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受托方:张店区人民政府湖田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就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相 关园区管委会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有关事宜订立本 委托协议书,供双方共同执行。
一、委托依据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安全生产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委托方将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抗法职能委托给受托方,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按统一执法程序和制度,统用委托方的印章和执法文书。
二、委托事项和职权
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园区管辖范围四至区域内),以委托方名义行使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紧急处置权、行政处罚权、提请处罚权等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的种类为:
1、警告;
2、罚款(对公民处以 50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对受托方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二)审核受托方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贯彻实施; (三)参加受托方因行使委托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
听证、复议和应诉活动;
(四)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托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在本行政区域内和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委托的区域、权限内,按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同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执法严谨有序。
(三)按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将受委托职能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以利于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