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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实元轩一号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变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 年 10 月 29 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 号)等法律法规、《嘉实元轩一号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及《嘉实元轩一号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契合该养老金产品的管理需求,经产品投资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拟将《嘉实元轩一号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投资管理合同》”)中的销售对象、审计情形等条款进行变更。主要涉及如下合同条款的变更:
一、将原《投资管理合同》中的“第五章 产品的备案和份额的初始销售”中“(二)3 销售对象”
由: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或由法人受托机构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变更为: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或或由法人受托机构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以及其他经人社部认可的合格投资者。”
二、将原《投资管理合同》中的“第十章 产品的投资”章节的“(四)投资限制 1、”由:
“按市值计算,本养老金产品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信托产品、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本养老金产品有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
变更为:
“按市值计算,本养老金产品投资一年期以上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信托产品、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 80%;本养老金产品有 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信托产品。”
三、将原《投资管理合同》中的“第十七章”的“(二)产品的审计 1、”由: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产品进行审计:本养老金产品连续运作满三年时;
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为: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产品进行审计: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因法律法规修改而进行的文本调整,以修改后的《嘉实元轩一号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为准。
本公司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履行申请变更备案程序。如 有 其 他 疑 问 , 请 拨 打 x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00-000-0000 或 者 登 录 x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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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