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甲方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為信用不良紀錄,並可能影響甲方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 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網站(www.jcic.org.tw)「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本契約內容係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個別商議」成立
🞏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至少五日。
🞏本契約條款於簽約時,業經乙方承辦人員告知,甲方及保證人亦於審閱全部條款後已充分了解其內容,並同意全部條款均構成契約之內容。
甲方及保證人:
貸 款 契 約 書(消費性貸款專用)
立約人
甲方
乙方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邀同保證人 簽訂貸款契約,貸款額度包括
不可循環動用部分和可循環動用部分,共計新臺幣 元整,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壹、 不可循環動用部分條款(即分期償還貸款)
一、 本貸款額度共計新臺幣 元整,其個別額度如下:
□ 分期償還貸款一:新臺幣 元整。□ 分期償還貸款二:新臺幣
□ 分期償還貸款三:新臺幣 元整。
二、 本貸款由乙方依下列方式之ㄧ撥款,作為款項之交付:
元整。
□ (一)撥付甲方 | 在乙方開設之 | 存款第 |
□ (二)撥付甲方 | 指定之 | 銀行 |
□ (三)撥付甲方 | 在乙方開設之 | 存款第 |
號帳戶。
分行第 號帳戶,戶名: 。號帳戶後,再依下列第 目方式辦理:
1〃由乙方代償擔保物前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或原貸行庫借款。如有餘額(即撥款金額高於代償金額及代償匯費總和者),甲方同意由乙方暫以圈存方式限制甲方動用,俟確認乙方已成為擔保物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後,方得以動用,乙方並將新臺幣 元整轉撥至乙方同意之甲方指定信託或履約保證專戶: 銀行
分行,帳號: ,戶名: 之帳戶內。
2〃將新臺幣 元整轉撥至乙方同意之甲方指定信託或履約保證專戶: 銀行 分行,帳號: ,戶名: 之帳戶內。
□ (四)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如附件)辦理撥付。
□ (五)
乙方依前項指示撥付款項時,視同對甲方完成款項之交付,甲方對撥貸日期絕無異議,並授權乙方得逕自撥付款項中扣除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開辦費、徵信費、保險費)。另基於交付購屋款項之目的或為代償擔保物前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或原貸行庫借款【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該借款契約所生相關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手續費、管理費)及匯款手續費】,特授權乙方得就前項所列甲方開設於乙方之存款帳戶內之款項【含帳戶內原有存款、貴行撥付之貸款及嗣後匯(存)入之款項】,免存款存摺、印鑑或取款憑條,逕行提領轉帳、匯款以繳付上述款項,惟匯款金額、帳號等相關事宜,悉由甲方通知受償銀行(或賣方)逕洽乙方辦理。
甲方及保證人(簽名及蓋章):
三、 | 本貸款之期間:□ 分期償還貸款一:本貸款期間 | 年 | 月,自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民國 | 年 | 月 | 日止。 |
□ 分期償還貸款二:本貸款期間 | 年 | 月,自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民國 | 年 | 月 | 日止。 | |
□ 分期償還貸款三:本貸款期間 | 年 | 月,自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民國 | 年 | 月 | 日止。 |
四、 本貸款本息攤還方式: □ 分期償還貸款一:按下列第( ) 款 ; □ 分期償還貸款二:按下列第( )款 ; □ 分期償還貸款三:按下列第( )款 :
(一)本息到期一次清償。 (二)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到期日清償本金。 (三)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四)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五)自實際撥款日起,前 年 個月按月付息,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六)
乙方應提供甲方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
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二項選擇第(一)、(二)、(三)款計付貸款利息時,甲方得隨時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金,無頇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二項選擇第(四)、(五)、(六)款計付貸款利息時,如甲方於本貸款撥款日起 年內(不得超過三年)提前償還全部或部份貸款本金時,甲方應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前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付方式如下:(1)於本貸款撥款日起 年內陸續或一次提前償還貸款本金時,願按提前償還本金之 %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2)於本貸款撥款日起 年後未滿 年內陸續或一次提前償還貸款本金時,願按提前償還本金之 %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3)於本貸款撥款日起 年後未滿 年內陸續或一次提前償還貸款本金時,願按提前償還本金之 %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但如甲方因「提供貸款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或應乙方之要求而提前償還貸款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五、 本貸款利息計算方式:
依乙方規定或貸款產品不同,利息計算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一)貸款期間為 1 年以內者,按日計息,1 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貸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365 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貸款期間超過 1 年者,按月計息,即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12 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 1 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1 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
率、天數,再除以 365 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 分期償還貸款一:按下列第( )款計算 ; □ 分期償還貸款二:按下列第( )款計算 ; □ 分期償還貸款三:按下列第( )款計算:
(一)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二)按乙方公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 調整)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前述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 年 利 率 % 固 定 計 算
(三)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 乙方公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 調整)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 %);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 年 利 率 % 固 定 計 算
月 日止,按□ 乙方公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 調整)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按乙方公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 調整)加碼年利率 %
