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 T 日,仅指投资者提交有效交易申请所在的工作日。第六条 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直销网上交易申购业务的一种,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由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x规则所称的投资者,是通过公司或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统称“网上系统”)进行直销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直销网上交易)。
第三条 x规则所称的直销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x规则所称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是指经公司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第五条 x规则所称的 T 日,仅指投资者提交有效交易申请所在的工作日。第六条 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直销网上交易申购业务的一种,
系指基金公司通过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每月指定日期(非交易日顺延)通过投资者指定银行卡或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以约定金额申购投资者指定的基金的业务。通过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和其他业务遵照《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条 凡进行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的投资者,必须与公司签订《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见附件),同意本公司的有关服务条款。
第八条 定期定额申购交易流程:投资者通过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与公司签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约定以下事项:选择支持定期定额申购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设置扣款日期、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名称、每期扣款金额和定期协议终
止时间等。投资者用于办理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指定账户应已开通了正常的网上交易业务。公司按照投资者的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指定账户的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发出扣款指令,并在每月指定日期(非交易日顺延)将约定交易金额投资到约定的基金,与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与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另行约定。
第九条 支持定期定额的银行卡,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条 定期定额协议签约:通过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与公司签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单只基金只能签订 1 个定期定额申购协议。
第十一条 签订定期定额协议时,每月定期定额系统设定的定期定额申购时间段为:1 日至 28 日的任何时间。投资者设置的定期定额投资扣款日期大于申请时的基金开放日时,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当月生效;客户设置的定期定额投资扣款日期小于申请时的基金开放日时,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次月生效,定期定额投资扣款日设为开通当日,次月起开始生效。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限额:无特殊规定,参照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指南和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投资者每次设定的投资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最低投资限额。暂不设置单笔最高限额,如有变更,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成功,投资者必须保证指定账户在指定扣款日账户余额足额且账户状态正常。
第十四条 开展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基金:直销网上交易支持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基金以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手续费,以公司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的提前终止:协议指定扣款日当日不允许终止协议;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状态为正常时方可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 因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连续三期扣款不成功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其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者办理的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一经确认,投资者设置的所有的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也将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申购暂停的条件:若公司公告暂停某只基金的申购,在
公告的暂停申购期限内不暂停对该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交易。如果公告中明示暂停对该基金的定期定额交易,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申购顺延:投资者签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后,若协议指定扣款日为非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时,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协议指定扣款日为月末,且非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时,该笔定期定额申购交易将顺延至下月第一个工作日执行(包括跨年度)。
第二十一条 扣款失败顺延:当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导致计划实际投资日无法定期定额投资成功的情况下,该笔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申请将不予顺延,本次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失效。本期定期定额投资失败不影响下期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执行,如连续三次定期定额投资不成功,系统将自动终止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成交价格和确认:每期真实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该日基金净值为成交价格。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业务的查询:投资者可通过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包括定期定额申购的基金、约定扣款日期、约定扣款金额、终止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定期定额申购的交易申请和确认情况。
第二十五条 风险: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六条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无法进行的,公司应及时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不
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二十八条 x规则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和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基金合同或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x公司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做出合理修改。
第三十条 x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方式进行的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投资行为,特订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定期投资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协议。
第二条 x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业务规则”)的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 x协议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网上直销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网上交易基金定期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包含以下四类业务:
