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2 年 3 月 1 日
公告日期:2012 年 2 月 27 日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 基金概览 1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2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4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5
六、 基金合同摘要 9
七、 基金财务状况 32
八、 基金投资组合 33
九、 重大事件揭示 36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38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39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39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xxx.00xxxx.xxx)上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QDII-LOF-FOF);基金场内简称:添富贵金 ;基金代码:164701)
(二)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2年2月23日,本基金份额总额:512,294,868.72份
(三)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2年2月22日,本基金份额净值:0.965元
(四)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截至2012年2月23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514,396份
(五)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3月1日
(七)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八)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境外托管人:xx兄弟xxxxx(Brown Brothers Xxxxxxxx & Co.)
(十)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38
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8月31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8、发售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以及网上直销系统(xxxxx.00xxxx.xxx )。
②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2,902户,募集总金额为614,808,767.15元人民币,其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390,796.81元人民币。经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8月31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1年8月31日验资完毕,并于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8月31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614,808,767.15份
(二)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1年9月22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细
信息请投资者查阅刊登在2011年9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xxx.00xxxx.xxx)上的《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
3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3月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场内简称:添富贵金
5、基金代码:164701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514,396份
7、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估值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持有人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需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2年2月23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0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28,360.5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2年2月23日,本基金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11,514,396份。其中,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0%;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514,396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00%。
(三)截至2012年2月23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有份额(份)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1 | xxx | 500,041 | 4.34 |
2 | xxx | 401,044 | 3.48 |
3 | xxx | 279,046 | 2.42 |
4 | xx | 248,041 | 2.15 |
5 | xxx | 240,043 | 2.08 |
6 | xx | 220,018 | 1.91 |
7 | xx萱 | 200,044 | 1.74 |
8 | xxx | 200,036 | 1.74 |
9 | xx | 200,022 | 1.74 |
10 | xxx | 200,016 | 1.74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总经理: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 00 xxxxxxx 00 x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87571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的凭许可经营)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 26.5% ,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6.5% 。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二十二个部门和一家全资子公司,包括:基金投资部、行业研究部、国际投资部、专户投资部、集中交易部、固定收益部、渠道销售部、北京分公司、南方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机构理财部、专户理财部、营销支持部、客户服务中心、战略发展部、产品创新部、金融工程部、稽核监察部、行政支持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营运部、电子商务部、香港子公司。
各部门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基金投资部:主要负责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行业研究部:主要负责上市公司的调研。
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 QDII 基金的投资管理等业务。专户投资部:主要负责非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集中交易部:主要负责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管理。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研管理。渠道销售部:主要负责华东地区的产品销售。
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北方地区的产品销售。 南方分公司:主要负责南方地区的产品销售。 西部营销中心:主要负责西部地区产品销售。 机构理财部:主要负责机构投资者的理财服务。
专户理财部:主要负责特定客户业务的理财服务。
营销支持部:主要负责公司销售渠道的开拓与维护、及理财产品的策划及市场推广。
客户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直销中心业务及客户沟通、服务工作。
战略发展部:主要负责公司社保、养老金、战略规划以及国际业务发展工作。产品创新部:主要负责产品的设计和维护。
金融工程部:主要负责理财产品的数量分析及投资风险管理。稽核监察部:主要负责公司运营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
行政支持部: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事务、人力资源及财务工作。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各类信息系统的开发及维护工作。
基金营运部:主要负责基金的日常核算、资金结算及注册登记工作。
电子商务部:主要负责公司电子商务网站的规划、设计及维护。香港子公司:主要负责国内与海外的基金管理工作。
3、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 2012 年 1 月 31 日,公司共有员工(包括中智公司派遣)236 人,其中
博士及博士以上有 14 人,硕士 123 人,本科 84 人,专科及以下 15 人。
4、信息披露负责人:xx电话:000-00000000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上海陆家嘴。经过七年多的发展,公司已成为业务布局完善、管理体系严谨、团队稳定优秀、文化优势突出、品牌日益确立,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实力的资产管理公司。公司业务覆盖公募基金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业务、社保委托投资管理等,并设立有北京分公司、南方分公司和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China Universal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管理1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成长焦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蓝筹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民营活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
(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医药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xx,国籍:中国香港,1972 年出生,英国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香港花旗银行业务经理,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05 年 11 月 30 日任花旗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全球xx组合的基金经理。2007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际投资部副总监。2010 年 6 月 25 日至今任汇添富亚洲
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 31 日至今任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1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231 只,其中封闭式 7 只,开放式 2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
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2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验资机构
名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 00 x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00000000公司传真:(010)85188298签章会计师:xx、xx
业务联系人:xx
六、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经生效的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明确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基金外汇交易的相关费用;
