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 及投資標的等)以乙方公告於 http://research.yuanta.com 之投資人須知所載之發行市場別為主,並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 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消保法字第○九三○○○三○五三號函規 定,本契約提供之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 □國外 ■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 ■不含認購(售)權證),委任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三日前交付本契約及相關附件供甲方審閱,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顧問服務之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如附件)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xx。
(二)乙方提供甲方各種有價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以乙方公告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投資人須知所載之發行市場別為主,並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應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如提供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並應交付「投資人須知」)及相關附件外,就本契約議定之顧問內容,得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以網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
2、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四) 甲方充分瞭解乙方所提供證券投資顧問之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二條 顧問報酬與費用之給付:
契約之顧問費用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元大證券)支付予本公司,若未來乙方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逾越乙方與元大證券所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議定之範圍時,並須甲方申請確認及簽署增補契約後,始得收取增補顧問費用及提供須付費之服務
內容。契約終止後,甲方僅可要求退還甲方已付費但乙方尚未提供服務之顧問費用。
第三條 乙方處理受任事務時,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除應遵守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任關係而得知甲方之財產狀況及其他之個別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四條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顧問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乙方公告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投資人須知」)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 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投資有價證券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五)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六)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七)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甲方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姓名/機構名稱委請元大證券協助辨識甲方身分,以確認甲方是否為元大證券客戶及同意乙方取得元大證券提供之電子交易憑證有效性之驗證碼。
第五條 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乙方完成簽署日起算一年,除任一方於到期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年,爾後亦同。
第六條契約之變更:
因法令變更而應修訂本契約之內容時,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修訂本契約並於網站公告修訂內容,乙方無須另行通知甲方。除前述情形外,本契約得經雙方書面合意修訂之。
第六條之一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甲方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配合檢具相關文件。如甲方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寄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二、以電子信箱郵寄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信箱寄發及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三、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七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1、任何一方以至少七日事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於前述期間屆滿時。
2、甲方非為元大證券客戶時。
3、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於前述期間屆滿時。
(二)終止之效果
1、本契約第四條第四款於本契約終止後繼續適用。
2、契約終止之退費原則:依本契約第二條約定顧問費由元大證券支付乙方。本契約終止後,不問終止原因為何,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費。
第八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事項受告知聲明)
甲方/甲方代表人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瞭解並同意下述事項,且自即日起以本聲明書內容取代甲方/甲方代表人先前就下述事項所為之一切表示:乙方蒐集甲方/甲方代表人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甲方告知下列事項:
(一) 資料蒐集目的:
1、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或主管機關所核准之業務,包含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等相關金融業務。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合作推廣)、客戶管理與服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辨識個人者:個人描述、住家及設施、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等,以甲方/甲方代表人留存乙方之資料為準。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地區:乙方及與提供業務或服務有關或得依法提供之第三方之所在地以及甲方所同意對象之所在地。
3、對象:
(1)乙方、乙方之分公司、與乙方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乙方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 (含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等依法令授權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4、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甲方/甲方代表人就乙方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乙方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乙方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甲方/甲方代表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甲方/甲方代表人請求為之。
(五) 甲方/甲方代表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乙方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乙方將得拒絕受理與甲方
/甲方代表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第九條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第十條 爭議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一)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乙方提出申訴(乙方受理申訴電話: 00- 0000-0000)。
(二)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方依前款向乙方提出申訴後,如乙方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或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時,甲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調處或評議。
(三) 甲乙雙方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
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姓 名:
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地(住)址: 電子郵件 E-mail: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若無,則以下免填)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地 址:
乙 方:元大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xxx
xx編號:22753502
金管會或原證期會核准之營業執照字號:105 年金管投xx字第 021 號地 址: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225 號 4 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