信额度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双方另行签署担保协议的条款与条件为乙方的交易提供担保。
2.5 结算服务
(1)甲方可为乙方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日常结算业务。
(2)甲方将传统结算业务手段与先进的电子技术相结合,为乙方提供电子支付的结算服务。支付结算一般通过网上支付。在网络通顺、乙方支付命令要素填写正确完整的前提下,甲方应保证即刻到帐。如遇突发事件,甲方应采取应急措施,按时完成乙方的结算业务,尽最大努力减少对乙方对外支付的影响。
(3)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便于核实。
(4)乙方有权自行通过网上银行随时监控和调拨资金,甲方承诺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及时响应甲方日常结算需求。
2.6 财务顾问服务
甲方承诺将凭借其丰富的融资经验和专业技术人才优势,根据乙方要求协助
乙方加强债务风险管理,并在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安排等方面提供服务,并按优惠费率收取费用。
3、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3.1 甲方承诺乙方有权按规定自由支取所存款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按承诺的优惠费率收取费用。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和各项金融服务的优惠应不低于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同时也不低于甲方能够给予其他同等客户的优惠条件。
3.3 为实现服务便利,甲方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和解决在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3.4 对于乙方的贷款申请,甲方应在 3 个营业日内予以回复。
3.5 对于已发放的贷款,乙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需提前 15 天通知甲方。
3.6 甲方应恪守信用,保证按期足额支付存款利息,并到期支付存款本金,但乙方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时,应按相关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
4、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4.1 乙方同意在甲方处开立结算账户,但该结算账户的开立并不意味着乙方所有的金融服务都由甲方提供,乙方有权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此类服务。
4.2 乙方应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服务费用。
4.3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选择甲方作为其融资业务的优先办理机构,并优先作为办理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以及承诺和保函等各种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具体负责筹划、组织和保证乙方资金的充足供应。
5、风险控制
5.1 信息披露
(1)任何一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 5 个月内向另一方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 务报表和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检查指标考核表,上述会计报表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双方在该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
(2)如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需履行披露义务,则甲方均应配合乙方依照
相关法律进行披露。
(3)任何一方减少注册资本或发生其他对其运营能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兼并或被兼并、托管、诉讼等情形,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5.2 风险控制措施
5.2.1 甲方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控制,保障乙方存放资金的安全,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甲方的风险监测指标未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乙方选择 5.2.2 条的特别措施执行。
5.2.2 一旦甲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或其他被人民银行责令整顿的情况时,为保护乙方存款资金的安全,乙方可选择或同时采取以下特别措施,直到甲方情况得到改善并达到监管部门风险控制标准: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指示,在 2 个营业日内将乙方的全部存款转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甲方暂停与乙方有关的所有结算业务;
(3)立刻终止执行本协议。
6、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并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失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一方未遵守本协议的规定是由于对方未遵守有关合同的规定所致,则该方应免于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赔偿责任。
7、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8、其他
8.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乙方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乙方于 2019 年 12 月签署的《金融服务
合作协议》、于 2022 年 6 月签署的《金融服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动终止。
8.2 本协议的修订须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若相关修订构成对本协议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应经乙方股东大会批准方才生效。
8.3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生效之日起算,协议期满前,如双方无异议,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协议有效期延长 3 年。
8.4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乙方和甲方各执二份。各份协议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重大风险。
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经营,促进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