12、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0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6%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影响黄金及其他贵金属(如白银、铂金、钯金等)价格的主要因素,把握不同品种贵金属的长期价格趋势和短期市场波动,通过主动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收益率超越同期黄金价格走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工具。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指以标准化的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并可以用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 ETF。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境外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
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资 产 | 2012 年 2 月 22 日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2012 年 2 月 22 日 |
余 额 | 余 额 | ||
资 产 : | 负债: | ||
银行存款 | 108,048,343.82 | 短期借款 |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401,568,534.27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其中:股票投资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11,558,197.89 |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3,315,154.41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294,343.98 | |
基金投资 | 401,568,534.27 | 应付托管费 | 76,529.44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税费 | ||
应收利息 | 39,471.47 | 应付利息 |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
应收申购款 | 64,949.08 | 其他负债 | 6,791,704.78 |
其他资产 | 6,787,276.61 | 负债合计 | 22,250,692.19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512,294,868.72 | ||
未分配利润 | -18,036,985.66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94,257,883.06 | ||
资产合计: | 516,508,575.25 |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 516,508,575.25 |
本基金 2012 年 2 月 22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八、 基金投资组合截止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普通股 | - | - | |
优先股 | - | - |
存托凭证 | - | -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 - | |
2 | 基金投资 | 401,568,534.27 | 77.75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 108,048,343.82 | 20.92 |
8 | 其他资产 | 6,891,697.16 | 1.33 |
9 | 合计 | 516,508,575.25 | 100.00 |
(二)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三)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四)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五)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类型 | 运作方式 | 管理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 ETFS GOLD TRUST | ETF 基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ETF Securities USA LLC | 91,864,328.95 | 18.59 |
2 | ISHARES GOLD TRUST | ETF 基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 90,653,589.36 | 18.34 |
3 | UBS-GOLD ETF HEDGED- | ETF 基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UBS Fund Management Switzerland | 66,730,351.00 | 13.50 |
4 | SPDR GOLD TRUST | ETF 基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World Gold Trust Services LLC | 62,744,513.59 | 12.69 |
5 | SPROTT PHYSICAL GOLD | ETF 基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Sprott Asset Management LP/Canada | 50,985,800.37 | 10.32 |
6 | SPDR GOLD TRUST | ETF 基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World Gold Trust Services LLC | 16,694,585.31 | 3.38 |
7 | ISHARES SILVER TRUST | ETF 基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 12,637,912.32 | 2.56 |
8 | VALUE GOLD ETF | ETF 基金 | 契约型开放式 | Sensible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 9,257,453.37 | 1.87 |
(十)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基金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基金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39,471.47 |
5 | 应收申购款 | 64,949.08 |
6 | 其他应收款 | 6,787,276.61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6,891,697.16 |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12 年 2 月 22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九、 重大事件揭示
序号 | 公告事项 | 法定披露方式 | 法定披露日期 |
1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7 月 21 日 |
2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7 月 21 日 |
3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7 月 21 日 |
4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 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7 月 21 日 |
5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 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7 月 21 日 |
6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温馨提 示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7 月 21 日 |
7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招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7 月 22 日 |
8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LOF)增加中国银行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7 月 25 日 |
9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LOF)增加中国 |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 2011 年 7 月 25 日 |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99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建设银行为场外代销机构的 公告 | 报、管理人网站 | ||
10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上网发售提示 性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7 月 25 日 |
11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LOF)增加广发银行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7 月 29 日 |
12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8 月 2 日 |
13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8 月 13 日 |
14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中银国际证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 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8 月 22 日 |
15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恒泰长财证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 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8 月 22 日 |
16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9 月 1 日 |
17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9 月 20 日 |
18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参加部分银行代销机构定投基金、电子渠道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9 月 20 日 |
19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五矿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10 月 14 日 |
20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11 月 23 日 |
21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 中国证券报、上海 | 2011 年 11 月 29 日 |
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民族证 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
22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12 月 22 日 |
23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12 月 29 日 |
24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基 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1 年 12 月 29 日 |
25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QDII 基金2011 年年度 资产净值的公告 | 管理人网站 | 2012 年 1 月 5 日 |
26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财富里昂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 2012 年 1 月 9 日 |
27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海证券为代销机构 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 2012 年 1 月 11 日 |
28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2 年 1 月 13 日 |
29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管理人网站 | 2012 年 1 月 20 日 |
30 | 关于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管理人网站 | 2012 年 2 月 16 日 |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证券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