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前述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右:按乙方公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 調整)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前述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 年 利 率 % 固 定 計 算
(五)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右: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 乙方公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 調整)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 %);另自民
□ 年 利 率 % 固 定 計 算
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 乙方公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 調整)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按乙方公告之
均利型指數利率( 調整)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前述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 年 利 率 % 固 定 計 算
(六)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右: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 乙方公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 調整)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 %);另自民
□ 年 利 率 % 固 定 計 算
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按□ 乙方公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 調整)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按乙方公
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 調整)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前述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七)如另 增補條款契約書(編號: )、 增補條款契約書(編號: )。
貳、 可循環動用部分條款
一、□循環型貸款:甲方得於新臺幣 元整之額度內循環動用,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回復型貸款:□甲方得於新臺幣 元整之額度內循環動用;
□甲方如依約償付各期分期償還貸款 □一、□二、□三,且無遲延或其他不良之情事時,得於新臺幣 元整之額度內,由乙方定時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已償還之貸款本金部分轉為循環動用額度,且不以一次為限。
本條可循環動用貸款係就甲方開設於乙方之 存款第 號帳戶,憑存摺及取款憑條、支票、自動化設備或其他約定方式循環借用款項,並同意以乙方之電腦系統帳務處理紀錄,作為貸款交付之證明,每筆借用期限不得超逾一年。乙方若因合併、被合併、業務調整或甲方申請遷移帳戶往來單位以致帳戶號碼需作必要轉換時,前開循環動用約定於額度到期前仍有適用。
另基於為代償擔保物前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或原貸行庫借款【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該借款契約所生相關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手續費、管理費)及匯款手續費】,特授權乙方得就前項所列存款帳戶內之款項,免存款存摺、印鑑或取款憑條,逕行提領轉帳、匯款以繳付上述款項,惟匯款金額、帳號等相關事宜,悉由甲方通知受償銀行(或賣方)逕洽乙方辦理。乙方代償擔保物前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或原貸行庫借款,如有餘額,甲方同意由乙方暫以圈存方式限制甲方動用,俟確認乙方已成為擔保物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後,方得以動用。
甲方及保證人(簽名及蓋章): 二、回復型貸款之額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 壹 年內使用,每筆借用期限不得超逾一年,期間期滿前一週,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無書面終止契約或不予借用之意思表示時,視同繼續借用一
年,不另換約,爾後亦同,但本項額度最後到期日不得超逾民國 年 月 日。
三、本貸款之利息及遲延利息於每月二十日結息一次,按日計息,1 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循環型貸款依每日貸款最高餘額、回復型貸款依每日貸款最終餘額,並按下列方式之一計息:
□(一)乙方公告之均利型指數利率( 調整)加碼年利率 %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前述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如另增補條款契約書(編號: )。
四、如使用支票或取款憑條動用款項者,其印鑑或簽名與甲方留存乙方之印鑑或簽名相符,縱令該支票或取款憑條上之印鑑或簽名有被盜用等情事,以致發生損失時,如乙方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甲方應負擔一切責任。
五、如使用自動化設備或與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借用款項者,所使用之密碼經自動化設備等機具認為與甲方留存乙方之密碼相符,縱令該密碼有被盜用之情事,以致發生損失時,甲方應負擔一切之責任。但乙方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甲方密碼被盜用者,則由乙方負責。
參、 其他共通條款
一、 本契約書所稱一切債務,係指甲方對乙方所負前列各項目之實際借用款項之餘額,並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含乙方代甲方墊付之擔保物保險費)。
二、 甲方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為信用不良紀錄,並可能影響甲方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三、 甲方、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保證人。
四、 甲方及保證人所簽發票據、借據、約定書及對乙方所負之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事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毀損、喪失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之記載,經甲方及保證人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之外,甲方及保證人對上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依照乙方意旨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票據、借據、約定書或其他債權證書。
五、 本貸款如甲方不履行契約,而由保證人或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甲方同意乙方得將所收執之不動產他項權利等證件,逕行交與該代為清償債務之人,絕無異議。凡持有甲方之留存印鑑者,均視為甲方之代理人,乙方得同意其返還擔保物相關文件之請求,但xxxx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六、 甲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保管費、運輸費、倉儲費、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必要費用,均由甲
方及保證人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乙方敗訴確定時,不在此限。