(1)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投资基金名称,委托本公司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2) 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约定扣款时间、投资基金名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3)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提交申请,约定转换日期、转入基金名称、转入基金份额,委托本公司完成基金转换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4)定期不定额转换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提交申请,约定转
换时间、投资基金名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转换金额、委托本公司完成基金转换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目前,我公司只提供第一类业务,即“定期定额业务”,其他业务功能的开通,以我公司公告为准。
第三章 签订协议
第五条 投资者新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须签订本协议,并同意遵守本协议及本公司对本协议的不时修订。
第四章 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六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交易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该计划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设置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投资基金、每期投资金额等。
第七条 签订定期定额协议时,每月定期定额系统设定的定期定额申购时间段为:1 日至 28 日的任意时间。投资者设置的定期定额投资扣款日期大于申请时的基金开放日时,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当月生效;客户设置的定期定额投资扣款日期小于申请时的基金开放日时,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次月生效,定期定额投资扣款日设为开通当日,次月起开始生效。如开户确认失败,则开户时设置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也同时终止。
第八条 一个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开立多个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同个扣款日有多个定期定额投资投资计划的定期定额投资顺序由系统按随机原则处理。
第九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限制:无特殊规定,参照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指南和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投资者每次设定的投资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最低投资限额。
第五章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变更
第十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可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
(2)变更指定期定额投资资金额或份额。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变更生效:投资者变更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一般可
在次日生效。其中变更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时,若进行变更的操作日既在原计划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之前,又在新计划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变更后的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之前,则本期即可按新计划的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执行;否则从下期起按新计划的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执行,本期仍按原计划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执行。
第六章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退出计划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计划,计划终止后立即生效。如当前工作日为定期定额扣款日,则不能终止该计划。
第十三条 当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导致计划实际投资日无法定期定额投资成功的情况下,该笔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申请将不予顺延至执行,本次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失效。本期定期定额投资失败不影响下期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执行,如连续三次定期定额投资不成功,系统将自动终止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如有变更,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七章 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办理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时,须先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投资者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后,若计划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为非工作日时,则实际投资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计划指定期定额投资资日为月末,且恰为非工作日,则实际投资日将顺延至下月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跨年度)。
第十六条 如果扣款银行卡发生挂失、损坏更换、销卡等异常情况,在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的实际扣款日将有可能扣款失败。投资者在扣款银行卡发生上述异常情况时,须尽快终止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计划,并进行扣款银行卡的变更手续,在扣款银行卡变更完成后,投资者可以使用新的扣款银行卡重新绑定以及重新办理网上交易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计划。投资者未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在实际投资日,系统按投资者预先设置的状态对有效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自动发起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投资者不能对该交易申请进行撤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x协议为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之补充,与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x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对本规则做出及时的修订。第二十条 x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基金网上交易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风险须知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如下规定:
1、委托人必须是指定扣款账户所有人,指定扣款账户可以支付委托人指定业务的款项。我公司仅根据委托人的交易申请向有关银行发出委托收付款指令,但并不保证委托收付款一定成功。委托人有义务及时查询交易申请的成交情况,因委托人未及时查询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交易申请办理指定扣款账户收付款业务,如委托人通过基金网上交易直销方式提交交易申请,应详细阅读并遵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直销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及网上交易委托代扣协议等文件的规定,并妥善保管其账户信息和密码,本公司仅对委托人的交易申请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任何根据使用委托人账户信息和密码提交的交易申请而进行的收付款,其后果将由委托人承担。
3、指定扣款账户因存款余额不足等任何原因造成无法转账收付的,委托人的交易申请相应失败,其后果将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如委托人终止或变更使用指定扣款账号的,应当立即向本公司办理定期定额计划的终止或变更手续。在本协议终止或变更完成之前依据本协议进行的委托收付款均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委托人需妥善保护指定扣款账号的安全,本公司仅根据本协议通过该账户办
理委托收付款业务,任何第三方利用该账户进行盗用、转移资金或任何非法活动,或该账户发生诉讼、冻结或任何纠纷均由委托人负责而与本公司无关。
6、委托人对转账款项金额有疑问时,须向本公司查询,除非本公司存在操作明显错误或重大过失,否则委托人不应对委托收付的效力提出质疑。
7、鉴于本协议是基于本公司与相关银行的合作关系,因此一旦相关的合作关系终止,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本协议的生效并不以本公司和委托人本人签署作为必要条件,委托人一旦开通该项业务即视为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内容并充分知晓和理解,且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各约定事项。
9、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缔约方确认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形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