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 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 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