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壹、一般填法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
一、以毛筆、藍色、黑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三、關於「權利價值」金額之數目字,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如 6 億 3944 萬 2789 元。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
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相同格式之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貳、各欄填法
一、「交換前土地標示」第(1)(2)(3)(4)(5)(6)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入,再將各所有權人擬交換之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填入。
二、「交換後土地標示」第(1)(2)(3)(4)(5)(6)欄︰除第(4)欄「所有權人姓名」因土地交換而有變動外,其餘各項均照「交換前土地標示」欄內相當項之內容重複填寫。
三、「交換前建物標示」第(7)(8)(9)(10)(11)(12)(13)(14)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入,再將各所有權人擬交換之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填入。
四、「交換後建物標示」第(7)(8)(9)(10)(11)(12)(13)(14)欄︰除第(12)欄「所有權人姓名」因建物交換而有變動外,其餘各項均照「交換前建物標示」欄內相當項之內容重複填寫。
五、第(15)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六、第(16)欄「簽名或簽證」:申請人親自到場或登記案件由地政士簽證者,申請人、地政士應於本欄簽名或蓋
章。
七、「訂立契約人」第(17)(18)(19)(20)欄之填法︰
1.交換雙方權利人分別將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填入,並「蓋章」。
2.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並「蓋章」。
3.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
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4.「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里、鄰。
八、第(21)欄「蓋章」:交換雙方權利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或於登記機關設置之土地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
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九、第(22)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