七、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乙方依前述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八、 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裡,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乙方網站。乙方未為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權益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讓與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
十、 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酌情減少本貸款之額度,或縮短本貸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乙方依第(四)款至第(八)款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時,應事先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甲方後,始生減少本貸款之額度或縮短本貸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破產宣告、更生、清算,或經票交所公告拒絕往來,或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時; (二)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三)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四)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五)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六)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七)使用票據有退票紀錄者; (八)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十一、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或發生本契約「参、其他共通條款」第十條所列情形之ㄧ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加速條款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留置或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乙方依前開約定為抵銷時,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甲方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甲方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由乙方依下列順序抵充之: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利息(包括遲延利息)、本金;但乙方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前述更有利於甲方者,從乙方之指定。
十二、乙方基於具體事實或依據本契約「参、其他共通條款」第十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認為有增加或更換保證人之必要時,甲方一經乙方通知,當即照辦。十三、甲方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乙方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甲方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註:本條約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日後如有需求時,頇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及延後撥款時間)十四、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ㄧ部分。
十五、特別約定條款:
(一)甲方與保證人同意授權乙方依實際貸款撥款日及約定貸款期間,填寫本契約書(壹之三條、貳之一~二條)所載之貸款起訖日。
(二)保證人了解並同意甲方得於已償還予乙方之分期償還貸款本金範圍內,向乙方申請回復型貸款額度轉換。
(三)費用收取:申貸均利型指數利率房貸、各項消費性貸款或變更申請時需另收取開辦費新臺幣 元整、徵信費新臺幣 元整及不動產作業費新臺幣 元整,並授權乙方於撥貸或轉換前,逕自第(六)項約定之委託扣款帳號中扣取;但若扣款不足,甲方與保證人同意不予撥貸或轉換,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全部或部份之手續費用。甲方申辦本貸款相關金融服務所頇支付之費用同意依乙方之消費性貸款手續費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如附件)辦理。
(四) 甲方自貸款起始日至貸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乙方要求之其他保險,保險費用由甲方負擔。如甲方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乙方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甲方應立即償還,否則乙方得依法抵銷甲方(及保證人)寄存於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ㄧ切債權(乙方對保證人行使抵銷權,應依本契約「参、其他共通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辦理),或自墊付之日起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甲方所欠金額,按均利型指數利率(季調整)加碼年利率 5%(目前為年利率 %)浮動計息。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費之義務。擔保物如有應為抵押權設定或變更登記者,其設定登記或變更登記規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五)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自遲延日起按各項貸款之原貸款利率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並願就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六) 委託扣款條款:為方便償付每期貸款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特授權乙方就甲方(含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存於乙方 存款第 號戶之存款中,逕行提領轉帳繳付甲方應繳予乙方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開辦費、徵信費、不動產作業費、保險費、匯款手續費)、攤還予乙方之每期貸款本息及甲方遲延繳納所產生之遲延利息和違約金,以為甲方按期清償債務之方法。乙方並得就甲方前開帳戶於可循環動用額度內逕行提領轉帳繳付,其繳付金額將滾入下次依可循環動用額度貸款約定利率計息之本金,倘因此致超過可循環動用貸款額度時,甲方應立即償還超過之數額。於本契約所生債務清償前,未經乙方同意,絕不撤回本項授權,乙方本項逕行提領轉帳行為,無頇向存戶補徵取款憑條或支票。如甲方及保證人證明乙方提領轉帳有錯誤時,乙方應更正之。乙方若因合併、被合併、業務調整或甲方申請遷移帳戶往來單位以致帳戶號碼需作必要轉換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前開授權意旨仍適用於新帳戶。
(七) 甲方及保證人基於本貸款契約發生之債務,其成立要件、效力及法律行為之方式等,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本契約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 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八) 均利型指數利率定義及調整方式如下:
1〃均利型指數利率之定義:選取六家本國參考銀行(台銀、土銀、合庫、華銀、彰銀及一銀)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算術平均利率及貨幣市場 90 天短期票券次級市場之算術平均利率(集保結算所 TAIBIR 02 之 90 天短期票券次級市場利率+0.044%之算術平均利率),以各占 50%權數之方式來計算訂價指數。
2〃均利型指數利率之調整方式:
(1)每一個月定期調整一次(月調整)。即新利率生效日:每月 15 日(取樣日為每月 1 日~13 日)
(2)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季調整)。即新利率生效日(每年度):3 月 15 日(取樣日為每年度 3 月 1 日~3 月 13 日), 6 月 15 日(取樣日為每年度 6 月 1 日~6 月 13 日)
9 月 15 日(取樣日為每年度 9 月 1 日~9 月 13 日), 12 月 15 日(取樣日為每年度 12 月 1 日~12 月 13 日)
