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本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签订:
甲方: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0 x
乙方: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xxx 000 x
鉴于:
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产品生产加工交易以及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同时也存在材料加工、安装维修、配送、物业、员工健康管理、租赁、设计、检测、代理、培训、技术支持及信息系统服务的业务(上述业务通称“合作业务”);
本协议的签署并不能够使对方在本协议期间成为己方唯一的业务合作商。本协议签署后,双方有权就合作业务进行具体协商,确定对方是否成为己方的相关业务合作商。甲乙双方按照协商确定的交易原则另行签署具体的合作业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合作业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 1 条 协议主题事项
1.1 本协议是双方就买卖产品交易、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以及材料加工、安装维修、配送、物业、员工健康管理、租赁、设计、检测、代理、培训、技术支持及信息系统服务达成的框架性协议;
1.2 买卖产品交易以及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的型号及规格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 5.1 条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确定;
1.3 甲乙双方代表公司本身及其各自子公司签订本协议,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可以授权其子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并由双方子公司之间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上述具体业务合同应服从本协议,如有冲突,以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为准。
第 2 条 协议期限
2.1 本协议有效期由 2024 年 1 月 1 日或本协议获甲方之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2.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则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 3 条 交易原则
3.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作为在本协议所涉及交易的交易方。
第 4 条 定价及结算原则
4.1 甲乙双方相互采购产品的价格主要由双方参考同类产品市价,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4.2 甲乙双方相互采购原材料、零部件的价格是根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由甲乙双方签订的具体采购供应合同确定;
4.3 甲方向乙方销售模具产品价格是按照公开招标比价方式确定的市场化价格;
4.4 甲方与乙方相互提供劳务服务的价格,以行业同类服务市场价为基础,是根据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由甲乙双方签订的具体服务合同确定;
4.5 本协议约定之交易的付款方式按照双方签署的具体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结算。
本协议约定之交易乃于甲乙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条款进行。
第 5 条 运作方式
5.1 甲乙双方根据协商的具体结果,就合作业务签订符合本协议原则和约定的具体产品交易、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材料加工、安装维修、配送、物业、员工健康管理、租赁、设计、检测、代理、培训、技术支持及信息系统服务合同。具体合同应至少包括产品交易、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及相关服务所涉及产品(服务)的型号、数量、定价原则、质量标准及保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技术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5.2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业务全年交易总额的上限如下表所列:
单位:人民币亿元(不含增值税)
交易内容 | 交易概述 | 2024 年上限金额 | 2025 年上限金额 | 2026 年上限金额 |
甲方向乙方销 | 向关联人销售产 | 308.52 | 403.34 | 476.52 |
售产品 | 品、原材料及零部 件、提供劳务 | |||
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 | 向关联人采购产 品、原材料及零部件、接受劳务 | 55.26 | 69.22 | 84.96 |
第 6 条 协议的履行
6.1 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或《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或《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所述之关连交易或关联交易,且根据《上市规则》该等交易在获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或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或上海证劵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豁免及/或独立股东的批准或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或关联交易的任何其它规定后方可进行,则本协议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履行以获得所有交易所的豁免及/或独立股东的批准及/或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或关联交易的任何其它规定为先决条件;
6.2 若任何交易所的豁免是附条件的,则本协议的条款视为按该等所附条件修订,并应按所附条件履行;
6.3 若任何交易所对某一项关连交易或关联交易的豁免被收回、撤销或失效,且该项交易未能符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或关联交易的规定,则本协议项下与该项交易有关的履行立即终止;
6.4 若本协议项下与所有各项交易有关的履行均按第 6.4 条终止,则本协议终止。
第 7 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括花费合理数额的金钱后仍无法履行)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强制性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变化)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7.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协议一方当事人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协议对方当事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
五日内以专人交付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充分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当事人,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7.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 8 条 其它规定
8.1 因协议一方当事人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导致本协议对方当事人所蒙受损失的,该当事人应进行足额赔偿;
8.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8.3 本协议构成当前协议双方的全部合同,并取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而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
8.4 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8.5 本协议(及其任何之修订)需经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章批准而作出;
8.6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 9 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9.1 本协议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2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若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3 如果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0 条 附则
10.1 本协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10.2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二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