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时间 降雨过程出现日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降雨最大日降雨量 RR(mm) 6 月 1 日-6 月10 日 6 月 11 日-6 月20 日 6 月 21 日-6 月30 日 单日 RR≥50 3% 4% 3% 连续 2 天 10≤RR<30 2% 4% 3% RR≥30 4% 5% 6% 连续 3 天 10≤RR<30 3% 5% 5% 30≤RR<50 5% 8% 6% RR≥50 7% 9% 8% 连续 4 天 10≤RR<30 4% 6% 6% 30≤RR<50 7% 10% 9%...
中华财险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地方财政xx降雨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x种植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生产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xxx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 “保险xx”),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xx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处于结果期的xxxx,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xx因遭受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 “降雨事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天气指数的 “降雨事件”定义如下:
“降雨事件”:连续 2 天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 10 毫米(含)以上或单日
降雨量达到 50 毫米(含)以上,记做一次“降雨事件”。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当地气象局监测的气象数据为准。当地气象局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气象数据无法正常获取,以离保险xx最近距离的气象站观测数据代替,且须经气象部门审核认定。保险xx所在地域设有多个气象站点的,以本保险合同指定的站点为准,并须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xx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xx年生产期间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每亩保险金额为 1000 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 6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查勘定损过程中,保险人应明确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供的索赔资料或发放索赔资料清单。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如不能确定赔款金额,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并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xx、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其自负部分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xx种植管理的规定,做好xx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并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xx的生产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xx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xx的生产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xx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
(一)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xx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xxxx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次保险事故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降雨过程出现日期对应的赔偿比例×保险面积
赔偿金额=∑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金额
持续时间 | 降雨过程出现日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 |||
降雨最大日降 雨量 RR(mm) | 6 月 1 日-6 月 10 日 | 6 月 11 日-6 月 20 日 | 6 月 21 日-6 月 30 日 | |
单日 | RR≥50 | 3% | 4% | 3% |
连续 2 天 | 10≤RR<30 | 2% | 4% | 3% |
RR≥30 | 4% | 5% | 6% | |
连续 3 天 | 10≤RR<30 | 3% | 5% | 5% |
30≤RR<50 | 5% | 8% | 6% | |
RR≥50 | 7% | 9% | 8% | |
连续 4 天 | 10≤RR<30 | 4% | 6% | 6% |
30≤RR<50 | 7% | 10% | 9% | |
RR≥50 | 9% | 11% | 10% | |
连续 5 天 (含)以上 | 10≤RR<30 | 7% | 11% | 7% |
30≤RR<50 | 9% | 12% | 10% | |
RR≥50 | 10% | 13% | 11% |
理赔触发机制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站覆盖的果园为一个风险单元,约定气象监测站实测连续 2 天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 10 毫米(含)或单日降雨量达到
50 毫米(含)以上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当发生连续 2 天及以上日降雨量达
到 10 毫米(含)以上,对应上表中持续时间连续 2 日及以上时的赔偿比例确定,其中日期确定以连续降雨日第一天为准,降雨过程最大日降雨量以连续降雨日内最大降雨量的那一天降雨量为准。保险期间内实行累计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当“单日降雨量达到 50 毫米(含)以上”与“连续 2 天及以上日降雨量达
到 10 毫米(含)以上”两个灾害事件同时发生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赔偿以
“连续 2 天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 10 毫米(含)以上”赔偿计算为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保险xx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保险xx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悉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规
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xx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规定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日降水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气象站测得的上一日 20 时至当日 20 时的累积降水量,单位为毫米(mm)。