3〃均利型指數利率計算時皆以小數點以下 2 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 3 位起四捨五入。
4〃新利率生效日如遇假日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取樣日亦以營業日為取樣基礎。
5〃參考銀行若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情事,或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產品時,乙方得經由公告逕行更換參考銀行,並指定其他本國銀行代之。
6〃倘嗣後集保結算所無法或不再提供 90 天短期票券次級市場利率,乙方得逕行更換其他適當之參考指標或調整續存參考指標之計算權數,並公告於乙方營業處所及乙方網站,以供客戶查詢。 (九) 乙方應於均利型指數利率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均利型指數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前述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乙方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存摺登錄 □簡訊通知 之方式告知,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
(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乙方調整均利型指數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貸款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十) 自用住宅貸款特約條款:
1.本貸款契約如發生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且訂有甲方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於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日,如其遲延履行本貸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且其於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貸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即其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另所積欠之本金,按原貸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之債務清償方案,而作為協商或調解之基礎者,乙方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2.甲方如於剩餘年限依原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乙方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乙方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於徵得保證人書面同意後,得延長其還款期間至六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甲方仍應就本金部分依原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3〃本項第1款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甲方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係指甲方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乙方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十一)個人資料之利用:
1〃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甲方及保證人了解前開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包括「授信管理」在內,並同意乙方基於保障甲方及保證人權益,得於本契約一切債務清償後 15 年以內及於原特定目的範圍內,保存、使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其與乙方之往來資料。
2〃甲方及保證人:□不同意 □同意(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其與乙方之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之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及保證人。
3〃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十二)本條上述各項內容經乙方承辦人員逐項告知並由甲方及保證人簽名及xx以示確認了解與同意。甲方及保證人(簽名及蓋章):
十六、甲方及保證人:□不同意 □同意(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乙方因債權讓與、第三人(包含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及無利害關係者)為甲方或保證人代償或承擔債務需要之特定目的,得於為達成前述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將甲方及保證人之基本資料及債務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信餘額、利率、利息、違約金、清償日、訖息日及授信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等)提供予前述債權受讓人、債權鑑價查核人及第三人,惟乙方應於債權讓與契約約定或以其他方式告知該等資料利用人應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其他無關之第三人。
十七、甲方及保證人如對本契約有疑義,可逕與乙方服務專線聯絡。服務專線如下:
甲方及保證人(簽名及蓋章):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 其他:拒絕接受行銷專線/申訴專線 0000-000-000上開資訊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xxx.xxxx.xxx.xx)公告。
十八、□本契約書正本乙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另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乙方並交付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且加蓋本契約專用章之影本,以供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存執。
□本契約書正本乙式 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
對保人:
日
月
年
對保日期:
對保地點:
立契約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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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 借 款 人 ):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址:
對保人:
日
月
年
對保日期:
對保地點:
□甲方(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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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之保 證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對保人:
日
月
年
對保日期:
對保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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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共同借款人)
□甲方之保 證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乙 方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x x x
帳號 | 經辦 | 核定 |
住 址 台北市承德路一段一○五號一樓代 理 人 聯邦商業銀行 分行
經理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02228(104.01)契約書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